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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判定标准

时间:2022-10-2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就是能够承载、传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并且能够被人们感知的客观存在。它明确界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精神文明相对应,是属于观念形态的文化。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的相对稳定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相对易变性所决定的。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判定标准_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研究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判定标准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就是能够承载、传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并且能够被人们感知的客观存在。从这一概念的界定出发来判定客观存在是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时候我们常常会有这样的困惑:有时候,有些人认为某些客观存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但是另一些人认为它们不是,那么这些客观存在究竟是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有时候,文化产品创作者创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品,去承载、传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但是受众不认同或只有部分认同,那么这些客观存在究竟是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对于这样的困惑,我们认为要判定一个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存在联系的客观存在是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必须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内涵界定出发,判定这个客观存在是否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而不能以其他的条件来判定。

1.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承载、传递必须具有对应性

这是指在当代中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特定客观存在和它所承载、传递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之间存在着一一对应的指代联系,人们只有借助于这种一一对应的指代联系,才能通过对特定客观存在的感知来认识它们所承载、传递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承载、传递必须具有对应性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本质要求所决定的。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指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其主要内容来说,同改革开放以来我们一贯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一致的。文化相对于经济政治而言。精神文明相对于物质文明而言。”(12)它明确界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与精神文明相对应,是属于观念形态的文化。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观念形态属于意识的范畴,意识不能单独存在,必须依托于一定的物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不仅要依托于一定的客观存在,而且它的特定元素还必须和具体客观存在产生一一对应的指代联系,这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才能真正被承载、被传递;否则,人们通过特定客观存在感知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就是多向的,也必然是混乱的,当什么都可以承载的时候必然是什么都承载不了。金开诚先生认为,“在文化现实中,可以说每一种观念形态都有其相应的载体”(13),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现实中也是如此。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和承载、传递它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定载体之间的一一对应的指代联系是一对多的、非排他性的,即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可以被多个不同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定载体承载;但是,一个特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定载体只能承载、传递一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而不能出现一个特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定载体承载、传递多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的情况(如图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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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特定载体和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的关系

这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的相对稳定性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相对易变性所决定的。例如,全国总工会每年都要评选出不同的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作为客观存在这些获奖者各有特点、彼此不同,但是他们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定载体承载、传递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尊重劳动、尊重创新”的观念内涵却是一样的、不变的。

2.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承载、传递必须具有社会性

这是指在当代中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定载体和它所承载、传递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之间存在的一一对应的指代联系,被当代中国的大众集体所认识和认可,在一般的社会环境下绝大多数个体不会产生认知障碍和歧义。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承载、传递必须具有社会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内在要求。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报告是这样界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为目标,发展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14)这就指明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是“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不是某一社会群体的文化,更不是某一小众甚至个体的文化。这样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形成、发展、传播,必然以具有社会共识的,也就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建立了具有社会性的承载、传递关系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为基础和前提。如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定载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特定元素的承载、传递不具有社会性,而是仅仅具有个体的主观性、随意性,那么就会在“民族的大众的”范围内造成载体承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混乱,就不可能达到在“民族的大众的”范围内准确传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目的。

例如,2009年10月15日,一则刊自《长江日报》的“90后”女生认为“白毛女应该嫁给黄世仁”的新闻忽然爆出,并且迅速引发热议。

本报讯(记者 万建辉 通讯员 黄聪)“现在大学生找工作这么难,嫁给‘黄世仁’,等手里有了钱,可以再自我奋斗,实现自己的理想,这不失为一种好的选择。当年的白毛女也可以这样规划自己的人生,可她偏要和黄世仁对着干。”

昨日,《文艺报》资深编辑、著名文艺评论家熊元义到华中师范大学汉口分校讲学,和学生探讨流行文化相关话题。熊元义提到“白毛女应该嫁给黄世仁”的观点近来在年轻人中流行,这表明人们由上世纪40年代对群众疾苦的同情,演变成而今对权钱的膜拜。

现场,“90后”女生小谢站起来说:“如果黄世仁生活在现代,家庭环境优越,可能是个外表潇洒、很风雅的人。加上有钱,为什么不能嫁给他呢?即便是年纪大一点也不要紧。”

文学院蔡姓大一女生的想法让现场一阵骚动:“如果我嫁给有钱人‘黄世仁’,可以拿他的钱捐给慈善事业,帮助有需要的人。”

对此,熊元义分析:“如果白毛女嫁给黄世仁,她会瞬间异化到另一阶层。”

华中师大文学院教授许祖华则认为,“白毛女为什么不嫁给黄世仁”的观点,是在后现代语境下提出来的。如果仅仅从文学角度看,是对特定历史时期下价值观的颠覆,是不可取的。如果仅仅从当代的生活上来说,现代“白毛女”嫁给“黄世仁”是一种个人的选择,是自由的;至于做了这种选择,是否成功幸福,谁也说不清。但他不认为大学生应该这样选择,人的生命价值尊严主要还是要靠自己创造。(15)

“白毛女”和“黄世仁”是当年的革命样板戏《白毛女》中的经典人物形象,他们分别代表两个对立的阶级,是特定的符号化的文学形象,已经成为承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特定观念内涵的载体。这一点已经被社会大众所广泛认可,具有社会性,成为人们用这两个人物形象来讨论问题的前提和基础。有人在《成都商报》以《白毛女嫁黄世仁的时代烙印》为题对这则新闻进行了评论:

