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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宁夏“两区”建设的配套性税收政策研究

时间:2022-07-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积极研究并有效实施配套性税收政策,是地税部门全面融入宁夏“两区”建设发展大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1.着眼宁夏自身实际,配套税收政策以构筑“两区”板块优势。2.着眼现行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两区”建设亟待配套性税收政策。

王占河 郝 皓 杨旭红

继国家“十二五”规划将宁夏沿黄经济区确定为全国主体功能区18个国家级重点开发区之一后,国务院于2012年9月又正式批复设立“宁夏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和“银川综合保税区”(以下简称“两区”)。“两区”的获批,是党中央、国务院站在我国内政外交的全局和战略的高度所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是宁夏对外开放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一件大事,蕴藏着宁夏发展的重大历史性机遇,标志着宁夏发展的定位、格局已提升并纳入国家战略布局,受惠于国家级重点开发区(沿黄经济区)、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等国家支持政策,激发并集成出宁夏板块实现和谐富裕新宁夏奋斗目标、实现国家对外开放整体利益的巨大发展潜力,这为地税部门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积极研究并有效实施配套性税收政策,是地税部门全面融入宁夏“两区”建设发展大潮、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

大规模的经济开发活动,无论采用什么方式,都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没有政策支持的开发活动是难以想象的。[1]深圳经济特区、上海浦东经济特区、天津滨河新区等也正受益于国家适时出台的各类配套性税收政策,而呈现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活力,释放出刺激外来资本投资、资源合理配置、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等税收政策效应。当然,拉动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途径有多种,譬如降低投资门槛、引导区域产业的优化与升级、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带动经济发展等,但税收优惠政策不仅有助于快速吸引到各种投资,还可能立竿见影地拉动本地的经济进步。

1.着眼宁夏自身实际,配套税收政策以构筑“两区”板块优势。近年来,宁夏经济社会发展速度较快,进步也较为明显;但是面对与东部沿海地区间持续拉大的发展差距,仍然需要快马加鞭式地爬坡追赶。究其原因主要有:

(1)深处西北内陆,地理区位优势相对不足。宁夏不沿边不靠海,既不是西部地区的交通枢纽,也不是大城市。在我国的对外开放格局中,自身对外通道等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物流现代化水平较低、成本高。

(2)发展基础薄弱,产业区位优势不显著。宁夏经济总量小,企业竞争力不强,对资金、人力资源、信息等要素流入的吸引力不足,在短期乃至中期内承接沿海产业转移的承纳能力不强,也不能被动等待东部地区对外开放区域梯度转移。

(3)经济发展模式以资源开发为主,制约因素较多。产业结构不合理是宁夏经济发展的主要瓶颈,也是“两区”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三次产业发展不平衡,经济发展严重依赖第二产业,同时目前煤电、化工、能源化工等主导产业均属于资源及能源消耗型产业,又受制于国家节能减排要求的硬性约束,自身脆弱的生态环境不足以承载大规模开发的现实瓶颈,煤炭等能源价格持续波动带来的煤化工产业市场风险等种种制约。

(4)推进我区“生态移民”和“黄河善谷”两大民生工程,需要政策优惠来弥补民族区域发展短板。两大民生工程关系我们能否最终实现建设和谐富裕新宁夏的目标。实际上,两大工程的实施也面临重重困难。不仅需要克服地方财力有限、配套资金筹措等困难,还面临着移民整体素质偏低、自我发展能力弱,在搬迁后还由于缺资金、缺技术,所带来的发展后续产业、收入增加难度大等问题。然而两大工程提出的生态保护、园区建设、特色产业、公共服务等举措能否执行到位,最关键的也最令人困扰的因素仍然是招商引资。投资者追求利润最大化,自然会看重民族地区所具备的资源优势和政策优惠,但决不能以牺牲能源为代价来吸引投资。因此与东部地区相比,民族地区就亟须更多的政策倾斜。

