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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

时间:2022-10-3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招标投标法律制度还正处于实施的起始阶段,其现实和长远的意义必将在今后的实施中进一步显现出来,本章将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阐述。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对该法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有关招标投标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强制招标的项目。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采用招标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活动的最显著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交易过程,它具有公平竞争、减少或杜绝行贿受贿等腐败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节省和合理使用资金、保证建设项目质量等明显的优越性。为了规范这种交易方式,确立招标投标的法律制度,是十分有必要的。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标志着我国的招标投标活动在法制的轨道上,已经进入到了一个规范的、公平竞争的崭新阶段。这部法共有六章,六十八条。第一章为总则,它是《招标投标法》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对其他各章的规定具有指导作用。第二至四章根据招标投标活动的具体程序和步骤,规定了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中标各阶段的行为规则。第五章规定了违反本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六章为附则,是该法的附属部分,是对法律正文中未尽事项的规定。整部法律体现了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的精神,限制了不利于公平竞争的行政干预,排除了地方、部门的保护主义,确立了以效率、质量取胜的机制,加大了对干扰破坏招标投标秩序行为的惩罚力度。《招标投标法》是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继《招标投标法》发布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5月1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7月1日发布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建设部于2000年6月30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2000年10月18日发布了《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发布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民航总局等七部(委)于2001年7月5日联合发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于2003年3月8日联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目前,招标投标法律制度还正处于实施的起始阶段,其现实和长远的意义必将在今后的实施中进一步显现出来,本章将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应当遵循的法律程序和规定进行阐述。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概述

(一)《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又称立法目的,是一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标。制定《招标投标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平等竞争秩序,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而其直接立法目的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

(二)《招标投标法》的适用范围

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对该法的适用范围做出了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我国对境内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一国两制”,按照我国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只有列入这两个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才能在这两个特别行政区适用。《招标投标法》没有列入这两个法的附件三中,因此,《招标投标法》不适用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招标投标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指一部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招标投标法》是调整“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比如招标人和投标人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招标投标活动过程中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和被监督对象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等。凡是在中国境内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不论是属于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还是属于自愿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均适用《招标投标法》。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强制招标项目和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不同情况,《招标投标法》做了有所区别的规定。有关招标投标规则和程序的强制性规定及法律责任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强制招标的项目。

二、强制招标制度

强制招标,是指法律、法规规定某些特定类型的采购项目,凡是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进行采购,否则采购单位要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做法早已成为国际惯例。国际经验表明,强制性招标是发展国民经济的一项重要的制度保证。在我国当前推行强制性招标可以带来的好处有:① 减少国有资产的投资风险,避免投资浪费,提高经济效益;② 为民主、科学的投资决策提供保障,防止市场竞争中由于盲目性、随意性、自发性带来的决策失误;③ 有效扼制投资领域的不正之风和贪污腐败行为;④ 为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保证招标者能够择优确定投标人,保证采购的质量;⑤ 有利于打破采购供应领域的地方、行业、部门的垄断及保护政策。

(一)强制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

关于强制招标的范围,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法定强制招标项目的范围有两大类:一是《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二是依照其他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1.《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了增加强制招标工作的可操作性,根据《招标投标法》的授权,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制定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该规定第二条至第七条确定了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信项目;④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以上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④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上述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 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 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随着招标投标制度的建立和推行,我国实行招标投标制度的领域将逐步扩大,必须依法采用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并非仅限于工程建设项目。例如,《招标投标法》规定以外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其他大额采购,也应纳入强制招标的范围,对此将在以后出台的政府采购法中做出规定。为此,《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但应指出,其他法律或国务院规定实行强制招标采购的项目,在招标投标的规则和程序方面,都应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

(二)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如果建设项目不属于强制招标的项目,则可以招标,也可以不招标。但是,即使符合强制招标项目的条件,但是属于某些特殊情形的,也可以不进行招标。

1.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施工项目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和2003年3月8日国家发改委、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30号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2)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3)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4)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5)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2.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勘察、设计项目

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1)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2)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可以直接发包的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

三、招投标活动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五条规定了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这是招标投标必须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招标投标法有关招标投标的各项规定,都是为了保证这一基本原则的实现而制定的。

(一)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就是要求招标投标活动具有较高的透明度,实行招标信息、招标程序、招标结果公开。

1. 信息公开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公共媒介发布招标公告;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方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2. 开标公开

