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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广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研究

时间:2022-11-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十一五”时期,广西工业快速增长,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不断上升,三次产业结构正处于不断优化升级过程中,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广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问题,政策效果不甚理想,有待进一步完善。本课题主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广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建议。广西柳州钢铁公司是第一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十年间共获得税收优惠约11亿元。

促进广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研究

自治区地税局、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联合课题组

“十一五”时期,广西工业快速增长,第二产业增加值比重不断上升,三次产业结构正处于不断优化升级过程中,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同时,随着工业化的不断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任务越来越艰巨。当前主要面临着产业结构层次低、高耗能行业比重过高、工业产业链条短、高技术产业规模小、小型和微型企业经营困难等问题的困扰。这些难题的解决需要税收政策的支持。广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财政自给能力低,能用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的财力有限。这要求政府部门必须结合广西实际,科学合理制定税收政策,力求政策充分体现政府的引导作用,使政策效用最大化。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广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存在诸多问题,政策效果不甚理想,有待进一步完善。本课题主要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广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广西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税收政策回顾

(一)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十一五”期间,广西国税、地税部门认真落实国家新企业所得税法、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细则和相关配套政策,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结构性减税政策、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小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购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据有关部门统计,“十一五”期间,广西国税共办理减、免、退税479.4亿元,约占同期全区国税收入总量的1/4,有力地保障了纳税人权益落到实处(1)。地税部门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参与研究和制定出台了改进房地产税收管理、扶持中小企业发展、鼓励返乡农民工创业就业、提高营业税起征点、促进节能减排、加强广西投融资平台建设等政策措施。五年共为符合政策的企业减免税款约100亿元,为2.4214万户下岗再就业纳税人减免税9737万元(2)

(二)支持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

据统计,2001年至2010年,广西国、地税部门不断完善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地税部门共为6611户(次)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审批审核事项,减免税款达111.73亿元,户均减免税款达169万元,占地税税收收入的5.10%,占地税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8.37%。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从2001年的203户(次)增加到2010年的887户(次),增加了4.37倍;减免税款从2001年的1.15亿元增加到2010年的20.42亿元,增加了17.76倍(3)。广西国税系统共为各类企业办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批6936户次,减征税款共计86.99亿元,对吸引投资、扶持企业做大做强、促进贫困地区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推动作用(4)

广西柳州钢铁公司是第一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十年间共获得税收优惠约11亿元。这些资金有力促进公司各项事业的发展。十年间公司一共投资了约200亿元进行技术改造,各项税收政策的减免约占200亿元技术改造费用的10%(5)。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是我国在西部地区投资的特大型内资企业,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至201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为该公司减免税收15.4亿元(6)

(三)支持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税收政策

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纳入国家发展战略后,自治区政府出台了《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依法给予经济区内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并从2008年1月1日执行。2008年、2009年,广西税务部门累计为北部湾经济区内相关企业减免税款7亿元,其中,国税部门减免地方分成部分所得税近2亿元,地税部门减免地方分成部分所得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逾5亿元(7)

(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税收政策

1.提高起征点。2012年4月25日,自治区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召开广西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新闻发布,主要内容: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从原来的月销售额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月营业额(不含房屋租赁等财产性收入)从原来的5000元调整为20000元。新标准从2012年5月1日起执行后,广西将有约15万个体户(个人)加入“免税”行列。据广西地税部门的数据,这次提高营业税起征点将惠及20896户个体工商户。按期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将有71%获得营业税免征,每年将减轻营业税负担约2.15亿元。若加上增值税起征点调高而相应减少附征的城维税、教育费附加,减税总额将达到约3亿元。据广西国税部门的数据,目前国税系统管辖个体工商业户40.75万户,按照新增值税起征点月销售额20000元的标准,未达起征点的有33.87万户,占83.12%,每年减轻增值税负担3.72亿元。在这33.87万户个体工商业户中,新增的受惠个体工商户12万多户。据初步测算,本次起两项税收征点的提高,将惠及全区约15万户个体工商户(个人),每年减轻个体工商户(个人)增值税和营业税负担约6.72亿元(8)

2.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2010年3月1起,广西地税局在全国地税机关首开免收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的先例,并在全区免收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迄今为止,共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普通发票工本费110多万元,有效地减轻了纳税人负担(9)。广西国税从2010年7月1日起对办理税务登记新办、变更的纳税人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对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免收发票工本费。至2010年11月上旬,全区国税系统新办、变更税务登记3.18万户(次),免收税务登记工本费63.6万元;为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7.5万多份,免收发票工本费3.75万元。免收费政策减轻纳税人负担共67.35万元(10)

(五)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税收政策

“十一五”期间,广西各级地税部门不折不扣地贯彻落实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五年间共审核审批24592户企业和个体户享受下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企业251户,个体户24341户;共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4030人,其中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3196人,个体户吸纳下岗失业人员10834人;共减免税款10365万元,减免工本费43.6240万元(11)

(六)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

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国税局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贯彻落实各项税制改革措施和结构性减税政策,以税收优惠有力支持全区西部大开发、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以及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在促进北部湾开放开发、扩大招商引资、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推动就业和再就业等方面成效明显,为全区实现保增长、调结构、惠民生、促和谐目标作出了积极贡献。2011年,共办理减、免、退税总额106.1亿元,占税收收入总额的15.6%,同比增加1.66亿元,增长1.6%(12)

2011年,广西地税局坚持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作为第一要务,不折不扣地认真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农林牧渔、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文化体制改革和动漫产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再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企业生产,保障和改善民生,给力经济社会发展,共为23687户(含个体户)纳税人减免税款23.38亿元,其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14.1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减免2.02亿元,1.18亿元;减免企业所得税18.36亿元、营业税1.73亿元、城镇土地使用税1.35亿元、个人所得税0.31亿元、房产税0.53亿元。此外,调高营业税起征点,每年为近3.7万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减轻营业税负担约2亿元;调低娱乐业营业税适用税率,每年为5000多户纳税人减轻营业税负担1000多万元(13)

(七)促进娱乐业健康发展税收政策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促进广西娱乐业的健康发展,广西地税局从2011年起调低娱乐业营业税税率。即从2011年1月1日起,广西台球、保龄球营业税税率为5%;其他娱乐项目营业税税率从原来执行的20%下调至10%。此项政策调整后,广西从事娱乐业的纳税人每年将减少5000万元左右的营业税负担(14)

(八)规范税收优惠审批,简化审批手续

广西地税局于2012年4月5日发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将部分营业税审批类减免税项目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的公告》,将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收入税收优惠政策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改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实施这一办法,使这些营业税的减免从以前须经县级地税机关审批、审批期限为20个工作日,简化为仅向县级地税机关备案即可。营业税减免税审批程序的简化,将进一步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有力地促进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扶持广西从事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业务和世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的发展(15)

二、广西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财力紧张、产业调整优化资金供需矛盾大

优惠的税收政策是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但税收政策的优惠短期内意味着财政收入的减少,这需要地方政府有较强的财政承受力。受多种因素影响,广西未来可用于支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财政资金不容乐观。

