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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背景

时间:2022-07-1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背景1.经济背景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行之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金融市场发展所处的阶段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三是在《信托法》尚未颁布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缺乏准确对应的法律依据。会计准则的滞后性是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障碍。但我国的投资银行自身实力弱,为资产证券化开展加大了难度。

一、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背景

1.经济背景

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实行之前,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和金融市场发展所处的阶段决定了资产证券化的出现在我国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

(1)金融结构不合理问题日益突出。多年来,以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结构使得银行系统积聚了过多的风险,其面临的流动性风险和利率风险难以转嫁,长期沉淀积压的大量不良资产难以化解,如果不作相应的调整将会导致巨大的金融风险。

(2)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行使得银行体系面临更大的挑战。主要的问题在于住房制度改革后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供给严重不足,远不能满足住房开发建设的资金需求,这成为资产证券化实践的又一内在需求。

(3)债券市场的不完善同样呼唤新的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实践。在美国等发达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融资的主要工具是市政债券,而在我国,地方政府没有发债权,这使得地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来源受限,地方财政面临巨大压力,资产证券化无疑成为解决这一难题的较好选择。

当时,在我国比较有可能被证券化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抵押贷款、基础设施收费、出口应收款、不良资产、银行信贷等,与之相对应,银行、地方政府或其附属企业以及大型出口贸易公司成为资产证券化最可能的潜在发起人。

2.制度背景

资产证券化作为一个创新性的技术,其发挥作用依赖相应的制度配套,没有这些配套因素,资产证券化所具有的好处就无法得到很好的体现,而中国推行资产证券化在法律制度、会计制度、税收制度、监管制度等方面都存在诸多障碍

(1)我国开始尝试资产证券化时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三个方面:一是资产转移中真实销售的法律问题。资产的转移奠定了整个资产证券化成功运作的基础,其相关的法律问题集中在资产“破产隔离”目标的实现,但由于当时《信托法》尚未公布,通过信托的方式转移资产没有完全的保障,按照《合同法》、《担保法》等进行运作成本又十分高昂。二是资产证券化SPV的两种类型SPC和SPT在中国实行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障碍。三是在《信托法》尚未颁布的情况下,资产证券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缺乏准确对应的法律依据。

(2)会计准则的滞后性是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又一障碍。从会计要素的定义、对金融资产的确认标准、对会计要素的计量、对收入的确认以及会计报表的合并等方面来看,推行资产证券化都存在会计准则的难题。

(3)税收负担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最重要的成本支出,但如果按照既定的收受制度对资产证券化进行征税,将导致资产证券化面临巨额的税收负担,不仅经济上不具有可行性,而且也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推行,不符合税收中性的基本原则。

(4)在原有的监管框架下,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是由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批的,金融债券是由人民银行负责审批的,次级债是由银监会负责审批的,而股票的发行则是由证监会负责核准的,这意味着不同发行主体,甚至是同一发行主体不同性质的证券都有可能面临不确定的多个主管机关的监管,这大大加大了发行人的成本,也容易导致多头管理,降低监管的效率。

3.投资银行背景

资产证券化作为全新的金融工具和运作方式,离不开投资银行的积极参与,这种参与使得资产证券化流程更为高效,并不断有创新元素的加入;与此同时,资产证券化开展也为投资银行提供了更为广阔的业务空间。因此,投资银行与资产证券化之间的关系可谓是“唇齿相依”。但我国的投资银行自身实力弱,为资产证券化开展加大了难度。表现在:

(1)专业人才匮乏。资产证券化要求从事该业务的人员不仅要有相关的金融知识,还需要有一定的数学和金融工程学的基础,并要有加强的组织协调、沟通交流的能力。

(2)我国的投资银行规模普遍较小,实力严重薄弱,也缺乏甚至没有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大大降低了其运作效率和控制风险的能力。

上述因素的共同作用,决定了资产证券化在我国的实践和推广条件十分不成熟,其发展也是步履维艰。但条件是可以创造的,有些障碍也是可以化解的,关键的问题是采取何种方式化解。通过多年的努力,在我国推行资产证券化的时机终于慢慢出现了,我国的金融历史也掀开了新的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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