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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的税收政策研究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广西要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区、民族文化强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生态文明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在这“五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当中,建设民族文化强区被摆在一个十分突出的战略位置。税收政策构成了文化产业企业与从业人员的选择范围,这个范围如何界定,将会导致文化产业的不同发展绩效。

广西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的税收政策研究

苏如飞

文化不仅是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杠杆,同时也代表着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明程度、发展水平。2011年10月18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六中全会作出了《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意味着我国在近期一段时间之内将大力发展文化产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次党代会提出,广西要加快建设西部经济强区、民族文化强区、社会和谐稳定模范区、生态文明示范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在这“五区”建设的战略部署当中,建设民族文化强区被摆在一个十分突出的战略位置。税收作为国家参与收入分配的手段,在引导文化产业发展上具有重要作用,及时完善广西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为广西民族文化强区建设提供保障,显得非常的必要。

一、文化产业的税法界定

对文化产业,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指的是按照工业标准生产、再生产、储存以及分配文化产品和服务的一系列活动。而按照我国文化部在2003年9月制定下发的《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文产发〔2003〕38号)文件,文化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该文件认为文化产业是与文化事业相对应的概念,文化产业要求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努力通过市场实现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经济价值。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中则将文化产业定义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娱乐产品和服务的活动,以及与这些活动有关联的活动的集合。

无论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定义还是我国文化部、国家统计局的定义,界定文化产业,都强调文化产业是对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与服务的产业。只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界定时,强调文化产业的产业化,侧重于产业的工业标准,而我国文化部强调文化产业的营利性。

综观以上对文化产业的概念界定,我们可以发现,文化产业的核心要求是对社会公众提供文化服务。由于文化产业的产品主要以提供服务的形态来体现,因此,文化产业在税法上的准确认定就是如何对提供文化服务的营利性劳务进行征税。就文化产业的外延而言,文化产业不仅包括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活动,还应该包括与这些活动有紧密联系的活动的集合。

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的通知》(国统字〔2004〕24号)文件对文化及相关产业进行了分类,按照该文件,文化及相关产业(1)包括文化产业核心层服务、文化产业外围层服务、相关文化产业层服务三大类。国统字〔2004〕24号文件的界定是很全面的,不过从税法上的文化产业而言,文化产业指的是营利性的活动,对不具营利性的文化活动,不应该征税。另外,现行的税法并没有根据文化产业的核心层服务、外围层服务、相关文化产业层服务的不同进行征税,只是笼统地对文化产业服务征收营业税,对文化产业产品的销售征收增值税,没有体现出税收政策的引导作用。

二、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经济学分析

效用最大化是理性经济人从事一切行为的出发点,但人们是由现存的规则和准则———即制度安排界定的选择范围内进行操作活动的。只有在这些选择范围之内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效用最大化问题。税收政策构成了文化产业企业与从业人员的选择范围,这个范围如何界定,将会导致文化产业的不同发展绩效。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角度看来,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应该立足于以下的定位

(一)帮助纳税人形成合理的预期,促进文化产品供给

文化产业是从事文化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无论是文化产品生产还是提供文化服务,都是以创意为利润的核心增长点。但是创意价值的大小,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创意从推出到市场的广泛接受也必然要经历一段时间。

对于一个理性的文化企业而言,在不确定条件下,人们追求的不是货币价值的最大化而是预期效用的最大化,预期的范围要比用货币来表示的范围更为广泛。预期效用有向下倾斜的倾向,即距离当期越远的效用折现到当期效用就会越低。理性的文化企业会通过对不同行为的预期效用进行比较,做出决策。

对于文化企业而言,税收政策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收、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构成了一种进行产品生产和提供文化服务时必然面对的成本约束。这样,在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设计上,就应该在事前对国家要大力发展的文化采取税收优惠措施,降低供此类文化产品和服务供给行为的成本,提高文化企业对其收益的预期效用。

