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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程序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送公开招标的投标机会必须通过公开广告的途径予以通告,使所有的合格投标者都有同等机会了解投标要求,以形成尽可能广泛的竞争局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发布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审查合格者被资格审查机构列入资格审查合格者名单。

1.招标公告发布或投标邀请书发送

公开招标的投标机会必须通过公开广告的途径予以通告,使所有的合格投标者都有同等机会了解投标要求,以形成尽可能广泛的竞争局面。世界银行贷款项目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要求招标广告送交世界银行,免费安排在联合国出版的《发展商务报》上刊登,送交世界银行的时间,最迟不应晚于招标文件将向投标人公开发售前60天。

我国规定,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必须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发布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2.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合格后的潜在投标人可以参加投标。一般来说,对于大中型建设项目、“交钥匙”项目和技术复杂的项目,资格预审程序是必不可少的。

(1)资格预审的种类。资格预审可分为定期资格预审和临时资格预审。

1)定期资格预审,是指在固定的时间内集中进行全面的资格预审。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采购使用定期资格预审的办法。审查合格者被资格审查机构列入资格审查合格者名单。

2)临时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之初,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

(2)资格预审的程序。资格预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程序:一是资格预审公告,二是编制、发出资格预审文件,三是对投标人资格的审查和确定合格者名单。

1)资格预审公告。指招标人向潜在的投标人发出的参加资格预审的广泛邀请。该公告可以在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前一周内至少刊登两次,也可以考虑通过规定的其他媒介发出资格预审公告。

2)发出资格预审文件。发出资格预审公告后,招标人向申请参加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发放或者出售资格预审查文件。资格预审文件通常由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审表两部分组成。

①资格预审须知的内容一般为:比招标广告更详细的工程概况说明;资格预审的强制性条件;发包的工作范围;申请人应提供的有关证明和材料;当为国际工程招标时,对通过资格预审的国内投标者的优惠以及指导申请人正确填写资格预审表的有关说明等。

②资格预审表,是招标单位根据发包工作内容特点,需要对投标单位资质条件、实施能力、技术水平、商业信誉等方面的情况加以全面了解,以应答式表格形式给出的调查文件。资格预审表中开列的内容应能反映投标单位的综合素质。

只要投标申请人通过了资格预审,就说明其具备承担发包工作的资质和能力,凡资格预审中评定过的条件在评标的过程中就不再重新加以评定,因此资格预审文件中的审查内容要完整、全面,避免不具备条件的投标人承担项目的建设任务。

3)评审资格预审文件。对各申请投标人填报的资格预审文件评定,大多采用加权打分法。

①依据工程项目特点和发包工作的性质,划分出评审的几大方面,如资质条件、人员能力、设备和技术能力、财务状况、工程经验、企业信誉等,并分别给予不同的权重

②对各方面再详细划分评定内容和分项打分标准。

③按照规定的原则和方法逐个对资格预审文件进行评定和打分,确定各投标人的综合素质得分。为了避免投标人在资格预审表中出现言过其实的情况,在必要时还可辅以对其已实施过的工程现场调查。

4)确定投标人短名单。依据投标申请人的得分排序,以及预定的邀请投标人数目,从高分向低分录取。此时还需注意,若某一投标人的总分排在前几名之内,但某一方面的得分偏低较多,招标单位应适当考虑其一旦中标,实施过程中会有哪些风险,最终再确定其是否有资格进入短名单之内。对短名单之内的投标单位,招标单位分别发出投标邀请书,并请他们确认投标意向。如果某一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又决定不再参加投标,招标单位应以得分排序的下一名投标单位递补。对没有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招标单位也应发出相应通知,表明其无权再参加投标竞争。

(3)资格复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复审,是为了使招标人能够确定投标人在资格预审时提交的资格材料是否仍然有效和准确。如果发现承包商和供应商有不轨行为,比如做假账、违约或者作弊,采购人可以中止或者取消承包商或者供应商的资格。

2)资格后审,指在确定中标后,对中标人是否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进行的最终审查。

(4)资格预审的评审方法。资格预审的评审标准必须考虑到评标的标准,一般凡属评标时考虑的因素,资格预审评审时可不必考虑。反过来,也不应该把资格预审中已包括的标准再列入评标的标准(对合同实施至关重要的技术性服务,工作人员的技术能力除外)。

3.招标文件编制与发售

《招标投标法》第19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在需要资格预审的招标中,招标文件只发售给具备资格的厂商。在不拟进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中,招标文件可发给对招标通告作出反应并有兴趣参加投标的所有承包商。

在招标通告上要清楚地规定发售招标文件的地点、起止时间以及发售招标文件的费用。对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要相应规定得长一些,以使投标者有足够的时间获得招标文件。根据世界银行的要求,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可延长到投标截止时间。

在招标文件收费的情况下,招标文件的价格应合理,一般只收成本费,以免投标者因价格过高失去购买招标文件的兴趣。

另外,要做好购买记录,内容包括购买招标文件厂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招标文件编号、招标号等。这样做是为了便于掌握购买招标文件的厂商的情况,便于将购买招标文件的厂商与日后投标厂商进行对照,对于未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者,将取消其投标。同时,便于在需要时与投标者进行联系,如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能够将修改文件准确、及时地发给购买招标文件的厂商。

4.勘察现场

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使投标单位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单位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勘察现场一般安排在投标预备会的前1~2天。

投标单位在勘察现场中如有疑问,应在投标预备会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提出,但应给招标单位留有解答时间。

