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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历史上用过哪些真理标准

时间:2022-09-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但这个比喻不加以具体说明不能说明真理和虚伪的检验标准是真理本身。中国历史上的这种认识是否正确暂且不说,但既然史书上有这么多记载,说明中国古代确实曾经用过 “獬豸角触”的真理标准。这个标准至今人们还取它 “独角”的含义来比喻真理的标准只有一个。采用这种 “标准”时,法院主持裁判仪式并检查考验结果。众言淆乱由封建帝王来决断,封建帝王的权又认为是神授的,最终 “真理的标准”还是神力标准。

真理的标准问题在马克思出生前就有人曾经提出。欧洲最早提出真理标准问题的是赫拉克利特(约公元前530年—前470年)。中国墨子提出的 “当”标准、“利天下为之”标准、“三表”标准就比马克思提出的真理标准约早2200多年。马克思说:“真理是它自己和虚伪的试金石。”但这个比喻不加以具体说明不能说明真理和虚伪的检验标准是真理本身。试金石既不是金子 (真理)的标准,也不是非金子 (虚伪)的标准。金子的标准是试金石上的金子 (金痕),而不是试金石本身。他提出的理论标准也只是检验理论反映的真理标准,而检验真理并不只是检验理论反映的真理。

关于过去认识的真理标准,我们从中外社会实践中所用过的和欧洲哲学理论文章中所概述的,就归纳出几十种标准。

(1)中外社会实践用过的真理标准。

①獬豸角触标准。

“獬豸”,传说中的独角兽,一说神羊。说这种异兽能分辨是非曲直,也就是现代人说的能分辨真理和错误,所以,在解决纠纷时,就用它去触。触到的人就是有错的人。这个说法很多中国史籍都有记载。《春秋》上说:五帝时代,舜的佐臣皋陶掌管刑狱,他用一只角的羊来断案。谁有理谁没有理让羊用独角去触。触到谁就认为谁有罪。《墨子》上说:春秋时,齐国的国君齐庄君手下有一臣之子王里国、中里徼争讼三年也结不了案。他想把两人杀了,又怕杀了无罪的人;想把两人赦免了,又怕赦免了有罪的人。没办法,他叫两人到神社前缔约,由羊来触断。两人许诺,歃血盟誓。王里国判辞读完无事。中里徼判辞还未读到一半,“羊起而触之,折其脚”。《汉书·司马相如传上》称:“弄獬廌。”《史记》作 “獬豸”。《后汉书、舆服志》上说:“法冠,执法者服之……或谓之獬豸冠。獬豸,神羊,能别曲直,楚王尝获之,故以为冠。”《初学记·职官部》上说:“汉官仪曰,御史四人,皆法冠,一名柱后,一名獬豸。獬豸,兽名,知人曲直。”故御史别称为 “獬史”。

中国历史上的这种认识是否正确暂且不说,但既然史书上有这么多记载,说明中国古代确实曾经用过 “獬豸角触”的真理标准。这个标准至今人们还取它 “独角”的含义来比喻真理的标准只有一个。在今天中国的有些法院门口,就摆放着这样的独角兽,象征法院依法 (标准)独断案件的意义。在民间,人们把它描绘成狮头龙身牛蹄的神兽或尖牙利爪的怪物。还传说龙生九子的第四子狴犴也具有这样的功能 (狴犴的雕像形状比獬豸多羽翼)。

②神力标准。

神力标准,是神明裁判假借 “神的力量”作为检验的标准,证明诉讼当事人有罪无罪和社会实践中是真是假、善意恶意的一种潜在标准。这种标准的运用,在古代奴隶制国家中,中世纪司法审判中非常盛行。它是唯心主义裁判方法中使用的一种标准。这种标准在一些法律文献,如 《汉穆拉比法典》和 《罗斯真理》中均有规定。这种标准的运用,就是在神明裁判中对诉讼双方进行各种考验,包括火的考验、水的考验、决斗等。例如:火的考验,即令诉讼者双方在一定的时间内把烧红的铁拿在手中,或从烧红的铁上踩过,或从盛满沸水的锅中取出某种物体。如果哪方不敢接受考验,就视为败诉;如果双方接受考验,过一定时期,受考验者如伤口愈合,无罪;如未愈合,则为有罪。水的考验,即把受考验者双手捆起抛入河中,不被淹死则无罪。诉讼双方在决斗中,胜者无罪,败者有罪。采用这种 “标准”时,法院主持裁判仪式并检查考验结果。西欧在12—13世纪时废除。但作为一种古代社会的残余,一直存在到18世纪下半期。13世纪以后,神力标准出现一种宣誓的形式,就是让当事人发誓。比如,“我做了这件坏事就遭天打五雷轰”或 “永世永代做牛做马”等。这种宣誓形式在封建迷信盛行的时代,还是很奏效的。因为当时的人都相信鬼神,认为发誓都能灵验。所以,就算犯死罪的人他也愿招供、去死,也不愿发这样的誓。因为他们认为死后还有来生,来生做什么也比天打五雷轰和永世永代做牛做马强。