(二)税收引导消费者的选择,促进先进文化发展

在经济学上,效用是指消费者在消费商品时所感受到的满足程度。效用是与人的欲望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消费者对商品满足自己欲望的能力的一种主观心理评价。按照马斯洛的心理需要理论,人的需要分为生理上的需要,安全上的需要,情感和归属的需要,尊重的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

文化服务属于情感和归属的需要,这样文化服务的效用评价就会出现很大的不准确。在文化服务供求市场中,消费者往往没有表达自身的真实偏好,企业也难以把握真实的市场状况。消费者选择问题是由消费者的多种偏好和他们面临的约束之间的冲突所引起的,在消费者所面临的众多约束中,收入约束是最主要的。

因此,在制定税收政策的时候,要通过发挥税收组织收入的职能,影响文化服务的成本,进而影响到文化服务的供给。对于兼有公益性的文化产业,由于存在正外部性,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的时候,应该对兼有公益性的文化产业进行税收的减免,以降低兼有公益性文化产业的成本,增强其市场的竞争力。而对于具有一定负外部性的文化产业,在税收制度的设计上,要发挥税收组织收入、调节经济的职能,做到应收尽收。要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对相关文化服务提供者的过高收入进行合理的调节。

(三)公平纳税,促进文化企业公平竞争

当前,我国的文化产业发展很不充分,总量规模偏小,市场机制不完善,文化产业的发展速度和效益都需要有一个较大的提高。我国发展文化产业的根本目的就是促进文化的发展和繁荣。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文化产业最重要的任务就是要为文化产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税法要促进文化企业公平竞争,关键就是建立纳税公平的法律制度。纳税公平指的是相同负担能力的人应该负担相同的税收,即达到帕累托最优下的税收负担分配。如果要在税收上区别对待,就应该要有充分的理由。从而既维护竞争性市场交易特征,又对交易结果进行纠正。

(四)税收减免,降低文化体制改革的成本

推进文化体制的改革,关键是要降低改革的成本。按照美国经济学家科斯的说法,制度运行是有交易成本的,它包括制度实施过程中的维持组织和机构的费用、强制成本、信息成本、监督费用等。某些有效制度之所以不能被供给和实施,是因为制度运行的交易成本太高,以致使人们得不偿失。

文化体制改革本质上是一种制度替代另外一种制度。税收作为国家组织收入的手段,税收政策在设计的时候就要立足于降低文化体制改革的成本。降低文化体制改革成本的税收政策,不应该是对税收的完全减免,而应该是促进文化体制改革上的公平纳税,否则,税收的减免并不能够促进文化体制改革的效率,反而损害了公平。因此,税收减免应该是对提供文化产品或者服务行为的减免,不应该是对企业类型的减免。

三、国家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主要内容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政策,支持文化产业的发展,早在2005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就出台了《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两个文件对文化产业的发展提供税收政策支持,这两个文件虽然是在文化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出台提供,但是构成了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主要税收政策体系。

财税〔2005〕1号文件及财税〔2005〕2号文件于2008年12月31日实施到期之后,2009年在2005年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实施的基础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及《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两个文件,对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文化企业的发展与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税收政策进行了进一步规定。

就财税〔2009〕31号文及财税〔2009〕34号文的内容具体而言,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

其一是对电影业的支持。主要是对电影企业销售电影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

其二是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进行鼓励。文件规定,出口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电影和电视完成片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出口退税政策。文化企业在境外演出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为生产重点文化产品而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等,按现行税收政策有关规定,免征进口关税。

其三是对文化产业技术创新进行鼓励。文件规定特定文化企业可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文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允许按国家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其四是对出版、发行企业库存的呆滞出版物规定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文件规定对特定的呆滞出版物可以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其五是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改制和文化企业的发展。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并对在转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及资产划转或转让涉及的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当然,这些税收优惠的实施期限是到2013年12月31日为止。

