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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同创新政策的目标

时间:2022-08-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家创新系统中,政府需要提供促进协同创新各主体间良好合作的政策环境。因此,协同创新政策的本质目标是为了克服协同创新的系统缺陷,更好地促进协同创新在深度和广度上拓展。协同创新优势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交互作用于协同创新过程中。相应的政策措施就是协同创新系统中的主体共同协作,以形成对关键技术发展趋势的共同认识。

在国家创新系统中,政府需要提供促进协同创新各主体间良好合作的政策环境。我们知道协同创新绩效取决于创新主体(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中介组织等)之间的交互作用所引起的系统耦合效应。从创新系统论的角度出发,协同创新系统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系统缺陷,即企业之间以及企业与高校或科研机构之间互动过程中的障碍。这些障碍主要包括技术信息的缺失、创新系统参与者之间交流与合作机制的障碍、知识产权保护和技术研发的外部性等问题。协同创新的系统缺陷会导致知识共享困难以及技术合作受到限制,进一步影响到系统的创新能力。

因此,协同创新政策的本质目标是为了克服协同创新的系统缺陷,更好地促进协同创新在深度和广度上拓展。为达到协同创新政策的目标,需借鉴西方发达国家通过法律和政策的颁布制定来促进科技经济有效结合的做法,大力开展与协同创新相关的政策理论的研究与分析,建立健全鼓励协同创新主体之间合作的法律制度;制定合适的财税金融、风险投资、专项贷款等扶持政策、法律规范和管理办法;加强协同创新的外在环境建设,努力建设一种公平、公正的创新合作环境,引导实现创新的大协同。

协同创新优势的发挥主要体现在企业、大学、研究机构之间的交互作用于协同创新过程中。当协同创新主体之间不能进行良好而通畅地互动的时候,企业就可能失去潜在的学习和创新的机会。政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可以提高创新系统的内聚性,使各创新主体间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政府可以凭借组织能力参与协同创新的活动,如通过协同创新平台等方式进行协调,充当中间协调者的角色。除了内聚度的因素,协同创新主体之间不能互动的另一个原因是认知水平差距太大,例如它们之间的知识库很难交叠。在这种情况下,具有针对性的对策是通过构建协同创新的公共知识基础来推动主体之间的沟通。这些基础包括技术标准和规范、创新平台以及公共的科研规划等。

信息缺陷是指因缺乏对未来技术和商业发展的洞察力而限制了整体的创新潜能。相应的政策措施就是协同创新系统中的主体共同协作,以形成对关键技术发展趋势的共同认识。这可以通过市场研究、技术路标、技术搜索等工具来实现。其中,技术路标是近年来很重要的一门技术工具,它可以对未来的技术发展进行预测。通过描绘某一项技术在未来5~10年的发展路径,从而对协同创新的研发进行校正,并且还可以识别和寻找战略伙伴。我们需要特别注意技术路标需要在相关者的密切互动中才能得到有效的发展。因此,培养协同创新主体相关者之间的信任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

知识基础与商业需求不适应主要表现为高校或研究机构不能根据产业的需要来推动知识的发展,比如知识的学术性在启动潜在市场方面具有一定难度,或者即使知识具有实用性,却不能满足创新企业的高端需求或者克服知识本身存在的“瓶颈”等。政府可以在协同创新平台的基础上建立“高科技领先机构”,它们可以涵盖能给企业提供增长机会的技术领域,为在学术界与产业界之间确保知识的转移提供纽带和桥梁。

当然,协同创新政策最重要的目的,除了用政府行为来弥补因市场失灵带来的不足以外,更重要的是要摆脱政府倾向于干预市场的传统观念和习惯做法。国家创新体系的协同建设固然应有政府参与,但是创新的主角却绝不是政府。因此政府的干预和政策应强调适度或者说恰到好处。此外,不能仅仅将创新视为单纯的经济行为,而应考虑到它是一个社会过程,必须综合考虑社会环境的建设,这样才能真正使协同创新有助于我国建设成创新型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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