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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阶段辩护技能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刑事公诉案件通常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因此,刑事辩护技能是辩护律师参与这三个阶段的专门方法和技巧的总和。本章将分别阐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技能。侦查阶段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正式介入刑事案件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辩护的基础。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需要经过办案单位的批准。

刑事辩护技能是指律师所具有的熟练运用专门技术办理刑事案件,依法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能力。它是在掌握专业知识基础上,经反复练习所获得的经验性方法和技巧。由于刑事公诉案件通常需要经过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个阶段,因此,刑事辩护技能是辩护律师参与这三个阶段的专门方法和技巧的总和。本章将分别阐述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辩护技能。

侦查阶段的辩护技能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根据事实和法律,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专门方法和技巧。

从广义上讲,律师在侦查阶段作为辩护人参与的所有活动,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都属于辩护活动的范畴;但从狭义上讲,它仅指律师与侦查机关及其他司法部门交涉,如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提出意见以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活动。本章所指侦查阶段辩护的含义是从狭义角度说的。超出狭义律师辩护的那些内容,作为辩护前的准备工作或注意事项加以论述。

侦查阶段是律师作为辩护人正式介入刑事案件的开始。这一阶段的工作非常重要,它是审查起诉和审判两个阶段辩护的基础。这一阶段,辩护律师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准备工作:

(一)接待咨询

在多数情况下,到律师这里咨询刑事案件时,犯罪嫌疑人往往已经被羁押了。因此,前来咨询的通常是犯罪嫌疑人的家属、近亲属或者朋友。辩护律师在接待他们时,首先应当查明咨询者的身份及其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让他们介绍犯罪嫌疑人的身份情况、案发经过及犯罪嫌疑人被传唤、拘捕的情况,并查阅相关文书和材料,然后,可以就以下问题作出解答:

(1)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所涉及的法律规定、定罪要件及刑罚幅度。

(2)根据业已掌握的案件信息,分析案件的基本走向及可能出现的情况,包括罪名的增加、强制措施变更的可能性、侦查羁押期限的延长等。如一起故意伤害案,犯罪嫌疑人在酒吧喝酒时,一醉鬼无端挑衅,辱骂、殴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将醉鬼推开跑出酒吧,醉鬼紧追并抓住犯罪嫌疑人不放,欲继续殴打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为摆脱纠缠,回击醉鬼脸部一拳,醉鬼倒地不起。犯罪嫌疑人即离开现场。经检查,醉鬼系严重醉酒导致血管特异,遇外力作用、血管破裂而死亡。后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机关自首。

对本案,律师可做如下分析:该案涉嫌故意伤害罪,其走向有两种可能:一是按照正当防卫,作无罪处理;二是按照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综合“脸部一拳”具有伤害意图,定故意伤害罪较为可能;但被害人有过错、系特异体质,犯罪嫌疑人有自首等情节,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能性比较大。

(3)根据已有信息,简述律师可以采取的辩护方案。辩护律师的辩护方案要根据案件的事实,围绕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角度,提出辩护的重点和工作步骤。由于这一阶段是辩护律师听了“一面之词”所作的判断和安排,只能作为与咨询者交流的一种意见。随着辩护律师对案情了解的深入,辩护方案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会有所调整。但最初的基本判断应尽量准确,以避免作大幅度的调整,这也是衡量律师水平的重要方面。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而其本人前来咨询的,辩护律师除了按照上述要求对其进行解答外,尤要注意谨慎表达观点,不能误导犯罪嫌疑人。

(二)办理委托手续并递交给侦查机关

1.审查并留存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如果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的,需要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与犯罪嫌疑人关系的材料(如户口簿、结婚证等),律师可以复印留存。

2.审查是否有共同犯罪人已经由本所律师代理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名辩护人不得为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辩护,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相互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辩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对于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或者两名以上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委托同一名辩护律师的,公安机关应当要求其更换辩护律师。”这里尽管没有明确一家律师事务所是否可以接受同案的两名不同犯罪嫌疑人的委托辩护,但从上述规定精神看,同一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尽量避免在侦查阶段为同一案件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辩护。

3.签订委托协议,开具律师函和会见犯罪嫌疑人介绍信等。

4.将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委托书或法律援助指定函等相关会见手续递交侦查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也规定,“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委托或者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后,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并出示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四条规定:“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告知人民检察院或者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后通知人民检察院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登记辩护人的相关信息,并将有关情况和材料及时通知、移交相关办案部门。”“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对办理业务的辩护人,应当查验其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辩护律师将会见手续递交给侦查机关后,应当及时向侦查机关了解本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包括当时已查明的主要事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或者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等情况。

5.办理会见审批手续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需要经过办案单位的批准。但是该法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又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所谓“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是指:(1)涉嫌贿赂犯罪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犯罪情节恶劣的;(2)有重大社会影响的;(3)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因此,律师承办此类刑事案件,需要履行上述审批手续。

6.制作会见提纲

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提纲相对比较简单,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了解犯罪嫌疑人对涉案罪名的理解程度;二是案件诉讼的基本经过及犯罪嫌疑人权益保障的情况;三是犯罪嫌疑人担心或有疑虑的问题。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

辩护律师侦查阶段第一次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告知其身份,向其出示由委托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让犯罪嫌疑人签字确认。然后开始了解案情,解答问题。

1.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了解的内容

(1)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重点是出生日期、工作经历与职务、有无前科、身体状况等。

(2)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3)如果犯罪嫌疑人承认有罪,了解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如果不承认有罪,了解无罪辩解的理由。

(4)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5)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6)侦查机关有无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

(7)到案情况以及有无检举揭发的情形。

(8)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2.辩护律师需要解答的内容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为其提供法律咨询,内容与解答委托人的咨询基本相同。由于犯罪嫌疑人是当事人,对案件的事实情况最为清楚,因此,辩护律师还需要为犯罪嫌疑人解答以下内容:

(1)有关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法律规定及其具体要求。

(2)有关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期限和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

(3)有关刑事案件办案程序的规定,特别是案件大致要经历的阶段以及每个阶段的时限。

(4)有关“如实回答”与“拒绝回答”的基本界限。凡是与本案无关的情况,犯罪嫌疑人可以拒绝回答。在犯罪嫌疑人对是否有关尚无把握时,可以先不回答,等咨询律师后再行决定是否需要回答。

(5)有关修改笔录与拒绝签字的问题。律师在会见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核对讯问笔录的重要性,因为该证据如果经过庭审质证无异议,将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实践中,有不少犯罪嫌疑人到了庭审时才辩称笔录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是侦查机关逼供、诱供的,当时被侦查人员哄骗才签了字,但是要想推翻该证据却困难重重。因此,律师在会见时应当提醒犯罪嫌疑人慎重对待审讯笔录:如果侦查人员记录的内容与其真实意思表示不一致,可以要求补充、修改;如果侦查人员不同意补充、修改,则可以拒绝签字。

(6)有关回避、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以及辩护、申诉和控告等权利的内容及要求。

(7)其他有关法律问题。如是受指派担任辩护人的,要与被告人说明受指派担任辩护人与受委托担任辩护人是一样的,帮助被告人树立信心。

侦查阶段的辩护是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围绕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有无从宽处理情节,以及能否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提出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一)对犯罪事实与情节的辩护

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启动的前提是办理本案的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名具有管辖权。只有侦查机关对案件具有管辖权,才能行使侦查权。因此,辩护律师就要审查本案是否属于现承办单位管辖,如果不属于其管辖,就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或者不能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的意见。

在侦查机关拥有管辖权的情形下,辩护律师就应该从案件的事实出发,进行实体辩护。由于刑法中规定的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不同,所以,具体案件的辩护意见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来决定。

从各类刑事案件的一般要求来讲,侦查阶段的辩护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也就是立案的事实与“逮捕证”“拘留证”上所填写的罪名不一致。这是运用刑法知识就可以解决的。

(2)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或者依法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因此,辩护人可以在递交上述证据的同时,为犯罪嫌疑人提出无罪辩护意见。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凡是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依照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辩护律师就可以直接提出辩护意见。

(3)犯罪的主要事实有错误。这里的主要事实是以侦查机关据以立案的事实,包括主要事实不成立,或者主要事实在犯罪次数、数额、后果、犯罪嫌疑人的地位等方面有重大出入。

(4)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定的从宽情节。在侦查阶段,与处罚相关的情节虽不是完全确定的,但有些情节是可以在侦查阶段就作为辩护意见提出的,如犯罪嫌疑人的实际年龄未满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不满18周岁、已满75周岁等特定从宽处理情节;如果案件是有关单位(包括纪检监察部门)移交的,犯罪嫌疑人在相关部门的交代符合自首或坦白条件,等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尚处在变动之中,辩护律师了解的案情也往往不够全面,因此,辩护律师在提出辩护意见时,一定要讲究方法和尺度,不能轻言无罪,而是要根据有把握的材料提出意见,对没有确定的材料和事实,只能提出质疑,而不能妄下结论。

(二)代理申诉和控告

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是指辩护律师根据向侦查机关了解的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向犯罪嫌疑人了解的案件情况以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而向侦查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和控告,要求侦查机关纠正错误,并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代理活动。

1.代理申诉控告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七十四条的规定,申诉或者控告的事项包括:(1)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2)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3)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4)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5)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

除上述情形外,实践中遇到以下情形,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控告:(1)错误立案的。如不符合立案条件而立案的或者立案管辖错误的;(2)错误刑事拘留或错误逮捕的。如没有犯罪嫌疑,或本人确实没有犯罪行为,刑拘对象或逮捕对象错误的;(3)办案人员有刑讯逼供、诱供、骗供等违法办案行为的;(4)其他情形,如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受到同监室人员的殴打、虐待、侮辱,权利受到侵害的。

2.代理申诉控告的技能

律师代理申诉和控告,应当采取积极稳妥的态度,既要积极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也要防止反应过度。不能仅凭犯罪嫌疑人的一面之词就进行申诉和控告。而应在与办案机关沟通、充分了解情况、掌握相应的证据材料的基础上提出。对于某些有一定依据、但把握不大的违法现象,可以以反映情况的形式提出,并附上相关线索与材料。

申诉控告尽量不要越级。申诉控告一般应先向办案单位的领导或其上级部门反映;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向负有监督职责的检察院的控告申诉部门和侦查监督部门反映,自侦案件可以向其上一级检察机关反映;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向政法委、人大反映。辩护律师对于申诉和控告的材料,要妥善保管,避免泄露。

(三)申请变更强制措施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只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被侦查机关确定为“有犯罪事实”,其就会被采取刑事拘留、逮捕等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遇到这些案件,辩护律师就要审查犯罪嫌疑人是否有不被羁押的情形。如果犯罪嫌疑人的情况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取保候审条件的,律师就应当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或者申请变更为监视居住,甚至申请解除强制措施。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以及“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以及提请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这几种情形从理论上说,是不需要申请的,检察机关应当依照职权变更强制措施,但辩护律师应当关注它的进展。

(一)侦查阶段辩护律师一般不要取证

除了证据可能灭失等紧急情形外,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尽量不要取证。这一方面是因为律师了解的案情还不够全面,对哪些问题需要重新核查尚不能得出确定的意见,如果发现一点问题就取一份证据,不仅不能理清案件的分析思路,还可能会因辩护律师取证不当影响侦查而带来不必要的风险;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律师取证的实际效力不能与司法机关取证效力等同,取来的证据随后还可能会发生新的变化。

(二)接待咨询或者会见犯罪嫌疑人宜二人进行

法律没有规定律师接待咨询要二人进行,现行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要求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二人进行。但从办案效果考虑,在接受咨询或者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由两名律师(或一名律师一名律师助理)进行比较好。这一点,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同样适用。

(三)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做好笔录

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要做好会见笔录,特别是对一些犯罪嫌疑人不认罪或者侦查机关认为“交代态度不好”的案件,更要认真记录,把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前后供述不一的情况在笔录里反映出来,并让其在关键内容上面按手印予以确认。

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必须遵守看守所的各项规定。特别是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捎带物品、字条或者将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的原话直接转述给犯罪嫌疑人。即使是与案件无关的字条和话,也只能转达意思,否则,对那些辨不清是日常问候还是联络暗号的情况,一旦转交或直接转述,就可能导致串供、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后果的发生。

(四)要注意对侦查信息的保密

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获得的有些材料和信息都属于侦查机密,因此,律师应当按照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保密责任,不得将律师工作所获得的案情信息透露给犯罪嫌疑人或其家属。特别是对共同犯罪案件,更要防止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从律师处获得的信息进行串供。

狄波涉嫌受贿罪

【拘留通知书】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拘留通知书

钱检反贪拘通[2011]3号

狄波家属:

犯罪嫌疑人狄波因涉嫌受贿,经本院决定,于2011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钱塘县看守所。

特此通知。

2011年3月30日

钱塘县人民检察院(院印)

【亲属咨询】

1.咨询来人

亲属身份:张岚,女,汉族,1968年1月20日出生,住址系浙江省钱塘县西城街道武林风小区5幢301室。(身份证)

陪同人员:罗欣,女,汉族,1967年10月12日出生,住址系浙江省之江市东湖区文二路21号409室。(身份证)

2.咨询内容

狄波3月27日晚上被钱塘县检察院反贪局叫走的,怎么到3月30日才通知我们说他被刑事拘留了?检察院莫名其妙关了他3天,合不合法?

狄波从来不收别人的好处,怎么会被拘留呢?怎么向检察院反映这个问题?

有没有办法让狄波出来?(即取保候审)

如果请律师,怎么办理聘请手续?我们家属要做些什么工作?

【向侦查机关递交委托辩护手续】

(1)委托书原件(略),侦查机关留存

(2)律师事务所函(略),侦查机关留存

(3)律师执业证原件,复印件侦查机关留存

(4)获得律师会见许可证明

(5)了解案情

狄波作为高校管理人员,系副处级干部,利用主管技术教育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

【会见犯罪嫌疑人狄波】

1.授权委托书原件(核对用)

2.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3.律师会见记录要点

狄波反映的情况:钱塘县检察院反贪局工作人员没有任何手续把我带到检察院办公大楼的地下室,要我交代收受6万元和2万元的事情。我说6万元是借来买房子的,2万元是业务分成。我没有受贿。这样反贪局的人就要我自己写材料,我开始没有写。他们踢我,我没有办法,写一个材料,他们不满意,就改了一遍又一遍,直到第五次,才说差不多了。到29日晚上,他们宣布把我刑拘了。我们打我、骗我,我要控告。

4.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

关于我的笔录及悔过书

2011年3月27日晚9∶30左右,我被钱塘县检察院反贪局带至检察院地下室。当天晚上,几位检察官告诉我,我是犯罪嫌疑人,询问了一些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学历、职称、职务、工作单位、家庭基本情况等。

2011年3月28日上午开始,我将任职以来所有与企业的往来情况写成书面材料,并交给反贪局的检察官。在检察官的反复“启发”下,我总共写了大约5份书面材料。其中第一份书面材料由于太真实,不符合检察官的意图,被要求重写。第二份书面材料也因真实性问题被检察官(记得是费包公)撕毁。我因此遭到围攻和辱骂。随后,我开始受到“循环式”诱导。我疲惫、恐惧至极,虽坚持自己只是轻微犯罪,但最终经不住被允许“回家”的诱惑,在检察官允许“没事可以回家”的条件下,我按照检察官的意愿,写下了第三份交代材料,并递给了检察官。之后,又按照检察官的指示,对“交代材料”进行了修改。这时已是28日晚上。

3月28日晚上或3月29日凌晨,反贪局的一位副局长以及其他几位检察官反复对我进行劝说,说我的犯罪情节极其轻微,可以免于起诉,最多也是判缓刑,并告知我根据他们的要求出具一份悔过书。悔过书是在尹检察官的“指导”下完成的,经反贪局领导审阅后,认可了我的悔过书。这时,我问他们“我什么时候可以回家”?检察官告知我,需要做完正式笔录才可以离开。3月29日下午,费、尹检察官“辅导”我如何完成笔录,并反复“嘱咐”我必须完全配合他们,否则不能从轻处理。

3月29日下午(或者晚上)开始做笔录。在正式笔录之前,反贪局副局长找我,说悔过书意见讨论通过了,领导非常满意,符合从轻处理的原则(免于起诉或判缓刑),并指示我在悔过书上签字并按上手印。然后开始做笔录。笔录过程中,我没有完全遵循他们的意愿,而是实事求是地讲述了事情的原委。但在拿到书面笔录材料时,我发现笔录与我讲述的有些地方不一致,我拒绝签字。这时,那副局长就非常冲动,用脚踢我,扬言:如果不按照他们的意愿签字,就把我搞得家破人亡。我被激怒了,并说要控告他们。这时,几乎所有在场的领导和检察官都向我道歉,并要求我不要控告他们。随后,一直僵持到了3月30日下午。其间,他们禁止我喝水、睡觉、上厕所,甚至不给我吃饭。在我强烈要求下,3月30日中饭开始正常供应。随后是轮番开始劝说、教育、辱骂和威胁。最后是当天下午4点左右,那位副局长最后通牒:如果我拒绝签字,时间一到,我就被从严从重惩处并实施异地关押。