除了财税〔2009〕31号文及财税〔2009〕34号文规定的覆盖整个文化产业的税收政策以外,针对宣传文化,动漫产业,广播电视等特定文化行业,我国也先后出台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这些行业的增值税、营业税规定相关的减免税政策。如对宣传文化,我国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财税〔2011〕92号)文件当中,对动漫产业,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体现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9号)当中,对有线数字电视产业,体现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播电视村村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33号,财税〔2010〕122号)当中。

总之,在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上,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已初步形成以法定减免为主、特定减免为辅,以推进文化体制改革为主,以支持文化主导产业发展,鼓励文化投资主体多元,促进文化领域创新等方面为配套的支持体系。在税收优惠环节上,涉及生产、销售、进出口等环节;在优惠方式上包括直接优惠与间接优惠方式,包括税率优惠、税基优惠与税额优惠等模式;在税种优惠上则覆盖了我国现行的大多数税种。

四、广西落实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的现状分析

近三年以来,广西各级地税机关认真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一系列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采取加大税法宣传力度,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执法检查等有力措施,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就广西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情况而言,主要体现出如下的特征:

(一)税收优惠减免幅度较大,有力支持文化体制改革

在国家出台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之后,广西也出台了具体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实施细则,提高支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的执行力,有力地促进了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产业发展、动漫产业和有线数字电视行业的发展。据统计,2009年广西区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为116户,2010年增长至165户,2011年为165户。为企业减免各项税收从2009年的4877.11万元增长至2010年的12732.53万元,增长率161.07%,2011年增长至14384.62万元,增长率12.98%。

其中,广西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比重较大。2009年,广西在中央确定的改革时间表内,全面完成7家图书出版社、9家音像电子出版社和19家县(市)新华书店的转企改制。而为支持文化事业单位的企业转制改革,2009年广西实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文件减免税款为4248.44万元,占当年广西为文化产业减免税款的87.1%,2010年广西实施财税〔2009〕34号文件减免税款为8471.34万元,占当年广西为文化产业减免税款的66.5%,2011年广西实施财税〔2009〕34号文件减免税款为10098.55万元,占当年广西为文化产业减免税款的70.2%。通过税款的减免,减轻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的成本,为广西文化事业单位顺利转制改革提供了保障。

(二)税种优惠较为集中,较好减轻企业纳税负担

就广西地方税种的减免来看,主要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与营业税的减免上,从2009年起,截至2011年底,广西共为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减免所得税22787.7万元、房产税31.3万元、营业税9163.6万元,极大地减轻文化企业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根据广西享受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减免税分税种统计表(表1)的统计数据,2009年为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减免退税的营业税为621.92万元,2010年为4258.86万元,增长率高达584.79%,2011年为4282.78万元,增长率0.56%,分别占当年减免退税总额的12.75%、33.45%和29.77%。2009年至2011年企业所得税的减免退税额分别为4233.03万元,8463.24万元,10091.42万元,分别为占当年减免退税总额的86.79%、66.47%和70.15%。按照我国现行的税法,文化产业主要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而广西减免文化产业的税收亦主要集中在这两个税种上,这对于广西的文化企业而言,能够较好的减轻纳税负担。

表1 广西享受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减免税分税种统计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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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发挥作用的扶持政策中,房产税只涉及文化产业中转制为企业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2009年至2011年减免退税额均保持在10万元左右,虽然该种税收规模较小,对文化业的影响也相对较弱,但对推动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起到一定作用。综合来看,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是影响文化产业发展的最主要税种。

(三)税收优惠行业针对性强,影响了经济产业结构

为了促进文化体制改革,加快文化产业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主要体现在财税〔2009〕31号、财税〔2010〕33号、财税〔2009〕38号、财税〔2009〕147号、财税〔2010〕122号、财税〔2011〕92号、财税〔2011〕119号等多个文件上,按各个税收政策文件,根据相关部门的统计,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见下表(表2)。