开标应当公开进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应当与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相一致。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和有关单位代表参加。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众予以拆封、宣读,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3. 评标公开

评标的标准和办法应当在提供给所有投标人的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标准和办法进行,不得采用招标文件未列明的任何标准。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4. 中标结果公开

确定中标人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都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的,均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对招标投标活动中不符合《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的,或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二)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不能有意排斥、歧视任何一方。而投标人不得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参加投标竞争。

对于招标方,应向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提供相同的招标信息;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招标人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所有投标人都有权参加开标会;所有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投标文件都应当在开标时当众拆封、宣读。

对于投标方,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斥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招投标双方来说,在采购活动中双方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向另一方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

(三)公正原则

公正原则就是要求在招标投标活动中,评标结果要公正。评标时对所有投标者一视同仁,严格按照事先公布的标准和规则统一对待各投标人。不得向任何投标人泄露标底或其他可能妨碍公平竞争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四)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之一。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民事基本法律中都规定了这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是以订立采购合同为目的的民事活动,当然也适用这一原则。本原则的含义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均应以诚实、善意的态度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坚持良好的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对方、第三者或者社会的利益。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他方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至第六十条明确规定了各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的法律责任。

四、招标程序

(一)招标资格与备案

1. 招标人

《招标投标法》第八条规定:“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确理解法律意义上的招标人的含义,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招标人应当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自然人则不能成为该法意义上的招标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其他组织,是指除法人以外的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其他实体,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企业的分支机构等。

(2)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要提出招标项目,即根据招标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确定需要招标的具体项目,办理有关审批手续,落实项目的资金来源等。二是进行招标,即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程序和实质内容确定招标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审查潜在投标人资格,进行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及订立书面合同等。

2. 招标条件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①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②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③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④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⑤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⑥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 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

从招标行为实施主体的自主性来看,招标有自行招标和代理招标两种。

(1)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指的是招标方独自进行的招标活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0年7月1日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该办法第四条对自行招标方必须具备的条件做出了规定:① 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 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 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 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 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2)代理招标和招标代理机构。

若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时,应当采用代理招标的方式。

所谓代理招标,是指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代为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2007年1月11日,建设部以第154号令发布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对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等级、资质标准、申请与审批、业务范围等做了明确规定。

①《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对该规定的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做出了明确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以下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人的委托,从事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业务。

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分级和工程承接范围。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分为甲级、乙级和暂定级。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认定。乙级、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由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

甲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各类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乙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暂定级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工程总投资6 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可以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开展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③ 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承担的招标事宜。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A. 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B. 审查投标人资格;C. 编制标底;D. 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E. 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F. 草拟合同;G. 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④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工程招标代理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A. 与所代理招标工程的招投标人有隶属关系、合作经营关系以及其他利益关系。

B. 从事同一工程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活动。

C. 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D. 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E. 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F. 未经招标人书面同意,转让工程招标代理业务。

G. 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H. 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I. 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责令改正的决定拒不执行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隐瞒真相。

J. 擅自修改经招标人同意并加盖了招标人公章的工程招标代理成果文件。

K.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

L. 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申请资格升级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或者重新申请暂定级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批准。

⑤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核查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经营业绩、市场行为、代理质量状况等情况,加强对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管理。

A.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不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处理。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后,不再符合相应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格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被撤回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可以按照其实际达到的条件,向资格许可机关提出重新核定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申请。

B.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a. 资格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资格许可的;b. 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资格许可的;c. 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资格许可的;d. 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做出资格许可的;e. 依法可以撤销工程招标代理资格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C.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格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并公告其资格证书作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将资格证书交回资格许可机关:a. 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b.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依法终止的;c. 资格证书被撤销、撤回,或者吊销的;d.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格的其他情形。

D.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信息的建立和公示。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格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信用档案信息应当包括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违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处理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违法行为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⑥ 法律责任。

A.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资格许可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该机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B.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的,由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罚款;该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

C.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及时办理资格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D.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未按照规定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 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E. 未取得工程招标代理资格或者超越资格许可范围承担工程招标代理业务的,该工程招标代理无效,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F.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工程招标代理资格证书的,由原资格许可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G. 违反上述④“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规范”中第A、B、D、E、F、I、J、L项行为之一的,处以3万元罚款。