以“两区”获批为契机,积极争取国家倾斜性地给予宁夏有针对性的配套税收政策,通过打造“政策洼地”来构筑宁夏板块优势,符合自身实际和“两区”建设需求。

2.着眼现行税收政策的支持力度,“两区”建设亟待配套性税收政策。目前,宁夏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为两大类:一是国家为产业结构调整而面向全国制定的优惠政策;二是服务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与东部沿海地区、经济特区、浦东新区等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相比,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其惠及面达十几个省份,使得宁夏要在西部众多省份中脱颖而出、并成为最有吸引力的地区,就显得比较困难。作为宁夏唯一享有的区域性税收优惠政策,由于客观存在如下问题,现行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无法满足宁夏“两区”开发开放建设的需要。

(1)税收优惠的前置条件较多,惠及产业范围较窄。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是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为基础;《目录》中鼓励类产业,是面向全国范围制定的,没能充分合理地体现西部特色产业和发展需求,特别对宁夏的传统产业和资源加工业支持力度不够,大部分特色产业未列入鼓励发展行业。既不利于西部地区广泛吸引资金、改善生产技术、提高科研创新能力,也不利于西部地区培育扶持优势与特色产业做大做强,限制了政策效果。如原来国家在执行产业政策上,特别是在节能减排政策上是一刀切,没有考虑各地发展水平差异和产业特点,节能减排把以能源原材料工业为主的西部省区和以轻纺工业为主的东部省区放在一个平台上考核,确实不太合理。对自身高度依靠于资源开发的产业结构而言,节能减排的压力更大,已对宁夏经济发展形成了约束。煤炭资源开发是宁夏工业的龙头,并与下游的发电、高载能工业形成联系密切的共生关系;受制于资金、人才、技术等因素,宁夏至今尚未形成可替代其主导地位的新产业。目前,重工业仍是宁夏工业经济的大头,在今后一段时间内还将进一步上升。如果国家在产业政策和节能减排政策上继续一刀切,宁夏和其他西部省区所受的束缚会越来越大,发展空间会越来越窄。

(2)优惠税种、减免税形式单一,企业享受政策门槛被抬高。现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未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西部地区较之东部地区吸引投资的税收政策优势,无形中抬高企业享受政策的门槛,却降低了政策对外来投资的吸引力,导致投资缺乏问题目前仍然阻碍宁夏乃至西部地区经济发展。一是优惠税种主要局限于企业所得税。由于西部自身经济基础差、交通等基础设施落后,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加之企业规模、资金、技术等限制,盈利水平较低,尤其是中小企业亏损面大,所得税的优惠对大多数西部企业来讲往往是镜花水月;即使盈利,一经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享受税收优惠,其实际受益微乎其微。二是减免形式主要为税率、税额式的直接减免。作为事后调节,只有盈利的企业才能享受到税收优惠,缺少税前扣除、加速折旧等税基式间接优惠,不仅不利于培植税源、普遍提高企业经营能力,还会带来财税收入波动大不稳定、政策难以普遍执行到位等弊病,背离国家政策制定的预期效果。三是主营业务收入70%比例的限制条件,必然使企业为享受税收优惠而放弃多元化经营战略或对辅业收入进行控制,不利于西部企业转变经营方式,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盈利能力和发展水平。

对于宁夏这样软硬件基础薄弱的民族自治区,现有税收优惠政策在广度与深度上,都远不足以支持其所承载的区域和国家战略目标,仍需要中央额外、适度并有序地加大税收政策倾斜的力度和空间。