勘察现场主要涉及如下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现场的地理位置、地形和地貌。

(3)施工现场的地质、土质、地下水位、水文等情况。

(4)施工现场气候条件,如气温、湿度、风力、年雨雪量等。

(5)现场环境,如交通、饮水、污水排放、生活用电、通信等。

(6)工程在施工现场的位置与布置。

(7)临时用地、临时设施搭建等。

5.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又称交底会,是指在投标截止日期以前,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的解答投标人质疑的会议。在标前会议上,招标单位负责人除了向投标人介绍工程概况外,还可对招标文件中的某些内容加以修改(但须报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或予以补充说明,并口头解答投标人书面提出的各种问题以及会议上即席提出的有关问题。会议结束后,招标单位应将其口头解答的会议记录加以整理,用书面补充通知(又称“补遗”)的形式发给每一位投标人。补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文件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一段时间发出,以便让投标者有时间作出反应。

标前会议主要议程如下:

(1)介绍参加会议单位和主要人员。

(2)介绍问题解答人。

(3)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4)通知有关事项。

在有的招标中,对于既不参加现场勘察,又不参加标前会议的投标人,可以认为其已中途退出,因而取消其投标的资格。

6.开标

开标是指招标人将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启封揭晓。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通告中约定的地点,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时,要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有无撤标情况以及招标单位认为合适的其他内容。

(1)开标一般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主持人宣布开标会议开始,介绍参加开标会议的单位、人员名单及工程项目的有关情况。

2)请投标单位代表确认投标文件的密封性。

3)宣布公证、唱标、记录人员名单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定标办法。

4)宣读投标单位的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目标、主要材料用量、投标担保或保函以及投标文件的修改、撤回等情况,并作当场记录。

5)与会的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记录上签字,确认开标结果。

6)宣布开标会议结束,进入评标阶段。

(2)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未参加开标会议的视为自动弃权。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2)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3)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5)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6)逾期送达的。对未按规定送达的投标书,应视为废标,原封退回;但对于因非投标者的过失(因邮政、战争、罢工等原因)而在开标之前未送达的,投标单位可考虑接受该迟到的投标书。

7.评标

开标后进入评标阶段。即采用统一的标准和方法,对符合要求的投标进行评比,来确定每项投标对招标人的价值,最后达到选定最佳中标人的目的。

(1)评标机构。《招标投标法》规定,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技术、经济等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且具有高级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一般招标项目可以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2)评标的保密性与独立性。按照我国招标投标法,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所谓评标的严格保密,是指评标在封闭状态下进行,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关检查、评审和授标的建议等情况均不得向投标人或与该程序无关的人员透露。

由于招标文件中对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了规定,列明了价格因素和价格因素之外的评标因素及其量化计算方法,因此,所谓评标保密,并不是在这些标准和方法之外另搞一套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比较,而是这个评审过程是招标人及其评标委员会的独立活动,有权对整个过程保密,以免投标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知晓其中的某些意见、看法或决定,而想方设法干扰评标活动的进行,也可以制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外泄露和沟通有关情况,造成评标不公。

(3)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做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比如投标文件有关内容前后不一致、明显打字(书写)错误或纯属计算上的错误等,评标委员会应通知投标人做出澄清或说明,以确认其正确的内容。澄清的要求和投标人的答复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且投标人的答复必须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但是,投标人的澄清或说明,仅仅是对上述情形的解释和补正,不得有下列行为:①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例如,投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内容,澄清时加以补充;投标文件提出的某些承诺条件与解释不一致等。②改变或谋求、提议改变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所谓实质性内容,是指改变投标文件中的报价、技术规格或参数、主要合同条款等内容。这种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其目的就是为了使不符合要求的或竞争力较差的投标变成竞争力较强的投标。实质性内容的改变将会引起不公平的竞争,因此是不允许发生的。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地区采取“询标”的方式要求投标单位进行澄清和解释。询标一般由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来完成,通常包括审标、提出书面询标报告、质询与解答、提交书面询标经济分析报告等环节。提交的书面询标经济分析报告将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的参考,有利于评标委员会在较短的时间内完成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评审和比较。

(4)评标原则和程序。为保证评标的公正、公平性,评标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步骤和方法,不得采用招标文件中未列明的任何评标标准和方法,也不得改变招标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5)评标方法。对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对其财务状况、技术能力和经验及信誉在评标时不必再次评审。评标方法的科学性对于实施平等的竞争,公正合理地选择中标者是极为重要的。评标涉及的因素很多,应在分门别类、有主有次的基础上,结合工程的特点确定科学的评标方法。

8.定标

评标结束后,评标小组应写出评标报告,提出对中标单位的建议,交业主或其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一般由下列内容组成:

(1)招标情况。主要包括工程说明、招标过程等。

(2)开标情况。主要有开标时间、地点、参加开标会议人员、唱标情况等。

(3)评标情况。主要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评标工作的依据及评标内容等。

(4)推荐意见。

(5)附件。主要包括评标委员会人员名单,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情况表,投标文件符合情况鉴定表,投标报价评比报价表,投标文件质询澄清的问题等。

评标报告批准后,应立即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函。

9.签订合同

中标单位接受中标通知后,一般应在15~30天内签订合同,并提供履约保证。签订合同后,建设单位一般应在7天内通知未中标者,并退回投标保函,未中标者在收到投标保函后,应迅速退回招标文件。

若对第一中标者未达成签订合同的协议,可考虑与第二中标者谈判签订合同,若缺乏有效的竞争和其他正当理由,建设单位有权拒绝所有的投标,并对由此给投标者造成的影响不负任何责任,也无义务向投标者说明原因。拒标的原因一般是所有投标的主要项目均未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但需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拒绝所有的投标。一旦拒绝所有的投标,建设单位应立即研究废标的原因,考虑是否对技术规程(规范)和项目本身进行修改,然后考虑重新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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