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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与政策规定

时间:2022-10-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浙江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的地域实际情况,也就社会保险登记问题相应提出了补充意见.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浙江省境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个人)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体范围包括:(1)城镇(
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与政策规定_社会保险实验教材

(一)社会保险登记的法律规定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这是现阶段我国社会保险登记的主要法律依据,而浙江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的文件精神,结合浙江省的地域实际情况,也就社会保险登记问题相应提出了补充意见.

1.参保登记范围

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浙江省境内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个人)必须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具体范围包括:

(1)城镇(建制镇及以上)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

(2)国家机关;

(3)社会团体;

(4)事业单位;

(5)民办非企业单位;

(6)在城镇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

(7)城镇自由职业者.

凡属于上述规定范围内的缴费单位(个人),均按以下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在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各项社会保险统一登记.各项社会保险不在同一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的缴费单位(包括参加人事部门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单位),均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养老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一式多份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发放登记证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审核后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向办理其他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劳动监察机构发送.鉴于浙江省社会保险未实行统一管理的实际,各地可采取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有关单位参加、联合办公、统一登记的方式,为缴费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提供方便.

原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的企业及其集体单位,以法人单位(或分支机构)为登记单位,到浙江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一式多份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在杭的省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含部属)统一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已参加省级统筹试点的省部属企业以及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在杭省部属企业,也到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社会保险登记,领取登记证.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在杭省部属企业、事业等用人单位,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参保登记内容

社会保险登记的内容包括:①单位名称、统一代码、单位住所;②工商登记执照或批准成立信息、税务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信息;③单位性质、隶属关系、主管机关;④开户银行及账号;⑤经办社会保险人员信息;⑥参加社会保险项目、时间、参保机构;⑦用人单位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及负责人等.

城镇个体工商户到工商登记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工商营业执照、户主的身份证等有关证件、资料,如实填写《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表》.对城镇个体工商户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城镇自由职业者到户口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提供其户口本、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和资料,如实填写《城镇自由职业者社会保险登记表》.对城镇自由职业者填写的社会保险登记表和提供的各种证件、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登记证可不予发给.

社会保险登记是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全面实施社会保险登记制度,抓紧规范社会保险登记的受理、审核,加强监督检查,保证社会保险登记不留死角,确保所有应参保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

(二)社会保险登记的对象范围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政策的规定,因社会保险各险种的覆盖范围不同,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对象也有所不同.具体而言,它们分别是:

基本养老保险的登记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手续.

基本医疗保险的登记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另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等,也应按规定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失业保险的登记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失业保险参保范围的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等,也应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手续.

工伤保险的登记范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应按规定办理工伤保险登记手续.

生育保险的登记范围: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另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也应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三)社会保险登记的时限要求

1.社会保险登记时限

从事生产经营的参保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非生产经营性单位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应当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对参保单位填报的社会保险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受理,并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社会保险手册(社会保险卡).

2.社会保险变更时限

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应当按规定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有关机关批准可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手续.

3.社会保险注销时限

参保单位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以及整体异地搬迁等情形,依法终止社会保险缴费义务时,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参保单位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宣布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参保单位因住所变动或生产、经营地址变动而涉及改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应当自上述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缴销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并向迁达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换证或遗失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参保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一般1~2年)办理验证或换证手续.

参保单位遗失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应当及时向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及时申请补办社会保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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