1.赋予配套税收政策,条件具备、时机成熟。向西开放是国家全方位对外开放的重大举措。三届“中阿论坛”的成功举办,展示出宁夏作为唯一省级回族自治区,所具备的政治、地缘、人文和资源优势,已在构建内陆开放型经济新格局上迈出了极具战略意义和现实价值的重大步伐。从“两区”的成功获批到“银川综保区从启动到审批,仅仅用了两个多月时间,审批时间之短、速度之快创造了全国之最、历史之最”,也显示国家对“宁夏所能”与“中阿所需”相匹配的战略考量。“两区”作为“向西开放”的国家级战略,理应获得优先的税收支持特权。另外,在“两区”申报期间,国家曾组织发改委、商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等有关部门,组成高规格的调研组,深入宁夏银川、石嘴山、固原等地进行调研,形成了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也为“两区”制定配套性税收政策奠定前期准备的良好基础。

2.赋予特殊税收政策,对全国财税格局、要素流动影响微弱。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猛,各级财政收入年年高速增长。一是宁夏地域面积和人口基数均较小,经济总量不大,对其提供财税支持,给予特殊的财政补贴和减免税优惠,不仅不会挤占太多的财政收入,也不会影响用于全国包括宁夏区内其他地区的发展资金。作为国家向西开放开发的桥头堡,宁夏需要国家加大投资和政策倾斜。二是由于我国目前各地区的政策格局已趋于稳定,宁夏“两区”差异化的战略定位,赋予宁夏“两区”特殊政策,不仅不会带来地区之间生产要素的摩擦冲突,更不会对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威胁。

综上所述,赋予宁夏“两区”以配套性的税收政策是必要且可行的。

有序先行先试配套性税收政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地方两级税收管理权限上,既要自治区在自身管理权限内最大限度地给予本地区税收支持,还更要向中央积极申请国家税制及有关税法改革在宁夏率先试点,并争取更多更全面的配套性税收政策。二是着眼宁夏的自身实际和“两区”建设规划,既要服务于“两区”的“四大战略定位”和“两大民生工程”,还要相辅相承地着力于提升“两区”发展环境的综合优势。

1.形成“两区”建设综合优势,促进中阿博览会成果转化。要着力于为市场主体和资源、信息、技术、人才、各类生产要素的自由畅通流动创造条件,提升宁夏“两区”吸引投资创业、产业承接与建设银川综合保税区综合优势,促进中阿博览会成果转化,税收政策应着力于:

(1)提升“两区”的基础设施条件。可对企业在示范区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提升对区外优秀人才的吸引力。除对来宁夏就职的两院院士、博士生导师、正高级职称者、博士,自治区政府每月从财政支出中分别给予特殊津贴;对于在企业中年薪超过20万元,担任企业关键职务的高级管理人才和高级技术人才,属地方收入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实行全额返还政策,并对其初次购房给予财政补贴。

(3)提升区内企业的融资便利。一是借鉴上海浦东新区在开发建设过程中设立产业发展基金的做法,考虑建立宁夏“两区”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给予基金的收益以税费减免。由于金融等相关政策的不完善,社会大量民间资金游离于地下钱庄,可充分发挥政府引导资金流向的主导及杠杆作用,以政府投资带动民间资本投资,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格局。若能把这一部分资金聚集过来为宁夏建设服务,将为本地区经济的发展注入活力。二是对风险投资公司投资高新技术企业的风险投资收入免征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三是对区域内金融机构向小型和微型企业贷款合同,2014年10月31日前免征印花税。将金融企业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延长至2013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征收营业税的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

(4)营造“安商”“富商”的创业环境。对转移到示范区内的企业,在建期间建设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建成后的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以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5)利于区内企业技术升级。一是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二是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三是增加对企业自主研发科技项目的税收优惠,建立企业技术开发准备金制度。允许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项目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准备金,以弥补科技开发可能造成的损失。如可按照收入总额的提取技术开发准备金,在计征所得税时予以抵扣,这相当于政府提供的税收信贷,促进企业采用新设备加快技术进步将起到作用。加强对企业技术开发准备金的管理,提取的技术开发准备金允许在年内使用,到期未使用部分应计入企业所得,缴纳所得税。

