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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件的组成

时间:2022-07-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FIDIC“红皮书”,是进行土木建筑类工程项目建设,由业主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承包商承包,并委托监理工程师执行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合同文件范本。主要内容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等。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简称FIDIC“红皮书”,是进行土木建筑类工程项目建设,由业主通过竞争性招标选择承包商承包,并委托监理工程师执行监督管理的标准化合同文件范本。主要内容包括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等。

(一)通用条件

(1)“通用”: 所谓“通用”的含义是,工程建设项目不论属于哪个行业,也不管处于何地,只要是土木工程类的施工均可适用。

(2)红皮书《通用条件》是FIDIC条件的一部分,可直接放入招标文件中,不需从头编写合同条件,且印刷格式相一致,一共72条194款。

(3)新红皮书的《通用条件》对第4版的红皮书进行了归类合并,现为20条163款:

①一般规定: 1.1定义; 1.2解释: 1.3通信交流; 1.4法律与语言; 1.5文件优先次序;1.6合同协议书; 1.7权益转让; 1.8文件的照管和提供; 1.9延误的图纸或指示; 1.10业主使用承包商文件;1.11承包商使用业主文件;1.12保密事项;1.13遵守法律;1.14共同的和各自的责任

②业主: 2.1进入现场权; 2.2许可、执照或批准; 2.3业主人员; 2.4业主资金安排;2.5业主的索赔。

③工程师: 3.1工程师的任务和权力; 3.2工程师的付托; 3.3工程师的指示; 3.4工程师的替换; 3.5确定。

④承包商: 4.1承包商的一般义务; 4.2履约担保; 4.3承包商代表; 4.4分包商; 4.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4.6合作; 4.7放线; 4.8安全程序; 4.9质量保证; 4.10现场数据; 4.11中标合同金额的充分性; 4.12不可预见的物质条件; 4.13道路通行权和设施; 4.14避免干扰; 4.15进场道路; 4.16货物运输; 4.17承包商设备; 4.18环境保护; 4.19电、水和燃气;4.20业主设备和免费供应的材料; 4.21进度报告; 4.22现场保安; 4.23承包商的现场作业;4.24化石。

⑤指定分包商: 5.1指定分包商的定义; 5.2反对指定; 5.3对指定分包商的付款; 5.4付款证据。

⑥合同文件: 6.1员工的雇用; 6.2工资标准和条件; 6.3为业主服务的人员; 6.4劳动法; 6.5工作时间; 6.6为员工提供设施; 6.7健康和安全; 6.8承包商的监督; 6.9承包商人员; 6.10承包商人员和设备的记录; 6.11无序行为。

⑦生产设备、材料和工艺: 7.1实施方法; 7.2样品; 7.3检验; 7.4试验; 7.5拒收; 7.6修补工作; 7.7生产设备和材料的所有权; 7.8土地(矿区)使用费。

⑧开工、延误和暂停: 8.1工程的开工; 8.2竣工时间; 8.3进度计划; 8.4竣工实际时间的延长; 8.5当局造成的延误; 8.6工程进度; 8.7误期损害赔偿费; 8.8暂时停工; 8.9暂停施工的后果; 8.10暂停时对生产设备各材料的付款; 8.11拖长的暂停; 8.12复工。

⑨竣工试验: 9.1承包商的义务; 9.2延误的试验; 9.3重新试验; 9.4未能通过竣工试验。

⑩业主的接收:10.1工程和分项工程的接收;10.2部分工程的接收;10.3对竣工试验的干扰; 10.4需要复原的地表。

缺陷责任:11.1完成扫尾工作和修补缺陷;11.2修补缺陷费用;11.3缺陷通知期限的延长;11.4未能修补缺陷;11.5移出有缺陷的工程;11.6进一步试验;11.7进入权;11.8承包商调查; 11.9履约证书; 11.10未履行的义务; 11.11现场清理。