我恐惧至极,心想“好汉不吃眼前亏”,于是我答应签字。在3月30日晚上7点10分左右,我被刑拘并送到看守所。

在看守所羁押期间,我多次对第一份笔录进行申诉。先后向反贪局、检察院公诉科递交了书面申诉材料。遗憾的是,他们都没有认真受理我的申诉。

狄波亲笔(手印)

【教学提示】教师可根据本案材料,有针对性地就侦查辩护的各项技能让学生进行训练。

审查起诉是侦查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就制作《移送起诉意见书》,将审查决定的意见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是移送本院审查起诉部门)审查决定的诉讼活动。

辩护律师介入审查起诉环节,是法律赋予犯罪嫌疑人在审查起诉环节具有辩护权的具体体现。在审查起诉环节,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是对《移送起诉意见书》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法律适用、量刑情节、处理建议进行审查,并根据案卷材料和辩护律师调查掌握的证据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从宽处理的辩护意见。

(一)查阅、复制案卷材料

与侦查阶段不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律师可以查阅全部案卷材料。《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案卷材料包括案件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辩护人复制案卷材料可以采取复印、拍照等方式……”

阅卷的目的是要了解侦查机关指控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及其证据材料,并从中发现问题,找到辩护的突破口。阅卷的基本形式是查看经侦查获得的案卷材料。阅卷必须制作阅卷笔录。

1.阅卷的方法

阅卷就如同看书,要求把其中的内容了解、整理、归纳、记忆。但阅卷又不同于一般的看书,它要在众多材料中梳理出案件的主线来。有些案件案卷很多,有的甚至有几十本、几千页。因此,按照一般看书的方法,根本无法弄清楚哪些材料是有用的,哪些材料是需要排除的。

根据刑辩律师的经验,阅卷的基本方法是:

(1)首先查阅《移送起诉意见书》,重点审查侦查机关对本案指控事实、犯罪嫌疑人责任和量刑情节的描述,然后以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事实为线索,查阅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的相关陈述,分析起诉意见书所描述的事实与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所陈述的事实是否一致,出入点在哪里,这些出入点形成的原因是什么。

阅卷可以在检察机关的阅卷室进行,也可以复制后带到律师事务所进行。案卷很多的案件,可以二者兼用,一般性材料在检察机关阅卷室查看和摘录,重要的材料复制带回律师办公室查阅。

(2)整理案件发生时间表。将案卷材料中反映的事实,不论是否真实,按照时间顺序将“事件”罗列出来,简要说明犯罪嫌疑人在事件中的地位和作用,以便于发现证据链条是否完整并有效连接。

2.制作阅卷笔录的技能

阅卷笔录是案卷全部材料的浓缩,它需要将在案卷中的大量证据材料按照一定的体系整理出来,从而可以从中发现争议焦点,分析证据的矛盾和差异,便于在开庭时使用。所以,阅卷笔录既要文字简练,又要不失原意。

阅卷笔录的制作要根据案件的情况区别对待。一些简单的案件,只要按照案卷材料的编排顺序,将其主要内容摘录即可。但对一些多被告、多罪名、作案次数多的案件,通常需要采用列表形式,按照罪名、每次作案的事实、参与人员进行分类;同一事实被告人有多次供述的,还应当将每次供述的不同点予以标明。

阅卷以后,辩护律师要做的就是带着阅卷过程中发现的疑问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走访,核实有关事实、情节,为制定辩护方案作准备。

(二)会见犯罪嫌疑人

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要求和方法与侦查阶段有所不同。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是为了解答犯罪嫌疑人的疑问,了解案情,便于就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能否变更强制措施等问题作出判断。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工作往往是比较被动的,它受到多方面的制约。而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一般是先到检察院办理相关手续,查阅案卷,将案卷材料摘抄、复印过来仔细研究后,再去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因此,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主要任务是核对事实和证据。

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就起诉意见书指控的犯罪事实逐一向其核实,听取其对每一节案情的陈述,并对其有异议的内容进行重点询问,对同一事实有多次不同供述的,问清楚产生差异的原因。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向犯罪嫌疑人核实证据时,那些犯罪嫌疑人本人的供述及其亲自提供的材料可以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展示,直接进行核实;那些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等客观描述性证据,也可以将主要内容向犯罪嫌疑人宣读,以听取他的意见;对于犯罪嫌疑人供述以外的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就不宜直接宣读,而只能将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中与犯罪嫌疑人陈述不同的部分,以提问的方式进行核实。

(三)调查取证

刑事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了解了全部案卷材料后,应当对案件事实作出基本的判断,即本案是否构成犯罪,侦查部门据以认定犯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在哪些方面还存在缺陷。根据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调取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

1.调查取证的重点范围

1)能直接否定指控事实的证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辩护人收集的有关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属于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证据,应当及时告知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尽管在侦查阶段辩护律师就有收集上述“显而易见”证据的义务,但囿于辩护律师对案情掌握的有限性,这项工作在侦查阶段并不一定能有效开展。因此,当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掌握了较为全面的事实和证据后,对诸如没有作案时间、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有精神病等事实会有更充分的认识和把握,取证的针对性和证明效果都会更强。

例如,犯罪嫌疑人林某辩称其没有实施起诉意见书所指控的伤害犯罪,因为案发时他不在现场,没有作案时间,有张某可以证明。但侦查案人员找不到张某,因此没有支持林某的辩解。案件到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通过张某的家人找到了张某,张某证明案发时他们俩在邻县参与赌博,因害怕被公安机关追究责任,就跑到外地躲起来,不敢给林某作证。张某的证言就是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材料。

2)涉及主要事实的证据

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不仅仅是犯罪事实量的大小,而且还涉及犯罪事实质的严重程度。在通常情况下,犯罪事实质的严重性所配置的刑罚比单纯量的积累所配置的刑罚要重。因此,辩护律师在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犯罪性质的问题,再从量的角度提出减少或否定犯罪事实的量。围绕这一要点,辩护律师在调查取证时,重点是获取与指挥事实不符的相关证据。

如一起受贿案,侦查机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李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曾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帮助王某办事,因此,其向王某出借资金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属于受贿。辩护律师会见李某后得知,王某当时向其借钱是因为家中购房急需资金,王某除了向其借钱以外还向王自己的同学和朋友借钱,用的是同一格式的借条,利息都是一样的。律师通过向王某及其他出借人调查后证实了这一情况。这些证据可以作为该事实不能构成受贿罪的根据。

3)与量刑有重要关系的证据

有些案件,犯罪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但与量刑有关的情节不清。因此,要正确量刑,就需要对从严情节查明其存在的矛盾点或证据不足的情形;对从宽情节,要通过调查排除疑点和矛盾。

4)办案人员需要回避的证据

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有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回避的权利,如果上述人员符合下列情形,辩护人就应当申请其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是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是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相关人员回避的,辩护律师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或其代理人的意见后,应当就申请回避的理由进行调查,获取相关的证据,以证明回避理由的成立。

5)办案机关程序违法的证据

在刑事案件中,经常会遇到犯罪嫌疑人说他先前的有罪供述是在侦查机关逼供、诱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下交代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虽然证明没有刑讯逼供的责任在控方,但辩护律师如果根据犯罪嫌疑人的陈述认为确有刑讯逼供的事实存在,就必须提供相关的线索或证据,如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人、采取什么方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了刑讯逼供。因此,要启动非法证据排除,就需要辩护律师进行相关的调查。

2.调查取证的方式

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不是把侦查机关取得的证据去重新核实一遍,而是要抓住重点,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

1)辩护律师直接取证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这表明辩护律师有权直接取证,一般证人只要取得其同意即可,对控方证人还要经过检察院或法院的许可。

2)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由于我国律师制度起步较晚,律师在调查取证的权限还得不到有效保障,一些证人或者相关单位往往会以各种托词不配合律师取证。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辩护律师对一些难以取得的证据,“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十条第一款还规定:“案件移送审查逮捕或者审查起诉后,辩护人认为在侦查期间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申请人民检察院向公安机关调取的,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送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办理。”

3.调查取证的技巧

律师调查取证,要根据每个案件的特点、证据的特性和要证明问题的要求,分别把握。总的要求是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不能违法取证。如询问证人应不少于2人,家属等无关人员不得在场;而向不满18周岁的人取证,则必须有监护人在场。从实践的角度讲,重点要注意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1)要有针对性地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在阅卷、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基础上,对案件会有一个全面的了解,有些案件事实从已有证据中得到了印证,但有些案件事实根据现有的证据还不能得到有效印证,需要辩护律师调查取证予以证明或进一步明确。特别是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辩护律师应当梳理出完整的思路,制作调查取证的提纲,有的放矢地加以证明。

2)把握调查取证的时机

如前所述,在侦查阶段,除非是一些客观性强、足以证明嫌疑人没有作案,或者没有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事实需要调查收集证据,辩护人在侦查阶段尽量不要调查取证。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律师看到了侦查机关的起诉意见书和收集的证据材料后,就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调查取证了。同时,这一阶段取来的证据,还能够改变检察机关最终对事实的认定,不至于到了审判阶段与检察机关在证据的取舍上产生重大分歧。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讲,审查起诉阶段是律师调查取证的最佳时机。

3)获取言词证据要讲究发问的技巧

调查取证有的是获取书证、物证,有的是获取证人证言,甚至有的是要求鉴定人、翻译人员对已有证据进行解释。除获取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外,对言词证据的获取,要讲究询问的技巧。要坚持客观公正的态度,鼓励询问对象讲真话,以打消询问对象作证的顾虑。

4)谨慎对待敏感证人和敏感证据

向敏感证人进行调查或者收集敏感证据应当依法、谨慎。敏感证人是指被害人、已经向办案机关提供过证词的人以及对某些案件事实唯一知情的人;敏感证据是指对案件事实具有关键作用、重要影响的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律师调查询问证人、收集证据一定要符合法定程序,如向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取得办案机关的许可;向未成年人调查取证,其监护人应当在场。对敏感证人和敏感证据,律师如果没有把握或者预测可能有负面效应,律师就可以申请办案机关调查收集该证据或者采用由证人自己写材料,或者对调查取证过程进行录音或公证,以确保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同时减少辩护律师取证的风险。

5)关注证据的细节

在通常情况下,对于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的获取,主要是注重其与案件的关联性,分析其与案件事实的其他证据的印证程度。因此,对细节的关注往往是在审查过程中。但言词证据具有多变性,它的形成会受取证主体、时间、地点和环境的影响,因此在获取言词证据时,要特别注意证人的语气、表情等细节,以在文字之外判断言词证据的真实性及其程度。

4.调查取得证据的提交

从辩护律师的职责来看,法律只规定律师应当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减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因此,律师调查取得的证据要有选择地提交,那些没什么价值或者可能是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就不能提交。这是因为,律师调查收集证据与律师向法庭提交证据举证,不是一回事。调查收集证据是为了更全面地掌握案件事实,便于辩护律师全面地把握辩护的重点和尺度。辩护律师虽可以获取证明犯罪的证据,但不能提交证明犯罪的证据,否则与律师的辩护职能相冲突。当然,作为辩护技巧提交轻罪的证据,也是可以的。

从某种程度上讲,上述律师审查起诉辩护的准备技能也是辩护的实施,但其侧重点是为向检察机关提出完整、系统的辩护意见创造条件。而审查起诉辩护的具体实施,才是律师上述准备工作的目的所在。在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是否引起检察官的重视对于能够顺利推进案件非常重要。在通常情况下,检察官会基于控诉的立场对辩护观点进行反向审查。因此,要使辩护意见得到检察官的认同,律师首先必须要弄明白检察官对本案的认定还存在哪些担心的问题,然后运用案卷中没有疑问和分歧的证据,分析起诉意见书认定事实的不清楚、甚至错误之处。在此基础上,辩护律师根据自己对案件事实的分析,得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意见。从技术层面分析,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吃透案情

尽管在对待证据有效性和证明力的问题上,检察官和辩护律师会有不同的观点,但一般案件中,多数证据的有效性与证明力是能够达成共识的。即使对有些证据的认识上还有分歧,但只要辩护律师将可能存在分歧的证据先提出质疑,对其他的证据加以确认,那么,有效辩护的基础就建立了。因此,以这些基本证据为基础,确定案件的基本事实也是可行的。

由于这一阶段辩护律师已经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对认定案件(尤其是指控犯罪)的证据有了全面的了解,因此,就应当对全案事实作出专业的判断。在专业技能上,辩护律师要对全案材料梳理清楚,对事实、证据的疑点难点进行系统整理,并从控方角度进行仔细分析后,再将需要辩护的内容拟写成提纲,然后与检察人员就围绕事实和证据交换意见,进行辩护。切忌在没有完全熟悉案情的情况下去提辩护意见。否则,只要认为辩护律师证据的审查有一小点的疏忽,检察官就会以辩护律师对案件事实还没有了解清楚为由而轻视甚至拒绝接受辩护意见。

(二)决定是否提出辩护意见以及提出辩护意见的形式

与庭审辩护不同,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没有法庭审判中控辩公开对抗的剧场化空间,因此,除查阅案卷、会见嫌疑人、调查取证之外,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意见主要是律师单方面向检察机关提出,检察机关依法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辩护人提出书面辩护意见的,检察机关应当把辩护意见附卷移送起诉,但检察机关依法没有对辩护意见回复辩护人的义务。如果辩护人仅仅以口头的方式向负责办案的检察人员提出辩护意见,辩护意见往往缺乏系统性、完整性,辩护意见影响检察官审查起诉的有效性也是有限的。因此,一般情况下,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应当提出辩护意见,并且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方面,辩护人不提出辩护意见,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及时的保护。另一方面,现行我国检察机关的办案还是实行承办人审查、集体讨论、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制度。承办检察官只是接收辩护意见的人,而对辩护意见是否采纳,采纳的程度,都还需要经过其他流程的审查、讨论和审批。而口头表达无法将辩护意见完整转达到其他参与、决定审查起诉的检察官那里,只有书面辩护意见才是较为理想的表达形式。

当然,如果辩护人经过研究,认为在审查起诉阶段不宜向检察机关提出完整、系统的书面辩护意见甚至不提出辩护意见的,也可以不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或辩护意见。至于适宜还是不适宜,需要辩护律师综合法律规定、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等因素,权衡决定。这取决于辩护律师的实践智慧,也是律师辩护技能精髓的体现。

(三)抓住重点问题提出辩护意见

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辩护律师已经了解了全部案卷材料,但这些材料是否能证实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是需要进一步分析的。因此,辩护律师要在掌握已有材料的基础上,抓住涉及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主要事实、主要证据、法律适用及重要量刑情节展开,特别是要考虑犯罪嫌疑人有比较大异议的问题,而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把自认为有疑点的问题都去辩护一番,结果是冲淡了主题,影响辩护的效果。

(四)辩护观点的论证要有逻辑性

辩护观点是否具有说服力,在于证据、事实和法律之间的逻辑性。现举一例说明。

李某,案发前系A公司销售经理。2010年12月期间,B公司从A公司李某处购进大豆油,货款价值计人民币19000元。李某作为A公司销售经理从B公司收取了19000元货款。后A公司以李某收取货款后未上交公司且未在货款登记本登记签字等为由,向C公安局报案。其间,李某始终坚持自己已将货款上交给A公司,只是因工作疏忽而忘记在货款登记本上登记签字。此案经侦查终结后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证据不足被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辩护人阅卷发现本案涉及的焦点是:能否凭李某未在货款登记本登记签字以及A公司财务人员未收到李某上交的货款的证言,认定李某犯有职务侵占罪。据此,辩护律师以“不能排除李某确已上交19000元货款的可能性”,提出:①货款登记本能证明登记的事实成立,但不能证明没有登记就是要侵占该笔货款;②货款登记本账面上存在多处涂改的现象,其真实性和合法性令人质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③A公司货款登记本上存在100多笔交款后未签名确认的情况,不能得出李某没有签名确认就没有交款的结论;④根据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证言证实,A公司收取货款的流程是先收取货款,后进行登记,而后才由交款人或业务员签名确认;⑤A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有关“我公司业务员收取货款后都交给出纳吴某,另外人不收钱的”的说法与吴某、李某某、孙某的证言自相矛盾;⑥A公司财务人员吴某、李某某、孙某,均与本案存在重大利害关系,其所作“李某没有上交19000元货款”证言的真实性令人怀疑,孙某与李某存在矛盾和积怨,故其证词难免带有某种倾向性。建议依法对李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或退回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最后,人民检察院采纳了辩护律师提出的全部意见,认为现有证据尚不能认定李某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不能排除李某确实上交货款而未登记的可能性,并据此对李某作出了存疑不起诉的决定。

