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比较系统,如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请求法律帮助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申诉的权利等。即犯罪嫌疑人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与其相关的案件有知情权。即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要求其回避。

二、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刑事诉讼法律体系中,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规定比较系统,如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请求法律帮助的权利、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申诉的权利等。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规范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设定则应主要围绕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效果而展开,使其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基于此种出发点,可考虑在立法中“凸显对犯罪嫌疑人程序选择权和程序参与权的尊重,体现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的理念”[16],赋予犯罪嫌疑人启动监督权、案情陈述权和辩解权、监督结果知情权和回避权。

申请启动监督权与申诉控告权。在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框架之内,针对“三类案件”一般是由检察机关通知人民监督员介入监督程序,监督的启动在于检察机关。这样的监督启动方式,难以保证人民监督员介入所有可能的案件,使检察机关对被监督案件具有选择权,因此可以考虑赋予犯罪嫌疑人申请对“三类案件”予以监督的权利[17]。针对“五种情形”的案件,由于尚待有关部门对案件的真实性予以甄别,因此如果是经犯罪嫌疑人发现的“五种情形”,应规定犯罪嫌疑人具备向人民监督员予以申诉和控告的权利,由人民监督员来依法启动监督程序。

案情陈述权和辩解权。从其陈述和辩解的对象来看,不应是检察机关,而应当是人民监督员,这也是同人民监督员有权就案件事实询问犯罪嫌疑人的呼应。从陈述和辩解的内容来看,应该是案件的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对案件的认知情况。

监督结果知情权。即犯罪嫌疑人对人民监督员监督的与其相关的案件有知情权。“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意见和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并制作笔录,由犯罪嫌疑人签字。”[18]

申请回避权。回避权既是司法公正的基本要求,也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诉权。即犯罪嫌疑人对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案件公正的人民监督员,可以要求其回避。

犯罪嫌疑人的义务设定主要是一种如实告知的义务,但这种如实告知主要是针对“三类案件”和“五种情形”本身,与案件的其他情节无关。因为如果拓展犯罪嫌疑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内涵,将“违背了犯罪嫌疑人分担义务的程序性不作为义务原则,不利于犯罪嫌疑人沉默权的保障”[19]

在人民监督员的监督活动中,可能会参与到监督程序中的还有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被害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等,因此,对相关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护也是在人民监督员制度设计中不可忽视的问题。

首先是相关参与者的控告、申述权。即相关人员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自侦案件中的“五种情形”问题,使其纳入监督程序。如针对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受害人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证人针对暴力取证的情况,也可以向人民监督员反映,使其纳入法定的监督程序。

其次是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参与者,有申请回避权。如受害人对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如果人民监督员与本案的被告人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情况可能影响监督结果的,均可以要求其回避。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