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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来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6.3.3 我国《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我国《行政许可法》所确立的基本原则体现在该法总则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合法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4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行政许可法》确立的行政许可的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主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来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的法定性,是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具体化,它为行政管理理念创新提供了最为广泛的依据和限制,这一原则不仅是行政许可领域,而且是政府工作的任何领域都必须贯彻始终的基本原则。

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所谓公开是指行政主体应当公开办事程序和制度,以便当事人了解和掌握,防止暗箱操作。具体而言,除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事项外,诸如许可事项的名称、内容、地点、期限、审核机关、审核程序、资格条件等都应该公开,并允许所有符合条件者提出申请;只要申请人提出请求,行政主体就应该给予答复,允许其查阅有关文件。公开的方式也可以是公告,使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乃至一般民众都能够了解;许可决定做出之后,一般都应该公之于众,并说明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以及其他理由,特别是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时更应该说明理由,以征求意见。此外,还应允许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所谓公平、公正是指行政主体对所有申请人都要一视同仁,不偏不倚。

总之,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重要原则,它要求有关行政许可的所有信息,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都应当公开,要求行政主体对所有申请人一视同仁,并且在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尽量做到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以及个体利益之间的平衡,实现公平、公正的价值目标。

3.便民、高效、服务原则

《行政许可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为了贯彻这一原则,《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行政许可法》第25、26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行政许可依法应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由一个部门受理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此外,《行政许可法》还规定了严格的期限制度、告知制度、收费制度等,(15)以消除行政主体推诿、拖拉、办事效率低下的现象,减少申请人的负担。

4.保障相对人的陈述权、申辩权和请求救济权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行政主体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告知该利害关系人。行政主体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主体在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行政主体依法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确立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信赖保护原则(16)

行政相对人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主体不得随意变更、撤销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只有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行政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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