(6)促进物流体系发展。积极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和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为国家鼓励类产业集聚区服务的占地较大的现代物流园区、中心、企业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给予减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照顾。

2.服务“两区”“四大战略定位”和“两大民生工程”。

(1)充分匹配“宁夏所能”与“中阿所需”,打造重要的清真食品与穆斯林产品产业集聚区、国家向西开放的战略高地。

一是着力扩大清真产业发展规模。清真产业是我区的优势和特色之一,也是推进中阿合作的重要领域。给予清真产业以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目录》的优惠待遇,对将清真产业作为主营业务且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的企业,按照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是积极鼓励本地建筑、装备制造类等具备行业比较优势的企业“走出去”承接道路、桥梁、电站和大型建筑等国外定单。允许有海外投资业务的宁夏企业按规定设立境外投资折旧准备金、呆账准备金、亏损准备金或其他不可预测风险准备金,以帮助企业提高防范和化解境外投资风险能力。二是确有经营困难的,允许适当放宽关于企业境外所得必须按规定年度结算缴纳所得税的规定,如允许未汇入境内的境外投资所得“延迟纳税”。

三是促进中阿经贸金融文化交流合作。对初次获准进入宁夏市场和支持宁夏发展内陆开放型经济有较大贡献的中东国家企业,给予在购置营业用房、税收等方面一定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措施。政策上给予国民待遇,把外资伊斯兰金融企业“迎进来”;解决现行税制中对发展伊斯兰金融业务的阻碍因素(如伊斯兰金融业务的交易对应实物资产,导致银行在购买资产和加价出售或租赁过程中将面临二次被征税等诸多税制改革问题),鼓励伊斯兰金融企业在宁夏开展金融服务。

四是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支持阿拉伯国家和穆斯林地区在“两区”投资发展新兴产业和高端旅游、保健医疗等服务业。对会展场馆经营企业免征自用房产部分的房产税和自用土地部分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会展企业,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500个国际标准展位以上的会展项目,该项目当年贷款发生的利息,按年利率2%、贴息时间不超过1年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贴息,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在宁夏从事旅游景区景点基础设施建设及在旅游景区景点从事旅游服务经营的企业以及旅行社,对从事旅游纪念品生产、加工的企业,5年内均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自用房房产税和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而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旅游相关企业,可在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的基础上,再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2)申请宁夏率先试点煤炭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改革,打造国家重要的能源化工基地。自2010年5月中央决定在新疆试点将原油、天然气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改为从价计征的资源税费改革后,2011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依然未将煤炭的资源税改至从价计征的模式。作为我国主要的产煤省区之一,宁夏通过煤炭资源的开采与生产这一传统支柱产业,既未能通过资源税的地方分成来获得相应的地方收益,却还要承受着国家节能减排政策对资源能源消耗型产业的硬性约束、自身脆弱的生态环境不足以承载大规模开发的现实瓶颈。因此,建议在综合考虑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及企业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率先在宁夏试点煤炭资源税从价计税和税率改革,一方面调整煤炭资源税税负,使煤炭行业税收结构趋于合理;另一方面提高宁夏作为资源开发地的受益分成留用比例,实现专款专用,促进开发商进行科学开发、综合有效利用资源,避免和减少有限资源的浪费,并妥当补偿宁夏作为资源开发及输出地区的社会经济利益,适当解决本地区的财政困难问题。

(3)同步抓好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和本地产业结构调整。在金融危机冲击下,东部沿海地区的产业转移不仅关注降低成本,也更加注重承接地的综合优势。将有效承接产业转移和推进“两区”、沿黄经济区的产业结构升级同步进行。

一是新办的“五优一新”产业企业,以及新办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等现代服务企业,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给予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

二是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高新技术产业企业,获利年度起三年内按有关规定提取风险补偿金可税前扣除。

三是经自治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批准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在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基础上,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再给予免征属于地方4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照顾。凡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在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减半征收的基础上,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再给予免征属于地方40%部分的企业所得税照顾。