实际上,拈阄、占卜、赌博、宗教神学、上帝旨意、君权神授、神权政治等这些凡是假借神力,而由人来执行的形式,都潜在着运用一种虚构的标准——神力。神力标准的形式,中国西汉时的扬雄说过:“万物纷错,则悬诸天;众言淆乱,则折诸圣。”“圣”指圣人,即指封建帝王。众言淆乱由封建帝王来决断,封建帝王的权又认为是神授的,最终 “真理的标准”还是神力标准。

③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标准。

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标准,是西汉董仲舒提出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主张后,受汉武帝的采纳逐步以孔孟思想为中国社会正统思想形成的。尊孔子为 “万世师表”,就是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之表。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之表,就是以孔子的是非为是非标准,即以孔子的 “真理”为真理标准。

孔子是中国春秋末期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儒家的创始人。先世是宋国的贵族,少 “贫且贱”,长大后做过 “委吏”(司会计)和 “乘田”(管畜牧)等事。学无常师,相传曾问礼于老聃,学乐于苌弘,学琴于师襄。聚徒讲学,从事政治活动。到五十岁时由鲁国中都宰升任司冠,摄行相事。后又曾周游宋、卫、陈、蔡、齐、楚等国,自称: “如有用我者,吾其为东周乎?”终不见用。晚年致力于教育,整理 《诗》《书》等古代文献,并把鲁史官所记 《春秋》加以删修,成为中国第一部编年体的历史著作。弟子相传先后三千人,其中著名的有七十余人。孔子曾宣传 “中庸”之道,“仁”的学说。提出 “中庸”之道和 “仁”是人们所作所为的标准的观点。认为 “仁”即 “爱人”。提出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等论点,即所谓 “忠恕”之道。但“仁”的执行要以 “礼”为规范。他说:“克己复礼为仁。”实际上,孔子当时提倡的 “仁”,不可能是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 “人”,而是以维护贵族等级秩序为目的的 “仁”。在世界观上,孔子对殷周以来的鬼神宗教迷信采取存疑态度,认为 “未知生,焉知死”,“未能事人,焉能事鬼”。但仍强调“不知命,无以为君子也”。在认识论和教育思想方面,注重 “学”与 “思”的结合,提出了 “学而不思则罔,思而不学则殆”和 “温故而知新”等命题。首创私人讲学的风气,主张 “有教无类”,因材施教,并有 “学而不厌,诲人不倦”的精神。但鄙视 “学稼,学圃”。强调 “君子学道则爱人,小人学道则易使也。”政治上提出 “正名”的主张,认为 “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都应 “实副其名”。在维护贵族统治的基础上提倡德治和教化,反对苛政和任意刑杀,并提出 “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论点 (见 《辞海》“孔子”条)。自汉以后,汉武帝独尊儒术,孔子学说成为两千余年中国封建文化的正统,影响极大。封建统治者一直把他尊为圣人。孔子的思想观点,两千多年来一直受到推崇,把他认为是的为是,非的为非。所以,孔子的思想观点也就成了受推崇的 “万世师表”,即真理的标准。很多地方建有孔庙,把孔子当作神来顶礼膜拜。

④礼为标准。

“礼”作为人的行为标准,即真理的标准,有 《礼记》为证。《礼记》一开始的 《曲礼上》篇就说道:“夫礼者,所以定亲疏,决嫌疑,别同异,明是非也。礼,不妄说人,不辞费。礼不逾节,不侵侮,不好狎。修身践言,谓之善行。行修言道,礼之质也。” “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辩讼,非礼不决……”《礼记》说,礼是检验真理,也是检验真理的标准。

⑤官位标准。

官位标准,实际指的就是以官位来作标准,以长官的意志为标准。官位标准的实质就是官本主义。官本主义的实质就是以官为本。以官为本的实质就是以官为标准。中央编译局副局长、中国政府创新研究中心主任俞可平在 《什么造成社会官本文化》一文中说:“官本的实质:只要拥有权力就意味着拥有社会资源。表现之一:社会等级体系建立在权力本位之上。表现之二:官越大社会荣誉越高。表现之三:什么样级别官员都享受什么样的资源配置。表现之四:不同官爵有用来衬托官员威严的不同礼仪。表现之五:每级特权分布在社会各个重要领域。表现之六:谁的权力大谁的学问和道德就高。”文中提出:“民主和法治是破解官本主义的唯一途径。”其实 “官本”的实质是以官为本。以官为本的实质是以官为标准。因为本是标准,以官为本也就是以官为标准。破解官本主义的唯一途径不是什么 “民主和法治”,而是否定官本标准,坚持真理标准。民主和法治也应以真理为标准。不以真理为标准的民主与法治比什么都有害。在中国,过去是以官为本,而不是以民为本。所以,民不可告官,官说了算。民只能以官为标准,官只能以大官为标准。官位标准与君权神授标准有所不同,但官位标准有的还是认为是神授标准。官位标准的表现形式是:“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官位标准是以长官的意志为标准,以领袖的话为标准。1989年制定了第一部 《行政诉讼法》之后,中国才改变了民不可告官的局面;否定了 “以官为本”的 “官位真理标准”。但理论上官位标准还没有被全面认识,从党和政府的创新来说,还有待完善这方面的创新。