“90后”女生认为“白毛女应该嫁给黄世仁”的观点,在网上引起热议。

……

不可否认,女大学生所说的“白毛女”和应嫁的“黄世仁”具有鲜明的当今时代特征:“90后”女大学生小谢的原话是“如果黄世仁生活在现代,家庭环境优越,可能是个外表潇洒、风雅的人。加上有钱,为什么不能嫁给他呢?即便是年纪大一点也不要紧”。很显然,这名女大学生将“黄世仁”定义成了成功的民营企业家,“白毛女”也是一个为一份不错的工作和安逸的生活所愁的少女;而非文学故事中有杀父之仇、阶级之恨的“白毛女”和“黄世仁”。所以,女大学生说“白毛女应嫁黄世仁”并不能简单地等同于认贼作父,丧失尊严。

与其说这一观点是对权钱的膜拜,不如说是当今就业困难、生存压力之下女大学生的现实选择。两个不同的时代,两个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的社会,加上前后并不完全一致的人物形象,产生两种生活态度是再自然不过的了。

从这个意义上说,“白毛女应嫁黄世仁”的观点,跟上世纪五十年代嫁军人,六十年代嫁工人,八十年代嫁大学生,九十年代嫁大款的婚恋流行风并无多少区别。至于一窝蜂嫁工人、嫁大学生后幸不幸福,能不能实现自身价值,这是个“鞋合不合脚只有自己知道”的问题。因此,大可不必大惊小怪。

也许有人会说,当今社会是一个自由的社会,人们可以尊重女大学生在婚恋观上的多元化选择,但“白毛女应嫁黄世仁”的观点透露出的是对权钱的膜拜,应该加以批判,因为“人的生命价值尊严主要还是要靠自己创造”。

我承认,“白毛女应嫁黄世仁”观点似乎太过现实。但嫁什么人是个人的私事,是批判不回来的。并且我相信,即便所有女大学生都想嫁“黄世仁”,但一则“黄世仁”毕竟有限,二则还要“黄世仁”愿意,因此不会造成非“黄世仁”们都打光棍的现象。

流行不过一阵风,“嫁黄世仁”恰好风吹过。社会有一双无形的手,会及时调整人们的观念。隔几年再回头看,哪里还有风的影子?(16)

“很显然,这名女大学生将‘黄世仁’定义成了成功的民营企业家,‘白毛女’也是一个为一份不错的工作和安逸的生活所愁的少女;而非文学故事中有杀父之仇、阶级之恨的‘白毛女’和‘黄世仁’。”(17)他的这个评论就是脱离了作为特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白毛女”和“黄世仁”的社会性文化符号意义来进行的。这样的评论背离了已有的社会性界定,是标新立异的自我界定,它会造成受众对“白毛女”和“黄世仁”文化符号认识的混乱,既不利于把问题争论清楚,同时也损害了这两个艺术形象作为文化载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传递。

要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的承载、传递必须具有社会性,就可能会有以下两种情况产生:

第一种,文化产品创作者创作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产品,去承载、传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但是受众不认同或只有部分认同,那么就意味着这些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社会性没有得到实现或者充分实现,因此无论创作者的主观意愿如何,这些所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都不是真正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比如,以前我国文化界树立的“高、大、全”的英雄形象,在今天已经不被人们所广泛认可,那么这些英雄形象就不可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

第二种,受众否定了传播者提供的特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而选择了传播者没有提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来承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也只能从社会性要求出发,肯定受众的选择,尊重受众的意愿。现实的例子是,大众在对主流媒体所塑造的种种模范产生审美疲劳的时候,令主流媒体无所适从的时候,大众却选择了《士兵突击》中的许三多(18)这个人物来寄托自己对奋斗、执着等精神的渴求。

总之,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存在联系的客观存在只有同时具备上述两个基本条件才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载体;不能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我们就不能把它们看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

必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存在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也是我们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从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存在着其他相关联系的客观存在中区分出来的根本标准。本书前面已经叙述过,有些学者是在盛载体或媒介的意义上使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概念的。无论是作为盛载体还是作为媒介的客观存在都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生着这样或那样的关系,但是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不是一一对应的指代关系,当然也就更谈不上这种指代关系被社会成员所广泛认同,具有社会性了。因此,它们就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由此可以看出,必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存在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这两条标准,也有助于我们把极具迷惑性的盛载体或媒介意义上的客观存在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区分开来。

当然,必须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观念内涵存在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也是两个相对的条件。这是因为中国幅员辽阔,存在着不同的地域文化;而且当代中国社会阶层复杂,存在着不同的阶层文化。在这种情况下,在能够统摄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主流文化语境中,“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的标准比较好掌握。但是,当地域文化、阶层文化纵横交织,对于同一客观存在完全可能出现相异、相悖的看法的文化环境中,这一问题就变得复杂了。因为完全可能出现在某一地域、某一阶层,这一客观存在可能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的条件,但是到了其他地域、其他阶层就不符合“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的标准了。对于这一问题,我们认为要坚持客观标准的绝对性与相对性的统一的标准。客观存在的文化含义本身就是历史的、地域的,这是不可改变的客观事实。因此,我们在使用“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的标准的时候,一定要考虑客观存在所处的文化环境,即地域的、阶层的文化环境,只要在特定的文化范围内满足“对应性的、社会性的指代联系”的标准,它就是这一文化环境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载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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