(4)稳步推进生态移民和黄河善谷两大民生工程。生态移民要解决35万人的稳定和发展问题,黄河善谷需要解决残疾人员的生活问题,是事关民生工程、能否实现和谐富裕新宁夏目标的大事。建议税收政策要侧重支持:

一是鼓励企业吸纳中部干旱带、南部山区生态移民就业,帮助其“留得住、能致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生态移民劳动力,达到一定比例的企业,可视同安置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有关规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享受国家税收减免政策。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生态移民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予以定额(每人每年8000元)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支援有计划、有组织地实施移民、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和劳动力转移工程采取税收优惠。

二是在移民安置住房和公共服务配套工程建设上,由政府牵头招标施工并专项管理的,相关税收政策由政府自定;在重点公路等基础设施的建设上,能否实行营业税等由自治区交通部门代扣代缴并即征即退,既不作为当年预算收入虚增基数,也解决了建设资金问题。

三是观念上将慈善项目本身视同投资行为,给予“黄河善谷”发展以政策扶持。对发达地区企业迁移到黄河善谷慈善园区生产经营的,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可以参照“三线建设”税收优惠政策执行。对捐赠给宁夏慈善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地区事业发展等民生领域的资金允许据实全部扣除;除现有行业优惠政策外,给予更大的投资抵免和企业所得优惠,对一些园区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就业的抵税额度,可由地方政府结合实际确定,使其有足够的资金和能力发展。对慈善园区内符合创业政策的小企业,实行有条件的核定征收,降低创业小企业税收负担。

1.优化调整现行政策结构,加大对企业的扶持、激励力度。

一是在税种选择上,应尽量扩大到现行的流转税、财产税、资源税和行为税等所有税种。如对在西部地区的国家重点工程,可给予一定的营业税优惠减免,加速西部地区发展步伐。

二是在优惠方式上,以现行税率、税额式直接减免为基础,增加加速折旧、税收扣除、税收抵免、投资退税、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和准备金制度等税基式优惠形式,可以使本地企业在获利之前即可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优惠的整体效能。如对部分产业、行业、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可采用快速提取折旧、对投资购置机器、设备和无形资产(专利、商誉)等准许5年分摊,提高西部地区企业研究与开发经费在所得税前列支的比例,并实施再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对宁夏区内企业的固定资产(房屋、建筑物除外),可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40%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三是在税率安排上,如将目前对在宁夏投资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由减按15%调整为减按10%。

四是在政策搭配上,借助税收杠杆和税收政策引导机制,通过实施税利返还、税收抵免、投资退税、税收饶让、减免税等不同的税收政策,吸引境内外资本投资宁夏“两区”开发建设,鼓励本地企业不断提高扩大再投资的比例。

2.试点建立《宁夏鼓励类产业目录》。鉴于西部各省(区)间的综合环境差异较大,需要做大做强优势与特色产业各有不同,而这些产业以中小型企业居多,且受到规模、生产研发技术等因素限制,较难享受到西部大开发政策优惠的实际情况。建议国家立足西部各省(区)资源的要素禀赋,实行以产业差别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宁夏试点单列出《宁夏鼓励类产业目录》,体现出宁夏作为全国唯一的回族自治区,呈现出的区域性少数民族、区域性农业(葡萄种植深加工、枸杞深加工)、区域性矿产资源、区域性循环经济的特点。并将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的企业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调整降低为51%以上,以使更多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得到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扶持。

市场经济强调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以产业性税收优惠政策为主,地区性税收优惠政策为辅,停止和取消相互矛盾或者交叉的税收优惠政策,已成为当前我国税收制度发展的大势所趋。客观而言,在此趋势下寄希望于中央,给予像过去发展深圳那样特别优惠的政策空间不大。为积极推进“两区”建设,地税部门不能被动地等待中央出台对宁夏“两区”的倾斜性税收政策,而应从自身推动“两区”发展中的地位与作用出发,立足于现有优惠政策的用活用好用足,不断优化纳税服务,统筹处理好聚财与调控、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充分释放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