⑥以 “经”为标准。

“经”包括两个含义,一个作 “常道”“规范”“经脉”“经络”讲解的 “经”;一个作经书理解的 《经》。《礼记·中庸》中说:“凡为天下国家有九经。”《孟子·尽心下》说:“君子反经而已矣;经正则庶民兴。”意为 “经”是常道、规范,即规律标准。

作为经书解释的 《经》指的是历来被尊崇为典范的著作或宗教的典籍等。如 《道德经》《古兰经》《圣经》《金刚经》等。这些书籍上讲的,实际就是宗教用来作他们的 “真理”的标准。历史上,以 “经”为标准最具影响的是以 《圣经》为真理的标准和真理的规范。有一位教会里最有权势的主教名叫奥古斯丁 (354年—430年)说:“只有 《旧约》所承认的才能承认,因为这一典籍具有重大意义,远胜于人类智慧的一切力量。”又有一位基督教主教名叫德尔图良 (大约150年—230年)也狂妄宣称:“在基督之后,我们不需要任何求知欲,不需要任何研究。”他说:“除了基督教,其他异端无权成立。”“上帝之子死了,虽然是不合理的,但却是可信的;埋葬了,又复活了,虽然是不可能的,但却是可肯定的。”他著有 《辨惑篇》《论异端无权成立》《论灵魂》等宗教著作。这种把《圣经》当真理标准的人把一切同 《圣经》相矛盾的观点都宣布为异端而加以迫害。

⑦公决标准。

“公决”,又称 “集体决定”。集体决定的做法是在遇到争议的问题上通过参与集体的人用投票决定的方法来决定争端,得票多者为胜。这种标准由于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公平、公正、公开性,至今世界各国还在采用。

⑧中庸之道标准。

中庸思想在 《系辞传下》中就被提出:“柔之为道不利远者,其要无咎,其用柔中也。”意思是为避免灾难,需坚守柔顺与中庸的原则。中庸是儒家的伦理思想,指处理事情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的态度,儒家认为是最高的道德标准。亚里士多德也持 “处于两个极端之间”的这种观点。他认为人的一切行为都有过度、不及和适中三种状态,过度和不及是恶行的特征,只有中庸才是美德的特征、道德的标准。如:勇敢位于懦怯和鲁莽之间,节制位于纵欲放荡和冷淡无情之间。因此,勇敢和节制是美德。

亚里士多德把中庸标准运用到社会政治领域,肯定大贫大富是不好的,中等财富才是最好的,认为国家应该由拥有适度财产的中等阶级来统治。

⑨“三表”标准。

“三表”亦称 “三表法”“三表仪法”,是墨子关于认识论的术语。墨子认为认识和判断是非真伪,即检验真理必须 “言必立仪”,言论必须立有标准。言论没有标准,不能判定是非真伪。那么,什么是判定是非真伪的标准呢?墨翟认为:“言必有三表。”即有三个标准,就是 “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的三表。“有本之者”,即 “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就是要有历史根据;“有原之者”,即 “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就是要符合人民的感觉经验;“有用之者”,即 “废 (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就是要符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见 《墨子·非命上》)

⑩“效验”“证验”标准。

“效”,《墨子·小取》中说:“效也者,为之法也。”即 《墨经》中的逻辑术语,相当于推理法则。其含义是:一类事物的法则,可适用于此一类之任何个体。《墨子·经下》:“一法者之相与也近。”意为:按照同一法则 (规律)做,必能得出同样的结果。《墨子·经上》:“法,所若而然也。”例如,依据画圆的法则,即把脑中圆的概念用圆规画出来,则皆成为圆形。《墨子·小取》:“故中效则是也,不中效则非也。”即推理合乎法则、效用的是正确的,不合乎法则、效用的是错误的。

“效验”“证验”标准是东汉唯物主义哲学理论家王充提出来的。他认为 “效验”和 “证验”是检验知识可靠性的标准,以此肯定汉代文化进步,批判了今不如古的复古主义。还大胆的写出 《问孔》和 《刺孟》等文章,反对把儒家的经典变成教条,并揭露孔子、孟子某些自相矛盾的论点。他说:“道家论自然,不知验事物以检其言行,故自然之说未见信也。”(《论衡·自然》)