表2 广西享受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减免税按政策文件统计表(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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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表中可以看出,广西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基本集中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与有线数字电视行业上。其中,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享受税收优惠主要集中在财税〔2009〕34号文件的实施上,而有线数字电视行业享受税收优惠则集中在财税〔2007〕17号、财税〔2010〕33号,财税〔2010〕122号文件上,近三年,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与有线数字电视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之和占广西文化产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比重分别为99.4%,99.7%,99.8%。

对于国家大力扶持的动漫产业,宣传文化,广西企业能够享受税收优惠的并不多。甚至在2011年,广西才有两家企业入选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的2011年通过认定的动漫企业名单(2)。而目前广西还没有文化产品进出口业务和高科技动漫产业制作产业,“涉及文化产业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动漫企业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劳务减按3%税率征营业税”,“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申请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在广西还没有发挥作用。

五、广西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广西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基本上与中央的文化产业税收政策保持高度的一致。这些税收政策也是在全国各地普遍被适用。由上文所述,这主要由财税〔2009〕31号文件与财税〔2009〕34号文件来规定。这些政策有力地推动了广西文化产业的发展,但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跟广西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的需求还存在较大的距离。

(一)广西文化产业税收优惠门槛过高,与产业发展需要脱节

广西目前缺乏跟建设民族文化强区配套的专门税收政策,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基本上就是全国普遍适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这极大地制约了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效果的发挥。由于广西的文化产业还在起步阶段,财税〔2009〕31号文件与财税〔2009〕34号文件的规定主要针对市场较为成熟的文化产业而言的,这导致了广西很多企业根本享受不到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从上文的数据我们知道,虽然2011年广西区内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文化企业户数和税款的减免都比2009年有所增加,增幅也比较大,但是税收优惠减免占文化产业的增加值并不大。以2010年为例,2010年广西共有文化产业法人单位24464个,但享受税收优惠的文化法人单位为165个,占比0.67%。广西文化产业该年实现增加值180.21亿元。税收减免仅占0.7%。(3)而从产业而言,广西享受税收优惠的行业基本集中在文化事业单位改制与有线数字电视行业上,两个行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占99%,换言之,其他行业相当于几乎享受不到税收优惠。

我国经济发展的差异性导致了文化发展的扶持需求在区域、服务、对象等方面也存在相应差异,不加区分地实施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激励效应会出现较大偏差。就广西目前实施的税收政策而言,主要扶持了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与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而其他产业税收优惠力度过小,当前全国通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考虑到广西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的具体实际,这根本无法满足广西民族文化产业发展的需要。

(二)广西文化产业税收政策缺乏稳定,影响企业预期

我国文化产业税收制度一般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由于税权高度集中于中央政府,在广西实施相关税收政策的时候,一般是也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但是这存在很大的问题。

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规定,设置制度的有效期限,虽然税收政策容易变动,但是容易影响人们的预期,缺乏稳定性。对文化产业而言,交易的成本具有很大的变动性,对产业的长远发展不利。实际上,一些文化产品从创意到开发,一直到最终推向市场,5年时间可能远远不够。广西在2011年5月7日发布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到要发展六大重点文化产业,即与旅游业紧密结合的文化娱乐演艺和美术工艺品产业,新闻出版产业,广播影视和动漫产业,文博和会展节庆业,创意设计广告业,网络和休闲软件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对于广西重点发展的新闻出版产业,广播影视和动漫产业,网络和休闲软件游戏等新兴文化产业而言,由于广西是全国的民族自治地区,经济落后,人才缺乏,五年的税收优惠时间偏短。

(三)广西文化产业税收制度优惠范围比较窄,政策导向性不明

就财税〔2009〕31号规定来看,现行文化产业税收制度的主要集中在广播电视服务、呆滞出版物的所得税优惠、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及文化企业技术创新上。这对于文化产业而言,现行税收政策优惠覆盖的范围过于狭窄,政策导向性不够明确。对于广西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中提到要重点发展的旅游业紧密结合的文化娱乐演艺和美术工艺品产业、文博和会展节庆业、创意设计和广告业,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本就没有覆盖到。