测量和评估: 12.1需测量的工程; 12.2测量方法; 12.3估价; 12.4删减。

变更和调整: 13.1变更权; 13.2价值工程; 13.3变更程序; 13.4以适用货币支付;13.5暂列金额; 13.6计日工作; 13.7因法律改变的调整; 13.8因成本改变的调整。

合同价格和付款:14.1合同价格;14.2预付款;14.3期中付款证书的申请;14.4付款计划表;14.5拟用于工程的生产设备和材料;14.6期中付款证书的颁发;14.7付款;14.8延误的付款; 14.9保留金的支付; 14.10竣工报表; 14.11最终付款证书的申请; 14.12结清证明; 14.13最终付款证书的颁发; 14.14业主责任的中止; 14.15支付的货币。

15由业主终止:15.1通知改正;15.2由业主终止;15.3终止日期时的估价;15.4终止后的付款; 15.5业主终止的权利。

由承包商暂停和终止:16.1承包商暂停工作的权利;16.2由承包商终止;16.3停止工作和承包商设备的撤离; 16.4终止时的付款。

风险与职责:17.1保障;17.2承包商对工程的照管;17.3业主的风险;17.4业主风险的后果; 17.5知识产权和工业产权; 17.6责任限度。

保险:18.1有关保险一般要求;18.2工程和承包商设备的保险;18.3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保险; 18.4承包商人员的保险。

不可抗力: 19.1不可抗力的定义; 19.2不可抗力的通知; 19.3将延误减至最小的义务; 19.4不可抗力的后果; 19.5不可抗力影响分包商; 19.6自主选择终止、付款和解除;19.7根据法律解除履约。

索赔、争端和仲裁: 20.1承包商的索赔; 20.2争端裁决委员会的任命; 20.3未能就争端裁决委员会达成协议; 20.4取得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5友好解决; 20.6仲裁; 20.7未能遵守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 20.8争端裁决委员会任命的期满。

(4)通用条件概括了工程项目施工阶段业主、承包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设监理工程师的职责与权利,各种可能预见事件发生的责任界限,正常履行合同过程中各方应遵守的工作程序以及因意外事件而使合同被迫终止时各方应遵守的工作准则

(5)通用条件内相关条款之间,既相互联系起到补充作用,又相互制约起到保证作用。

(二)专用条件

1.“专用”

专用条件是相对于“通用”而言,要根据准备实施的项目的工程专业特点,以及工程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自然条件等地域特点,针对通用条件中条款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可以对通用条件中的规定进行相应补充完善、修订或取代其中的某些内容,以及增补通用条件中没有规定的条款。专用条件中条款序号应与通用条件中要说明条款的序号对应,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内相同序号的条款共同构成对某一问题的约定责任。如果通用条件内的某一条款内容完备、适用,专用条件内可不再重复列此条款。特别是对通用条件中某些条款不适合的,就可在专用条件中指出,并予以删去或修改,换上本项目适合的内容,还可对通用条件中写得不具体细致的,可在专用条件的对应条款中加以详细阐述或补充。

2. 专用合同条件中的条款出现的原因

(1)在通用合同条件的措词中专门要求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包含进一步信息,如果没有这些信息,合同条件则不完整。

(2)在通用合同条件中说到在专用合同条件中可能包含有补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没有这些补充条件,合同条件仍不失其完整性。

(3)工程类型、环境或所在地区要求必须增加的条款。

(4)工程所在国法律或特殊环境要求通用合同条件所含条款有所变更。此类变更是这样进行的: 在专用合同条件中说明通用合同条件的某条或某条的一部分予以删除,并根据具体情况给出适用的替代条款,或者条款的一部分。

(三)合同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二者的关系

合同的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二者的关系如下:

(1)专用条件是结合具体某个国家的某一工程项目编制的,它的针对性较强; 通用条件是国际性承包工程项目均可使用的,其应用的广泛性较强;

(2)一般来说,合同专用条件的法律地位比通用条件高;