“效验”“证验”标准,实际就是用检验真理的方法、过程、活动作检验真理的标准。韩非提出的 “参验”也属于效验、证验。“参”,就是考察、比较。“验”,就是验证。“参验”,就是考察、比较、验证的意思。《庄子·天下》:“以参为验。”《楚辞·九章》:“参验以考实。”韩非提出系统的检验真理的唯物主义参验论。他说:“循名实而定是非,因参验而审言辞。”主张名实相符的原则和根据检验的结果判定、审查人们言行的是非真伪。检验真理的标准是实际功用。他说:“听其言必责其用,观其行必求其功。”并指出:“无参验而必之者,愚也。”(《韩非子》)就是未经检验的言辞和学说就加以肯定或否定,就运用,这是愚蠢的。效验、证验、参验,并不要求按检验的理论去做。但效验、证验和参验都是方法、手段而不是真理的标准。真理的标准,是效验、证验和参验的标准。而不是颠倒过来,效验、证验、参验是真理的标准。

正义、道德标准。

正义和道德作为行为的标准,我们已经说过,行为的标准就是真理的标准。很多人是赞成的。中国汉代的董仲舒在 《春秋繁露》中说:“以仁安人,以义正我。”现代桥梁专家茅以升说:“道德是人们行为的规范和准则,是有客观是非,善恶标准的。它是不成文的法律,但又不同于法律。它主要靠教育,靠公共舆论,靠人们的自觉认识。”英国的葛德文在 《政治正义论》中说:“一个人对于另一个人的行为的真正标准是正义。”“正义这个原则本身要求产生最大限度的快乐或幸福。”原则就是标准。葛德文还说:“正义是一个最具有普遍性的原则,它在一切可能影响人类幸福的事情上都规定出一种明确的行动方式。”“在一切正义的原则当中,对于人类道德上的公正是最带实质性的。”“对于一个理性的动物来说,只能有一个行为的准则,那就是正义;只能有一种决定这个准则的方式,那就是运用自己的智力。”英国的罗素说: “道德准则不应当是使人类本能的幸福无法实现的准则。”(《我的信仰·真与爱》,第27页)雪莱说:“当一个成为产生或传播幸福的工具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的最有效工具性的原则,就叫做道德。”(《关于道德观念的思辨》,载 《雪莱政治论文选》,第124页)美国的爱因斯坦也说:“我认为今天人们道德准则的可怕败坏,来源于我们生活中的机械化和非人性化——科学技术和智力发展的可悲的副产品。”(《爱因斯坦通信选》,第61页)

关于道德标准,德国哲学家康德归纳得很具体,他认为 “任何人在任何时间地点,以及在任何条件下,都必须遵守一种意志或行动的准则,这种准则同时也永远能够成为所有人都应奉行的 ‘普遍的立法原则’或普遍的道德规范。康德把这种 ‘无条件的’行为原则叫做 ‘绝对命令’(德文的意译,一译 ‘无待命令’或 ‘无上命令’)。康德认为执行这一命令人人有责,这也就是道德”。(《辞海》,第1174页)

“法”标准。

以法为真理标准,在上述 “‘效验’标准”中已经提到。“法”的定义很广,有方法、办法、标准、规范、准则、原理、法则、规律、效法、法律等的含义。但归纳起来,可以划分出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法是事物的原理、原则、法则,即可效法的,可作表率的事物规律;另一层意思是:法是通过去掉不公平、不公正后留下来可作为法律让人们遵照执行的规定。现在世界各国以法律为断案的标准,就是以法律为判定谁有理,谁没有理的真理标准。

1973年中国长沙马王堆3号汉墓出土的战国佚书 《经法》论述了 “道”和 “法”的关系,提出“道生法”说,强调法治,主张 “是非有分,以法断之”,“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据”和 “准绳”都是标准。前一个是以事实为反映的标准,用事实作标准来检验反映是不是符合事实。后一个是以法律 (即人们认为是正确处理案件的真理)为标准,用法律作标准来检验反映符不符合法律。以法律来作标准把真理和错误判给各自的拥有者。

“当”“符合”标准。

“当”为真理的标准,是墨子 《墨经》中提出来的。 《墨经》认为: “辩,争彼也。辩胜,当也。”“辩也者,或谓之是,或谓之非,当胜者也。”即结论必须符合实际才为真,与之相反、矛盾则必为假。“当”还有宜、然等意思,即反映符合被反映;理论符合现实。

“符合”为标准有许多出处,最具权威的,以唯物主义标准来确定的是列宁说的 “马克思认为理论符合于现实是理论的唯一标准”(《列宁选集》第1卷,第30页)。除此之外,欧文说过:“真理的唯一可靠的标准就是永远自相符合。不论从哪个角度来看,也不论怎样比较,真理总是始终如一的。谬论就经不起这种考察和比较,因为它总是导致荒谬的结论的。”(《新社会观或论人类性格的形成之原理及其应用》)列宁讲的 “符合于现实”,欧文讲的 “永远自相符合”都指的是理论与被理论的现实相符合。

“符合”一词,中国汉语的意思是两半合在一起,单独的一半不能成为 “符”,也不能成为“合”。中国古代的鱼符和虎符就产生和证明了这个词。“符合”为真理标准,指的是人的意识反映与被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反映与被反映的客观事物及其规律相符合,就是正确,也就是真理。

