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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政策规定

时间:2022-03-2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2)《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5号);(3)《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社会保险个人账户的政策规定_社会保险实验教材

(一)国家相关政策法规

(1)《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

(2)《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1〕5号);

(3)《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

(5)《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

(6)《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7)《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

(8)《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

(9)《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管理规定的通知》(劳社部函〔2000〕4号);

(10)《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主席令第35号),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11)《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

(二)个人账户管理

1.个人账户的建立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职工建立或补建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记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从企业缴费中划转记入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及上述两部分的利息金额.个人账户的建立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由工资发放单位向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个人的工资收入等基础数据.个人账户建立时间从各地按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个人账户时开始;之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参加工作当月起建立个人账户.1998年1月1日后才建立个人账户的单位,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从1998年1月1日起开始按个人缴费工资的11%记账外,对1996年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还应至少包括1996年、1997年两年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对1996年、1997年参加工作的职工,个人账户储存额应包括自参加工作之月到1997年底的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职工本人一般以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为个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记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新招职工(包括研究生、大学生、大中专毕业生等)以起薪当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从第二年起,按上一年实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个人账户的储存额按“养老保险基金记账利率”计算利息.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的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划入个人账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账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2.个人账户的计息方法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方法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办发〔1997〕116号)的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有两种:年度计算法和月积数计算法.

①年度计算法.即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每个缴费年度结束以后按年度计算(以上年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1+本年记账利率)+个人账户本年记账金额×(1+本年记

      账利率×1.083×1/2)

式中:1.083是为使“年度计算法”的计算结果在相同条件下与“月积数计算法”计算结果一致而设置的调节系数.

②月积数法.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按月计算(以上月职工工资收入为缴费工资基数记账时适用此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至本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上年底止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1+本年记账利率)+本年记账额本金+本年记账额利息

式中:本年记账额利息=本年记账月积数×本年记账利率×1/12;本年记账月积数=月份记账额×(12-n+1)],n为本年各记账月份,且1≤n≤12.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计息方法

医疗保险的个人账户金额的计息办法参照同期银行的活期利率.

3.个人账户的转移

(1)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根据《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转移的内容如下:

①职工在同一统筹地区内流动时,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②职工跨统筹地区流动时,2010年1月1日后,参保人需要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储存额.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和基金的转移手续时,转移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

(2)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转移

根据《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91号)的规定,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并参加新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新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通知原就业地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手续,不再享受原就业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建立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原则上随其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划转,个人账户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部分和单位缴费划入部分)通过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移.

4.个人账户的支付与继承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与继承要根据退休人员的情况来确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会根据退休年龄按月支付;退休人员死亡、失踪的,可由其继承人领取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合计;转外国国籍的个人缴费未领取的本息,由本人一次性领取.

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支付与继承也要根据参保人的不同情况来确定.参保人发生疾病,可以使用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医疗费用;参保人发生死亡和失踪等情况,可以由继承人领取个人账户余额,没有继承人的,则按规定将余额并入统筹基金;转国外国籍的个人账户本息可以一次性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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