首页 百科知识 高教入学权利的平等保护

高教入学权利的平等保护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高教入学权利的平等保护(一)自然原因:机会不均等我想借用社会分层理论来解释东西部教育的不平等状况形成的自然原因。因此,这种群体的权利实际上被地位高的成员所掌握。中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即便是实现在城市间的迁徙自由,允许较低基础教育水平的地区向较高教育水平地区的迁徙,但这仅仅是一种差异的补偿,并不能改变高等教育入学权利的实质不平等。

二、高教入学权利的平等保护

(一)自然原因:机会不均等

我想借用社会分层理论来解释东西部教育的不平等状况形成的自然原因。社会学家用社会分层来描述人类社会的个体和群体之间所存在的不平等。在社会学中,“社会流动”一词是指个体或群体在同一区域或者不同区域的社会经济地位之间的流动。社会流动分为垂直流动和水平流动。

垂直流动是指社会个体在社会经济地位之间的流动,一个社会的垂直流动量是衡量其“开放程度”的重要指标。越开放的社会,允许官职、地位等的上下流动的程度就越高。社会学家Gordon Marshall说过“越来越多的‘顶层空间’并不是按照机会均等的原则获得”。也就是说,依靠社会自身的循环流动,很难让在所谓“底层空间”的人依靠机会均等的原则上升到“顶层空间”。在这里,我们把国内一流的大学看作所谓的“顶层空间”的大学,把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的中学和大学看作“底层空间”。从位于“底层空间”的中学和大学想要升入位于“顶层空间”的一流大学比位于“顶层空间”的中学和大学要困难许多。

以高考为例,在四川的考生和在北京的考生,即使我们剥离了在智力水平与社会对其教育投资等因素,单从重点大学的招生名额上就有很大的差距。此以下表为证:

表1

img2

由表1计算出,清华大学2009年在北京与四川的招考比例是6.3∶1。2009北京考生与四川考生的比例是1∶5。依照概率我们不难计算出同样是清华大学的理工类专业,四川考生考取的几率是0.008%,北京考生考取的几率是0.252%。理论上,四川考生考取清华大学理工科专业的难度比北京考生考取清华大学的难度高出的32倍。而我们知道,全国重点高校主要集中在几个大城市,四川考生获取同样高等水平高等教育的难度要比北京考生高出许多倍。再加之教育水平、贫富、其他高等教育入学途径(如出国留学)与其他潜在因素的差异,我们公民的高等教育权利平等很难在全国统一,这就是典型的机会不平等。地位卑微群体的成员在由不同人组成的团体中通常都会保持沉默。因此,这种群体的权利实际上被地位高的成员所掌握。所以即使存在上述不平等,许多人仍然认为这是理所应当的。这就要求我们运用理性,用差异补偿原则去消除一些天生的不平等,有意识的去保障弱势群体的权利。

(二)差异补偿的困境

借用罗尔斯的关于公平正义的观点说明一下这种地区间的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不平等实际上存在着某种合理性。罗尔斯认为,就理想状态来看,一个社会应该是个体通过努力能够获取利益或者实现目标,同时通过另外机制给予能力较差者最低程度的补偿,结果是社会中的个体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而由于资源的稀缺导致一个社会很难达到理想状态,譬如你无法为每一名考生提供上大学的机会,从而使得“结果正义”的追求蒙上乌托邦的色彩。要求高等教育的机会开放的理由不仅仅是、甚至主要不是效率的理由。并不是所有人都能从一种安排中得利的职位就必须开放。因为,让一些机会和权利不完全开放,可使每一个人的状况得到改善。比如适当允许在基础教育比较成熟的地区放宽高等教育入学条件、增加入学的名额,这样使得这些地区优秀的学生不会被高分挡之门外,高校的生源质量也随之上升。因为高校并不是仅仅为了弥补基础教育的不平等而设立的。可是,这样一来,机会开放的原则就会被打破。如果某些机会不按照一种对所有人都公平的基础开发,那么被排除在外的人就会有受到不公平待遇的感觉,即使这样对社会有利。

那我们是否可以说,既然东西部地区的教育资源分配不均是由于自然条件、经济、政治历史等因素所导致的,有一定的合理性,我们取消户籍制度对高考的地区限制,允许一定程度的水平流动,是否有助于保证教育的公平呢?水平流动是指不同社区、城镇或者区域之间的地理位置上的移动。允许一定程度的水平流动,也就是允许公民的迁徙自由。

中国现行宪法中并没有规定公民的迁徙自由。因为在允许迁徙自由的国度里,要存在一个大比例的中产阶级,贫富差距不能过大。在现行的德国基本法,就有有关“迁徙自由”的规定。“所有德国人在整个联邦领土内享有迁徙自由的权利。”迁徙自由在广义上是指旅行、定居的权利,在狭义上指本国范围内的迁徙权。迁徙自由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一个重要角色。就公民个人而言,迁徙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属于公民人权的范畴,是公民追求幸福生活、实现人身价值的前置条件;就整个国家而言,迁徙自由直接反映了一国公民人权和基本权利的广度和深度,体现一国关于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力的基本观念,是否确认公民的迁徙自由是判断国家是实行政府权力至上还是公民权利至上的重要标准。

中国的高等教育政策实际上倾向于两类地区:1.北京、上海等高校配置相对优化的地区;2.西部享有优惠政策的少数民族地区。迁徙自由对于教育公平的意义是,允许公民迁移到以上两类地区进行考试。这种方式显然比第一种方式更为不平等。因为迁徙的代价是需要经济支撑和就业机会的保障。而这种迁徙仅仅限于西部地区城市居民中的一部分经济条件较好的人的子女。西部地区的农民并没有在大城市生存的职业可能,也没有迁徙需要的必要支出的支付能力。所以,要让迁徙自由首要解决的是城市与农村之间的迁入迁出,保障职业选择的自由。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的症结在于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实际上是按照历史、职业、财富、区域等因素所进行的社会分层,公民被分为城市居民和农民。显然,居民获取机会和利益优于农民。这表现在:一、居住、交通条件;二、可从事的职业的选择;三、基础的国民教育的选择(中小学校的选择);四、医疗、卫生条件的选择;五、政治权利;六、政府公共投资。虽然存在以上诸多天生的不平等,但我认为,至少在法律上,应该明确的表示一种形式上的平等,一种看得见的公正,这是立法所能达致的。而我们的户籍制度里城乡二元分离以及地区户籍制度导致的东西部、大小城市之间的差距,就能够说明我国并没有在形式上达到机会平等,那么实质上也很难达致了。即便是实现在城市间的迁徙自由,允许较低基础教育水平的地区向较高教育水平地区的迁徙,但这仅仅是一种差异的补偿,并不能改变高等教育入学权利的实质不平等。

既然向大城市进行高考的迁徙存在着诸多的不平等,向少数民族国家政策照顾地区迁徙就存在更多的问题。国家颁布高等教育照顾政策是基于少数民族多处于偏远贫困地区、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做出的扶持政策。如果利用这种优惠政策作为调节东西部高等教育入学权利差异的杠杆,我认为不可取。首先不同民族地区有不同的情况,不能简单的制定统一的入学优惠政策。其次,国家的民族政策有一部分是出于保护少数民族文化的因素考虑,比如少数民族语言、少数民族教育习惯,如果受教育程度较高的非少数民族学生以及一部分的民族学生享受到优惠政策,显然有失立法者或者政策制定者的原意。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