“实践是真理的标准”,是培根、列宁、车尔尼雪夫斯基和毛泽东等人提出并坚持的。列宁说:“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列宁选集》第4卷,第453页)毛泽东在 《实践论》一文中说:“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社会的实践”,“实践是真理的标准”。在 《新民主主义论》一文中说:“真理只有一个,而究竟谁发现真理,不依靠主观的夸张,而依靠客观的实践。只有千百万人民的革命实践,才是检验真理的尺度。”“1963年,毛泽东在修改一篇论战文章时,亲笔加上了 ‘社会唯一标准’这句话,确认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的唯一性。”(《中国当代哲学》,第245页)毛泽东还说过:“理论与实践的统一,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道、理、规律标准。

以道、理、规律作真理标准,是一致的。《系辞传》说:“易与天地准,故能弥纶天地之道。”“易”在古语中有辩证之意,意思就是辩证以天地之间的大道作为标准,这样才能包容天地之间的一切道理,并使其条理化。以道、理、规律为标准,实际就是以事物的联系和联系结果作真理标准。因为道、理、规律讲的都是事物的联系和联系结果。以道、理、规律作真理标准,是中国哲学理论从古至今都提倡的原则。荀子说:“道者,古今之正权也。离道而内自择,则不知祸福之所托。”(《正名》)古代提倡的 “道德品质”“道德规范”指的就是以道为标准;说话办事要 “讲理” “依理而行”,就是以理为标准;如今的 “遵守 ‘规则’”“按规律办事”指的都是以规律为人的行为的真理标准。

权力标准。

历史上权力标准体现在神权、族权、夫权、财产权和政权上。神权是迷信的神力标准;族权是宗法制度下族长对家族的支配权力,或家长对家庭成员的支配权力;夫权是旧社会丈夫支配妻子的权力;财产权是指用拥有的财产作支配他人行为的权力;政权是用拥有的经办政治事务的权力支配他人的权力。权力标准的特点是以符合权力的为真理,违反权力的为错误。坚持 “强力真理论”的尼采认为:“真理的标准就在于提高权力感。”马基雅弗利认为:“以国家的利益为政治行为的唯一准则,以权力作为国家和法的基础;主张统治者为达到目的,可以不择手段,外交上只要有实力,不必遵守道义和诺言。”

潜规则标准。

潜规则标准,即潜规则。“潜规则”并不是绝对的贬义词。潜规则是不能公开的、见不得人的、不敢公开的标准。潜规则在保护合理的政党、政府、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机密、秘密和个人隐私时它是正确的真理。“潜规则”只有在违法乱纪、欺上压下时才有贬义。

阶级和阶级斗争标准。

阶级标准,是无产阶级革命家们提出来的。他们认为只有无产阶级才有真理,资产阶级没有真理,“什么阶级说什么话”,“各种思想无不打上阶级的烙印”。因此,只要 “以阶级斗争为纲”,用阶级和阶级斗争为标准就可以肯定真理和错误。这种标准在中国 “文革”中运用得特别广泛。“改革开放”前就是把真理和错误矛盾、社会的一切矛盾上升为阶级矛盾,用调整阶级矛盾来调整一切社会矛盾。在这种调整阶级矛盾中,就是用阶级为真理标准。以为无产阶级就是真理的标准。在用阶级为真理标准中,同时运用阶级斗争的实践为真理标准。毛泽东就认为实践是真理的唯一标准。而阶级斗争就是他认为的实践。因此,他的 “阶级斗争”就是他的真理标准。在他的 “阶级斗争总纲”下,什么实践都统统以阶级斗争实践为标准。

经验标准。

经验标准,就是以经过验证和符合经验的为标准。“经验”,《辞海》认为是 “由实践得来的知识或技能”。实际上,经验的本质就是通过检验。什么东西通过检验,什么东西就是经验。这点不能含糊。“所有知识都来自经验”的观点是正确的。经验,在认识论上指感性认识。感性认识就是通过感觉得来的认识。它是人们在实践过程中通过自己的肉体感官 (眼、耳、鼻、舌、身)直接接触客观外界而获得的对各种事物的表面现象的初步认识。因为所有的知识都来自思维。而思维就是理性的分析、归纳、演绎、逻辑证明的实践检验。所以,凡经过思维的都是经验。列宁否认思想是物质,当然否认思想是实践,因为实践不可能是非物质的实践。康德认为,“在认识世界时,理性的合法运用就是实践的范围”。但他根本不把思维看成实践。不把检验真理的思维看成实践和检验,也就不把得到知识的思维反映看成实践和经验。由此错误,他把实践、经验、理性分割开来,产生了非实践、非理性、非经验的唯心主义 “先天综合判断”论。这就是康德不理解思维就是实践、检验和经验而成为唯心主义的根本原因。爱因斯坦根据开普勒发现行星运动三定律说:“开普勒的惊人成就,是证实了下面这条真理的一个特别美妙的例子,这条真理是:知识不能单从经验中得出,而只能从理智的发明同观察到的事实两者的比较中得出。”按爱因斯坦的说法,“理智的发明”“观察到的事实”和 “两者的比较”不是经验。实际上,“经验”包含理性思维的实践和观察实践的范畴,还有 “经过验证”的含义。所以,任何正确知识的得来,都经过哲学理性认识的实践经验。用经验作真理的标准,也就是用经过哲学的理性思维实践得到的认识经验作真理的标准。