(3)专用条件中条款可以否定通用条件中条款,反之则不行。

(四)FIDIC条件的组成顺序

FIDIC条件的组成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标书、标书附录与投标保证;

(4)专用条件;

(5)通用条件;

(6)其他有关文件: ①图纸; ②规范标准; ③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④其他明确列入中标函和合同协议书中的文件。例如劳务费、材料供应协议; 补遗; 招标期间业主和承包商的来往信件; 澄清会议纪要; 现场条件资料; 水文地质及气候资料等。

需要注意的是: 这6部分文件单独存在时不具有法律效力,只有它们共同存在时才具有完整的法律效力。

(五)FIDIC条件七大条款的要内容

针对FIDIC条件内容,可以将其条款汇总为七个方面: 一般性条款、法律条款、商务条款、技术条款、权利与义务条款、违约惩罚与索赔条款、附件和补充条款。

(1)一般性条款。一般性条款包括下述内容: 招标程序,招标程序包括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投标者须知、评标、授予合同、合同协议、程序流程图、合同各方、监理工程师等; 合同文件中的名词定义及解释; 工程师及工程师代表和他们各自的职责与权力; 合同文件的组成、优先顺序和有关图纸的规定; 招投标及履约期间的通知形式与发往地址; 有关证书的要求; 合同使用语言; 合同协议书。

(2)法律条款。法律条款主要涉及合同适用法律; 劳务人员及职员的聘用、工资标准、食宿条件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规; 合同的争议、仲裁和工程师的裁决; 解除履约; 保密要求; 防止行贿; 设备进口及再出口; 强制保险; 专利权及特许权; 合同的转让与工程分包; 税收; 提前竣工与延误工期; 施工用材料的采购地。

(3)商务条款。商务条款指与承包工程的一切财务、财产所有权密切相关的条款,主要包括: 承包商的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的归属,重新归属及撤离; 设备材料的保管及损坏或损失责任; 设备的租用条件; 暂定金额; 支付条款; 预付款的支付与扣回; 保函,包括投标保函、预付款保函、履约保函等; 合同终止时的工程及材料估价; 解除履约时的付款; 合同终止时的付款; 提前竣工奖金的计算; 误期罚款的计算; 费用的增减条款; 价格调整条款; 支付的货币种类及比例; 汇率及保值条款。

(4)技术条款。技术条款是针对承包工程的施工质量要求、材料检验及施工监督、检验测量及验收等环节而设立的条款,包括: 对承包商的设施要求; 施工应遵循的规范; 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 现场视察; 资料的查阅; 投标书的完备性; 施工制约; 工程进度; 放线要求;钻孔与勘探开挖; 安全、保卫与环境保护; 工地的照管; 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运输; 保持现场的整洁; 材料、设备的质量要求及检验; 检查及检验的日期与检验费用的负担; 工程覆盖前的检查; 工程覆盖后的检查; 进度控制; 缺陷维修; 工程量的计量和测量方法; 紧急补救工作。

(5)权利与义务条款。权利与义务条款包括承包商、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三者的权利和义务。

①承包商的权利和义务。承包商与业主是施工承包合同的主体双方,一般来说,合同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基本上是颠倒过来的,即业主的权利既是承包商的义务,承包商的权利也是业主的义务。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商最大的权利是生产决策权和收款权; 最主要的义务是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合格工程。

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业主最大权利是工程检查权和财务支付控制权; 最主要的义务是按时按量进行工程支付。

③监理工程师的权利和义务。监理工程师虽然不是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但他受雇于业主,为业主代为管理工程建设,行使业主或FIDIC条款赋予他的权力,也相应承担义务。监理工程师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或合同中必然隐含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作为业主聘用的工程技术负责人,除了必须履行其与业主签订的服务协议书中规定的义务外,还必须履行其作为承包商的工程监理人而尽的职责。

(6)违约惩罚与索赔条款。违约惩罚与索赔条款是FIDIC条款中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国际承包工程得以圆满实施的有效手段。采用工程承发包制实施工程的效果之所以明显优于其他方法,根本原因就在于按照这种制度,当事人各方责任明确,赏罚分明。