1.财政自给能力低,可支配财力少,不合理的财税体制加剧广西财政困难。

(1)财政自给能力低,可支配财力少。财政自给能力是某级政府在不依赖高层政府和其他同级政府援助的情况下独立筹措资金的能力。财政自给能力可用财政自给能力系数表示,即各级政府负责征收的收入与本级支出的比例,这是个正向系数,系数越大表明地方财政拥有的财政自给能力越强;如果相对过小,则说明该级政府自给能力不足,需要其他各级政府的转移支付,或通过自行举债来满足相应的支出需求。由于经济欠发达,广西财政自给能力远远不足,具体见表1:

表1 “十一五”时期全国部分地区财政自给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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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财政自给能力=一般预算收入/一般预算支出2.表中数据来自《地方财政研究》2011(11)《资讯速递》

表中显示,包括广西在内的西部地区财政自给能力均未达50%,财政对外依赖程度很高,与发达地方财政自给能力差距巨大。显然,如此低水平的财政自给能力难以满足广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要。

(2)不合理的财税体制加剧广西财政困难。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根据事权与财权相结合原则,将税种统一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中央税主要包括关税、消费税、从央企征收的所得税等;地方税包括营业税(金融保险等部门的除外)、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等,营业税为地方的主体税种;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其中,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税,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税;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企业所得税中央和地方的分享比例为60%∶40%。

广西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分税制对欠发达地区至少存在两方面的不合理。

一是以营业税为地方主体税的地方税体系制约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空间。营业税主要对第三产业征收,第三产业占比高则地方财政收入高。产业发展规律是经济越发达,第三产业比重越高。以营业税为主体的地方税体系对发达地区有利,对欠发达地区不利。广西属欠发达地区,正处于工业化初期向中期迈进阶段,未来相当长一段时间产业将是以工业为主体,这也意味着广西未来的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受限。

二是不合理的资源税制抑制地方税收收入。欠发达地区具有丰富的资源,由于税制不合理,资源税对欠发达地区财政贡献不多。首先是征税范围窄。现行资源税征税范围仅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等六种应税矿产品和盐。从世界各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看,资源税税目可涉及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以及海洋资源、地热资源、动植物资源等,其中以矿藏资源、土地资源和森林资源为主。与国标比较,中国资源税范围偏窄。其次是资源税的从量定额计税方式导致收入增长缓慢。从量征税具有简便易行、征管费用相对较低等优点,但割断了资源税与应税产品价格的联系,政府不能分享资源价格上涨的利益。统计显示,1994年资源税收入为45.5亿元,2010年上升至417.58亿元,17年增长了8倍;而同期,全国税收收入从1994年的5070多亿元,上升到2010年的7.3万亿元,增长了13.4倍。在过去17年间,资源税增幅远低于全国税收收入增幅,所占比重也从未超过1%。资源税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从1994年的0.9%,下降至2004年0.39%的最低点。也正是从2004年底开始,财政部、国税总局开始逐步提高资源品税额标准,并取消了资源税部分税收优惠。但直到2010年,资源税收入占全国税收收入的比重为0.57%(16)

2.经济增速下降,财政收入增长受制(17)。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经济增长主要依靠低土地成本、低环保成本、低劳动力成本、低资金成本、高消耗、高排放,迅速成为世界制造巨头。随着人口红利的逐渐消失、环境保护压力不断加大、生产要素价格持续上涨,中国制造业依靠低成本、高消耗、高排放推动增长的模式基本上已经到头,未来相当长的时间我们必须承受经济调整的痛苦,经济增速下降、财政收入增长受制难以避免,2012年已经有所体现。自治区统计局发布的《2012年1—7月全区经济运行情况》显示,1—7月,工业生产持续下滑、需求不足、财政收入增长乏力。

首先是工业生产持续下滑。一是工业生产增速逐月回落且回落幅度扩大。1—2月、1—3月、1—4月、1—5月、1—6月和1—7月,全区规上工业增加值分别同比增长16.0%、17.0%、17.0%、16.9%、16.7%和16.3%。二是工业企业效益不佳。1—6月,全区规上工业企业实现利润222.95亿元,下降17.6%;亏损企业1159家,亏损面达22.8%,亏损企业亏损总额92.39亿元,同比上升51.8%。

其次是投资增速创新低,进出口增速高开低走。1—7月,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7.5%,为今年以来各月累计增速的新低。全区进出口总额增速由1—2月的38.2%回落到1—7月的21.3%,其中,出口自2月份增长85.1%后大幅回落,到7月份下降27.1%。

再次是房地产市场销售持续下降。一是房地产销售面积、销售额双下降。1—7月,全区商品房销售面积下降9.8%,其中住宅下降10.2%;商品房销售额下降1.0%,其中住宅下降3.8%。二是房地产企业资金趋紧。1—7月,全区房地产开发到位资金同比增长1.6%,比上年同期回落15.6个百分点。

最后是财政收入增长乏力。2012年以来,各月累计财政收入增幅均低于上年同期20个百分点以上。1—7月,全区财政收入同比增长13.4%,比上年同期回落21个百分点。其中,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增长18.9%,回落10.6个百分点;上划中央收入增长4.6%,回落38.3个百分点。

3.不断扩大的税收优惠减少了广西的可用财力。进入21世纪,为了优化税制结构、服务于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广西的税收优惠不断扩大,既有针对特定区域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北部湾经济区发展税收政策等,也有面向全国的税收政策,如全面取消农业税、增值税转型、统一内外资所得税、多次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小排量乘用车减征车购税、促进就业和再就业以及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等。种类繁多的税收优惠减轻了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但也减少了政府的可用财力,“十一五”期间,仅是广西国税就办理了减、免、退税共479.4亿元,约占同期全区国税收入总量的1/4,如果加上地税的减免和财政的税收奖励,那数量更是惊人。准备“十二五”期间全面实施的“营改增”改革对广西也是一个不小的财政冲击,从上海试点“营改增”半年时间看,“营改增”从两方面减少政府财政收入:一是减少税收。上海实施“营改增”试点改革半年来,本市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中央和地方两级财政相应减少税收收入。其中,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40%左右。二是增支。“营改增”是一项结构性减税的政策,但上海“营改增”试点中出现了部分企业税负增加的现象。为了缓解税负增加企业的税收压力,上海市政府于试点之初及时出台了“营改增”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对于因为新老税制转换而产生税负有所增加的试点企业,按照“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的方式,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18)。在上海试点之后,2012年7月2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由上海市分批扩大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西虽然不在本次扩围之内,但必须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

(二)重点发展产业偏多,重点不突出,与广西财力不符

与发达地区相比,经济欠发达地区产业优化升级任务更为艰巨,主要表现为资金矛盾更为突出。产业优化升级必须有财税政策的扶持,越是落后地区,扶持力度必须越大。实际是,越落后地区越缺乏资金扶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要解决资金矛盾,要求欠发达地区必须集中财源,选准发展最有潜力的产业进行重点扶持,重点扶持产业不宜太多,否则难以突破。与其他省市相比,广西优先发展的产业偏多。《关于做大做强做优我区工业的决定》指出,广西优先重点发展14个千亿元产业,大力发展四大新兴产业,14个优先重点发展的千亿元产业分别是食品、汽车、石化、电力、有色金属、冶金机械、建材、造纸与木材加工、电子信息、医药制造、纺织服装皮革、生物、修造船及海洋工程装备;四大新兴产业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经济。2011年12月25日召开的全区经济工作会上提出,2012年起,广西将加快发展14个千亿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打造的产业体系由“14+4”升级为“14+10”。“4”是指战略性新兴产业,产业体系升级后,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将由原来的4个增加到10个,除原有的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海洋经济外,将新增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汽车、生物农业、先进装备制造、养生长寿健康产业等6个战略性新兴产业(19)