(二)招标方式

招标投标作为大额采购的一种主要交易方式在国外已有多年的历史。按照不同的标准,招标有多种方式。比如,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按竞争范围划分,可分为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按价格确定方式划分,可分为固定总价项目招标、成本加酬金项目招标和单价不变项目招标等。无论哪一种招标方式,都离不开招标的基本特性,即招标的公开性、竞争性和公平性。

目前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有关招标的方式大体上有三种: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与以往的招标法律文件不同,《招标投标法》只规定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为法定招标方式,摒弃了议标方式。这是因为议标是通过协商达成交易的一种方式,通常在非公开状态下采取一对一谈判方式进行,这显然违反了招标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也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是指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公开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提供招标文件,使所有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其特点是招标人发出招标公告,其针对的对象是所有对招标项目感兴趣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在数量上并没有限制,具有广泛性。这种公告方式可以大大提高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对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交易行为起到较强的抑制作用。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也称“有限竞争性招标”或“限制性招标”,是指招标方根据自己所掌握的情况,预先确定一定数量的符合招标项目基本要求的潜在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由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竞争,招标人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的一种招标方式。其特点是: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

(2)邀请招标的招标人要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只有接受投标邀请书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才可以参加投标竞争,其他法人或组织无权参加投标。由于这种招标方式的投标者范围只限于受到招标方邀请的人,竞争受到限制,因此,有关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和一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只有在所规定的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特殊情形下,招标或采购方才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但从另一方面看,由于被邀请参加投标竞争者有限,不仅可以节约招标费用,而且提高了每个投标者的中标机会,又因为不用刊登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只送几家,投标有效期大大缩短。这对采购那些价格波动较大的商品是非常有必要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① 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②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③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④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三)发布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1. 公开招标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是招标人以公告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潜在投标人就招标项目参加投标的意思表示。公开招标的招标信息必须通过公告的途径予以通知,使所有合格的投标人都有同等机会了解招标要求。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的第一步,也是决定竞争的广泛程度、保证招标质量的关键性一步。同时,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对信息能否广泛传播也起着决定性作用,直接影响招标公告的发布结果。因此,对公告发布的方式做出法律规定是十分有必要的。

2. 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国内招标公告应使用中国文字,国际招标公告还应同时使用英文或相关国家的文字。国际招标还可以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向有关国家的使馆或驻招标国的外国机构发出通知。“国家指定”主要是指由法律、行政法规做出的规定。2000年7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4号发布了《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同时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 chinabidding. com. cn)为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可能还会出现一些新的发布方式,为此,《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规定了“其他媒介”,作为报刊和信息网络的补充。

3. 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招标公告的主要目的是发布招标项目的有关信息,使那些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知道与项目有关的主要情况,来决定其是否参加投标。因此,招标公告的内容对潜在投标人是至关重要的。

(1)施工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施工招标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①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② 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③ 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④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⑤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⑥ 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

(2)设计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设计招标的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以及获取要求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四)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 资格审查的类型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采取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可以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并应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2)资格后审。

资格后审,是指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进行资格预审的,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但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采取资格后审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投标人资格要求的条件、标准和方法等。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2. 资格审查的内容

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① 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② 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③ 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④ 在最近3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⑤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的数量。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出售

一般情况下,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前,招标方就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并确定标底(标底一经审定,应封标至开标,在此之前要绝对保密)。在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基础上,按照招标公告中载明的时间和地点,向有意参加投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招标文件。与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不同,招标文件是招标人向供应商或承包商发出的,为其提供编写投标文件的资料并向其通报招标投标将依据的规则和程序等项内容的书面文件。

1. 编制招标文件应遵守的原则

为了规范招标人的行为,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理,我国《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规定要求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遵守如下原则: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原则:“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是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则:“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 关于时间方面招标文件应遵守的规定

(1)可以澄清、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确定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3)确定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保证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完成评标和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有效期从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出现特殊情况的,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

3. 设计招标文件的特点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不同于建设工程项目实施阶段其他工作的招标,它是投标人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将招标人对建设项目的设想转变为可实施的蓝图。设计招标与常见的施工招标相比较,具有以下显著的特点。

(1)招标文件无工作量要求。设计招标文件对投标人所提出的要求不是十分明确具体,只是简要介绍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条件和项目所在地的基本资料,提出设计依据、工程项目应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限定的工作范围、要求完成设计的时间等内容,而无具体的工作量要求。

(2)投标文件报价的依据不是工程量表。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一般是首先提出设计初步方案,并论证该设计方案的优点和实现计划,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提出报价。报价不是以规定的工程量表为依据,设计方案的优劣对报价影响程度较大。