(五)与办案人员进行适当的沟通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有听取辩护人意见的义务。因此,即使在递交了书面辩护意见后,辩护人也需要将辩护观点的论证理由向审查起诉的办案人员作一沟通,以使检察机关能够更好地了解辩护律师的辩护理由。辩护律师与办案人员的沟通要在办公场所进行,以免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六)不把辩护方案泄露给检察人员

任何时候,辩护律师的意见都是针对指控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提出的。因此,在实践中,辩护律师为了掌握辩护的主动权,要多询问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认定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和理由,通过询问,了解检察机关对本案事实和证据的分析思路和认定理由。然后根据案卷材料和律师取得的证据,对起诉意见书中的事实和检察机关认定的思路进行质疑和驳斥。而不能将自己的辩护思路或方案泄露给检察人员,以免在意见没有得到检察机关采纳时,给审判阶段的辩护带来被动。

狄波涉嫌受贿罪案

【起诉意见书】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移送审查起诉意见书

钱检反贪移诉[2011]3号

犯罪嫌疑人狄波,男,1969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690602****,汉族,江西向塘人,中共党员,博士研究生,副教授,现任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副处级),住钱塘县西城街道武林风小区5幢301室。

犯罪嫌疑人狄波涉嫌受贿一案,由本院自行侦查发现,并经之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我院管辖,本院于2011年3月29日立案侦查,并于同日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同年4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钱塘县看守所。在对犯罪嫌疑人狄波采取强制措施之日,承办人依法告知其相关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在此期间,浙江朝天门律师事务所袁林俊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

本案经侦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狄波于2002年至2005年在担任原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在该中心相关网络、防雷建设中所具有的方案规划、设计及推荐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相关人员所送给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6万元,用于个人买房及其他开支,并在相关工程上予以关照。具体是:

1.犯罪嫌疑人狄波利用其作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所具有的防雷设备采购推荐权,帮助推荐之江钱塘威凯电子有限公司承接该中心防雷设备业务,并于2003年上半年收受该电子有限公司王金牙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2.犯罪嫌疑人狄波利用其作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所具有的网络设备方案规划、设计及推荐的权力,帮助之江钱塘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承接该中心网络设备业务,收受该公司叶林所送的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6万元。分别是:

(1)犯罪嫌疑人狄波于2003年收受叶林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犯罪嫌疑人狄波于2003年、2004年收受叶林所送的两只诺基亚手机,价值5200元。

(3)犯罪嫌疑人狄波于2004年至2005年期间,接受叶林支付两次去北京的来回机票费用,共计价值2400元。

(4)犯罪嫌疑人狄波于2004年上半年以借为名收受叶林所送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2004年底,因害怕被查处,狄波于2005年初将该6万元退还给叶林。

以上犯罪事实,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狄波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狄波的认罪态度极差,且未退出赃款。

本局认为,犯罪嫌疑人狄波为国有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现将本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公诉科

反贪污贿赂局(印)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日

附:

1.预审案卷六册

2.犯罪嫌疑人狄波现羁押于钱塘看守所

【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讯问笔录(第1次)

讯问时间:2011年3月29日13时38分至29日19时40分

讯问地点:本院审讯室

讯问人:费包公、马前驹   记录人:尹作建

犯罪嫌疑人:狄波      性别:男

案由:受贿         诉讼程序:侦查阶段

问:你的姓名?

答:狄波。

问: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人员,今天依法对你进行传唤,我院对你涉嫌受贿犯罪已立案侦查。对此你现在是否清楚?

答:清楚的。

(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义务)(略)

问:根据法律的规定,你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回避,你是否申请回避?

答:不申请。

问:今天我们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做有罪的供述,也可以做无罪的辩解,但都应当实事求是,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狄波,男,1969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690602****,汉族,博士研究生,江西向塘人,中共党员,现任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副教授,住钱塘县西城街道武林风小区5幢301室。

问:你的家庭情况?

答:(略)

问:把你的主要经历讲一下?

答:(略)

问:你是不是本届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答:不是。

问:你的身体状况如何?

答:基本还好的。

问:有无前科?

答:没有。

问:你在担任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期间,与哪些单位有业务往来?

答:我在担任副主任期间与之江钱塘系统设备集成有限公司、南京UD公司、中国电信钱塘分公司等单位有业务往来。

问:你与上述单位在业务往来过程中有无犯罪行为?

答:有的。我在担任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期间收受了业务单位之江钱塘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相关人员所送的财物,具体是:(1)2003年底,我收受了钱塘系统公司经理叶林所送的现金2万元;(2)2005年下半年,以借款的名义收受叶林送的现金6万元,后因怕出事情,于2006年1月底退还给他;(3)2003年至2005年期间,我个人去之江办私事,在之江的车费、住宿费,两次去北京的机票费用都是叶林付的,共计6000元左右。

问:你作为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作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副主任,我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两块:一是校园网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维护,还有就是教育技术普及推广及应用。

问:你与相关业务单位是如何打交道的?

答:我作为中心副主任,在校园网建设上首先要进行技术规划,确定相关需要采购的设备,再把规划好的设备项目报到学校设备处进行招标。在技术规划过程中,我要和一些设备及技术服务商做一些沟通,以了解他们从哪些方面能满足我们的要求,根据设备和技术服务商的特点去做技术规划和设备选购,并通过专家论证后报学校设备处。

问:你先把收受钱塘系统设备工程公司人员所送的财物讲清楚。

答:好的。我们中心是2001年7月份左右成立的,中心一成立,我就被任命为中心副主任,而之后直到2005年下半年左右是没有任命中心主任的,所以在上述期间我是直接负责人。之江钱塘系统公司是做系统技术和设备供应的,大概在2002年上半年,我们规划要做一个网络防火墙项目。而当时系统公司的销售经理叫张欢平,到我们中心来介绍业务,教育技术中心由于刚成立不久,很多技术都不懂,张欢平为了推荐他们的公司业务,就给我们免费做了一个网站,在建网站过程中我跟他讲了我们中心要做网络防火墙项目,而张欢平说这个业务他们公司也可以做的。由于张欢平免费为我们做网站我们也比较感激,就决定让他们来做这个业务,当时设备招标不规范。该网络防火墙项目通过我的推荐就由钱塘系统公司来做了,业务量大约是3万元。在做这个项目过程中,张欢平把系统公司老总叶林介绍我认识,叶林和我交流之后,知道我们技术中心刚刚起步,要很多技术设备服务,而系统公司也是刚成立不久,他就跟我讲了一些双方共同发展的话,并答应我如果以后技术中心的项目由他们来做的话,他可以给我业务量的10%左右的回扣,作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发展基金。对此我也是表示认可并答应的(但实际上后来叶林给我的提成比例没有那么高,只有业务量的2%左右)。之后,我和叶林之间就逐渐熟悉起来,而叶林对我们技术中心也比较关心,经常派他公司的工程师黄某、胡某等人来中心,帮助我们解决一些技术上的问题。对此,我也是比较感激的。2002年下半年我们中心经过学校批准建设主机集成系统,方案经过专家论证定下来了。在该方案定下来后,我也多次把这个方案和钱塘系统公司的技术人员交流,并询问他们如果由他们来做这个项目的话,技术上怎么做,能不能做好。大概在2003年初,主机集成系统方案报给学校设备处进行招标,钱塘系统公司也参加投标的,由于这个方案钱塘系统公司了解比较多,所以他们的投标文件也比较符合该方案的要求,经过纪委、设备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考察后,最终由钱塘系统公司中标的。该项目业务量七八十万元。这个网络集成系统项目验收完成以后,大概在2003年度(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有一天傍晚,叶林打电话给我叫我到红叶大酒店吃饭,我过去以后和叶林、陈某、叶林的驾驶员等人一起吃饭的。吃完饭之后,叶林把我叫到他的车上(车是一辆黑色的别克轿车),他从手提包里拿出一个信封给我,他说这点钱是给我的回扣,我就没说什么,把信封装在自己口袋里了。拿了钱之后我就回家了,回家之后我打开信封数了一下,是2万元现金,我就把它放在书房里,这些钱一部分是我外面出差用掉的(因为我们学校差旅费有上限),剩下的我在家里零用开支掉的。

问:这2万元钱的特征?

答:都是百元面额的,一共2叠,每叠都用银行封条扎着,外面用通常的牛皮纸信封装的。

问:你收下这笔钱后,有无出具什么书面凭据给叶林?

答:没有的。

问:当时还有无其他人在场?

答:没有,当时车上就我和叶林两个人。因为当时叶林说过一句话,这种事情知道的人越少越好。

问:你有无将这两万块钱退还给叶林过?

答:没有,这2万块钱是叶林给我的回扣,没有退还给他过。

问:这2万元钱的去向?

答:一部分用于我外出时个人的费用,另一部分用于家庭开支。

问:接着讲?

答:在做项目的过程中,我和叶林的交往比较多,关系也密切起来了。由于我们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发展,需要更多的网络设备,2003年至2005年每年都要采购网络设备,2003年是70多万元,2004年大约是200多万元,2005年也有160万元左右,具体数目不是记得很准确,这些网络设备、项目都是由钱塘系统公司中标去做的。大概在2005年的时候,我们学校附近的武林风小区开始售房,我开始邀请叶林陪我一起去看房,他说他已经买好了,叫我自己去看,我看了以后,跟他说房价太高,首付款不够,我可能不买了。他说钱不够的话,他可以借一些给我的,但是当时没有具体说借多少。后来我决定买房。大约是在2005年8月份的一天,我和我老婆在武林风售楼处看房,叶林打电话给我,问我在哪里,他要将给我买房的钱送过来。我告诉他我在售楼处看房子,叫他过来好了。他没有下车,坐在副驾驶室里从车窗里把一个黑色塑料袋给我,并对我说是借给我的6万块钱,我就接过来了。叶林把钱给我后没下车就走了。我拿到钱后,跟老婆一起回家了。在回家路上,我告诉她叶林借了6万元钱给我们买房。我老婆当时就提醒我到时候要记得归还,并商量好年后逐步归还,当时我说好的。过了一两个星期,我们就到武林风售楼处交款买房了,其中叶林借给我的6万元钱用了3万元,剩下的3万元钱我一直放在书房的抽屉里。2005年一些高校负责图书、设备采购的部门人员出了事情,同时我们学校在2005年9月底的时候在校园网上发文要开展设备采购的专项审计工作。看到这个文件以后,我联想到之江高校发生的一些经济问题的案例,想到叶林给我的那6万元钱,越想越怕。当即赶到之江市与叶林见面,告诉他相关情况,并把自己的担心告诉他,担心与他在经济上往来出事情,比较害怕。他就电话咨询了他的一个律师朋友,律师建议我将钱全部退给叶林。我就回来筹钱了,但是由于钱都用于买房了,我一时筹不到,四处贷款也贷不出来。一直到2006年1月底,我没有办法,只能提前将自己的中国人寿保险本金取出来,再加上单位年终发的奖金,凑足6万块钱。在我和我老婆一起回江西老家过年路过之江市的那天,我们一起到叶林家里,把这6万元钱还给了他,并告诉他之前收下的2万元钱等年后有钱了再退还给他,他说好的。

问:叶林给你的这6万块钱的特征?

答:都是红色百元面额的,外面是用一个塑料袋装的,里面是一个大的信封,当时我没有拆开看,叶林告诉我是6万块钱,等我把钱拿出来时,看到是6刀钱,每刀一万,总共是6万块钱。

问:你收下这6万元钱后有无出具什么书面凭据给叶林?

答:没有。

问:当时有无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答:没有的。

问:当时还有无其他人在场?

答:当时叶林在车上没下来,驾驶员在车上,其他没有人在场了。

问:你后来为什么要将这6万元钱退还给叶林?

答:因为当时看到学校校园网上发布设备专项审计通告后,联想到当时之江高校发生的一些事情和案件,内心充满恐惧。所以去找叶林商量,并最后将钱还给了他。

问:这6万元钱的去向?

答:我们买房子首付付掉12万元,买车库付了8万元,当时我们自己手头有17万元钱,所以从叶林拿来的6万元中拿了3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其余的3万元我一直存放在家里。

问:你再把钱塘系统公司给你支付个人费用的事情讲一下。

答:2003年至2005年期间,因为我和叶林及系统公司人员都比较熟悉了,我自己有私事(一般是拜访朋友)我都先到系统公司去,一般是找系统公司的技术人员黄某或者李某,让他们陪我打出租车去我朋友家,因为打车的钱我知道黄某和李某把发票留下要去公司报销的,而住宿一般是新世纪大酒店或者城市新宇大酒店,这两家好像是系统公司的定点酒店,我住宿后公司财务会和酒店结账的。这样每年打车和住宿大约在1200元左右,3年就是3600元左右;2004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我和朋友陈京昌去北京参加中华楹联大会,陈京昌是该会会员,我是陪同去去的,我的来回机票钱是叶林付的,金额大概是1200元;2007年我也是陪朋友去北京办私事,机票也是由叶林付的,来回机票大概也是1200元。

问:你与钱塘系统公司还有无其他不正当经济往来?

答:我记得好像是在2003年下半年的时候,叶林安排副总经理陈凯送了一部价值3500元左右的诺基亚手机给我,我使用了两年后扔掉了;此外,大约是在2004年的时候,叶林送给我一部价值1800元左右的诺基亚手机,给我老婆使用至今。但这两部手机的事情我记得不是很清楚,实际情况以你们查证的为准。

问:你与叶林之间有无特殊关系?

答:我和叶林之间没有什么特殊关系,我是学校现代教育中心副主任,他是我们的设备供应商,我们主要是工作上形成的朋友关系。

问:叶林为何要送上述现金和帮你支付相关费用?

答:就因为我是学校现代教育中心副主任,在网络设备规划和建设上具有一定的权力,叶林和我约定给我回扣并实际送钱给我也就是希望我帮他们公司获取中心项目的机会。

问:你与叶林之间有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答:没有的。

问:你与叶林还有哪些经济往来?

答:叶林过年过节送一点礼品,2003年中秋节,叶林送我月饼一盒,红酒1瓶,春节期间,叶林给我儿子压岁钱600元;2004年中秋节,叶林送我月饼一盒,湖蟹礼盒一盒,春节期间,叶林给我儿子压岁钱200美元。

问:你再把你收受钱塘威凯公司3000元的事情讲一下?

答:2004年左右,我们技术中心机房要采购防雷设备,当时我了解钱塘威凯公司是专门做防雷设备的,所以我就找到威凯公司老总王金牙谈。我讲我们学校技术中心要采购防雷设备,我可以帮他把这个项目做下来。王金牙答应的,之后我去学校设备处推荐了威凯公司。设备处以邀请招标方式让威凯公司来做我们中心的防雷设备。该项目业务量在5万元左右。项目验收完的一天,王金牙来我办公室把3000元钱给我,我收下的。

问:这3000元的特征?

答:都是百元面额的,外面用一个信封装的。

问:你收下后有无出具什么凭据?

答:没有的。

问:这3000元有无退还?

答:没有。

问:你与王金牙之间有无特殊关系?

答:没有的。我们只是工作上的关系。

问:王金牙为什么要给你3000元钱?

答:因为我是技术中心的副主任,对于中心的防雷设备的采购是由中心报给学校设备处的,而我推荐了威凯公司。王金牙给我钱是为了感谢我吧。

问:另外有无补充?

答:没有。

问:你现在有什么想法?

答:现在事情已经发生了,我非常后悔。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一定积极配合把事情查清楚,并愿意退出全部赃款,希望能从轻处理。

问:你核对一下笔录,有差错提出来修改、补正。

答:以上笔录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被讯问人签名:狄波

签署时间:2011-3-29

讯问的检察人员签名:费包公、马前驹

签署时间:2011-3-29

记录人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3-29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讯问笔录(第2次)

讯问时间:2011年3月30日19时15分至30日20时08分

讯问地点:钱塘县看守所审讯室

讯问人:费包公    记录人:尹作建

犯罪嫌疑人:狄波   性别:男

案由:受贿      诉讼程序:侦查阶段

问: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做有罪的供述,也可以做无罪的辩解,但都应当如实供述,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简历?

答:(略)

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我是因为涉嫌受贿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的。

问:你对自己被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有无异议?

答:没有异议。

问:依照法律规定,在侦查阶段,你可以聘请律师为你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或者为你申请取保候审,你有无听清楚?

答:我知道了。

问:你昨天在我院审讯室交代的事实对不对的?