与国家及其他省市相比,广西重点发展的产业显然过多。《“十二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明确作为国家战略性重点发展方向的是七大领域,包括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对七大领域制定了产业发展路线图,提出了各领域发展的标志性目标,为各地制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提供方向性参考。安徽省“十二五”工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工程机械、电工电器、重型矿山机械、石化通用机械、机床工具、农业机械等六大行业,加快培育和发展电子信息、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新能源、生物、新材料、高端装备制造、公共安全等8个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川提出,“十二五”期间将重点发展“7+3”产业,走出一条创新驱动、绿色低碳、高端切入、开放合作、加速推进的新型工业化路子,构建具有竞争力的现代产业体系。山东重点发展新能源及节能环保、新材料、新信息、新医药及生物、海洋开发及高端装备制造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

财政自给能力非常不足的情况下,支持的产业过多,必然导致资金分散,产业优化升级效果不佳。

(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主体———中、小、微企业缺乏有效税收政策扶持

据统计,目前全区企业法人单位中,小型企业2.5万家,微型企业有9.85万家,小型和微型企业占全区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97.95%;全区大、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单位数的比重为:0.19∶1.86∶19.82∶78.13。广西小、微型企业从业人员为252万人,占全区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员总数的60.4%,全区大、中、小、微型企业法人单位从业人数的比重为:13.76:25.86∶36.53∶23.85。九成以上“小微”企业经营传统行业。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高技术产业分类目录的标准,全区从事高技术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足千家,为小、微型企业总数的0.7%,其中工业高技术产业仅有524家,占1.7%。在全部小、微型企业法人单位中,从事传统的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业的企业最多,占38.8%,其次为工业占24.4%,租赁和商务服务业9.4%,房地产开发经营4.9%,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3.7%,建筑业3.4%,交通运输业3.0%,农、林、牧、渔业2.5%,物业管理1.4%,信息传输0.9%,仓储业0.4%,邮政业0.1%,其他未列明的行业7.0%。小、微型工业企业大多集中在采矿业、农副食品加工业、通用设备制造业和非金属矿物制品业,依次为采矿业3157家,占小微型工业企业总数的10.5%;农副食品加工制造业3807家,占12.6%;水泥石灰砖瓦石材制造3393家,占11.3%,其他制造业占63.9%(20)

数据显示,中、小型和微型企业占全区企业法人单位总数的99.81%,主要从事传统产业。这意味着广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重要任务是如何让中、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做强做大,鉴于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艰巨性,政府财税政策应重点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实情况是,为了支持产业的优化升级,近年来,从中央到地方纷纷出台形式多样的产业财税政策,而中、小、微企业不但获得的支持少,在有限的优惠政策中,由于缺乏针对性,在实践中效果不是很理想。从税收负担上看,中小企业税收占销售收入的负担率为6.81%,高于全国各类企业6.65%的平均水平;税收占资产总额的负担率为4.9%,高于全国1.91%的平均水平(21)。2012年5月22日,由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联合阿里巴巴集团发布《中西部小微企业经营与融资现状调研报告》。报告对中西部区域内1407家小微企业进行了网上调研,并对区域3个核心城市的73家小微企业进行实地走访。报告显示,小微企业中,只有29%感受到政府有一些税收政策的支持,还不足三成。横向比较看,当前的税优感知度比2011年的30.27%还要稀薄。甚至有59%的小微企业坦言,目前没有任何税收扶持,认为有扶持但对企业帮助不大的企业也占到20.18%,仅有9%的企业认为帮助较大(22)

1.以所得税为主要优惠税种的税收政策与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不协调,大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中、小、微企业获得的优惠少,税收负担重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过重是影响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政府近年来不断推出减税政策,但实际效果不佳,其中的重要原因是以所得税为主要优惠税种的税收政策与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不协调,大企业获得更多的税收利益,中、小、微企业获得的优惠少,税收负担重。

中国的税制是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数据显示,2011年,我国全部税收收入中来自流转税的收入占比为70%以上,而来自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的收入合计占比不足30%。来自各类企业缴纳的税收收入占比更是高达92.06%,而来自居民缴纳的税收收入占比只有7.94%(23)。上述数据说明税收主要由企业缴纳,同时主要缴纳的是流转税。与多处于垄断行业且利润相对丰厚的大企业相比,中、小、微企业多处于竞争性领域,利润较为微薄,相应的,中小微企业比大企业负担更多的流转税,这意味着要减轻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应主要从降低流转税负担入手。实际上,当前减轻税收负担的税收政策更多体现在企业所得税上,以所得税为主体的优惠政策实施效果是,不管政府出台多少的优惠政策,税收利益总是偏向盈利能力强的大企业,中、小、微企业的税收负担难降。

典型例子如西部地区受益最大的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据不完全统计,仅2001年至2008年间,西部地区各省、区、市企业就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达1800亿元。其中中国石油长庆油田公司自2002年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以来,累计直接减免企业所得税288亿元。神华集团在陕西省榆林市设有三家二级分支机构,10年共减免企业所得税89.97亿元(24)。仅是两家公司就获得了377.97亿元的所得税减免,占西部大开发减免总额的21%。

2001年至2010年,广西地税部门共为6611户(次)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办理减免税审批审核事项,减免税款达111.73亿元;广西国税系统共为各类企业办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批6936户次,减征税款共计86.99亿元,合计减免198.72亿元。

柳钢是第一批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十年间共获得税收优惠约11亿元。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是我国在西部地区投资的特大型内资企业,符合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2001年至2010年,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为该公司减免税收15.4亿元。两公司合计减免税26.4亿元,占总减免金额的13.29%。

以上分析说明无论是从整个西部看还是从广西看,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更多的由大企业获益,小微企业受益较少。

2.以选择性税收政策为主的优惠措施与中、小、微企业特点不符,干预自由竞争、执行成本高、容易发生寻租行为、效果不佳。

中、小、微企业正经历着艰难的转型期,成本高企、融资困难、税费负担沉重、经营环境恶劣,此时亟需政府出台普惠性的财税政策,全面降低企业的税费负担、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平台、改善经营环境。遗憾的是,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高新技术产业政策、服务业税收政策、循环经济税收政策、金融业税收政策、西部大开发政策促进科技进步和自主开发税收政策、三农税收政策、文化、体育产业税收政策等,专门针对中小微企业的税收政策不多。在有限的政策中,依然不是普惠式政策,受惠范围非常有限,如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只有个人可以享受,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核定征收企业不能享受。

选择性税收政策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受益企业的发展,但也带来了诸多的负面效应。