而财税〔2009〕34号文件主要集中在文化事业单位的转制上,而对于其他实体的文化企业则没有相应的税收优惠。在广西的文化企业中,多数富有生机和市场活力的企业或商业形态都是以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出现的,但是现行政策却没有照顾到现实的企业组织形式,极大地限制了政策的优惠效果。

(四)税收优惠的手段过于单一,对广西产业的调控效果不强

文化产业的发展具有一定的群体效应,其往往会带来相关产业的延伸与拓展。比如投资拍摄一部电影,可以带动相关的广告业、旅游业、服装设计业,知识产权业等,因此,对文化产业的发展要求一定的配套税收政策,以降低投入成本,从而刺激文化产业发展。但是我国目前的税收优惠政策仅有减免税与针对呆滞出版物的允许企业进行财产税损失扣除两种手段,缺乏抵扣结转,加速折旧,费用加计扣除等覆盖全行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广西而言,利用民族文化资源和特色文化资源打造文化产业亮点,不失为广西发挥民族自治区优势的一个突破口。但是目前的税收政策过于一刀切,只是强调税收的减免,缺乏对文化产业的相关产业的鼓励。

六、建设广西民族文化强区的税收政策建议

2011年2月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民族文化强区实施纲要》讨论稿(以下称简称《纲要》)正式发布,《纲要》提出在2012-2020年,把广西壮族自治区努力建设成具有时代特征、壮乡风格、和谐兼容的民族文化强区,成为在全国有较大影响力的区域文化中心、中国与东盟文化交流枢纽、中国文化走向东盟的主力省区。《纲要》也涉及广西建设民族文化强区的税收政策,《纲要》提出:“对文化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经营实行税收优惠。对新创办的文化企业,在登记注册后3年内按规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总体而言,《纲要》对税收政策的论述过于笼统,为了推动广西民族文化强区建设,税收政策应该建议从以下方面进行调整:

(一)申请税政管理权改革,制定建设广西民族文化强区的税收立法

要以广西建设民族文化强区要求导向为依据,扶植广西的民族文化龙头企业。广西的文化产业正处于发展的起步阶段,需要税收政策在培育市场主体,尤其是在较短时间内培育出一批能够引导文化产业发展的骨干企业,以壮大市场、提升文化产业在社会经济发展结构中的比重方面发挥作用。普遍性的优惠政策效果往往不佳,建议通过特殊税收优惠政策支持龙头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引导龙头企业的资本投入,增强其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要积极向中央争取在广西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实施优于一般地区的差别化税收政策,并赋予广西地方一定的税收管理权限。从法律上允许民族地区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可以提高地方推进文化体制改革的积极性,提高地方政府收入和保障能力,进一步巩固文化体制改革的成果。

针对广西大部分文化产业尚处于起步阶段的实际和文化产业自身发展前期的创意开发阶段持续时间长、资金需求大的特点,应建立政策扶持长效机制。目前很多税收政策均只有几年的优惠期限,而且部分税收优惠政策主要适用于文化企业成立初期,不能形成企业发展的长期政策预期,缺乏稳定性。因此,应延长政策扶持期限,同时建立科学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分析评价机制,科学评价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对财政收入、文化产业的影响,细化评价标准,量化评价机制,在对税收优惠正确评价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既有的文化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体系,加强政策间的配合协调,逐步提高相关税收立法的系统性。

(二)加大产业投入,强化对民族地区文化产业投入的税收激励

采取更多税收激励机制来激发广西文化企业研发的积极性。现行企业所得税采用的税率优惠和税额优惠这些直接优惠方式,是纳税人在税基已定的前提下得到的优惠,优惠方式单一,导致其激励效应有限。建议国家允许广西的文化企业按其销售收入提取一定比例的创意开发基金,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同时对于所有广西文化企业用于知识产权开发的费用按150%税前加计扣除。