真理和实事求是标准。

真理标准和实事求是标准,就是用中国传统哲学原理的真理作真理的标准。用中国哲学原理的真理作真理的标准,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所坚持的普遍原则。并且,许多论述真理标准的论断,也反映了这个标准的本质。有本叫 《论辩原理》的书,书中认为:“论辩胜负是由真理来裁决的,凡是某方的观点符合客观事物发展规律的,就是胜;反之为败。”(第345页)但从理论上、本质上作出不可否定论证的只能算我的 “标准论”。我的标准论提出了用真理的本质作真理的标准,确定了真理标准的标准也是真理。这个标准,虽然尼古拉说过:“除了真理本身之外,没有别的东西能够当衡量真理的精确标准。”(《欧洲哲学发展史》,第218页)荷兰哲学家斯宾诺莎说过:“正如光既暴露了自身,又暴露了周围的黑暗一样,真理既是自身的标准,又是虚假的标准。”马克思也承认这个标准。他引用斯宾诺莎的话说:“真理是它自己和虚伪的试金石。”但他们未能解决真理的全部本质问题,也就不能解决真理的全部标准问题。斯宾诺莎的比喻是形象的,但是斯宾诺莎的这个比喻犯了与他的正确同样大的错误。因为真理是自身的标准是正确的,而真理是虚假的标准是错误的。光的标准是光,黑暗的标准是黑暗。光暴露自己的地方,不再暴露黑暗;只要光明出现,黑暗就会消失是正确的。但黑暗暴露自己的地方,不再暴露光;只要黑暗出现,光就会消失是一样的。光作为标准,可以区别周围的黑暗,黑暗作为标准可以区别周围的光。但真理的标准只能是真理,错误的标准只能是错误。用错误的标准作真理的标准跟用光的标准作黑暗的标准一样是万万不行的。但是,检验真理和错误只能用真理作标准,用真理作标准就能区别错误。用错误作标准不能区别真理。这是不可否定的。真理一旦确定,就能比较出周围的真理和错误,而确定错误不能用错误作标准比较出真理。

真理标准和实事求是、理论和实际的统一标准是一致的。真理和实事求是作真理的标准尽管在理论上人们认识不足,而实际上人类社会绝大多数人是坚持这个标准的,特别是历来坚持真理的中国人民,就是以真理的 “理门”形式为真理标准,反对 “歪门邪道”的。他们把象征反映和被反映对称、平衡、一致的两柱称之为 “华表”。并且还把运用概括升斗计量粮食的行为和结果称为 “概念”,比喻标准在思想中的运用。马克思的理论标准和真理标准,实际就是这个标准。本书的重点,也就是论证这个标准。

(2)欧洲哲学理论中所概述的真理标准。

①逻各斯标准。

“西欧哲学史上,最早论述真理标准的是赫拉克利特。”赫拉克利特认为:“眼睛和耳朵对于人是坏的见证,不能作为标准,只有逻各斯才是标准。……逻各斯不仅是宇宙变化的尺度,也是人认识的尺度。”

②神为标准。

埃利亚学派以理性为真理的标准,但他们的理性是 “神的理性”。埃利亚学派的色诺芬尼认为:“神是全视、全知、全听的”,“神毫不费力地以他的心灵的思想力左右一切”。

③多重标准。

德谟克利特主张真理的标准有三种:“(一)现象是对可见事物的了解的标准…… (二)概念是研究的标准…… (三)情感是应当选择者和应当逃避者的标准。”

“多重真理”和 “多重真理标准”的形式很多,哲学研究史上主要指神学和科学的 “双重真理”和 “真理标准”。

④人和人的良心标准。

普罗哥拉认为:“人是万物的尺度,是存在的事物存在的尺度,也是不存在的事物不存在的尺度。”因此,普罗哥拉的真理标准是人。

弗希特认为信仰的王国为我们提供了检验真理的最终标准。他说:“只有从良心中才产生出真理来。凡是违背良心的东西,或阻碍良心实现其所能与决定的东西,肯定都是假的,永远也不会令人信服,即使我不能揭示导致这种伪知识的谬论何在。”弗希特的真理标准就是 “人的良心”。