(1)对非受益企业形成歧视,干预自由竞争。中、小、微企业面广量大,尽管政府不断推出形式多样的政策,选择性税收政策的结果只能是一小部分企业受益。如服务业税收政策只有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受益,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只有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产业中、小、微企业受益等。显然,这对未获得扶持的绝大部分中、小、微企业来说是歧视行为,同时也干扰了市场的自由竞争法则。中、小、微企业的活力来自公平的竞争,通过市场优胜劣汰做强做大,对小部分企业的扶持并不能带动中、小、微企业整体的强大。

(2)政策执行成本高。中、小、微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以上,同时大部分的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面对数量庞大的非规范的中、小、微企业,无论是财政政策抑或是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企业和政府都需要支付高成本。比如政府方面,相关部门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符合条件的企业。企业方面,首先需要花费大量时间了解繁多的财税政策,其次及时提供符合政策要求的相关材料,特别是财务核算方面的材料。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必须是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才能享受。这对核算不规范的小、微企业充满挑战,不少企业因为政策成本太高不得不放弃政策优惠。

(3)容易发生寻租行为,政策效果不佳。中、小、微企业的财税政策真正贯彻执行,需要政府获得企业的充分信息,并具备有效的甄别能力,这是政府所缺乏的。在信息不充分的情况下,当众多的企业来申请政策优惠时,政府难以将真正符合条件的企业给挑选出来,最后真正得利的是少数熟悉政府政策操作模式的寻租群体。政府投资领域的寻租现象已经非常普遍,对数量庞大的中、小、微企业实施选择性扶持政策将使寻租行为更加严重。

3.小微企业税制过于复杂,税收遵从成本高。纳税遵从理论及微、小型企业特性要求针对微、小型企业的税制应尽可能简明。纳税遵从,又称税收遵从,是指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算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部门及税务执法人员符合法律规范的管理的行为。纳税遵从与税制密切相关,如果税制本身不合理,则很可能因其低效率运转而导致低税收遵从度。由于小微型企业的微小性及财务的非规范性,小微型企业的税收制度应有别于其他企业,税制更为简明,体现为税基统一、少税种、低税率,能清晰界定税收义务,减少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从而提高小微企业的纳税遵从度。

(1)国际小微企业简化税制改革经验。随着小型微型企业的地位日益被人们所重视,越来越多的国家专门针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台法律制度和政策措施来促进他们的发展。在税收上则表现为实行简单税制、降低税负、简化征管、优化服务。

①俄罗斯对小企业实行“五税合一”,征收小企业统一税。2002年7月1日俄罗斯通过的《税法典》(第二部分)补充章节,对部分组织及个体企业主实行五税合一的“统一税”,即对组织(或个别企业主)以缴纳统一税来代替组织利润税(或个人所得税)、增值税、销售税、组织财产税和统一社会税的缴纳(25)

②巴西对微型和小型企业征收“超简单税”。为了扶植微型和小型企业发展,2006年12月14日,巴西颁布《微型和小型企业法》,法律规定,对微型和小型企业征收一种“超简单税”,取代现在的8种税,于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6)

③简化报税表格。新加坡约70%商家(共11万家小型公司)从2012估税年开始将改填更简化的报税表格,而且不需要附上财务报表和税务计算表。这些商家的年营收须不超过100万元。这些商家还是必须维持良好和完整的账目记录,并在国税局要求时提交。另一项改变是,新加坡国税局决定让公司年营收不超过100万元者,若是没有应缴税收入,今后将不需要呈报预计征税入息(Estimate Chargable Income,简称ECI)。第三项改变是,从2012年7月开始,年营收不超过100万元的小型公司,将可以选择到国税局的报税网站用电子方式提交简化报税表格,无须用纸张呈报。用电子方式报税将享有报税到期日(11月底)延长15天(延至12月15日)的优惠(27)

④简化记账规则。比利时规定营业额(含增值税)低于649950美元的小企业实行简化的记账规则。希腊规定年营业额低于150000欧元的服务型企业和年营业额低于300000欧元的贸易型企业可以实行简化的会计规则和程序。西班牙规定营业额低于2599800美元、总资产不超过1299900美元和雇员平均一年不超过10个的公司制企业和非公司组织的企业可以实行简化会计程序。瑞典规定只从事贸易行业且营业额低于300万瑞士法郎的小企业可简化会计规则。美国允许过去三年来平均营业额低于100万美元和平均营业额虽超过100万美元但不高于1000万美元的非贸易、制造、采矿和信息产业类企业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方法。德国规定营业额或企业利润低于500000欧元(2008年以前为350000欧元)的企业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方式,且不必向税务部门上报损益表和资产负债表(28)

⑤延长纳税期限。小企业的纳税额较少,要求小企业与大企业按统一期限纳税会较大幅度增加征纳双方的成本,因此,不少国家对小企业的纳税期限实行延长。澳大利亚规定前一年税收总量低于6269美元的纳税人可以一年申报一次所得税。从2007年7月1日开始,营业额低于160万美元的小企业也可以一年申报一次。加拿大规定小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分期付款可以延长。波兰规定,自2007年开始,小规模纳税人(指前一年营业额不超过1039920美元)可以采取每季提前付一次税的方式。OECD的许多国家的小企业可以每一季、每半年或每一年申报一次(29)

(2)中国小微企业税制过于复杂,税收遵从成本高。与俄罗斯、巴西等国家相比,中国小微企业税制过于复杂,税收遵从成本高。

①小型微型企业征收税种过多。我国目前开征的十多个税种,无论企业规模大小,只要发生相应的纳税行为均要缴纳相应的税收。除此之外,还有教育基金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等数个代征费用。对于规模小、业务单一、利润薄的小型微型企业来说,征收税种未免显得太多。

②内容繁杂。以小微企业企业主要从事的服务业为例,征收税种既有增值税也有营业税。如为增值税,按规模大小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适用税率有6%、11%、13%、17%,抵扣率6%、7%、11%、13%、17%;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征收方法,征收率为3%。如为营业税,计税依据分全额计税和差额计税,以全额为主,适用税率按行业不同分3%、5%、5%—20%三种。除基本法律法规外,补充规定、单独解释不断更新。

在如此复杂的税制下,即使是专业人士,要正确运用尚属不易。对于财务管理极为薄弱的小型微型企业,首先要判断所属行业该缴哪些税就是个问题,而要准确计算所需缴纳的税额更是困难。

复杂税制及高税负使针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制度缺乏操作性,实际中对小型微型企业的税收征管主要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因为核定征收人为因素较大,企业实际的应纳税款与名义税负难以一致。实际的应纳税款与名义税负的偏离方向和偏离度在不同地区及不同规模的企业有差异。一般来说,经济发达地区财政宽松,核定税额会大大低于名义税负;欠发达地区财政紧张,核定税额会更接近于名义税负,甚至出现超过名义税负的情况。规模大的企业相对规模小的企业更有实力营造宽松的税收环境,核定税额会大大低于名义税负;而规模小的企业核定税额会更接近于名义税负或大于名义税负。

③征收机构多。目前我国税务机关分为国税和地税两套机构,大部分企业和个体户属于国地税共管户,国地税两个机构的征管工作存在着大量的重复交叉,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能共享,又没有很好的协商沟通机制,给纳税人缴纳税收带来诸多弊端。尽管微小型企业和大中型企业都存在国地税两个机构重复征管的问题,但产生的负面影响却不相同:大中型企业具有规模大、信息化程度高、对国家政策法规较为熟悉等优势,可以有效降低重复征管增加的成本;相比之下,规模小、信息化程度低、不了解国家政策法规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不忍受这额外的纳税成本。