答:对的。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关于叶林给我两只手机的事情,我上次没有记清楚,我想再补充一下。第一只手机是2003年上半年,我到之江出差时找系统公司的陈凯谈项目的事,陈凯叫我到系统公司去,我到公司后,叶林见到我就拿出5000元钱让我去买只手机用。我说不要,他就让陈凯和我一起去买手机,这样我就和陈凯一起到他们公司附近的手机市场买了一只诺基亚手机,当时价格3400元左右。第二只手机是2004年上半年,我和叶林到之江西溪数码市场逛,在逛的时候,叶林和我讲,给我老婆买只手机,我也同意的,就买了一只价格1700元左右的手机。回家后我就把这只手机给我老婆了。

问:你有无检举揭发?

答:暂时没有。

问:现在你核对一下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修改或者补正。

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被讯问人签名:狄波

签署时间:2011-3-30

参加讯问的检察人员:费包公马前驹

签署时间:2011-3-30

记录人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3-30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讯问笔录(第3次)

讯问时间:2011年4月2日15时45分至2日17时05分

讯问地点:钱塘县看守所审讯室

讯问人:费包公     记录人:尹作建

犯罪嫌疑人:狄波    性别:男

案由:受贿       诉讼程序:侦查阶段

问: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做有罪的供述,也可以做无罪的辩解,但都应当如实供述,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简历?

答:(略)

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略)

问:你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我经过回忆,我向叶林借6万块钱用来买武林风的房子应该是2004年上半年,而不是2005年。因为我们一开始买的房子交房时发现有渗水,与开发商交涉有三年多,到2007年开发商才把房子给我们换好。所以买房的时间应该是2004年上半年。另外,向叶林借6万元钱的事情上次讲的细节上有出入的,这次再补充一下。

问:你再把你向叶林借6万块钱的事情讲一遍。

答:大概在2004年,武林风小区开始售房,我跟叶林讲起想在这里买房首付款钱不够。他说钱不够的话,他可以借一些给我的,但当时没有具体说借多少。后来我决定买房。2004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我和我老婆在武林风售楼处看房,叶林问我在哪里,他要把给我买房的钱送过来。我告诉他我在售楼处看房子,叫他过来好了。叶林是坐车过来的,他到了后没有下车,坐在副驾驶室里从车窗里把一个黑色塑料袋给我,并对我讲是借给我的6万元。我就接过来了。叶林把钱给我后没下车就走了。我拿到钱后,跟老婆一起回家了。在回家路上,我告诉她我向一个朋友借了6万元钱给我们买房。我老婆当时就提醒我到时候要记得归还,并商量好年后逐步归还,当时我说好的。过了一两个星期,我们就到武林风售楼处交款买房了,其中叶林借给我的6万元钱用了部分(大约是3万元),剩下的钱我一直放在书房的抽屉里。2004年底2005年初,我听说浙江海港学院设备处的童老师出事了,因为童老师我是认识的,而他也和叶林比较要好的,我害怕童老师会把我和叶林之间的关系讲出来。所以我想到叶林给我的那6万元钱,越想越怕。我就当即赶到之江市与叶林见面,告诉他相关情况,并把自己的担心告诉他,担心与他在经济上往来出事情,比较害怕。他就电话咨询了他的一个律师朋友,律师建议我将钱全部退给叶林。我就回来筹钱了,但是由于钱都用于买房了,我一时筹不到,四处贷款也贷不出来。一直到2005年1月底,我没有办法,只能提前将自己的中国人寿保险本金取出来,再加上单位年终发的奖金,凑足6万块钱。在我和我老婆一起回江西老家过年路过之江的那天,我们一起到叶林家里,把这6万元钱还给了他。

问:你从叶林处借的6万元钱买房用了多少?

答:大概用了3万块,没全部用于买房的。因为2005年1月份我凑钱还给叶林的时候,自己年终奖只有几千块钱,加上退出来的保险金2万多,剩下的钱就是叶林借给我的6万元没用完的。

问:你为何害怕童老师把你和叶林的关系说出来?

答:因为我知道童老师和叶林关系很好的,而童老师也是负责设备采购的,和叶林有业务往来,他出事后,可能会把叶林牵涉进去,那叶林就有可能把他送给我财物的事情说出来,所以就越想越害怕,就立即找叶林商量这个事情,经过电话咨询律师后决定把这6万块钱还给叶林。

问:以上所说是否属实?

答:属实的。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被讯问人签名:狄波

签署时间:2011-4-2

参加讯问的检察人员:费包公

签署时间:2011-4-2

记录人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4-2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讯问笔录(第4次)

讯问时间:2011年5月20日14时10分至20日17时03分

讯问地点:钱塘县看守所审讯室

讯问人:费包公     记录人:尹作建

犯罪嫌疑人:狄波    性别:男

案由:受贿       诉讼程序:侦查阶段

问: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讯问,你可以做有罪的供述,也可以做无罪的辩解,但都应当如实供述,你听清楚了吗?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工作简历?

答:(略)

问:你是何时因何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答:(略)

问:你有无犯罪行为?

答:有的。我在担任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期间与业务单位来往过程中,有以下犯罪事实:(1)2003年底,我收受了钱塘系统公司总经理叶林所送的现金2万元;(2)2004年上半年,我以借款的名义收受叶林送的现金6万元,后因怕出事情,于2005年1月底退还给他;(3)2003年至2007年期间,我两次陪朋友去北京办私事,我去北京来回机票都是叶林支付的,共计2400元左右;(4)2003年上半年和2004年叶林送我两只诺基亚手机,价值5000元左右;(5)在2004年左右,我收受了威凯公司老总王金牙送的现金3000元。

问:你作为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主要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略)

问:你与上述单位是如何开展业务往来的?

答:(略)

问:你先把收受钱塘系统设备工程公司人员所送的财物讲清楚。

答:(略)

问:继续讲下去?

答:大概在2004年的时候,武林风小区开始售房,我跟叶林讲起想在武林风小区买房,首付款的钱不够。他说钱不够的话,他可以借一些给我的,但是当时没有具体说借多少。后来到了2004年四五月份的一天,我和我老婆在武林风售楼处看房,叶林问我在哪里,他要将给我买房的钱送过来。我告诉他我在售楼处看房子,叫他过来好了。他没有下车,坐在副驾驶室里从车窗里把一个黑色塑料袋给我,并对我说是借给我的6万块钱,我就接过来了。叶林把钱给我后没下车就走了。我拿到钱后,跟老婆一起回家了。在回家路上,我告诉她叶林借了6万元钱给我们买房。我老婆当时就提醒我到时候要记得归还,并商量好年后逐步归还,当时我说好的。过了一两个星期,我们就到武林风售楼处交款买房了,其中叶林借给我的6万元钱用了部分(是3万元左右),剩下的钱我一直放在书房的抽屉里。2004年底2005年初,我听说浙江海港学院设备处的童老师出事了,因为童老师我是认识的,而他也和叶林比较要好的,我害怕童老师会把我和叶林之间的关系讲出来。所以我想到叶林给我的那6万元钱,越想越怕。我就当即赶到之江与叶林见面,告诉他相关情况,并把自己的担心告诉他,担心与他在经济上往来出事情,比较害怕。他就电话咨询了他的一个律师朋友,律师建议我将钱全部退给叶林。我就回来筹钱了,但是由于钱都用于买房了,我一时筹不到,四处贷款也贷不出来。一直到2005年1月底,我没有办法,只能提前将自己的中国人寿保险本金取出来,再加上单位年终发的奖金,凑足6万块钱。在我和我老婆一起回江西老家过年路过之江的那天,我们一起到叶林家里,把这6万元钱还给了他。

问:这6万块钱的特征?

答:都是红色百元面额的,外面是用一个塑料袋装的,里面是一个大的信封,当时我没有拆开看,叶林告诉我是6万块钱,等我把钱拿出来时,看到是6刀钱,每刀一万,总共是6万块钱。

问:你收下这6万元钱后有无出具什么书面凭据给叶林?

答:没有。

问:为何不出借条?

答:我觉得我和叶林之间关系已经比较好,如果出具借条反而会伤感情,而且叶林也没有提出要我写借条。

问:当时有无约定还款期限和利息?

答:没有的。

问:当时还有无其他人在场?

答:当时叶林在车上没下来,驾驶员在车上,其他没有人在场了。

问:你后来为什么要将这6万元钱退还给叶林?

答:因为童老师出事后,我怕叶林被检察机关叫去而牵涉到我,心里想想比较害怕,所以去找叶林商量,并最后将钱还给了他。

问:这6万元钱的去向?

答:我们买房子首付付掉12万元,买车库花了8万元,当时我们自己手头有17万元钱,所以从叶林拿来的6万元中拿了3万元,用于支付房款,其余的3万元我一直存放在家里。

问:你再把叶林给你支付机票的事情讲一下。

答:叶林给我支付机票的钱有两次,一次是2004年上半年(具体时间记不起来了),我和朋友陈京昌去北京参加中华楹联大会,陈京昌是该会会员,我是陪同去去的,我的来回机票钱是叶林付的,金额大概是1200元;2007年我也是陪朋友去北京办私事,机票也是由叶林付的,来回机票大概也是1200元。

问:你有无支付相应的价款给叶林?

答:没有。

问:你再把叶林给你买手机的事情讲一下?

答:叶林给我买过两只手机,第一只手机是2003年上半年,我到之江出差时找系统公司的陈凯谈项目的事,陈凯叫我到系统公司去,我到公司后,叶林见到我就拿出5000元钱让我去买只手机用。我说不要,他就让陈凯和我一起去买手机,这样我就和陈凯一起到他们公司附近的手机市场买了一只诺基亚手机,当时价格3400元左右,钱是陈凯付的,手机发票是我拿走的,为了有保修凭证。第二只手机是2004年上半年,我和叶林到之江西溪数码市场逛,在逛的时候,叶林和我讲,给我老婆买只手机,我也同意的,就买了一只价格1700元左右的手机,钱是叶林付的,发票也是我拿走的。回家后我就把这只手机给我老婆了。

问:叶林为什么要给你买手机?

答:在2003年,有一次我去叶林办公室谈公事,正好看到叶林将一只新手机给童老师。过了段时候,我和陈凯在叶林办公室,叶林说要拿出5000元钱叫我去买手机,我没有同意。叶林就叫陈凯陪我去买了。第二只手机是叶林提出来买给我老婆的,我同意的。

问:有无其他补充?

答:叶林给我的2万元钱我用于中心小金库购买相关办公用品了,另外我还想起来,叶林送我的有些物品,比如手机等,我应该已经用现金补偿给他了。

问:那你以前为什么不说?

答:以前我没有想起来,今天我想到了就和你们讲了。

问:你说收受的回扣都用于小金库了,那小金库是谁保管的?小金库的账呢?

答:小金库的钱是我和办公室秘书张爽在保管的,我用回扣钱购买办公用品张爽也是知道的。但小金库账本因为2004年和2006年办公室电脑被盗,所以小金库账就没有了。

问:其他有没有要补充的?

答:没有了。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被讯问人签名:狄波

签署时间:2011-5-20

讯问的检察人员签名:费包公

签署时间:2011-5-20

记录人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5-20

【证人证言】

1.【叶林的证言】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3月31日15时10分至31日18时30分

地点:之江市东湖区桂花城会所

询问人:费包公     记录人:尹作建

被询问人:叶林  性别:男  年龄:37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之江钱塘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籍贯:浙江之江

住址:(略)

告知: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和隐瞒罪证或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你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并可以修改和补充。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是叶林,1973年出生,浙江之江人(出示身份证),大学本科文化,现在是之江钱塘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副董事长,住在之江市西湖区桂花城。

问:你们公司的性质和业务是什么?

答:我们公司是一家中间服务商,主要为用户单位的计算机系统集成等提供设备和技术服务。

问:你们公司在钱塘县是否有业务单位?

答:有的。我们公司大约是2002年的时候开始与浙江富春江大学做计算机系统的相关项目,做到2006年。从2003年开始,每年的业务量在两三百万元,总业务量在1000万元左右。

问:你们在做业务过程中,有无和该大学的相关工作人员有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答:有的。在业务过程中,我送给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狄波有以下财物: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我送给狄波有2万元的好处费;2004年上半年我送给狄波是6万元的好处费,但狄波因为害怕出事情,在当年年底他把6万元钱还给我了;2003年我共买了两只手机,价值4000多元;还有狄波拿发票到我公司报销,总额在七八千元。具体时间地点我记不准确了。

问:你把送钱给狄波的事具体讲一下。

答:我们公司与浙江富春江大学教育技术中心接触是在2002年,当时我们公司的销售员张欢平在跑他们的业务,并向我介绍了该中心的情况,我了解到该中心主任是空缺的,而狄波是刚上任的副主任,有关计算机系统设备的规划他有相当大的权力的,虽然当时我们和中心只有一个防火墙的项目,但我就想和狄波搞好关系,方便后续的业务开展。所以我在做这个项目的时候就和狄波讲过,我们这个项目包括以后中心有业务给我们做的话,我们会给他业务量10%左右的好处费(后来我自己是按2%左右算给他的)。他也是表示认可的。后来防火墙项目是由我们公司做的,从这之后我和狄波之间就慢慢建立起良好的个人关系。他也开始接受了我们公司。在公司技术人员的帮助下,狄波顺利通过了他上任后的第一个项目,并付诸了招投标,工程量是80万元左右。该项目是我们中标的,实施也比较顺利。这样,在2003年上半年的一天,我从财务提了2万元钱叫公司驾驶员把我送到钱塘县,我约了狄波一起吃饭,饭后我把狄波叫到车上,并让驾驶员下车,我从包里拿出2万块钱给狄波。狄波说了几句客气话后就收下了。他收下这笔钱后就走了。我也回之江了。

问:这2万元钱的特征?

答:都是百元面额的。

问;狄波收下这2万元钱有没有出具书面凭据?

答:没有。

问:狄波事后有无将这2万元钱还给你?

答:没有,这笔钱是按业务量的2%—3%给他的好处费。

问:还有呢?

答:2003年至2004年我们公司在他们中心都有项目在做,我也一直保持和狄波的关系,平时交往也比较多。到了2004年四五月份,我和狄波交往过程中,他谈起要买房之类的事。过了一段时间后,他跟我讲,买房差钱又没有其他办法想问我借点,我讲好的。当时狄波没有提起具体要借多少。大概过了几天,我从公司财务取了6万块钱叫驾驶员把我送到钱塘县,和狄波联系了之后知道他在武林风售楼处,我就赶到那里,和狄波碰面后我就把6万元钱交给他。我与他聊了几句就回之江了。后来过了一段时间,狄波来之江和我讲起有些高校的采购部门人员出事情了,环境比较紧张,他收了我的6万块钱,越想越害怕,晚上也睡不着觉,想把钱还给我,但当时又没有钱。我讲没关系的,考虑到现在周边这样的情况,我们之间还是不要有现金上的往来。到了2004农历年底,狄波回江西老家那天,他到之江我家里把这6万块钱还给了我。我想,这6万块钱还给我,他自己会安耽一点,所以我也收下来了。

问:你是在哪里给狄波6万块钱的?

答:是在武林风售楼处门口的一条路上,离售楼处只有十来米的样子。

问:当时有无其他人在场?

答:我是在车子上把钱直接给狄波的,除了我的驾驶员外,没有其他人在场了。

问:狄波问你借多少钱?

答:他没有说具体要借多少。

问:那你为什么要给他6万元?

答:我考虑到这两年项目做成后,没给他实际2%—3%的业务费,所以我大致算了下,就定下来给他6万块钱。

问:你在2003年和2004年有多少业务量?

答:在三四百万元。

问:如果狄波不把这6万块钱还给你,你会问他要吗?

答:那肯定不会的。狄波虽然是问我借的,但其实我是按照业务量算给他的好处费,这6万元我本来就是要送给他的,所以我不可能问他要回来的。2004年底,他因怕出事情才把这笔钱退还给我,所以我就收下了。

问:你再把你给狄波买手机的事讲一下。

答:我给狄波买过两只手机。第一次是在2003年上半年的样子,狄波到我公司来,跟我讲起他要买手机,当时陈凯也在的。因为我走不开,所以我就给陈凯5000块钱叫陈凯陪狄波去买手机,具体买手机的情况我不太清楚。不过后来陈凯告诉我已经把手机买给狄波了。第二次是2004年,有一次狄波也是到我公司来,我陪他在西溪数码场的卖场里,买了一只手机给他,具体因为什么事情想起买手机我记不得了。当时花了大概2000元钱。

问:狄波后来有无把买手机的钱给你?

