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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误用辨析

时间:2022-02-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内涵和判定标准为基础,对最容易混淆的三种情况做出辨析。也就是说,一提到雷锋,人们基本上会将其与助人为乐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相联系,即它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这就是我们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内涵和判定标准出发,判定人或人群是否是中国特色社会文化载体的逻辑。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误用辨析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研究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误用辨析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之间是一种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在当代中国的现实社会生活中,这种联系是以非常复杂的状况存在的。本书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内涵和判定标准为基础,对最容易混淆的三种情况做出辨析。

1.对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归属做出辨析

有的学者从马克思主义的文化观点出发,把文化界定为“文化不是别的,它是人的本质和人的本质的对象化发展及其结果的总和”(19)。这个界定表明文化是人创造的、传承的。由于人和文化之间的这种必然的联系,不少学者认为人是文化的载体,比如费孝通先生认为“文化是流动和扩大的,有变化也有创新,个人可以是一种文化的载体,在文化的不断创新中成为变体,经个人进入集体创造成为了社会的共识,使文化有了社会性”(20)。孙显元先生认为“文化和大学文化的第四个载体是人和人的活动(行为)。这是最基本的载体……从这种意义上说,也可以认为人的脑和心是文化的物质性载体”(21)。居延安先生从文化传播学的视角出发,认为“文化的第三种载体——人类自己……人的文化载体性主要表现在世代相传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模式中……作为文化载体的符号系统、物品和人处于不断的互动之中,相互间既独立,又溶合,承担着运载和传播文化的共同任务”(22)

在这里,我们不去一一分析这些学者提出这些观点的背景,他们所提出的“人是文化的载体”属于我们此前论述的三种意义中的哪一种。我们认为,判定人是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还必须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内涵和判定标准出发。如果从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创造者、传播者这个角度出发认为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显然这里具体的个人或人群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定观念内涵之间并不存在一种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而是把文化的创造主体也扩大为承载主体了。因此,也就不能说他们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

但是,也有例外产生。如果具体的个人或人群被符号化了,即人们对具体的个人或人群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定观念内涵之间赋予了一种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那么这些特定的人或人群就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了。

我们以雷锋为例,它实际上具有多重意义,既可以指那个曾经存在的、活生生的个体,也可以指雷锋精神、雷锋形象。而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话语体系中,或在日常话语体系中,一提到雷锋,大多数人头脑中想到的是雷锋精神、雷锋形象。这已经形成了一种社会现象、社会文化,不是谁主观想改变就能改变的事实。这个意义上的雷锋已经被符号化了,是雷锋精神、雷锋形象等的符号。也就是说,一提到雷锋,人们基本上会将其与助人为乐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相联系,即它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

因此,像雷锋这样的个体和群体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而对于没有符号化的个人(或群体)人们就不会产生这种具有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因此也就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这就是我们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内涵和判定标准出发,判定人或人群是否是中国特色社会文化载体的逻辑。

2.对盛载体和媒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归属做出辨析

本书前面叙述过,有些学者是在盛载体或媒介的意义上使用文化载体的,这种情况当然也可能出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概念使用上。

无论是作为盛载体还是作为媒介的客观存在,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联系,但是它们之间的这种联系不是一一对应的指代联系,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这种指代联系被社会所广泛认同,具有社会性了。比如,作为文化盛载体的图书馆,它既可以盛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书籍,当然也可以盛载非社会主义性质的、甚至是腐朽堕落文化的书籍,图书馆本身并不会因为盛载不同的内容而使人们通过接触、认识图书馆本身,而不是内部的书刊等,认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因此,虽然学术界对文化载体的使用缺乏严格的界定,也会有一些学者在盛载体和媒介的意义上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概念,但是我们认为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讲,由于盛载体或媒介本身并不满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存在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这两条标准,因此,它们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图书馆等作为盛载体或媒介的客观存在也可能被符号化,从而和符号化了的人一样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但是,此刻这些客观存在(图书馆等)实际上已经不再是盛载体或媒介了,而是一个被转换了认识视角的、被符号化了的客观存在。比如,改革开放以来香港著名实业家霍英东先生和邵逸夫先生分别在内地的高校捐资助学,资助修建了很多图书馆,因此我们不时在一些大学可以看到“某某大学霍英东图书馆”或“某某大学邵逸夫图书馆”的大学图书馆馆名。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图书馆实际上已经被符号化了,和捐资助学的、社会主义所提倡的美好品德相联系了,所以它们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这种意义上的、符号化了的图书馆,已经不是作为盛载体或媒介的客观存在了,它们和其他符号化了的客观存在没有本质的区别。

3.对制度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归属做出辨析

庞朴先生在《文化的民族性与时代性》一书中探讨了文化的结构层次问题,并提出了以后被学术界所普遍接受的观点:“我把它(文化)划分为三个层次,就是说物的层次(物质的层次),心的层次(或叫心理的层次),中间是心和物互相结合的层次。”(23)在他的论述中,人类社会的各种制度属于心和物互相结合的层次。和庞朴先生的观点相对应,学术界提出了文化中包含制度文化层次的观点,有的学者也就由此提出了制度是文化载体的观点,并且这种观点在文化探讨中也不时会被人使用。

什么是制度?

辞海》(第六版彩图本)这样解释制度:“①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体系。如:经济制度、剥削制度。②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为准则。如:工作制度。”(24)

卢现祥主编的《西方新制度经济学》这样界定制度:“制度是人为地制定出来的、构成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约束,它由正式的约束(如:规则、法律、宪法)、非正式的约束(如:行为方式、习俗、自我施加的行为准则)和它们的实施特征所组成。”(25)

以上的解释和界定使我们基本明白了什么是制度。如果我们对制度进行归类,那么制度也属于文化的范畴,而并不属于文化以外的那部分意识,或是和意识相对应的物质的范畴。因此,以此为前提,我们发现如果认为制度是文化的载体,而制度本身就属于观念形态,那么岂不是就变成了观念形态承载观念形态了?这种逻辑显然违背了文化载体必须是客观存在的根本出发点,也违背了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的基本原理。但是,如庞朴先生的分析,制度并不是文化最内核的部分,具体的制度能够反映同处于文化范畴中但更内核的部分。因此,这些关系会形成下面一种传递样式,如图2-3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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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3 制度、文化的内核、文化载体之间的关系

文化的内核左右制度的制定,制度通过文化载体获得承载;受众通过文化载体感知、认识制度,并通过对制度的感知和分析领悟文化的内核。因此,孙显元先生认为:“制度并非文化载体,因为制度本身也属于观念形态。”(26)他提出语言和文字、器物和硬技术(人类活动的物质手段,不包括观念形态的软技术)、组织设施是属于文化范畴的制度的三个载体。

虽然我们没有分析具体的制度是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但是以上的分析表明:在文化的意义上制度不是文化的载体,因此在亚文化层面上的制度就更不可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了。制度属于文化,文化需要被承载,那么就存在制度的载体,而制度的载体同样是文化载体。由此可以得出这样的推论:制度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但是能够反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内核部分的制度,它的载体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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