④纳税程序繁琐,申报材料设计不够简化。目前纳税申报不分企业规模大小,都按同一纳税期限、纳税程序进行管理,一是增加了规模小、账簿不规范的小型微型企业报税、缴税的成本和难度,典型的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外还有十几张附表,纳税申报时间长,稍有疏忽便可能出现错误。二是不利税务机关进行专业化、精细化管理,面对庞大的小型微型企业纳税队伍,在不少地方,有限的税务资源只能处理日常税务管理工作,甚至日常工作也难以保证,更谈不上专业化、精细化管理了。数量多、金额小的小型微型企业申报无形中耗费不少税务资源。

(四)针对欠发达地区的区域税收政策扶持力度不足

表面看,广西因特殊的经济地理位置,比其他地方拥有更多的政策优势,除了享受面向全国的农林牧渔、支持资源综合利用及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高新技术企业、文化体育业和动漫产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再就业等产业性政策、扶持弱势群体政策外,还可以享受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民族自治地区等区域性税收政策。事实上,由于广西产业层次低,企业可以享受的环境保护、节能减排、高新技术企业、文化体育业和动漫产业等产业政策很少,扶持弱势群体的政策涉及企业也不多。对处于欠发达地区的企业来说,区域性税收政策更有针对性,广西的税收政策执行情况充分证明了这一点。2011年,广西地税局贯彻落实的税收政策有:西部大开发、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农林牧渔、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企业、文化体制改革和动漫产业以及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就业和再就业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共为23687户(含个体户)纳税人减免税款23.38亿元,其中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减免14.1亿元,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税收优惠政策减免2.02亿元(30)。区域性减免税金额占总减免金额的68.95%,接近70%,在众多的优惠政策中处于最重要的位置。遗憾的是,如此重要的区域性政策,并未惠及广西的多数企业。2001年至2010年的10年间,广西地税部门审批的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仅有6611户(次),广西国税系统共为各类企业办理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审批6936户(次),国地税合计13547户(次),年均1355户(次),在10多万的企业数中,占比约是1%。以广西百色为例,2012年百色市共有3189户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而能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仅有33户,符合享受国家西部税收优惠政策占总企业户数的1.03%(31)

具有区域性普惠政策的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享受的企业数占比如此之低,源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为区域性和产业性双重条件下的差别优惠政策。根据规定,西部地区企业要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以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二是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苛刻的条件将众多企业挡在税收优惠大门之外。另一方面是北部湾经济区、民族自治地区税收政策主要减免企业所得税中地方分享部分,力度太低。

(五)“营改增”试点加大广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难度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2012年1月1日起,国务院决定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自2012年9月1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扩围至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湖北、广东和厦门、深圳10个省市。上海半年多来的实践表明,“营改增”推动了以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加快形成,在当前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背景下,“营改增”不仅实现了结构性减税,更推动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加速拓展市场,有力地推动了“稳增长、调结构”。

但是,作为非试点地区的广西,随着“营改增”试点地区的不断扩围,对广西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负面影响也日益明显。

1.广西生产性服务业竞争力遭受一定程度的削弱。“营改增”试点选择的是生产性服务业,试点地区生产性服务业将具有三大政策优势,对非试点地区而言则是政策劣势。试点地区政策优势将提升生产性服务业竞争力,非试点地区政策劣势将使其生产性服务业竞争力遭受一定程度的削弱。

(1)对广西一定规模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不利。试点地区一定规模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至少可以享受“营改增”三方面的益处。一是消除试点地区一定规模以上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重复征税问题。二是加速了企业的设备更新与改造,对上海1200多户试点企业的调查显示,2012年上半年,交通运输业、物流辅助服务企业的设备采购额分别增长了10.8%和171.3%。三是试点企业市场拓展加快,特别是服务贸易出口国际竞争力提升,上半年试点企业本市客户数同比增长7.2%,外省市客户数同比增长11.6%,境外客户数同比增长3.4%,境外合同金额同比增长30.2%(32)。显然,非试点地区对生产性服务业的需求向试点地区转移,非试点地区较大规模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冲击,随着试点范围的扩大,对非试点地区的冲击力度将不断加深。广西属于非试点地区,“营改增”对广西一定规模以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的冲击难以避免。

(2)非试点地区从事生产性服务业的小微企业税负偏高,不利小微企业发展。上海有13.9万户企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比年初增加了2.1万户;与原实行营业税税制相比,“营改增”改革试点企业和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整体减轻税收负担约44.5亿元。其中,9.1万户小规模纳税人从原来按5%税率缴纳营业税调整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税负降幅约40%,成为此次“营改增”改革最大受益者(33)。相比较而言,非试点地区的小微企业则承担了较高的税负,其生存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抑制。

(3)试点地区税收政策明晰,为企业提供稳定的政策环境,便于企业经营管理;非试点地区政策不明,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试点政策规定,先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等开展试点,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进行试点。这意味着,对非试点地区的企业来说,什么时候推行新政策是不明确的,其业务安排和机构设置必然受到影响。比如,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什么时候购进新设备、新技术就难以决策:未推行新政策前购进,其进项税不能抵扣,税负增加;等待政策落实后购进则不能及时更新设备和技术,企业经营受影响。而试点地区的企业则可以根据税收政策及时进行机构设置和业务安排,充分享受税收利益和规避税收风险。很明显,非试点地区政策不明,影响企业的经营决策。

2.不利广西制造业做强做大。“营改增”改革试点不仅让服务业受益,也惠及制造业,“营改增”对制造业的作用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增加制造业的可抵扣进项税,进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二是“营改增”从税制上解决了企业长期存在的“大而全”、“小而全”问题,加速了生产性服务业从制造业分离。如上海华谊集团作为一家大型国企,华谊旗下100多家企业,家家都有自己的物流公司、设计院、信息公司,剥离很困难。假设一家企业需要1000万元的信息服务,如果是自办,就是计入成本,剥离则要缴纳55万元营业税及附加。“营改增”后外包服务可作为进项税抵扣,就加速了附属部门从主业剥离。目前华谊集团的工程设计、信息、物流、运输等相关服务已集中到4个平台,有助主业做强、辅业做大。据了解,2012年上半年上海电气、上海汽车等25家大型制造业企业集团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企业集团实施了主辅分离,还有4家正在筹划中(34)。广西未属于试点地区,制造业购进的生产性服务业劳务进项税不能获得扣除,专业化分工的税制障碍难以消除,广西制造业发展遭受政策歧视。

三、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改革财税体制,提高广西财政自给能力

1.选择恰当的地方税种优先进行改革、充实地方税体系。随着“营改增”改革力度不断加大,无论是发达地区抑或是欠发达地区,以营业税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地方税体系越来越难以维持,改革地方税、充实地方税体系日益紧迫。构成地方税的税种有10多个,大多税制陈旧,税种老化,功能弱化,已经很难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需要进行改革,受条件的制约,对地方税的改革要遵循一定的顺序,优先选择条件较为成熟、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较为明显的税种进行改革。