答:没有。手机是我送给他的,他没有给我相应的价款过。

问:你再把狄波到你这里报销的情况讲一下。

答:具体我想不起来了,有一次是狄波和他的朋友陈京昌去北京玩,另一次好像是狄波自己去北京办什么事情,这两次去北京的来回机票都是我支付的,价值在2400元左右。

问:你再把送狄波其他钱物的情况讲一下。

答:2002年春节,我买了两瓶五粮液酒到他家送给他的。2003年过年时,我给他儿子一张100元面值的美元作为压岁钱。2004年过年时给他儿子1000元压岁钱。

问:你与狄波是什么关系?

答:我们没有什么特殊关系,就是因为业务上的往来形成的工作关系。

问:你为何要送狄波上述现金和财物?

答:因为狄波是技术中心的副主任,掌握着信息化建设的方案权和规划权,如果他能在这些方面向我们倾斜,我们的业务就会有比较大的发展。所以我们一开始就从狄波这里进行公关投入,包括感情上和物质上的投入。

问:狄波有无在业务上给你们帮助?

答:有的。我们在2002年至2006年左右,在他们那里做了好几个项目,中心这里都是他负责的。

问:其他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没有了。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被询问人签名:叶林

签署时间:2011-3-31

询问的检察人员签名:费包公

签署时间:2011-3-31

记录人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3-31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询问笔录(第2次)

时间:2011年4月29日14时20分至29日15时35分

地点:本院办公室

询问人:费包公     记录人:尹作建

被询问人:叶林  性别:男  年龄:37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之江钱塘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籍贯:浙江之江

住址:(略)

告知: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和隐瞒罪证或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你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并可以修改和补充。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略)

问:你给狄波6万元钱的金额是谁提出来的?

答:当时狄波说买房子差钱问我借,但他没有讲具体差多少钱。这6万块钱是我根据两年的业务量,按照2%—3%的比例大概算出来的。

问:2004年你是否被东湖区检察院传唤过?

答:是的。2004年下半年,因为浙江海港学院的童老师出事情了,而我送给他小孩压岁钱和礼品,叫我过去确认这个事实。

问:你被东湖区检察院传唤的事狄波是否知道?

答:我没有同狄波讲起过,他应该是不知道的。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和我说的一样。

被询问人签名:叶林

签署时间:2011-4-29

询问的检察人员签名:费包公

签署时间:2011-4-29

记录人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4-29

2.【王金牙的证言】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4月18日10时40分至18日11时30分

地点:本院办公室

询问人:费包公     记录人:尹作建

被询问人:王金牙  性别:男  年龄:53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之江钱塘威凯电子有限公司  籍贯:浙江临安

住址:(略)

告知: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和隐瞒罪证或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你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并可以修改和补充。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王金牙,1958年出生,汉族,之江钱塘威凯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

问:你们公司做什么业务的?

答:我公司主要是做防雷设备的,运用于电子设备如电脑机房等处的防雷。

问:你在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无做过业务?

答:有的,从2002年至2009年大概做了四次业务,每次工程量在4万—5万元。

问:你与这个中心的狄波是否认识?

答:认识的,他是中心的副主任,我们的业务都是和他讨论的。

问:你与狄波之间有无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答:大概在2003年上半年,我给过狄波3000元左右的感谢费。是送到办公室给他的。其他没有了。

问:你们之间是否有合作关系?

答:狄波是讲过合作什么的,但我从来没有合作与他去做防雷设备,而且这次业务是我们的业务员喻永发在做的,业务费是给喻的,不可能给狄波的。

问:其他还有什么不正当的经济往来?

答:没有了。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内容相同。

被询问人签名:王金牙

签署时间:2011-4-18

询问的检察人员签名:费包公

签署时间:2011-4-18

记录人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4-18

3.【张岚的证言】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4月7日15时50分至1日17时03分

地点:本院办公室

询问人:费包公     记录人:尹作建

被询问人:张岚  性别:女  年龄:43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富春江大学  籍贯:江西万载

住址:(略)

告知: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和隐瞒罪证或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你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并可以修改和补充(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张岚,1968年出生,汉族,浙江富春江大学职工,是狄波的妻子。

问:你现在住的房子是什么时候买的?

答:我们在武林风开始买房是2004年左右,一开始选的那套房,在交钥匙时发现有渗水,经过与开发商交涉后才换到现在这个房子。

问:你把你们买房的情况讲一下。

答:大概在2004年上半年,武林风小区开盘,我们就交了5万块定金。这笔钱是我去交的。当时定好房子是130平米,总价35万元多点,首付是10万元左右。由于我们首付的钱还差一点,所以我就向亲戚借了点,另外在首付的前几天狄波跟我讲他朋友也借给他6万元,这样就凑够了首付款。到付款的那天,我和狄波一起到售楼处付款并签了合同,首付款是10万元左右,其他是工商银行按揭的。后来房子在交钥匙的时候,我们发现房子是渗水的,就与开发商反复交涉,到2007年下半年才换到现在的房子。

问:狄波借来的6万块钱是否都用于付首付款了?

答:因为我从其他人那里也借了钱过来,和这6万块钱凑在一起了。具体这6万块是否全部都用于付首付,我记不清楚了。

问:你是否知道狄波的钱是向谁借的?

答:狄波把6万块钱拿来的时候说是从朋友那里借来的,没有说是向谁借的。直到2004年底的时候,狄波和我讲起要把这借来的6万块钱还给人家的时候,我才知道他是从叶林那里借来的。后来到2005年初(农历过年前)我们就把单位奖金和我们交的人寿保险金取出来凑足了6万元,在我们一起回江西老家经过之江的时候,狄波把6万元钱送到叶林家里,还给叶林了。

问:狄波为什么要在2004年底的时候把钱还给叶林?

答:他讲快过年了,要把钱还给人家。我想借钱也是要在过年前一定还掉的。

问:叶林你是否认识?

答:我只知道他是学校教育技术中心做业务的,我和他不熟,他和狄波熟。

问:狄波是否给你买过手机?

答:买过的。大概是2004年,他买了个诺基亚的手机给我,是从之江买来的,有发票的。这只手机后来坏掉了,就不用了。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内容相同。

被询问人签名:张岚

签署时间:2011-4-1

询问的检察人员签名:费包公

签署时间:2011-4-1

记录人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4-1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4月7日15时50分至1日17时03分

地点:本院办公室

询问人:费包公     记录人:尹作建

被询问人:张岚  性别:女  年龄:43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富春江大学  籍贯:江西万载

住址:(略)

告知: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和隐瞒罪证或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你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并可以修改和补充(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张岚,1968年出生,汉族,浙江富春江大学职工,是狄波的妻子。

问:你买房的钱是如何筹集来的?

答:2004年左右,我收入有3万多,狄波有5万左右。买房之前我在建设银行取了5万元定金,另外我从我妈妈和我大哥处共借了10万元左右,还差3万元左右是狄波从叶林那里借来的。

问:狄波借来的钱,剩下的干什么用了?

答:主要是提前还贷款了。你们可以到银行去核实一下。

问:其他有无补充了?

答:没有了。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内容相同。

被询问人签名:张岚

签署时间:2011-4-7

询问的检察人员签名:费包公

签署时间:2011-4-7

记录人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4-7

4.【张爽的证言】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4月14日9时20分至14日10时10分

地点:本院办公室

询问人:费包公     记录人:尹作建

被询问人:张爽  性别:女  年龄:38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富春江大学教育技术中心  籍贯:江西万载

住址:(略)

告知: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和隐瞒罪证或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你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并可以修改和补充(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张爽,1973年出生,汉族,浙江富春江大学教育技术中心职工。

问:你的工作经历?

答:我2002年至2006年期间在学校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公室工作。主要负责文档的处理、领导通知的传达,还有办公用品的领发等。

问:你们中心是否有小金库,有自己的收支账?

答:这个我不清楚,因为我是临时工,我不知道是不是有小金库,即使有,也不会让我管财务上的事。

问:你们办公室的电脑是否失窃过?

答:是的。大概在2006年还是2007年的时候,我们中心办公室被偷了几台电脑,里面的资料都没有了。

问:其他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没有了。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内容相同。

被询问人签名:张爽

签署时间:2011-4-14

询问的检察人员签名:费包公

签署时间:2011-4-14

记录人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4-14

5.【何达民的证言】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4月25日11时15分至25日12时05分

地点:浙江富春江大学财务处办公室

询问人:尹作建     记录人:马前驹

被询问人:何达民  性别:男  年龄:38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富春江大学财务处副处长  籍贯:浙江之江

住址:(略)

告知: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和隐瞒罪证或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你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并可以修改和补充(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何达民,1973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在是浙江富春江大学财务处副处长。

问:你是什么时候在财务处工作的?

答:我是1994年开始在财务处工作的。

问:你们学校设备采购的费用是如何支付的?

答:学校的设备采购一般都是以专项资金的形式,经学校设备处组织招投标后,由设备处提供合同、验收报告、发票等,经学校领导签字确认,最后由我们给设备供应商打款。

问: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设备采购是否也是按照这样的程序走的?

答:是的。

问:现代教育技术中心的经费使用情况怎么样?

答:这个我们财务每年都有结算的,但是没有专门为哪个部门做财务决算报告。所以我提供给你们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2003—2006年的办公经费用度情况,是从财务账上拉出来的,没有专门书面报告。

问:学校一些部门的小金库情况你们是否清楚?

答:大概是2005年左右,我们学校清查了部门的小金库情况,有些部门的小金库被学校查出来后,小金库的钱就交到学校财务,这个我们是有统计的。

问: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是否有小金库的钱交到财务或者有其他收入交到学校财务过?

答:(经核查)在2005年12月14日,之江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一笔以庆祝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成立5周年的名义,交了6000元钱到学校财务。是转账支票缴入的。

问:这笔款项的去向?

答:这笔钱用于技术中心会议室购买家具,还剩下500多元在账上。

问:其他有没有赞助费了?

答:没有了。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内容相同。

被询问人签名:何达民

签署时间:2011-4-25

询问的检察人员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4-25

记录人签名:马前驹

签署时间:2011-4-25

6.【朱德乙的证言】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4月25日14时05分至25日15时10分

地点:浙江富春江大学教育学院办公室

询问人:尹作建     记录人:马前驹

被询问人:朱德乙  性别:男 年龄:45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富春江大学教育学院院长 籍贯:浙江嘉兴

住址:(略)

告知: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和隐瞒罪证或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你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并可以修改和补充(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朱德乙,1965年出生,大学文化,原浙江富春江大学设备管理处处长,现在是浙江富春江大学教育学院院长。

问:你是何时担任设备管理处处长的?

答:设备管理处原来是教务处下面的设备管理中心,2005年改为设备管理处。我是2003年开始就在这个部门工作的,2005年担任处长。

问:你们学校物资设备采购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学校物资设备的采购形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询价采购和零星采购。一般2万元以下的属于零星采购。

问:零星采购的程序呢?

答:零星采购包括教学用具、行政设备和家具,价值在500元—2万元之间。现在我们学校零星采购是比较规范的,要部门填写零星采购表和规定资产增值单,由我们设备处到供应商那里采购,然后根据采购表、增值单和发票到财务结账。不过,在2005年前零星采购没有现在这么规范,有些低值设备相关部门从我们这里领取《物资零星采购审批单》后自行去购买了,东西买好后,再到设备处核查,经设备处确认后,填写增值单,然后去财务报销。这样采购的物资设备就算登记入库了。没有登记入库的,属于个人物品。

问:其他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没有了。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内容相同。

被询问人签名:朱德乙

签署时间:2011-4-25

询问的检察人员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4-25

记录人签名:马前驹

签署时间:2011-4-25

7.【胡小梦的证言】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询问笔录

时间:2011年4月25日9时15分至25日10时10分

地点:本院办公室

询问人:尹作建     记录人:马前驹

被询问人:胡小梦  性别:女  年龄:28  民族:汉族

工作单位及职务:浙江富春江大学教育技术中心  籍贯:浙江余杭

住址:(略)

告知:我们是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现依法对你进行询问,根据法律规定,你应当如实提供证据并协助调查,不得作伪证和隐瞒罪证或诬告陷害,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但你有权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并可以修改和补充(告知相关权利义务)。以上内容是否听清楚?

答: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胡小梦,1983年出生,汉族,本科文化,现在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办公室工作。

问:你是什么时候到中心办公室工作的?

答:我是2006年到我们学校教育技术中心办公室工作的。主要负责文件收发、财务报账、档案管理。

问:你们中心财务报账的程序是怎样的?

答:我们中心的餐饮费、出差交通费是我去学校财务报账的,其他还有一些零星办公用品是直接到学校超市签单的,由超市到财务处结算。

问:你们中心是否有自己的收入,有没有小金库?

答:这个我不清楚。

问:其他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没有。

问:现在由你核对笔录,如果记录有遗漏或差错,你应当进行补充或改正。

答:以上笔录我已看过,与我讲的内容相同。

被询问人签名:胡小梦

签署时间:2011-4-25

询问的检察人员签名:尹作建

签署时间:2011-4-25

记录人签名:马前驹

签署时间:2011-4-25

【教学提示】教师可根据本案材料,有针对性地就审查起诉阶段辩护的各项技能让学生进行训练。

庭审辩护是辩护律师在人民法院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后,参与庭审活动,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诉讼活动。

庭审辩护是在侦查辩护和审查起诉辩护的基础上进行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同样要办理相关委托手续。在实践中,有些案件是当事人从侦查阶段就把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的委托手续一起办妥了,就不需要再行办理。但无论是侦查阶段委托的还是审判阶段新委托的,辩护律师都必须将审判阶段的委托手续递交给法院,以告知法院辩护律师将介入本案,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一)审查起诉书

在审判阶段,辩护律师最先能够看到的法律文书是起诉书,它是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的依据,是法院审理的对象,也是辩护律师辩护的矛头所指。公诉人在法庭上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起诉书展开的。因此,认真审阅起诉书,了解起诉书的内容,明白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及其依据和理由,是律师开展庭审辩护工作的起点。

根据刑辩律师的经验,审查起诉书的基本步骤是:

(1)本案起诉书指控犯罪的总体概况,包括有几个被告人,有哪些罪名,自己所代理的被告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被列为第几被告,被指控几个罪名、几项犯罪事实。

(2)分析当事人的主要犯罪事实。对于参与多次犯罪的,要一次一次了解清楚,在每次作案时当事人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

(3)起诉书指控当事人所触犯的法律条文和对定罪、量刑情节的描述。

(4)审查办案机关程序流程的描述,包括本案是由哪个机关立案的,何时立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何时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案件是否有退查或者变更管辖情形等。

审查起诉书的方法可以就起诉书本身进行审查,也可以与起诉意见书比对审查。对于案件情节简单、没有退回补充侦查等情形的,一般只要审查起诉书即可;但对于案件事实复杂,作案次数多,作案人数多,以及案件经退回补充侦查或变更管辖等情形的,通常需要采用起诉书与起诉意见书比对的方法,以便清晰地了解本案事实、性质的变化过程及其存在的问题。

(二)查阅案件材料

审判阶段的阅卷与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阅卷,在方法上没有什么差别。但阅卷要求有所不同。在审判阶段阅卷时,要着重查明以下内容并复制相关证据材料:

(1)起诉书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审查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以及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相互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2)被告人历次供述和辩解的笔录与提讯证据是否一致,证人名单与案卷材料是否相符。

(3)被告人不认罪的,要根据其是全部不认罪还是部分不认罪,结合其辩解,审查指控证据是否有矛盾、漏洞。律师应当将指控证据和辩解证据均予以摘录,以备分析。

(4)被告人认罪的,审查其认罪是否符合事实与法律;如符合指控罪名要求的,则要查明是否具备自首、立功等法定从宽情节和酌定从宽情节。

(5)被告人认罪,但对定性(罪名)有异议的,要把被告人辩解的理由摘录,并与案卷中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分析,注明需要补充调查的问题。

(6)证人、鉴定人、勘验检查笔录制作人的自然情况及作证程序是否违反法律规定。

(7)被害人的基本情况及其陈述是否客观。

律师在审判阶段的阅卷,如果已经参与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则只要将原先的阅卷笔录与案卷材料对照,将新的证据材料摘录即可;如果只是审判阶段接受委托的,则需要对全部案卷进行查阅,必要时可以请求起诉阶段辩护人的协助。

(三)会见被告人

审判阶段会见被告人,至少需要2次。基本任务包括:一是听取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罪名和事实、证据的意见,以便形成辩护思路;二是在全面了解案情的基础上,与被告人沟通出庭事项、商议庭审辩护方案等。

1.指导被告人出庭的技巧

在多数情况下,被告人是第一次参加庭审,不了解庭审的程序和要求,开庭时往往会很紧张,影响其在庭上的表现。因此,辩护律师要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开庭程序向被告人作一详细的介绍,并将开庭时的技术性要求告知被告人。重点内容是:①用当地通俗的语言向被告人解释“回避”的意思;②指导被告人对起诉书意见的表达方法,告知被告人只要指出起诉书哪里有异议即可,不需要说明理由;③引导被告人对待其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口供笔录,只要指出笔录中哪些内容是不属实的即可,在公诉人、审判人员追问时,适当说明理由;④提醒被告人对公诉人举证的关注,仔细听取公诉人宣读的同案犯的笔录、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证据,与自己有关的那部分存在不符合事实的,明确向法庭指出来;⑤提示被告人在最后陈述时的发言要点,只要讲明对是否犯罪的认识,提出对判决的希望或要求即可。