鼓励文化企业和社会资本对接。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是个长期、复杂的社会工程,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建议加大对广西企业和个人捐赠文化产业的税收优惠力度,适当提高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文化捐赠的税前扣除比例,建议将企业的比例扩大到会计利润的30%,个人扩大到应纳税额的50%,引导社会组织、机构、个人捐赠和兴办公益性文化事业,进一步减轻非营利性文化组织的税收负担,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共同促进公益性文化组织蓬勃发展。

(三)鼓励人才创新,制定促进广西文化人才发展的税收制度

文化服务的核心竞争力是创意,培养创造性人才是首要的任务,《纲要》也提出实施“文化人才工程”。要发挥税收的职能,关键是建立促进文化产业人才创新的税收制度。

建议向国家有关部门建议,对在广西文化产业城、广西刘三姐演艺城、柳州文化产业园、桂林演艺之都等一批大型文化产业园区工作的文化产业从业者,实行特殊的税收政策,为广西建设民族文化强区吸引人才。国际上文化产业发达国家对于收入波动较大的文化产业从业者,普遍做法是允许其收入在不同年度平均计税。我国可借鉴国外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允许广西此类文化从业者的收入在3年内平均计税。

完善广西文化产品的知识产权转让收入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于在广西文化产业园区工作的文化产业从业者,个人版权、使用权等知识产权转让收入建议一律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加大对广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产业支持力度,对创作者获得的有关民族优秀文化产品的产权、版权所得,给予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鼓励多出优秀的文化产品,打造知名民族品牌。

(四)发挥产业集群效应,出台支持区域文化产业群发展税收政策

强化税收政策对广西民族文化产业的发展扶持作用。根据广西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对广西不同地区文化产业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倾斜政策。配合西部大开发政策,制定产业为主、区域有别的文化区域优惠政策,促进广西民族文化产业发展水平。对广西少数民族人口比例达到50%的地区的文化产业企业,实行应纳税额减征30%的税收优惠,以鼓励民族地区文化产业发展。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化产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要兴建广西文化产业城等一批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印刷复制、演艺娱乐和动漫等产业园区,支持和加快发展具有地域和民族特色的文化产业群。因此要出台对文化产业园区的税收优惠政策,扶持广西相关文化产业园区的发展。具体而言,为了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应该将在文化产业园区的企业享受的税收政策比照出口加工区或者保税港区的税收政策来执行,鼓励文化产业企业做大做强。

(五)以加强税收征管为保障,发挥税收职能促进广西民族文化强区建设

要为广西民俗文化产业、民族手工业、民族创意业、民族演艺业、民族文化旅游业创建宽松的税收环境。建议对广西的民俗文化产业、民族手工业、民族创意业、民族演艺业、民族文化旅游业所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按照所纳税额的50%,实行先征后返,以税收优惠推动提高各类民族文化产业发展平台的产业孵化能力、创新能力和产业集群聚合效应,增强民族文化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要进一步完善文化企业改制、文化产业分工和产业提升、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文化企业兼并重组、重大公共文化服务工程、新兴文化内容创意生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创造良好的税收政策环境。

要认真研究经营性文化企业改制过程中遇到的文化企业资产评估、文化企业资产重组、文化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等方面的税收问题,在税收征管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对传统文化领域中影视服务,涉外文化服务外包和文化咨询业,如文化企业广告服务、文化会展代理、知识产权等行为,实行差额征收营业税,支持文化产业重点领域的发展,促进文化产业分工发展和产业提升。

作者单位:自治区地税局

【注释】

(1)根据国统字〔2004〕24号文件,文化产业核心层服务包括新闻服务、出版发行和版权服务、广播、电视、电影服务、文化艺术服务,文化产业外围层服务包括网络文化服务、文化休闲娱乐服务,其他文化服务,相关文化产业层服务包括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文化用品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销售。

(2)这两家企业为南宁九金娃娃动漫有限公司、桂林云尚动画制作有限公司,参见:推进民族文化强区的坚实步伐[N].广西日报,2012-6-20

(3)广西统计信息网:2010年广西文化产业保持健康发展,http://www.gxtj.gov.cn/访问时间:2012-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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