(1)根据广西的实际情况,当前最重要的是争取锡矿和有色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历时五年,资源税改革终于完成第一步。国务院修改资源税暂行条例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将原油、天然气税率调整为销售额的5%。此次资源税改革重点是将资源税由从量计征更改为从价计征,改革目的是为了提高资源开采和利用效率、节能减排等。但是,广西石油、天然气资源匮乏,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对广西影响不大。广西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较丰富,特别是有色金属矿产种类多、储量大、品位高、质量好、产区集中、开采方便,素称“有色金属之乡”,是我国10个重点有色金属产区之一。目前,广西已发现矿种145种(含亚矿种),已探明资源储量的矿产有97种,国民经济赖以发展的45种支柱性重要矿产广西有30种探明资源储量。其中,铝土矿约占全国总储量的30%,位居全国第二位,锡、锑位居全国第二位,铅、锌也排在全国前十位,锰约占全国总储量的25%,居全国第一位。在从量计征的方式下,资源税无法从不断上涨的资源价格中获得相应增长,使地方政府难以筹集足够的资金来帮助当地恢复生态和改善民生。对锡矿和有色金属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使资源税随着资源价格的上涨而增加,有利于增加资源属地的财政收入,使资源属地能够从资源利用中获取更大利益,提高资源对属地经济的贡献率,使当地政府可利用增加的财力治理环境,恢复生态,改善民生。有色金属资源税实行从价计征改革不可能一步到位,建议选择广西部分有色金属优势矿产品先行先试,取得经验后再考虑推广。从广西有色金属产业的实际出发,建议选择铝土矿、锡矿、铅锌矿、锑矿和属于黑色金属的锰矿进行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试点(35)

(2)改革房地产税制。按照“宽税基、简税制、低税率”的原则,将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并为房地产税,科学设计房地产税制。房地产税征收范围不再区分农村和城市、经营性或非经营性房地产,将我国境内所有房地产全部纳入征收范围。房地产税以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或评估价值)作为计税依据,不管房地产用途是“自用”还是“出租”,统一采取从价计征。按照“低税率”原则,建议房地产税采取0.5%—1.5%的比例税率,地方政府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纳税人支付能力等因素,在许可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36)

(3)改革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是将城乡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合并,征收教育和城乡维护建设税。二是改变其作为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三税附加”的从属地位,直接以销售、营业和其他业务收入为计税依据。三是扩大征税范围。面向所有地区、企业、个人征收,同时实行差别幅度税率计征,使该税成为独立的地方税种。

(4)改革印花税。将现行的印花税扩大税基,调整税率。新一轮税制改革中,依据新《合同法》中所列举合同范围,都列举为印花税的征税范围,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权属转移书据也列为应税范周。对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产权权属转移书据,应提高税率。

2.调整共享税分享比例。

“营改增”导致地方营业税税基受到影响,加剧中央和地方财力的矛盾。“营改增”能得到顺利推行的关键是在保障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不受损害的条件下,兼顾发达地方和欠发达地方利益,合理调整中央和地方增值税收入的分配比例。作为过渡措施,目前针对试点地区采取的是“营改增”后服务业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收入归地方。该方案维持既有的利益格局,推行成本低,易于为各方接受。但“营改增”由小范围的试点推行到全国时,该方案对中央和欠发达地区不利。首先,中央的财力从两方面被削弱。一是服务业在中国是最有潜力的产业,将服务业增值税留给地方,意味着中央不能从服务业的增长中获得增值税利益。二是随着“营改增”的全国推广和服务业比重的不断提升,制造业可抵扣的服务业增值税额不断增加,制造业增值税随之降低,而中央与地方共享部分主要是制造业增值税,结果是中央财力被削弱。其次,欠发达地区财力同样受到两方面的削弱。一是欠发达地区服务业不发达,导致部分服务需求向发达地区转移,相应的欠发达地区服务业增值税也向发达地区转移。二是中央财力的削弱影响中央向欠发达地区进行转移支付。鉴于此,“营改增”的全面实施要将服务业增值税也纳入共享范围,兼顾各方利益,确保中央财政宏观调控能力,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共享比例,充分利用转移支付的收入再分配杠杆,调节中央与地方间收入分配关系。深入调查各地区社会、经济和基本公共服务发展历史差距和客观需求,科学研究制定转移支付制度。

(二)择优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促进传统产业调整升级

1.择优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目前,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世界各国关注和推动的重点,其发展前景仍有待观察。与传统制造业不同,我们不仅仅是在模仿发达国家已经成功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是与发达国家一同出发,走一条新的发展道路,其中存在着一些不确定性。一是技术发展路线的不确定性。战略性新兴产业在起步阶段同时存在创新活跃和技术不成熟的特点,在技术水平上领先的产业化路线不一定最终在经济性上取得优势,从而成功实现商业化和规模化。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政府短期的大量研发投入和要素投入扶持来发展新兴产业,可能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二是未来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许多新兴产业的发展模式属于供给带动需求,而不是需求拉动供给。物联网可以带来新的需求,但是最终形成什么样的商业模式还存在不确定性。另外,新兴产品的经济性还有待提高,如新能源汽车的用户成本就比普通汽车要高,在发展的初期依赖于政府补贴和大量的基础设施投入,这种扶持是否能帮助新产品最终为市场接受,还有待实践检验(37)

这种不确定性一方面意味着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存在风险,另一方面也预示着新兴产业的内在活力。为了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政府必须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为了降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风险,选择产业时应慎之又慎,在已确定的10个新兴产业中,优中选优,集中财力,重点支持其中的几个产业。注意把握几点:一是政府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宜过多,财政资金主要任务是提供公共产品,将过多的资金投入风险较大的新兴产业违背财政的公共性质,政府主要起引导作用。二是与国家已经确定的七大领域、若干具体发展方向有所呼应。国家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是一项关乎国家长期发展战略的重大的宏观决策,是中央领导层在多次咨询专家意见和反复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的战略举措,其决策周期长达一年多,确定的方向和领域都是比较科学的,也是比较具有产业发展前景的。三是与其他地方进行错位发展,避免雷同。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广西,要特别注意与其他地方雷同,根据广西产业基础、要素禀赋、比较优势、技术因素等进行全面的可行性分析,选择要充分体现地方特色,以此增强产业竞争力。四是要有较大的潜在市场需求、技术上要有一定的创新性、能带动本地区一批相关产业发展、对本地区实现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具有直接支撑作用。

2.重点促进传统产业调整升级。三方面的理由决定广西应集中财力重点促进传统产业调整升级。一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具有较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不同,传统产业的升级路线比较明确,有更多的经验可资参考。二是广西工业化正由初期阶段进入中期阶段,未来相当长时间内传统产业依然处于主导地位,如何降低高耗能行业比重、延长资源产业链条、加快高新技术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中小微企业经济效益等是极其艰巨的任务,需要广西政府及人民发挥智慧全力以赴为之努力。三是广西财力有限,新兴产业的培养、发展需要长期、巨额的资金投入,涉及多领域的新兴产业广西财力耗不起。因此,政府应集中财力重点促进传统产业调整升级,降低高耗能行业比重,提高资源型工业的行业集中度,拉长工业产业链,支持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激活中小企业活力,鼓励专业分工,优先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提高产业附加值。