2.指导被告人回答庭审发问的技巧

在庭审调查阶段,被告人有向法庭陈述事实的义务。因此,他会处在不断回答问题的漩涡中。如何正确表达意思,是辩护律师给被告人必须辅导的功课。律师需要在庭审中发问的问题,在会见时就必须向被告人交代清楚,听取被告人准备如何回答的意见,纠正其不恰当的表述。

要提醒被告人在回答公诉人、审判人员和其他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提问时,要先听清楚问题,然后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回答。在回答问题的时候,态度要好,有礼貌;但立场要坚定,该说的问题一定要说清楚,不能为了态度好而瞎承认。

需要注意的是,在与被告人就具体问题进行沟通时,辩护律师不能将自己想得到的回答内容告诉被告人,这样无疑等于引供。律师可以将自己想要查清哪一个事实告知被告人,让被告人了解自己发问的真实意图即可,至于回答的内容,由被告人自己决定。

(四)调查取证

一般来说,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应该获取了,因此,审判阶段律师要取的往往是一些有关酌定量刑情节的证据。只有少数案件(尤其是审判阶段更换了辩护人的案件)律师需要收集一些关键性的证据。但无论是哪一类证据,辩护律师都应将收集到的证据材料进行复制,并制作证据清单,列明证据名称、待证事实、页数、来源,一式两份,于开庭5日前提交给法院。证据材料原件要妥善保管,在开庭举证时提交给法庭质证。

同时,对于一些虽然已有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但有重大疑点的案件,辩护律师还应当向法庭提出申请,通知需要出庭的证人、被害人、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员出庭作证,以弥补律师调查的不足。

(五)确定辩护方案

辩护方案是律师在听取被告人意见,结合本案事实、证据和涉及的法律规定,针对起诉书指控为被告人辩护的总体框架。律师应当先拟定整体的辩护方案,与被告人沟通,取得一致意见。辩护方案的内容主要包括:①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②以一罪辩护还是多罪辩护(有时候定两个罪可能比一个罪处罚轻);③犯罪主要事实是否能认同;④无罪辩护是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还是情节显著轻微为由;⑤有关法定或者酌情的从宽情节如何适用;⑥提出什么样的量刑意见和建议。

辩护方案确定后,被告人和辩护人都要围绕这些重点来展开,做好具体的、充分的准备。如果被告人不同意辩护人的辩护方案,只要不是在作有罪辩护还是无罪辩护的问题上有分歧,辩护律师应该在声明观点、晓以利害的前提下,尊重被告人本人的意见。如果是对作有罪还是无罪辩护的问题上发生分歧,必要时,律师可以拒绝辩护,并解除委托关系。

(六)制作庭审辩护提纲

庭审辩护提纲通常包括:

1.发问提纲

包括发问被告人、同案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的主要要点。发问提纲的具体内容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不一而论。但在拟定提纲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律师发问的整体思路应当与律师的辩护思路一致。(2)律师发问的重点应当与随后的质证和辩论相衔接,并与依据证据所确定的案件事实、情节等辩护重点相一致。(3)律师应当针对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分别设计发问要点。(4)发问提纲的制作,要将有问题的证据名称、要点和卷宗的页码列明,以便于当庭判断。(5)确定发问的必要性和发问对象对所提问题回答的可能性,对于回答将会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或者对回答把握不准的问题,不应发问。

2.质证意见

由于公诉人举证在前,因此,辩护律师要将控方证据中需要提出异议或者反对意见的,根据证据“三性”的要求,提出质证意见。特别是对于需要排除的证据,要详细说明该证据的“非法性”,论证排除的理由。

3.举证提纲

该项提纲根据实际需要而定。通常是依辩护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目录为主线,阐明证明对象和证据效力。

4.辩护词及答辩提纲

辩护词的写作通常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对事实、证据的分析,指出哪些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实充分;二是对定性的意见,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分析是否与指控罪名相符;三是对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的意见,指出法律适用和法定程序哪些地方不符合要求;四是对量刑的意见和建议。

答辩提纲是第二轮辩护需要适用的辩护意见,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本案情况做一定的预测,但往往需要在庭审时作修改和调整。其主要内容要视庭审情况而定,针对公诉意见有针对性地阐明辩护观点,简明扼要。

庭审发问是辩护律师在庭审调查阶段的一项重要工作,它能够动摇控方证据的效力,巩固辩方证据的效力,影响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不少案件由于律师出色的庭审发问,否定控方证据的证据效力,并进而改变起诉书认定事实及其与证据之间的因果链条,变被动为主动。因此,周密、有效的庭审发问,往往成为众多律师后发制人的武器。

(一)庭审发问的一般要求

辩护律师在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是在公诉人发问之后进行的,其发问的重点与公诉人发问的重点不同。辩护人发问的重点应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主观表现和客观表现;二是被告人的法定或酌定从轻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对被告人发问还是对被害人、证人、鉴定人等发问,目的都是让矛盾或真相在庭审中得到展现。因此,有效的庭审发问通常需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在发问之前,必须对已掌握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娴熟于心,对每一个发问的问题及可能的答案有把握;第二,每一个发问,都与案件有关或紧扣案情主旨,有明确的目的,问题准确、清楚;第三,发问要以已经证实的事实为前提;第四,公诉人问过的问题不需重复发问,即使一定要发问,也要换个角度进行;第五,要避免诱导式发问;第六,发问一旦达到目的,就应立即停止,切忌画蛇添足。

(二)对自己当事人发问的技巧

律师对自己当事人发问在庭审中非常重要,是律师庭审辩护的基础。律师在对自己当事人发问的效果,既能揭示案件事实与证据的走向,也是律师实践智慧的反映。

辩护律师在庭上发问的技巧,无论是一审还是二审,是大致相同的。但由于刑事案件一审开庭与二审开庭的要求不同,因此,在庭审发问时的方法和技巧也要有所区别。就一审案件而言,发问技巧主要包括:

1.要围绕发问提纲进行发问

在拟定较为完整的发问提纲后,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问要根据提纲中的重点进行。发问时要条理清楚,问题简洁明了,不致产生歧义;律师发问的各个问题应当前后思路连贯,问题之间要有关联性和层次感,发问一组问题后,律师想要达到什么目的,应当做一归纳,让审判人员及时理解,以便为全案辩护的逻辑论证打下基础。

在实际案件中,经常会出现公诉人的发问超出辩护律师预测范围的情况,因此,辩护律师要针对公诉人发问中不利于被告人的问题,从另一角度进行追问,避免重复发问。在技术层面可以采取这样的方法:如“刚才公诉人问你的……问题,你回答说……辩护人想补充问一下……”将原问题戴了个帽子,不仅不会让审判长觉得是重复发问,而且会让审判长更加重视律师所提这个问题,增强发问效果。

2.采取较为缓和的方式和语气发问

在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对被告人的讯问一般都是比较严厉的,其目的是为了给被告人一定的精神压力。这种情况下,辩护律师不能以严厉的态度和审问的语气向被告人发问,而是应当采用友善的态度和平和的语句语气,让其将案件事实真相和自己要说的话说出来,让被告人感觉到辩护律师是与其一起在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他是有律师支持其向法庭讲明事实的。为增强发问的效果,辩护律师在发问时,可以直接叫被告人的名字,没有必要在称呼时在名字前加上“被告人”的字眼。

3.采用与被告人的认知能力相适应的方式发问

每个案件的被告人,其自身条件可能都不相同。在发问时,律师要充分考虑到被告人的理解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不能采用开放式发问,避免出现被告人不理解发问内容和意图的情况。

开放式发问,通常是答问者不能直接肯定或否定回答的发问,而是说出一个具体内容,但答案的内容处于发问人无法预测和控制的情况。比如,“案件发生时,你在什么地方?”被告人可能回答“我在单位上班”。但如果公诉人取得的一份传达室工作人员的证言证明“案发当天从早上开门到晚上关门,我没有见到过被告人进出,监控录像也没有他进出的记录”,这样的发问就无法达到目的。而事实上,被告人加班了3天,就睡在办公室没有回家。因此,辩护律师应当用特指问句发问,效果就会不一样。如:“案发时你是否在现场?”被告人的答案肯定是“我不在现场”。“你那段时间在干什么?”“我连续三天都在加班,中间没有回家。加班时在办公室打了不少电话给客户,还整理了几十份文件。”这时,辩护律师只要将被告人的通话单和文档的保存时间等书证获取了,就可以对抗公诉人取得的传达室人员的证言。

对一些特殊群体的被告人,如老年人、未成年人等,要结合其生活的环境和习惯用语来进行,尽量把所提的问题解释得直白些,让被告人容易回答。例如,要一名只有小学文化、长期生活在山区、年满56岁的被告人回答“是否实施了本案公诉机关起诉书所描述的犯罪行为”这样需要一定逻辑思维能力才能听明白的问题时,辩护律师就要把它用聊天的方式来表达。比如,律师可以这样发问:“起诉书指控你犯了妨害公务罪,你辩解说你没有实施这一犯罪行为,我们都不在现场,只有你自己知道有没有实施这种犯罪行为,是不是?”被告人肯定回答说“是”;然后,辩护律师接着问:“既然如此,今天在法庭上,你实事求是地讲,你到底有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被告人肯定会回答“没有实施”。这样,被告人不容易表达的内容借助律师表达清楚了,同时,律师的发问合情合理,公诉人无法反对,审判人员也没有理由制止。

4.以尽量避免公诉人反对和审判人员制止的方式发问

如前所述,法庭调查公诉人问过的问题,辩护律师就不应该重复发问。但有一些问题不发问可能会影响案件的事实和重要情节的认定,辩护律师必须发问的,就应当采用与公诉人不同的方式发问。如一起受贿案的庭审,被告人供述侦查人员有不当的讯问方式。公诉人问被告人:“什么是不当的讯问方式?”但由于被告人只有小学文化,无法表述“不当”两字。公诉人就急着问被告人:“我直接问你,侦查机关到底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被告人回答:“心里有点压力的。”公诉人打断他:“你就直接回答,侦查人员在讯问时到底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被告人很茫然,战战兢兢地说“那倒好像没有”。公诉人要求将被告人的回答记录在案。

辩护律师觉得这个答案并不是被告人的真实意思,如果记录在案,对辩护律师要求排除非法证据的意见是极为不利的,就申请补充发问。辩护律师不是追问“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而是问被告人:“你是否知道什么叫‘刑讯逼供’?”被告人回答:“我不知道。”辩护人就没有再问下去了,就报告审判长:“辩护人发问完毕。”

由于被告人对什么是“刑讯逼供”都不知道,他前面回答公诉人的答案就不能得到确证,也无法为法庭采信证据提供依据。于是,审判长要求辩护人向被告人解释什么是刑讯逼供。但辩护人以“对刑讯逼供没有研究,法律规定又比较笼统,不宜在法庭上随便解释,以免误导”为由把疑问留给了法庭。审判长于是要求公诉人解释什么叫刑讯逼供。公诉人解释:“刑讯逼供,大致的含义就是:以暴力或威胁的方式进行审讯。”话音刚落,被告人就叫了起来:“报告审判长,侦查人员对我进行了威胁,他们不让我睡觉,还威胁要把我带到外地去同杀人犯关在一起。”这时,法庭方才听明白,原来被告人的真实意思是他是有被“刑讯逼供”的辩解的。

5.要根据被告人的辩解采取不同的发问方法

1)被告人无罪辩解案件的发问

被告人作无罪辩解的案件,其在对起诉书的异议程序和接受公诉人的发问时,往往已经表明了态度。因此,除了那些法律规定上不能定罪的案件,主要由辩护律师运用法律进行辩护的以外,其他案件辩护人的发问要针对事实进行,证明被告人不存在起诉书指控的犯罪构成要件的内容,如不是特定的主体、没有作案的时间、行为人没有罪过心理等。

例如:孔某故意杀人案,案件发生在下午2时许,被告人提出不在场的辩解。辩护人就问了如下几个问题:

问:案发时你在什么地方?

答:案发时我在距案发地5公里外的××山庄参加同学聚会。

问:你当天是怎么去山庄的?

答:我是搭同学张某某的轿车去的。

问:有谁可以证明?

答:我同学张某某、蒋某某、李某某可以证明,我们当天从中午12点开始到下午5点的整个下午都在同学会现场。

问:聚会有些什么活动?

答:先是吃饭,下午2点左右拍集体照,随后是一起打牌到5点的样子。

问:有无照片、书证可以证明?

答:有的,我家里有同学合影照片,山庄负责接待的叶小姐还用手机拍了很多照片,在山庄门口的显示屏上滚动播放。

在上述发问的基础上,辩护律师进行举证,出示了聚会同学集体照,照片上显示的拍摄时间是2010年8月2日14∶06;出示接待人员叶某某的证言证明她拍摄了7张照片,复制到电脑后传输到大门口显示屏幕上作宣传;出示经公证取得的叶某某手机中的7张照片,该组照片显示拍摄时间是2010年8月2日13∶59至14∶05。这一组发问内容和相应的证据,既从关键证据否定了下午2时许被告人在现场的可能性,又从时间连接点和活动内容安排方面排除了被告人中间离开作案的可能性,形成较为完整的论证体系。

2)被告人作罪轻辩解案件的发问

被告人作罪轻辩解的案件,往往是案件基本事实能够成立,但在与定性、量刑有关的事实和情节的认定上,被告人有异议。因此,辩护律师发问的重点是展示和证明被告人具有罪轻的事实和情节。对重要的(尤其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除了要求被告人说明该情况的存在外,还应当问清楚各个情节对本案的影响;对于一般的事实和情节,只要问清楚该情节的存在即可。

如:被告人张某某(1990年5月25日生,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于2010年8月2日15时许,将女童张某(4岁)带至东海县安峰镇峰南村张某家厕所处,采取脱裤子和抠摸其下身等手段欲对其进行奸淫,后因张某母亲回家,被告人张某某见有人来,害怕发觉而没有实施奸淫。公诉人以强奸(幼女)罪(未遂)起诉,建议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律师接受此案后,通过对案件材料的分析研究,认为事实清楚,但张某某属强奸未遂还是强奸中止存在疑问,单纯从法理上进行辩护,很难区分是强奸中止还是未遂。这就需要从细节上予以查明。为此,辩护律师问了被告人几个问题:

问:你脱裤子后又做了什么?

答:没有做什么,我感到害怕不敢做了。

问:你为什么不敢做了?

答:我害怕被发现。

问:你什么时候把裤子提起来的?

答:后来就把裤子提起来了。

问:提起裤子时张某的母亲回来了吗?

答:是的。

问:你的裤子是在张某母亲回来前还是回来后提的?

答:回来前提的。

问:你和张某在一起被发现了吗?

答:没有。

问:张某是怎么回家的?

答:我送回家的。

问:你送张某回家时,她的家长对你有异常反应吗?

答:没有。

问:你当时说什么没有?

答:我只说把张某送回家。

问;你后来去张某家了吗?

答:去了。

问:去做什么?

答:要他们原谅我做的事。

这一节的发问,话语不多,已经把事实理清楚了,是中止还是未遂一目了然,胜过一般的辩论。

6.二审案件的发问技巧

一般来讲,一审案件中辩护律师的发问技巧在二审案件中是同样适用的。但由于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与一审案件不同,特别是对案件事实的调查法庭会根据上诉、抗诉的理由作出选择和调整。因此,辩护律师二审发问的重点是不同的。二审案件的发问要紧密结合上诉、抗诉所涉及到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突出重点,避免对大家共同认可的事实和情节进行重复发问。

例如,一起同学之间矛盾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件,被告人一审被判处死刑。二审辩护律师进行阅卷、会见后发觉,被害人存在过错的两个问题一审中没有得到核查,被告人的一审辩解也未引起一审法院的重视。于是辩护律师确定二审开庭发问的重点是“被害人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的程度”。对被告人的发问方案是:

问:你们俩平时关系如何?

答:一般。他从上小学开始就一直打我。

问:经常打吗?打在什么部位?

答:经常打我,凡是有衣服盖着的地方都打,这样大人看不出来。

问:你身上有伤吗?

答:有的,有的伤已经结疤了。(拉起衣服,示意背部的陈旧伤)

问:这次你们怎么打起来的?