⑤普遍原则标准。

巴门尼德是欧洲哲学史上提出思维和存在同一性的哲学家,他以理智为是非的标准。

苏格拉底把普遍原则作为真理的标准。他认为,凡与普遍原则一致的是真理,凡与普遍原则相矛盾的就不是真理。

⑥理念的清晰标准。

柏拉图把善的理念的清晰作为真理的标准。他说:“它们的清晰程度是和它们的对象的真实程度一致的。”当然,柏拉图的理念的清晰,是可以看到上帝这样的 “对象”的清晰。

⑦非理性标准。

尼采是非理性主义、非道德主义、强力意志主义者。他的口号是:“一切都是假的,什么都可以做。”他认为 “认识是强力意志的工具”,提倡 “强力真理论”。认为权力在谁手里,真理也就在谁手里;谁的权力愈大,谁拥有的真理就愈多。认为 “有用就是真理”,“强力就是真理”。他说:“真理就是这样一类错误:要是没有它,某一些生物就活不成。对于生命说来,价值才是最终决定的东西。”“‘真理的标准’是对生物的生存 ‘有利’‘无利’,而非 ‘实在’与 ‘不实在’。”“真理的标准就在于提高权力感。”(《现代西方哲学教程》,第376页)

⑧感觉为标准。

伊壁鸠鲁认为:“永远要以感觉以及感触作根据,因为这样你将会获得最可靠的确信的根据。”根据在检验真理中就是标准,伊壁鸠鲁认为感觉就是根据,那么他就是以感觉作为真理的标准。

⑨被理解的表象标准。

“关于斯多葛派的 ‘真理标准’—— ‘被理解的表象’”,亦说 “具有说服力的印象”。

安瑟尔谟主张:“我决不先求理解然后去信仰,而是先信仰然后去求理解。”他信仰的是上帝,《圣经》及教父著作中的词句。所以,他把上帝,《圣经》和教父著作作为真理的标准。

⑩神和上帝标准。

托马斯·阿奎那认为:“一切物质事物所赖以称为真实的真理,都是上帝的理智中的真理。”因此,托马斯·阿奎那的理解是:神学是判断真理的标准。

巴克莱说:“人们如果相信有实在的事物存在于心外,并且以为自己的知识,只有在符合于实在的事物时,才是真实的,那他们当然不能确知自己有了任何实在的知识。因为我们如何能知道我们所感知的事物是和那些未曾感知到的事物相符合呢?是和存在于心外的那些事物相符合呢?”巴克莱的主观真理标准最终也只能是上帝。

经验为标准。

罗吉尔·培根认为:“一切事物必须通过经验来证实。”经验应该是真理的标准。

达·芬奇认为,认识来源于观察和经验,因而真理性的知识就是那些为感觉经验所证实的知识,与此相适应,检验真理的标准也只能是经验和自然,任何权威都是无用的。他说:“在我看来,经验是一切可靠知识的母亲,那些不是从经验里产生,也不受经验检定的学问,那些无论在开头、中间或末尾都不通过任何感官的学问,是虚妄无实、充满谬误的。”

康帕内拉认为我们的知识都要受感觉经验的检验,经验是我们衡量一切的标准。

爱尔维修认为,所谓真理,就是我们的观念同客观事物的符合,如果要检验这种符合与否,只能凭借我们的经验。他说:“我将要在我的研讨中永远以经验为指南”,“唯有经验,才能证明一种意见的真实性”,“经验……证明我们从感官得到我们的各种观念”。爱尔维修的真理标准还是经验。

霍尔巴赫仍然以经验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认为错误的产生就在于 “放弃了经验”,而我们只要“以经验为向导”就可以获得 “事物的真实的观念。”认识同经验的符合就成了最终确定真理的标准。

理智为标准。

布鲁诺认为通过智慧的判断就是检验真理,理智是真理的尺度。

实践为标准。

弗兰西斯·培根提出了一种以实践作为检验真理标准的观点。他认为,科学理论同实践效果是相一致的。也就是说真理是客观事物与自身相符合的,因而客观的实际效果就成了真理标准。他说:“比较稳健的办法是从那些与实践有关系的基础上开始把各种科学建立起来,并且把实用的部分本身当作印章,来给与之相适应的思辨部分盖印,来决定这个部分。”他说:“一切标记中,最确定,最高贵的是由果实得来的。因为果实和工作正好像是哲学真理的保证。”“在自然哲学中,实际的结果不仅仅是改进人类福利的手段而已。它们也是真理的保证。”“科学在人的心目中的价值也必须由它的实践来决定。真理之被发现和确定是由于实践的证明而不是由于逻辑或者甚至于观察的证明的。”

狄德罗认为:“除了实验以外,没有别的办法可以识别错误。”“我们有三种主要的方法:自然的观察、思考和实验。观察搜集事实;思考把它们组合起来;实验则来证实组合的结果。”他根据这点“理由”把实践作为检验真理的标准,也认为经验是真理的标准。

列宁说:“行动的结果是对主观认识的检验和真实存在着的客观性的标准。”(《列宁全集》第38卷,第235页)他说:“费尔巴哈把人类实践的总和当作认识论的基础。”(《列宁全集》第14卷,第142页)

共同意见和清楚明白标准。

笛卡儿批评了以 “共同意见”“多数人同意”为真理的标准,提出了以清楚明白作真理的标准。他说:“凡我们所能明白知觉的一切都是真实的”,“凡是清楚明白的概念都毫无疑问是一个东西,所以它不能从虚无而来,而必然应当以上帝为它的作者”。