(3)开标时不排定标价次序。设计招标开标时只是分别简要公布各设计方案的基本构思、设计意图和报价,一般不由招标单位按公布的各投标书的报价高低排定标价次序。

(4)报价对中标的影响程度较小。设计招标评标时,更多地关注所提供设计方案的技术先进性和合理性、所达到的技术指标以及对工程项目投资效益的影响,而不过分追求完成设计任务报价的高低,报价对中标的影响程度较小。

4. 设计招标文件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内容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设计招标文件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

(1)一般要求。

设计招标文件的一般要求是:①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② 招标文件应具有严肃性,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③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2)主要内容。

设计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②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③ 工程经济技术要求;④ 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⑤ 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⑥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⑦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⑧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⑨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⑩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5. 施工招标文件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内容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对施工招标文件的一般要求和主要内容做出了规定。

(1)一般要求。

①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标明。

② 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在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投标文件外,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做出说明,并提出相应的评审和比较办法。

③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均不得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不得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④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工程技术上紧密相连、不可分割的单位工程不得分割标段。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⑤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评标时除价格以外的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以进行评估。

⑥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

⑦ 招标项目工期超过12个月的,招标文件中可以规定工程造价指数体系、价格调整因素和调整方法。

⑧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⑨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但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做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⑩ 对于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主要内容。

① 投标邀请书。

② 投标人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③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④ 投标文件格式。

⑤ 招标工程的技术条款和设计文件。

⑥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⑦ 评标标准和方法。

⑧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辅助材料,如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投标人投标后擅自撤回投标,或者投标被接受后由于投标人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那么招标人就可能遭受损失(如重新进行招标的费用和招标推迟造成的损失等)。因此,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以防投标人违约,并在投标人违约时得到补偿。投标保证金可以是支票、现金、银行汇票等。为避免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不宜太高,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中标人确定后,对落选的投标人应及时将其投标保证金退还。

6.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及编制要求。

工程量清单也叫工程量表,是将招标工程的全部项目内容按工程的部位、性质等放在一系列表内,每个表中既有工程部位和该部位实施时的各个项目的工程量,又有每个项目的计价要求(单价或总价),以及每个项目的报价和每个表的合计等,其中后两个栏目是留给投标者填写的。工程量清单一般由业主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作为投标人计算报价的依据。

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按“单价”计价的项目,另一类是按“项”包干的项目。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要按工程的施工要求进行工作分解来立项。在立项时,注意将不同等级的工程区分开,将性质相同但部位不同的工作区分开,将情况不同可进行不同报价的工作区分开,尽力做到使工程量清单中各项既能满足工序进度控制的要求,又能满足费用控制的要求,既便于报价,又便于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

(2)工程量清单的作用。

① 供投标人用于报价。投标人可以根据工程量清单按统一的规格填报单价,按价格的组成逐项汇总成整个工程的投标报价。

② 用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结算。工程实施过程中,每月结算时可按工程量清单中已实施的项目单价或价格来计算应付给承包企业的款项。

③ 用于确定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时的单价或价格。工程实施过程中,如果发生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时,可选用或参考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来确定工程变更或新增项目的单价或价格。

(3)工程量清单的前言说明。

招标文件中,在工程量清单的前言一般应有以下说明:

①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合同条件、技术规范和图纸一起使用。在编制和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单价和合价时,应考虑投标须知、合同条件的有关内容。

②工程量清单所列工程量系招标人估算和临时作为投标单位共同报价的基础使用的,而付款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为依据,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由承包单位计量、监理工程师核准。

③ 工程量清单中所填写的单价和合价,对于综合单价应说明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其他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以及现行取费中的有关费用、材料差价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费等全部费用。对于工料单价,应说明按照现行预算定额的工、料、机消耗及预算价格确定,作为直接费的基础,其他直接费、间接费、有关文件规定的调价、利润、税金、材料差价、设备价、现场费用、施工技术措施费用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费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记取,计入其他相应的报价表中。

④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应根据业主选定的计量方法和标准进行计量。

7. 标底及其编制

建筑工程的标底,是指招标人认可的招标项目的预算价格。它由招标人或委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中介代理机构,依据现行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规定的计价方法及要求编制。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并经招标管理机构审定,妥善封存,在开标前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编制或报审标底,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招标项目也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8. 招标文件的出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5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对招标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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