答:他用手抓我下身,捏住睾丸不肯放。我痛得要命,就拿起水果刀捅了他一刀。

上述问题,尽管还不能直接认定为是正当防卫,但从两个人的关系及被告人背上的伤痕,至少不能排除被害人有过错的可能性。从死刑案件对证据的证明标准考虑,二审法院还是对被告人改判为死缓。

(三)向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技能

在现行刑事诉讼模式下,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情形非常罕见,大多数案件都是对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的书面材料发表意见。因此,在司法实践中,辩护律师一方面要尽量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必要时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另一方面要对已经出庭的证人、鉴定人进行有效的发问,以达到查明事实真相的目的。

对证人、鉴定人的发问,除了可以采用对被告人发问的一般方法外,主要采用以下几种特定的方法:

1.对控方证人的发问技巧

控方证人出庭的,通常是两种情况:一种是控方证人的证言自身存在矛盾,为了排除矛盾,公诉机关需要该证人在法庭上陈述有利于指控的证言;二是控方证人所作的证言能够更加具体地说明案件事实,解释其他控方证人没有涉及到的内容,以形成证明体系的完整性。

针对第一种情况,辩护律师需要庭前对出庭的控方证人的矛盾点进行梳理,对不利于被告人的矛盾内容进行深入发问,根据其描述的情形在细节上进行发问,使该证人对这些细节问题无以回答或产生明显错误,以否定该证据的效力;针对第二种情况,辩护律师要从该证人的智力、思维、看待问题的客观性等方面进行发问,选择一些常识性的问题让其回答,以证明证人陈述内容的不可靠,否定证据的真实性。

2.对辩方证人的发问技巧

辩方证人是被告人及其亲属、辩护人联系的,愿意出席法庭当庭陈述事实经过和相关情况的人。在多数情况下,这些证人是在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就全案调查取证后没有涉及到的证人。因此,这些证人的证言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只要按照取证提纲的要点进行发问即可,这样形成的庭审笔录,就与书面笔录相一致。

3.对鉴定人和勘验、检查人员的发问技巧

由于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是证据的一种类型,它们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就要审查其内容是否符合本案事实,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即使相关人员不出庭,辩护律师也是可以审查出来的。因此,在庭审中,辩护律师对这些人员的发问要侧重于他们对现场、检材等的评价和对结论的分析过程,用专业人员的眼光提出问题,使得其推导的结论不具有唯一性,推翻或削弱证据的效力,必要时,可依法申请专业人员辅助发问。

庭审举证是辩护律师在出庭辩护过程中,将庭前收集的、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在法庭调查阶段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的行为。刑事案件一审与二审对举证的要求基本相同,在此一并进行介绍。

(一)庭审举证的原则

1.重点举证原则

庭审举证要做到主次分明、重点突出。辩护律师应当对提交的证据进行有目的的选择和审查,对于公诉人没有异议的事实,可以表明有证据即可;对于公诉人持相反观点的事实,要重点举证。对于双方存有较大分歧或重点争议的证据尤其是关系定罪量刑的关键性证据,如故意伤害案件中的法医鉴定意见、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责任、贪污贿赂案件的主体资格等都应是举证的重点。

2.客观举证原则

辩护律师应当将收集的证据完整地展示给法庭。包括证据的来源、出处和内容,客观公正地向法庭提供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出示证据应保持证据原貌,不得伪造、改变、曲解证据,要保证证据的原始性和客观真实性。

3.归类举证原则

辩护律师举证要合理安排举证次序和层次。尽管辩护律师所提交的证据不会太多,但对每一个证据都应当将其归入与案件事实向对应的类别中去。即使有的辩护证据只有一个,也应当归为一类。

对侦查机关或审查起诉机关已经取得、公诉机关没有随案移送、但可能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辩护律师依法向法庭提出申请,要求公诉人出示、宣读和播放。

(二)庭审举证的技巧

在刑事审判中,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举证的目的和要求是不一样的。公诉人的使命是指控犯罪,试图将证据串联起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而辩护律师只需将该证据链条中的某一节或者某一点击破了,就能达到辩护目的。

1.举证顺序

举证顺序在立法上并没有规定,实践中的做法也不完全一样。但通常是按照主体身份、社会危害性、行为过程、犯罪意图、地位作用、责任能力这样的顺序进行的。因此,辩护律师举证也应当按照这样的顺序进行,以对抗控方的证据。

涉及多个罪名的案件,辩护律师也要根据起诉书对事实排列的顺序,按照被告人涉嫌的罪名逐一举证。

2.举证范围的选择

从证明责任而言,举证的范围是不能选择的。凡是辩护律师需要证明的事项,都要由辩护律师举证,这是辩护律师举证的主要任务。同时,从技术上讲,辩护律师要击破公诉机关的指控链条,也要有的放矢地对一些重要的、关键性事实进行举证。

3.举证的方法

辩护律师举证的方法与公诉人举证的方法基本相同,主要是宣读有关言词证据,向自己提供的出庭证人、鉴定人发问,播放视听资料等。对于多项事实的案件,起诉书往往是将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单元,辩护时,要按照该证明单元的犯罪事实的位次进行举证,特别是要将涉及量刑情节的证据标注出来,以便在质证和辩论时使用。

庭审质证是在合议庭主持下对控辩双方提交的、据以支持本方观点的证据,由对方提出意见的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公诉人和辩护人在法庭上举证展示的证据,都是需要质证的。因此,质证的范围与控辩双方举证的范围相同。

(一)对被告人口供的质证

对被告人口供的质证,要根据该口供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在正常情况下,被告人口供的内容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应当认可的。但由于实践中被告人在作为犯罪嫌疑人向公安、检察机关陈述时,并不一定是真实的,有的甚至是完全虚假的,因此,这些口供必须在法庭上通过质证予以核实。

辩护律师对被告人口供需要质证的一般是供述部分,重点是只有其他旁证材料证明被告人有罪,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始终不承认自己有罪,或者在侦查及起诉阶段供述变化较大,其他旁证材料也难以确证。

例如,聚众斗殴案件的被告人李某拒绝承认参与犯罪,这就要对其他现场证人或旁证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考察,通过其矛盾点来削弱这些旁证的证明力,反衬被告人辩解的合理性。又如,在被告人翻供或供述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对被告人供述形成的时间、场所、环境及其心理提出两种不同的结论,影响控方利用被告人供述中不利因素的可能性及其效力。特别是在被告人过去对犯罪事实已有过交代、但供述相对不稳定的情况下,辩护人质证的重点在于揭示被告人翻供的合理成分及原供述确实存在的与事实不符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的主要理由是遭受了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侵害。因此,对被告人不供、翻供是否合理,辩护律师需要将该供述与公诉机关提供或应当提供的录音录像综合起来质证。如果属于司法机关违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及公安部颁发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则直接引用法条的内容,排除该证据。

另外,如果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没有妨碍侦查或无法通知的情形而不通知其家长、监护人或教师到场;被告人是聋哑人的,没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等等,都可以取证程序违反公安部“程序规定”排除该有罪供述的效力。

(二)对证人证言的质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所谓查证属实,就是证言内容必须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排除矛盾,指向一致。如果不一致,说明证言的内容就有虚假的成分,不应当采信。

1.对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质证

我国刑事审判实践中,控方证人出庭作证的还不多,绝大多数情况是以书面的形式作证的,辩护人无法当庭发问。因此,质证的重点是揭露书面证言的虚假和瑕疵,找出矛盾点,否定其对全部事实或部分事实的证明力。由于控方证人的基本功能是指认犯罪,辩护律师可以从证言取得的合法性和关联性,特别是从细节上分析证言的客观真实性。

如一起受贿案件,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向某公司索贿5000元。因为该公司账上有被告人报销过5000元的发票,公司负责人证言证明是被告人拿发票来报销的。而被告人辩称该5000元是帮公司请客垫付的,请客那天本来是公司负责人来的,结果没有来,所以要求被告人垫付,事后凭发票报销。双方各执一词。辩护律师结合审查书证时发现票据背面记载“垫付款,同意报销”字样,还有该负责人的签名。于是辩护律师提出质证意见,认为该公司负责人的证言与书证记载不符,不能采信。

2.对证人直接出庭作证的质证

在多数情况下,证人都是有书面证言的,控方证人直接出庭作证,是为了进一步证明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因此,控方证人对公诉人所提的问题一般回答得较为流畅。这时,辩护律师就要在全面掌握情况的基础上,从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角度,通过对证人的有效发问,利用证人书面证言与当庭证言的矛盾,提出排除或否定该证言效力的质证意见。

3.对同案犯证言的庭审质证

由于同案犯是与被告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因此,辩护律师对同案犯的供述的质证,除了要利用其有利于自己当事人的一面,驳斥其不利于自己当事人的一面外,还要考虑其证据的证明力。例如,在聚众斗殴案件中,同案犯指证被告人参与了犯罪,而被告人不承认,这就需要从同案犯的供词中发现其矛盾之处,否定其供词效力。

(三)对被害人陈述的质证

被害人由于与被告人之间存在特殊的利害关系,其陈述具有两面性。一方面,被害人是案件当事人,对案发时的情况最为清楚,其陈述对案件的事实具有直接影响,能够为认定案件事实提供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被害人又是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其对被告人有痛恨之心,对案件事实特别是情节的陈述会有夸大甚至虚假的成分。因此,对被害人陈述要慎重对待、严格质证。质证的重点是被害人的陈述是否客观,是否与其他证据相印证。辩护律师要将被害人的陈述与案卷中其他旁证材料进行比较,找出被害人陈述中关键事实、情节与其他证据的不同之处,被害人陈述前后的矛盾之处,或夸大其词之处。特别要从质证中发现被害人作伪证的线索。

(四)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鉴定意见是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分析判断后作出的建议。常见的有法医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笔迹鉴定、化学鉴定、会计鉴定、技术鉴定等。但鉴定意见不直接等于定案根据,需要经过质证,排除疑点才能作为定案根据。

对鉴定意见的质证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鉴定意见的程序和形式上质证,包括:鉴定人是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是否有鉴定资格,鉴定的方法、程序是否符合要求,鉴定意见的文书是否有签字、盖章等。如人身伤害的医学重新鉴定及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没有到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机构进行鉴定,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是否告诉被告人、犯罪嫌疑人。二是从实体上进行质证,鉴定所依据的材料是否客观真实,鉴定意见的作出是否受外界干扰和影响,鉴定意见是否与其他被认定的证据发生矛盾。其方法与对证人证言的质证方法基本相同。

(五)对勘验检查笔录的质证

现场勘验与检查笔录是由侦查人员根据案发现场情况制作的,一般应认定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现场勘验笔录同样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完善性,或受到勘验人员的经验、程序、知识等方面的影响,以及司法实践中还存在某些侦查人员在侦查终结后补写现场勘验笔录的情况。

勘验、检查笔录常见的需要质证的问题是:①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与现场照片、实物是否一致;②搜查时没有被搜查人及其家属或其他证人在场,是否签名或盖章;③勘验时是否有两名与案件无关的人在场见证;④检察院决定解剖死因不明的尸体时,是否通知死者家属在场。

(六)对视听资料的质证

录音、录像等材料常见需要质证的问题是:①录音、录像等是否与原物核对无误或经鉴定证明真实;②影视材料是否附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及制作人签名、盖章。

(七)对物证、书证的质证

物证和书证具有客观性,控方以物证、书证举证一般不会出现造假(书证、物证本身就系伪造的除外),需要质证的主要是控方在取证程序上的错误。

物证、书证常见需要质证的问题是:①扣押的物品是否有见证人、持有人签字;②检察机关对于扣押的物品是否已经鉴定;③检察机关组织辨认人对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每名辨认人是否单独进行;④公安机关向有关部门调取物证及书面证据时,是否有被调取单位或个人在《调取证据通知书》及书面证据材料上签字;⑤侦查机关提供的书证复印件或物证照片是否有制作过程文字说明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说明。

法庭辩论是在法庭调查基础上,由公诉人与辩护人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依照法律规定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以及如何适用刑罚,阐明各自的观点和理由。

为有效展开法庭辩论,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应认真听取公诉人的发言,记录要点,结合已经准备的辩护词,做好调整和修改。

辩护律师发表辩护词,应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从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分析论证,并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提出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意见。

(一)法庭辩护的基本要点

1.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辩驳

通常情况下,起诉书和公诉词的基调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在尊重客观事实的基础上,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辩驳:

首先,哪些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其次,控方的证据体系是否能够形成认定事实的完整性。

最后,证据证明被告人实施的某个行为是否明确触犯了刑法,是哪一条文,构成了重罪还是轻罪,是否构成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还是其他罪名。

2.对定性意见的辩驳

定性是在案件事实符合刑法规定的某一个具体犯罪的罪状要求的基础上进行的。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事实清楚了,公诉机关对定性是不会搞错的。但是,由于有些案件的事实可能会触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条,此时如何适用刑法,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定性,就会产生分歧。因此,辩护律师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比对各种可能涉嫌的罪名,选择处罚较轻的罪名进行辩护。

定性往往会涉及犯罪的主观方面。有一些罪名就是因为主观方面的不同而区分为不同的罪名。如故意杀人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而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往往需要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和经过。其中,犯罪的原因是一个重要因素。

公诉词对原因的分析通常是这样的:本案存在某一种情况或现象;这种情况或现象导致了犯罪或造成社会危害;应当如何杜绝这种情况或现象发生。

对此,辩护律师要对公诉人所援引的事实、情况和现象是否即本案的事实,是否已被充分的证据证明;公诉人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是否全面、准确,是否还有其他原因进行辩论。当然,如果辩护律师作无罪辩护的,则不需要对这一点单独进行答辩。

3.对量刑的辩护

公诉人量刑意见的论证,通常会从被告人所犯的罪的法定刑说起,根据被告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的情节,提出适用的量刑幅度;再根据被告人有无酌定的从重、从轻情节,提出量刑建议。

辩护律师在此环节的基本技巧是,充分挖掘有利于被告人的情节,无论是法定情节还是酌情情节,都要进行梳理,形成一个步步往轻方向推进的思路,引导合议庭关注。

对公诉人的意见要区别对待:其观点正确、论证充分、合理合法的,辩护律师就不要反驳答辩;观点不正确、论证不充分的,辩护律师必须指出其错误,并说明理由;公诉人观点虽然正确,但不全面的,辩护律师必须通过答辩予以补正。

(二)法庭辩论的基本方法

1.作罪轻辩护的辩论方法

对于作罪轻辩护的案件,多数情况下是围绕量刑情节展开。因此,辩论的问题是证明被告人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存在。这些情节包括:①被告人具有自首、立功等从轻情节;②共同犯罪的作用次要;③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③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或赔偿损失;⑤被害人有严重过错;⑥适用缓刑无社会危险性并有监管条件;⑦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不宜处死刑立即执行;⑧未成年人、年满75周岁的老人、孕妇、精神病人不能判处死刑;⑨未成年人、年满75周岁的老人、精神病人、聋哑人应当从轻处罚。

但是,有些时候也存在需要将重罪变更为轻罪的情况,辩论的焦点就是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不成立。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不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不应当在10年有期徒刑以上量刑,而应当在3年至7年间量刑。又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交通肇事后故意不救助被害人致使其死亡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只构成交通肇事罪。

还有一些场合,由于刑法对具体犯罪的刑罚规定了多个幅度刑,辩护律师就要从具体事实和情节处罚,证明被告人应该适用较轻的法定刑幅度。如非法经营案,公诉方指控被告人非法经营行为属情节严重,应在5年以上量刑,辩护人提出,根据其事实和情节,尚未达情节严重的,应当在5年以下量刑档次内量刑。

2.作无罪辩护的辩论方法

为被告人作无罪辩护,通常可以分为事实辩和证据辩。事实辩的理由包括: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证据辩是指证据不足,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在辩论技巧上,要紧紧围绕控诉事实与法律二者之间的不一致、不协调甚至明显冲突,运用归谬法将公诉人的观点引入错误的结论。实践中,无论是事实辩还是证据辩,最终都是在于指出逻辑三段论的小前提错误。

(三)发表辩护意见的方法

1.律师发表辩护意见的要旨

(1)围绕定罪与量刑这一中心,抓住要害,突出重点,不纠缠细枝末节。

(2)引用的证据客观、法条准确。

(3)观点明确,论据充分,论证有力,逻辑严谨,用词准确,语言简洁。

(4)运用法言法语,以说服法官为目的,不应以旁听人员为发言对象,不搞哗众取宠。

2.辩护发言技巧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话主要是给合议庭审判人员听的。因此,在发言时,要关注合议庭成员对辩护意见的反应,适时进行目光交流,以随时掌握和调整发言的重点、方式。同时,适当考虑旁听群众,特别是当事人家属的感受。有些话,虽然对量刑无实质影响,但属于被告人或其家属特别想说的,辩护律师也要采用适当的方式把它表达出来。