实用主义标准。

实用主义的 “‘真理论’认为 ‘真实’或 ‘真理’不是 ‘认识与客观相符合’,而只是 ‘方便’和 ‘实用’而已。”(《现代西方哲学教程新编》,第191页)这样,实用主义的真理标准就只能是方便和实用。

杜威认为真理不是和客观现实相符合,而是在应付环境的行动中有效。他说:“真理就是效用”,“效用是衡量一个观念或假设的真理的尺度”(《哲学的改造》,第73页)。

混乱不清的标准。

洛克说:“只要我们能确知,那些观念和事物的真相符合,我们就有确定的、实在的知识。”“如果我们的观念是相契合的,而且它们在自然中又有实在的存在,则由这些标记所组成的真理是实在的真理。”但他又说:“各种普遍的命题之为真为伪是我们所确知的,可是它们与实在的存在并无关。”洛克的这种矛盾观点,很难说他的真理标准是什么。

莱布尼茨认为真理有 “推理的真理”和 “事实的真理”之分,因而衡量真理的标准也应有所不同。对于 “推理的真理”,主要依据 “矛盾原则”,“凭这个原则,我们判定包含矛盾者为假,与假相对立或相矛盾为真”。对于 “事实真理”,他认为不具有必然性,是偶然的,因此,依据的判断标准是 “充足理由原则”。但莱布尼茨最终认为真理是上帝决定的。莱布尼茨的真理标准是混乱不清的。

狄慈根认识的真理标准与他的真理观不一致。与真理观不一致的 “真理标准”是矛盾的,不可确定的。

费尔巴哈认为:“决定我们思维的真理是否是客观真理的 ‘唯一标准,乃是直观’。”“只有那通过感性直观而确定自身,而修正自身的思维,才是真实的,反映客观的思维——具有客观真理性的思维。”但他又说:“人与人的交往,乃是真理性和普遍性最基本的原则和标准……我一个人所见到的东西,我是怀疑的,别人也见到的东西,才是确实的。”又说:“只有别人跟我相一致的地方,才是真的;一致是真理之第一象征,而这却只是因为类是真理之最终尺度。”费尔巴哈的真理标准也是混乱不清的。

没有真理标准。

休谟也是怀疑论者,他既不承认人有认识客观存在的能力,也就无所谓承认真理标准的存在。

康德认为,真理的共同标准 “是不可能有的”。但在科学知识的范围内真理的标准还是有的。他说:“因此必然性与严格普遍性是先天知识的可靠标准,彼此不可分。”他认为 “自在之物”是不可认识的,因此不存在关于 “自在之物”的认识的标准。

真理为真理标准。

尼古拉提出:“真理的标准是真理。”

亚里士多德认为:“真假的问题依事物对象的是否联合或分离而定,若对象相合者认为相合,相离者认为相离就得其真实;反之,以相离者为合,以相合者为离,那就弄错了。”从这点上说,亚里士多德的真理标准是认识同认识对象相符合。认识同认识对象相符合是真理,所以亚里士多德的真理标准也是真理。

伽桑狄认为:“真理只是判断和所判断的事物二者之间的一致性而不是别的。”

斯宾诺莎说:“要达到真理的确定性,除了我们具有真观念之外,更无须别的标记。”还说:“真的方法不在于寻求真理的标记于真观念既已获得之后,而真理的方法乃是教人依适当次序去寻求真理本身、事物的客观本质或事物的真观念的一种途径。”因而他主张拿真观念作为规范去认识那未知的东西。他还认为, “真观念”有双重标志,一是 “内在的标志”既观念本身的清楚、明白。他说:“所要达到的目的即在于获得清楚明晰的观念,这就是说,在于寻求纯粹是出于心灵而不是由于身体的偶然的刺激而起的观念。”而另外的标志是 “外在的标志”,指的是观念同对象的符合。然而他指出,真理与谬误的区别主要在于内在的标志。正是由于 “真观念”具有这样一些特点和标志,所以它就可以作为衡量真理的准绳。他说:“由此可知观念的自身就具有某种真实的东西,可据以辨别真理与错误。”斯宾诺莎确实认为真理的标准就是真理的自身。他说:“正如光明之显示自身并且显示黑暗,所以真理即是真理自身的标准,又是错误的标准。”

谢林认为,真理既不存在于纯客观的实体中,也不存在于纯主观的 “自我”里,而是存在于主观与客观的绝对同一性中。他以主观同客观的 “绝对同一性”作为真理的来源和标准。

黑格尔认为:“理念就是真理;因为真理即是客观性与概念相符合。”“所以在黑格尔那里是将绝对自身同一的逻辑概念当成了真理标准。”

马克思认为理论符合于现实是理论的唯一标准,他引用斯宾诺莎的话说:“真理是它自己和虚伪的试金石。”因此,马克思认为真理是真理的标准,真理的标准是真理的本身。

恩格斯说:“……原则只有在适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情况下才是正确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74页)恩格斯的真理标准也是真理。因为原则是标准,符合于自然界和历史的原则正是真理,也正是真理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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