增值税转型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产业与技术实施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方式。对于宁夏“两区”建设来说,通过充分放大上述面向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的普惠性政策的叠加效应,是税收服务于宁夏经济转方式调结构的有效途径。可通盘考虑增值税转型与《企业所得税法》中有关的资产设备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淘汰生产能力、技术水平落后的固定资产和设备。对企业新购买的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以及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除按规定可以享受增值税政策外,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新购买的用于研究开发的固定资产,可按规定叠加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企业购买的属于目录内的设备,可按规定享受投资抵免,实现叠加效应,加快宁夏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集聚,促进区域产业结构调整与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作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办事,同时注意执行政策的灵活性:对于只要不是税法明文规定限制的,都可以作为鼓励类处理;对于能够通过约谈解决的,直接通过约谈解决,一般不使用稽查手段,给企业创造一个宽松的政策环境。树立“税收工作服务于地区经济、服务地方发展”的大局意识和全局观念,杜绝落实税收优惠执行环节中的主观性与随意性,不因组织收入情况的影响,确保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偏离、不走样、不打折扣、不随意扩大政策界限、不越权减免税。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牢固树立“不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也是收过头税”的观念,以用好用活用足税收政策的“土”,培育企业做大做强的“苗”,以营造风清气正的税收环境来促进宁夏“两区”建设。

现有税收优惠政策纷繁复杂,牵涉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纳税人(特别是外来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带来一定程度上的障碍,还会导致税收政策的效果打上折扣。因此,税务部门需要通过多种举措,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扎实做好政策的宣传和辅导。

一是在招商引资阶段,要加强与商务厅、国税局等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主动对接、提前介入、全程服务,第一时间提供税收咨询、第一时间推介优惠政策、第一时间上门执行政策。

二是针对税收优惠政策复杂不易掌握的情况,根据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同作用划分类别并印制成册,分发给纳税人;结合实施税务系统“五五”普法规划,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坚持日常宣传与税收宣传月宣传相结合,充分利用税务网站、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手段,拓宽税收优惠政策的宣传面,加强办税服务、税法咨询和纳税实务知识的宣传。

三是探索建立税法宣传的长效机制。不断加强上下级税务机关以及同国税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密切协作,发挥整体优势,形成宣传合力;加强与宣传、司法、新闻、教育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取得他们对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支持;注重听取专家学者和纳税人等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改进,不断提高税收优惠政策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开、公正的环境,既要不断体现以纳税人为中心的宣传服务理念,有利于促进征纳关系的和谐发展,又要符合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发挥好税务机关成为连接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逐步在政府、税务机关、纳税人之间形成合力,真正将现行税收优惠政策用好用活用足。

国内外税收理论和实践表明:税收优惠不是万能的,自身存在难以消除的不利于公平竞争、减少财政收入、增加税收征管成本等负效应。那么,及时掌握税收优惠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吻合设计初衷等情况,就显得十分重要。为了向上级政府提供准确及时的决策依据,地税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对已享受的企业进行动态跟踪并建立减免税管理台账,及时掌握减免税变化情况,加强税收数据的分析研究,从优惠政策实施前后的对比入手,结合开展实地调研,定量测算优惠政策的落实情况,客观评价优惠政策实施效果,分析和研究现行优惠政策运行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寻求完善优惠政策的实现途径和管理流程。根据实施效果评估,在现行税制赋予的民族自治区域管理权限下,一要进一步具体化国家鼓励的产业、项目及标准,以便于企业与税务部门操作,简化税收优惠减免的申请、审批程序,以利快速高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二要进一步优化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的方向、口径、尺度,最大化适应“两区”建设对税收政策的需要。

(作者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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