辩护律师尽管是为被告人辩护的,但从技巧上讲,客观地表达本案对被害人及其亲属带来的痛苦,以示慰问,可以减轻被害人对被告人的怨恨,为辩护律师提出从轻处罚打下基础。

在法庭辩论中,常常会出现公诉人、辩护人动气,互相进行人身攻击的情况。对这种情况,审判长一般会予以制止。在我国的庭审模式中,公诉方相对强势,如果公诉人对辩护律师进行人身攻击,而审判长不予制止,辩护人应当妥善处置。例如,一起绑架案的开庭中,辩护人提出一个观点,公诉人讽刺道:“辩护人连法律常识都没有,还不回去好好翻翻刑法书!”辩护人道:“辩护人的观点怎么样不需要公诉人的认可,如果有不当,审判长会制止的,而公诉人对辩护人的人身攻击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禁止的行为,请求法庭予以制止。”审判长随后提醒公诉人“在法庭上不得对辩护人进行人身攻击”,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3.答辩的技巧

庭审答辩应简洁有力,辩护律师应着重针对控诉方的新问题、新观点提出新的辩护意见。因为第二轮辩论是辩护律师反驳公诉人观点所作论证的深入,而不是重申第一轮的辩护理由。当然,对于第一轮中未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以在第二轮补充发表。

(四)二审辩护的技巧

二审辩护与一审辩护的基本方法和技巧是类似的。所不同的是二审辩护的思路具有特殊性。根据刑事辩护实践,二审辩护意见的提出,要解决两个关键问题,一是搞清楚一审辩护意见为什么没有得到一审法院的采信;二是在原有辩护意见外如何找到新的辩护理由。

为此,二审辩护律师首先必须吃透一审辩护意见,审查和了解一审辩护意见提出的依据。如果认为一审辩护意见有道理,就要分析一审法院不采纳的原因,若是事实认定问题,则应从复核、补充证据入手;若是法律适用问题,则应从法律与事实的结合入手,论证辩护观点。如果一审的辩护理由有欠缺或者不当,则应从新的角度进行分析、论证,以使二审法官在审阅一审辩护意见后,通过二审辩护意见,有新的启发。

例如:一起贪污案件,一审辩护律师认为,本案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符合自首的要件,应当认定为自首。而公诉人认为,被告人虽主动投案,到案后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但在审查起诉阶段推翻了原供,在审判阶段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因此不能认定为自首。一审法院采纳了公诉人的意见,没有认定被告人自首,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2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该案上诉后,二审辩护律师认为是否构成自首是上诉能否成功的关键,而是否成立自首则要看被告人在口供反复后,在一审判决前是否仍如实供述。虽然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时否认了原供或对原供中的重要事实予以回避,但在开庭时能够恢复原有罪供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自首和立功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仍然可以认定为自首。于是,二审辩护律师详细审查了庭审笔录。律师发现一审庭审笔录中有这样一段记载:辩护人问:“你以前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供述是否都是属实的?”被告人回答:“是的,全部是属实的。”公诉人举证宣读完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后,问被告人有什么意见,被告人回答:“没有意见。”据此,二审辩护律师依据该庭审笔录,在辩护词中提出“在一审庭审中被告人是认可其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的,即使在审查起诉阶段否认过其原有有罪供述,也不影响其自首的认定”的辩护意见,被二审法院采纳,被告人被认定为自首,改判有期徒刑8年。

狄波涉嫌受贿罪案

【起诉书】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钱检刑诉[2011]235号

被告人狄波,曾用名狄四,男,1969年6月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20119690602****,汉族,江西向塘人,博士研究生,原任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副处级),住钱塘县西城街道武林风小区5幢301室。因本案于2011年3月29日被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之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狄波涉嫌受贿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2011年6月13日,本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本院于2011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狄波于2002年到2005年在担任原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期间,利用其在该中心相关网络、防雷建设中所具有的方案规划、设计及推荐的职务便利,多次收受叶林、王金牙所送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9.06万元,用于个人买房及其他开支,并在相关工程上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具体是:

一、被告人狄波利用其作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所具有防雷设备采购推荐的职务便利,帮助推荐之江钱塘威凯电子有限公司承接该中心防雷设备业务,并于2003年上半年收受之江××威凯电子有限公司总经理王金牙所送的现金人民币3000元,用于个人开支;

二、被告人狄波利用其作为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所具有的网络设备方案规划、设计及推荐的职务便利,帮助之江钱塘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接其教育技术中心网络设备业务,并约定按工程量收取回扣,后被告人狄波多次收受该公司副董事长叶林所送的现金及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8.76万元,分别是:

(1)被告人狄波于2003年收受叶林所送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用于个人开支;

(2)被告人狄波于2003年、2004年收受叶林所送的两只诺基亚手机,价值人民币5200元;

(3)被告人狄波于2004年至2005年期间,收受叶林支付的两次去北京的来回机票费用,共计价值人民币2400元;

(4)被告人狄波于2004年上半年以借款为名收受叶林所送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2004年底,因害怕被查处,被告人狄波于2005年初将该6万元退还给叶林。

案发后,被告人狄波未退出赃款。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情况说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任职通知、现代教育技术中心中长期发展规划、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信贷管理系统清单、证明、关于对浙江富春江大学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副主任狄波同志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关于教育仪器设备专项审计调查报告、查账记录证明、浙江富春江大学记账凭证、浙江省货物销售统一发票、“飞宇”牌防雷器购销合同、浙江富春江大学(校园网防雷设备)采购合同、之江钱塘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产品销售合同、浙江富春江大学校园网改造工程招标文件等;

(2)证人证言:证人叶林、王金牙、张岚、陈凯、张爽、胡小梦、朱德乙、何达民的证言;

(3)被告人狄波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钱塘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狄波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钱塘县人民法院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印)

检察员:郑丽玲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

1.被告人狄波现羁押于钱塘县看守所。

2.案卷5册,共327页

【证据目录】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据目录

浙钱检诉字(2011)第235号

案由:受贿

犯罪嫌疑人:狄波

续 表

【证人名单】

浙江省钱塘县人民检察院

提起公诉案件证人名单

浙钱检诉字(2011)第235号

案由:受贿

犯罪嫌疑人:狄波

【会见被告人材料】

律师会见被告人笔录

会见时间:2011年9月2日

会见地点:钱塘县看守所

会见人:袁林俊律师  记录人:宋霞律师

被会见人:狄波

告知:我们是浙江朝天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根据你家属的委托,我作为你的辩护人前来会见你,你有什么意见?

答:我同意你们作为我的辩护律师。

问:你把你被抓的经过说一下。

答:2011年3月27日晚8时50分左右,我的手机响了。我接起电话,对方问:“你是狄波吗?你在家吗?”我说:“我在家,现在要接孩子去。”电话就挂了。我就下楼接孩子去了。从我们小区开车出去时,看到检察院的车子。我在开车的过程中给学校陈向阳书记打了个电话,陈书记家的电话是他老婆接的。又给我家里打了个电话,告诉他们检察院找我,如果晚上不回来,请告诉单位领导。我接孩子回来,车子在车库里停好,检察院的人就在车库门口把我带走了。检察院来了三四个人,问了我是否是狄波,我说是,他们说有些事要我到检察院去说说。那时大概晚上9∶15。

问: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带你到哪里?

答:他们把我带到检察院的地下审讯室。其中的一个工作人员告诉我说,“你已涉嫌犯罪,好好想想,老实交代”。他们先问了我的身份情况、家庭情况,然后要我交代原来审计处审计时的2005年、2006年的事。过了很长时间,他们给我一张纸,要我将有关情况写在纸上。我把6万元写在借款项下。检察官说这6万元是回扣,一定要我将6万元写成回扣。后来费包公检察官来问我,因为其没有穿制服,我要求其穿制服再来问话。他们再给我一张白纸,我照第一张的写法写了一遍,将6万元写在借款项下。费检察官一看就把纸撕掉,指责我不听他们的话。后来费检察官和尹检察官做我工作。在凌晨时写了个悔过书。格式是尹检察官告诉我的。当时我又怕,又想从宽处理。检察官说我的事小,态度好,没事的,最多判个缓刑。并给我举了一个我以前的同事作为例子。直到第二天上午,我要求见领导,反贪局王局长来同我谈,他说看过悔过书,要研究后再说,并要我交代清楚,他们的同情,还说我的问题不大,很小的事。28日检察官轮番找我谈。一直问我叶林送我的5000元钱和购物券。我说没有收过叶林的5000元钱和购物券。

问:何时给你做的笔录?

答:应该是3月29日下午正式做笔录。因为笔录做好就是晚上了。尹检察官打开电脑,将我要说的讲了一遍,我知道了,就根据尹检察官的要求答了一遍。当时6万元我讲是借的,还讲了2万元的去处。笔录给我看时,我指出了这两处与我讲的不一致,不同意签字。费副局长就踢了我一脚。还说,笔录上的一个字都不能改,不签我就搞得你家破人亡。我还是不签。费副局长再次踢我,骂我。我要求检察院保存好监控和录音,我要向律师、纪委部门反映。费副局长说我无权看。接下来他们局长来向我道歉。费副局长也向我道歉。尹检察官也道歉。当天没有签字。

检察官退了一步,要我把6万元和2万元的事来龙去脉写一遍,我如实写了6万元和2万元的用处,6万元钱怎么借,2万元钱的去处。检察官同意6万元钱按我的真实意思修改一下笔录,2万元钱拒绝按我的意思改。我要求请律师,费副局长说,现在不行。我拒不签名。他们不让我上厕所,不给我喝水。费包公一直做我工作,我要求见律师再签。结果,他们30日早上也不给我吃。他们整个上午轮番做工作,说如果我不签,就按照悔过书判,并要求从严惩处我。我同意不见律师,但2万元的事还是要讲清楚。检察官不同意对2万元的事作修改。王局长再来做工作,要求签字,并告知可按零口供从重从严处罚,并要异地羁押。我就说你们要异地羁押我就自杀。他们说你自杀不了的,你必须签字。过了一两个小时,因怕异地羁押,在30日晚上我才签了字。

问:你何时到看守所的?

答:是30日晚上7点50分左右,他们将我送到看守所,看守所这边是姚教导员接收的。

问:还有什么要补充的?

答:过了两天,我向警官反映要见检察官。管教民警问我什么事,我说有些事要向检察官报告。民警将我带回监室。后来之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来问我,我就说2万元的事要说一下。之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说要我同经办的检察官说,我要求记在笔录中,之江市检察院的检察官不同意。后来我写了一个材料,交给钱塘县检察院的检察官,要求他们把材料交给我的律师(因为侦查阶段律师只能进来一次),在上述材料中,对6万元和2万元的事做了如实说明。

问:以上笔录你看一下,有不对的地方提出来修改。

答:以上笔录与我说的一样。

被会见人签名:狄波(手印)

2011-9-2

会见人签名:袁林俊

记录人签名:宋霞

2011年9月2日

【律师调查材料】

1.书证

(1)钱塘移动通讯公司通话记录

户名:狄波,手机号码13588***180,最后通话记录

13805***388 被叫27日20∶46

13557***251 主叫27日20∶52

13705***332 主叫27日21∶05

13588***639 主叫27日21∶21

(2)浙江省移动通讯缴费单

户名:费包公 号码:13805***388 缴费金额:10元

2.证人张岚的证言

律师调查笔录

时间:2011年8月8日12时50分至13时55分

地点:浙江朝天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调查人:杨大林律师     记录人:崔晓燕

被调查人:张岚  性别:女  文化程度:大学  职业:教师

单位:浙江富春江大学

告知:我们是浙江朝天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是狄波的辩护人,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了解一些情况,希望你实事求是回答,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张岚,1968年出生,大学文化,汉族,在浙江富春江大学工作,是狄波的妻子。

问:你说一下狄波是什么时候被检察院叫走的?

答:是3月27日晚上,那天我吃完饭与狄波一起在小区附近散步。出门时我的手机没电了,就放在家里充电。狄波是带着手机出去的。大约到8点半的样子,他要去接小孩放夜自修,就去开车,我则一个人到我妹妹家去看我母亲。大约到9点的样子,狄波打通了我妹妹的电话,电话是我接的。在电话里他说检察院找他了解一些事情,要晚点回来。我电话挂了就回家了。一到家我就打他的电话,但电话一直没人接。

问:当天狄波是否回家来?

答:那天狄波被检察院叫走后就一直没有回来。后来我打电话也联系不上。到了3月30日,检察院通知我去领拘留通知书,说狄波被拘留了。

问:你与叶林是否认识?

答:认识的。对叶林的情况狄波比较熟悉,我不太熟悉他。叶林是在2001年还是2002年开始与狄波打交道的。到2002年9月8日,叶林与他老婆王宁一起来我们家,他们来认我儿子做干儿子。这样我才与他们认识的。

问;你能把叶林夫妻来认干亲的情况讲一下吗?

答:好的。2002年那年,叶林与王宁已经结婚好几年了,按照平常早该有小孩了,但一直没有成功。所以叶林与狄波说起这件事,想认我们的儿子为干儿子。我当时以为是说说的。到9月8日那天,他们真的来了,还给孩子带来了一套牛仔衣服。我们招待吃的饭,饭后一起到琴湖游玩,叶林老婆带着我的儿子很开心的,还拍了很多照片,我家里还有的。

问:你能把照片拿来看看吗?

答;我包里就有2张(出示照片)。

问:这两张照片可以拿去吗?

答:可以的。

问:叶林一家来认干亲后,你们有来往吗?

答:有的。后来几年每到过年,他们都来的,给孩子带礼物和压岁钱,一直到他们自己有小孩,就来得少了。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他们经常吵着闹离婚,我们也不好掺和。我家主要是我老公与他们打交道的。叶林父亲生病和去世时,都是狄波去的,他们生小孩的时候是我和狄波一起去的。平时过年我们一家都去的,带些这里的特产送给他们。

问:你们与叶林家有经济往来吗?

答:我们家只在买房的时候向叶林借过钱,是6万元。这钱是我们付首付款的时候叶林送过来的,那一年年底我和狄波一起去还的。其他没有经济往来。

问:你以上所说的是否事实?

答:都是事实。

问:你把笔录看一下,是否与你说的一样?

答: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一样。

被调查人:张岚(手印)

2011年8月8日

调查人签名:杨大林

记录人签名:崔晓燕

2011年8月8日

3.证人方自然的证言

律师调查笔录

时间:2011年8月9日15时10分至16时05分

地点:浙江朝天门律师事务所办公室

调查人:杨大林律师     记录人:崔晓燕

被调查人:方自然  性别:男  文化程度:高中  职业:工人

单位:杭州虎丘科技有限公司

告知:我们是浙江朝天门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我是狄波的辩护人,根据《律师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你了解一些情况,希望你实事求是回答,作伪证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你听清楚了吗?

答:我听清楚了。

问:你的基本情况?

答:我叫方自然,1957年出生,汉族,现在杭州虎丘科技有限公司工作,原先在钱塘系统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工作。

问:你认识狄波吗?

答:认识的。他是我老板的好朋友。我老板叫叶林,我是公司的驾驶员。

问:你何时认识狄波的?

答:是2003年。

问:狄波与你老板的关系怎么样,你介绍一下?

答:狄波是浙江富春江大学教育技术中心的负责人,我与他认识没多久,他就去读博了。狄波与我老板叶林的关系有两层:一层是狄波作为学校的一个部门领导与叶林有业务关系。但狄波所管的事情是由很多人来定的,他没有多少权的。另一层是个人关系,他们俩属于比较好的兄弟关系。他们认识后,来往比较密切。

问:你能否举个例子?

答:他们关系密切可以有3个例子。一是叶林认狄波的儿子为干儿子。因为叶林结婚多年没有小孩,他们夫妻俩就商量好认狄波的儿子为干儿子。我知道叶林的老婆比较内向的,平时不出去的,就是这次认干儿子她去了,带去了礼物。后来她也常常与叶林一起去狄家聚聚。叶林把狄波当自己人对待的。二是叶林父亲生病住院时,狄波去浙医一院看望多次,后来叶林父亲去世了,狄波专程赶到台州去奔丧。三是叶林父亲去世后,好像是2009年的4月,叶林老婆生小孩了,狄波和他老婆一起到叶林家看望。

问:你是否知道叶林与狄波有无经济上的往来?

答:这个我不清楚。我知道的是我老板每年过年要去狄家,给狄波儿子红包。因为红包都是我去买的,里面放多少钱我就不知道了。

问:你把笔录看一下,是否与你说的一样?

答:以上笔录看过,与我说的一样。

被调查人签名:方自然(手印)

2011年8月9日

调查人签名:杨大林

记录人签名:崔晓燕

2011年8月9日

【教学提示】教师可根据本案材料,有针对性地就法庭审判阶段的辩护的各项技能让学生进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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