(三)根据中、小、微企业特点,出台普惠性税收政策,培育和发展中、小微、企业,增强市场活力

大项目和大企业是地方经济产业发展的基石,以大企业为抓手能够较快推动一个产业的发展,相对而言发展风险比较小,成功的可能性更大。地方政府在制定产业政策时很容易向大型企业倾斜,将大的专项资金投向大项目和大企业,这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大企业、尤其是大型制造企业一般技术路线和发展方向已经定型,缺乏技术创新的动力和冒险精神。在革命性新技术出现时,大企业的接受程度和速度往往不及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对技术和市场的感觉更加灵敏,决策机制更加灵活,往往能实现跨越式发展。因此在支持大企业时也不能忽视对中、小、微企业的培育,根据中、小、微企业特点,出台普惠性税收政策,培育和发展中、小、企业,充分发挥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和发展的多样性,寻找更多的产业发展机会。

1.降低增值税税率。一是因中、小、微企业利润不高,不少企业甚至处于亏损边缘,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优惠政策不能惠及众多的中、小、微企业,中、小、微企业主要税收负担是增值税、营业税及附加,而营业税正逐步改为增值税,增值税及附加成为企业的主要税收负担,因此建议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让众多中、小、微企业获益。二是便于“营改增”的顺利实施。多数服务业资本构成低,劳动报酬占比大,可抵扣的进项税金少,如按17%税率征收,对服务业发展不利,如根据不同行业分别设计不同的增值税税率,则税收遵从成本太高。而适当降低增值税税率既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也减少了税率档次,进而降低税收遵从成本。三是增加中国商品的国际竞争力。从国际经验来看,贸易自由化程度越高的国家,商品税越是趋向一致,否则税率高的国家将会受到严重伤害。增值税是中国与东盟国家的主要商品税,中国—东盟自贸区的建成要求中国增值税制度与东盟国家的税制趋向一致。但中国现行增值税与东盟国家相比有较大差异,主要是税率偏高。东盟十国除文莱、马来西亚和缅甸尚未开征增值税以外,其余的都实行单一税率,新加坡、泰国为7%,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和越南为10%,菲律宾最高为12%,东盟7国平均为9.43%。(38)与东盟国家相比,中国17%的增值税率太高,为了增强中国产品竞争力,有必要降低增值税税率。

2.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享受对象扩大到全部微型企业。建议将起征点改为免征额,享受对象扩大到微型企业。理由如下:一是能惠及所有微型企业,政策执行成本低,简便易行;二是利于小微企业根据自身需要合理选择组织形式,避免税制对企业经营管理的过多干预;三是解决当前刚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税收负担大幅增加的问题。

(四)简化小微企业税制,降低税负,降低纳税遵从成本

1.对小微企业实行低税率的“简单税”。

(1)对小微企业实行低税率的“简单税”。可以借鉴俄罗斯和巴西等国的经验,将目前对小微企业征收的增值税、营业税、城乡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进行合并,统一征收一种“简单税”,计税依据为营业额或利润额,采用比例税率,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税率为2%—6%,以利润额为依据的10%—20%。

为了维护税法的严肃性,“简单税”仅限于小微企业,各地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扩大适用范围。同时,小微企业如果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的必须如实提供与营业额相关信息;如果以利润为计税依据的需要进行专业利润申报。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从高征税。

(2)对小微企业实行“简单税”的意义。对小微企业实行“简单税”既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也符合效率原则,好处有四:一是税收优惠简单明了,易于实施,让小微企业真正获益,避免税收政策对小微企业的“悬空”操作。二是便于税务机关严格执法,使名义税负与实际税负一致,为小微企业营造公平的税收环境。三是降低企业税收风险,鼓励地下经济走出“地下”,让更多小微企业在阳光下经营,通过合法手段开拓市场,提高信用,增强融资能力。四是有利缩小贫富差距,小微企业的创业者、从业者及相关产品的消费者绝大部分为低收入阶层,低税率既鼓励低收入阶层创业致富,也让低收入阶层消费者得到了实惠。五是降低纳税人的遵从成本,提高征税效率。

2.简化征管。

(1)简化会计账目。借鉴OECD国家的做法,对小型微型企业实行简化的记账规则,可以采用收付实现制的记账方式,实行资产汇集折旧,低成本资产(如成本价低于5000元人民币的资产)可直接扣除,有效寿命低于25年的资产全部汇集在一起,按30%折旧,而有效寿命高于25年的资产汇集折旧时按5%折旧。

(2)简化报税表格,延长纳税期限。借鉴新加坡的做法,简化报税表格,不需要附上财务报表和税务计算表。但企业必须保持良好和完整的账目记录,并在税局要求时提交。对于符合标准的小微企业采取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的方式。延长纳税期限会对当地财政收入有一定影响,但能有效降低企业纳税遵从成本和税务机关工作效率。

3.地税系统统一征收小微企业税收。要彻底消除两套税务机构共管产生的弊端,就必须将两套税务机构合二为一,改革难度大,这在短期内难以实现。如何在税务机构未合并之前降低征税对小微企业的不利影响,一个可行的办法就是由一个税务机构负责小微企业的税收。为了鼓励地方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建议小微企业税收由地税系统负责征收并归地方政府所有。

(五)加大对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扶持力度

从国际看,为了推进落后地区的产业调整升级,都实行了非常优惠的税收政策。上世纪50年代中期至70年代中期,意大利为推动南方地区经济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特制定了到南方新办工厂给予10年免征利润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家向南方投资。美国政府为了鼓励资本向欠发达地区流动,联邦政府扩大州和地方政府的税收豁免权,州政府也运用减免税政策,如康涅狄州对到贫困地区投资的企业减免所得税5年,再投资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法国则在洛林、诺尔—加莱两个重点地区实行“无税特区”,即到这两个地区投资设厂创造就业机会者,3年内免征地方税、公司税和所得税外,还免征劳工税、各种社会杂税和分摊。1967年,巴西为鼓励社会各方投资开发落后地区,曾在北部亚马逊地区的玛辎斯建立起自由贸易区,在特区内设厂的私人企业10年内免交所得税,扩大再生产的进口商品免交进口税,从国内其他地区购入的消费品和材料免交商品流通税(39)。与国际上相比,中国对西部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力度明显不足,应该加大扶持力度。

1.扩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范围。首轮西部大开发中的税收优惠主要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中鼓励类产业为指导,由于该目录是面向全国范围制定的,所以没有把西部地区的一些特色优势产业纳入鼓励类目录,因此真正实际享受了优惠的西部企业数量并不大。《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应将西部地区特色优势产业纳入目录范围,以体现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促进地方特色优势产业转型升级。

2.实行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向西部地区倾斜政策。如果高新技术只有产业优惠政策,没有区域优惠政策的配合,落后的地方将难以发展高新技术产业,进而优化产业结构,甚至出现违背初衷的结果,即产业结构的恶化。由于西部地区和东部发达地区发展不在一条起跑线上,很难吸引到高科技无污染的企业,部分地区只好冒着风险接收从东部转移过来的重化工和重污染企业。因此,建议实行高新技术产业优惠政策向西部地区倾斜政策:一是适当放宽西部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二是对西部地区的高新技术产业实行五免五减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

