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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的产生

时间:2022-03-1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德国这三部社会保障法中体现的重要原则包括: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以交费作为享受保险待遇条件的原则;保险费用多方负担的原则。由俾斯麦创建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工薪收入者来说,免受了经济状况调查的查问与济贫院的奚落与冷遇,同时,由雇主、雇员共同出资和国家资助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既符合劳动者利益,对雇主也有好处,对国家来说,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社会保险的产生_社会保障概论

2.2.2 形成阶段:社会保险的产生

19世纪80年代至20世纪初,社会保障的发展进入质的飞跃阶段,其标志是作为社会保障的基本项目——社会保险的出台和实施。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社会保险的国家。

19世纪中叶,德国正处于“铁血宰相”俾斯麦时期。当时的德意志帝国,经历了丹麦战争、普奥战争、普法战争、王朝战争等国内外一系列战争,民众备受战争和贫穷之苦,社会矛盾十分尖锐,工人运动普遍高涨。为了取得对内对外改革的成功,继续加快国内经济建设,并扩大殖民势力,以取得在欧洲的霸主地位,俾斯麦采取“胡萝卜加大棒”政策,于1878年颁布《反社会党人非常法》,对社会民主党和工人运动进行血腥镇压,同时,也希望通过社会保险立法来安抚工人以缓和劳资矛盾。在“社会改革”的旗号下,经宰相俾斯麦的倡议,德国威廉一世颁布了皇帝诏书,即著名的《黄金诏书》,这一诏书被视为德国社会保障的“大宪章”,其中声明:工人在患病、发生事故伤残和老年经济困难时应该受到保障,他们有权要求救济,工人保障应由工人自行管理,由此而引发了德国社会保险的立法。1883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疾病保险法》,接着在1884年颁布《工伤事故保险法》,1889年又出台《老年、残废、死亡保险法》。德国这三部社会保障法中体现的重要原则包括: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以交费作为享受保险待遇条件的原则;保险费用多方负担的原则。由俾斯麦创建的社会保险制度,对工薪收入者来说,免受了经济状况调查的查问与济贫院的奚落与冷遇,同时,由雇主、雇员共同出资和国家资助而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制度,既符合劳动者利益,对雇主也有好处,对国家来说,也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的发展。

进入20世纪以后,德国从各方面又开始对社会保险制度进行完善。1911年7月颁布《帝国保险法》,由此前颁布的六项法规组成,1911年12月制定并颁布《雇员保险法》,1912年7月还制定并颁布了《职业介绍法》和《失业保险法》,自此,德国构建了当时世界上较为完备的社会保险制度。德国通过社会保险制度创新,使社会保险在全社会范围内推行,使社会保险第一次确立为正式的公共社会保障计划,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矫正市场缺陷所引致的社会贫困化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为产业工人提供稳定的抵御风险的潜在收入,缓解了劳资冲突,真正发挥了社会安全网的作用,也为以后各工业国家建立和发展社会保险制度提供了范例。

继德国之后,西欧和北欧各国,如丹麦、挪威、芬兰、意大利、英国、法国、奥地利、荷兰、瑞士、瑞典、比利时等国,都先后建立了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体系,实施工伤、疾病、养老和失业保险等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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