3.对西部地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一定期限内免税。战略性新兴产业风险较大,西部地区没有足够财力通过财政直接支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议通过一定期限内免税的方式鼓励企业在西部投资战略性新兴产业,免税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等。

4.对西部地区未实行“营改增”的服务性企业统一按3%征收营业税。为了鼓励西部地区第三产业发展,进而促进西部地区产业调整升级,建议对对西部地区未实行“营改增”的服务性企业统一按3%征收营业税。

5.对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发展高新产业,人才是关键。各地区为推进本地经济的良性发展,纷纷出台吸引高级人才的奖励政策,人才竞争激烈,落后地区由于社会环境不尽如人意,在和发达地方的人才竞争中常处于劣势,导致高素质人才主要集中于发达地方。鉴于发展西部地区的重要性,建议对西部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个人所得税减免,以此吸引高素质人才到经济相对落后的西部地区工作,进而加快西部地区发展。

课题组负责人:黄朝晓 王晓华    

课 题组成 员:唐婧妮 赖秋萍 王结玉

       黄芳兰 赖长能 黎 奕

执 笔  人:唐婧妮        

【注释】

(1)杨清,姜凤春,蔡磐《广西国税“十一五”减免退税479.4亿元》,http://news.cntv.cn/20110426/111996.shtml

(2)吴梅,周红梅《我区财税用于民生投入大幅增加“十一五”直接投入达3305亿元,比“十五”增加2.61倍》,《广西日报》,2011-01-13

(3)刘吉梅,黄皓,孔州克《广西地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成效显著十年减免企业所得税超过百亿元》,http://gx.people.com.cn/GB/179469/16347292.html

(4)姜凤春等《广西国税持续改进纳税服务 助推广西经济发展》,http://news.xinmin.cn/rollnews/2011/01/18/8939960.html

(5)刘吉梅,黄皓,孔州克《广西地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成效显著十年减免企业所得税超过百亿元》,http://gx.people.com.cn/GB/179469/16347292.html

(6)黄劲松《广西平果四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http://www.ctax.org.cn/swhy/news/201206/t20120605_675741.shtml,2012-06-05

(7)《广西国税系统积极为为北部湾经济区内相关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548/n8136683/9630797.html,2010年04月12日

(8)蒙进煌,黄皓《广西15万个体户下月起进“免税”行列 起征点调整大》,http://www.chinadaily.com.cn/hqcj/zxqxb/2012-04-26/content_5772051_3.html,2012-04-26

(9)胡文玲,黄皓《广西地税:跨越发展的“十一五”》,http://www.smegx.gov.cn/gxsme/xwpt/article.jsp?id=33692

(10)《广西区国税局切实贯彻落实国家惠企政策措施》,http://www.chinatax.gov.cn/n8136506/n8136608/n9947993/n9948094/10382554.html

(11)粟开英,黄皓《广西地税:5年审核24592户企业个人享减免税逾亿元》,http://www.ctaxnews.net.cn/news/dfkx/201101/t20110121_802.htm,2011-01-24

(12)唐桂平《2011年广西国税落实结构性减税措施减免税收106亿元》,http://www.gxgs.gov.cn/art/2012/2/17/art_3_127924.html

(13)莫观华《今年广西地税局共为纳税人减免税款23亿多元》,http://www.people.com.cn/h/2011/1209/c25408-644982835.html

(14)胡文玲,黄皓《广西地税:跨越发展的“十一五”》,http://www.gx.xinhuanet.com/fortune/2010-12/20/content_21675348.htm

(15)唐炬,胡文玲《广西地税局简化部分营业税减免税审批程序》,http://sub.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20427/newgx4f9a0966-5270154.shtml,2012年04月27日

(16)王长勇《资源税改高开低走》,http://economy.caixin.com/2011-10-08/100312678_all.html,2011年10月08日。

(17)李洁芳,陆国坤,何杨丽《2012年1—7月全区经济运行情况》,http://www.gxtj.gov.cn/show.asp?typid=196&id=10850,2012年8月20日。

(18)章涵意《上海营改增试点半年税负降四成》,http://news.cnfol.com/120813/101,1281,12976483,00.shtml

(19)莫艳萍《广西加快发展14个千亿元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http://gx.people.com.cn/n/2011/1227/c229260-16633908.html,2011年12月27日。

(20)莫可扬《当前广西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面临的问题与思考》,《广西经济》,2012.01。

(21)顾红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思考》,http://www.js-n-tax.gov.cn/html/2012/02/17/178004.shtml,2012年02月17日。

(22)劳佳迪《九成以上小微企业存在偷漏税》,http://newspaper.jfdaily.com/xwwb/html/2012-05/23/content_810302.htm,2012年05月23日。

(23)《财政部官员称我国向企业征收间接税比重过高》,http://www.ctaxnews.net.cn/news/hgcj/201202/t20120227_4139.htm,2012年2月28日。

(24)陈佳赓《新一轮税收优惠政策明确西部建设再发力》,http://www.ctaxnews.com.cn/xinwen/xwtp/201109/t20110902_1573563.htm,2011年9月2日。

(25)肖中洁《俄罗斯个税改革解密:一项配套进行的综合税改》,《东方早报》第A33版,2011年6月1日。

(26)《巴西为微型和小型企业减税立法》,《商务与法律》,2006年第6期第48页。

(27)《新加坡从2012估税年起小公司报税表格简化》,http://www.csc.mofcom-mti.gov.cn/csweb/csc/info/Article.jsp?a_no=292641&col_no=134,2012年4月6日。

(28)余英《降低中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所得税政策研究———以OECD国家的税收简化为例》,《生产力研究》2011年第二期第37页、第54页。

(29)余英《降低中小企业税收遵从成本的所得税政策研究———以OECD国家的税收简化为例》,《生产力研究》2011年第二期第54页。

(30)莫观华《今年广西地税局共为纳税人减免税款23亿多元》,广西日报,2011年12月9日。

(31)《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国税局认真贯彻落实新一轮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http://www.hb-n-tax.gov.cn/art/2012/9/6/art_402_228276.html,2012年9月6日。

(32)姚玉洁《营改增上海告捷 扩围有助提升税改效应》,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8/14/c_112721198.htm,2012年8月14日。

(33)姚玉洁《营改增上海告捷 扩围有助提升税改效应》,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8/14/c_112721198.htm,2012年8月14日。

(34)姚玉洁《营改增上海告捷 扩围有助提升税改效应》,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2-08/14/c_112721198.htm,2012年8月14日。

(35)广西地方税务局和广西财政厅联合课题组《广西有色金属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研究》,《地方财政研究》,2011年11期。

(36)汪柏根《关于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思考》,http://www.ah-l-tax.gov.cn/wuhu/ssxc/ssll/1348760687580769.htm,2012年9月28日。

(37)田杰棠《地方政府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发展研究》2011年第07期。

(38)龚辉文《2011年全球增值税税率的特点》,http://nsfw.xads.gov.cn/content.jsp?urltype=news.NewsContentUrl&wbnewsid=54395&wbtreeid=3655,2012年5月23日。

(39)蔡志刚《财税政策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国际比较》,《西部论坛》,20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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