①FIDIC条款中的违约条款包括两部分,即业主对承包商的惩罚措施和承包商对业主拥有的索赔权。惩罚措施因承包商违约或履约不力,业主可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没收有关保函或保证金; 误期罚款; 由业主接管工程并终止对承包商的雇用。

②索赔条款: 索赔条款是根据关于承包商享有的因业主履约不力或违约,或因意外因素(包括不可抗力情况)蒙受损失(时间和款项)而向业主要求赔偿或补偿权利的契约性条款。这方面的条款包括: 索赔的前提条件或索赔动因; 索赔程序、索赔通知、同期记录、索赔的依据、索赔的时效和索赔款项的支付等。

(7)附件和补充条款。附件和补充条款还规定了作为招标文件的文件内容和格式,以及在各种具体合同中可能出现的补充条款。

①附件条款: 附件条款包括投标书及其附件、合同协议书。

②补充条款: 补充条款包括防止贿赂、保密要求、支出限制、联合承包情况下的各承包人的各自责任及连带责任,关税和税收的特别规定等五个方面内容。

(六)定义及解释原则

1. 定义

(1)施工管理主要参与方包括合同的当事人: 业主、承包商; 独立的第三方: 工程师。各自的作用分别包括:

①业主。首先根据合同需求在合同条款中说明它的要求,并邀请通过资审的承包商参与投标。业主必须向承包商提供工程场地,甚至要提供供水和供电设施。负责落实资金,并根据合同向承包商支付。如遇任何无法解决的合同纠纷,也主要决定是否与承包商谈判解决,还是提交仲裁。

②承包商。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承担施工任务。在投标过程中,承包商要认真研究所有的地质土工信息,进行现场考察,检查进场条件以及当地劳动力和材料的供应情况。一旦中标,有责任采取一切需要采取的措施,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工程的施工任务。

③工程师。在FIDIC合同条款下,业主要委托一个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即“工程师”,来完成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及建设监理等工作。在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条款出台前,工程师被认为应该充分运用自己的独立专业判断,在与业主和承包商有关的合同问题上做出公正的决定,但在1999年新版FIDIC合同条款中,工程师被认为是代表业主行使权力,原来独立行使权被消减。

(2)投标人须知: 简单地说,投标人须知就是告诉投标人如何编制投标书,按什么程序投标以及招标人如何开标、评标和授标(即选定中标者)的文件。

(3)合同文件。

①合同文件是一个专用名词,有其特定的内容,是指包括合同条件(第一、二部分,即通用条件、专用条件)、技术规范、图纸、工程量表、投标书及附件、以及补遗书、来往信函、备忘录、会议纪要……一经列入合同文件的都具有法律效力。

②合同协议书: 指业主和承包商就某一土木建筑工程的施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而达成的协议。

③技术规范: 是业主要求承包商在履行施工合同中应遵守的质量、安全、工艺、操作、程序等规定,技术条款是相对合同条件而言的,合同条件可称为法律条款(商务条款)。技术条款规定合同的范围和技术要求。对承包商提供的材料的产地、质量和工艺标准(设计、加工、制造、安装、验收规范),以及承包商对永久工程的设计负责的程度必须作出明确的规定。技术条款还应当包括在合同期间由承包商提供的样品和进行试验的细节。对承包商在进行工作或施工的顺序、时间安排或方法的选择自由有任何限制时都应当明确规定。同时,还必须给出对承包商使用工程现场的任何限制,例如,为其他承包商提供通道和空间。

④图纸: 图纸必须足够详细,以便投标人在阅读了技术条款、工程量清单之后能够准确地确定合同所包括的工作性质和范围。在招标阶段,国外一般很少能够提供整套的完整图纸,承包商也很少在施工过程中不再需要业主提供任何进一步的图纸。国际上大多数合同都需要在承包商中标后随着工程的进行而提供。

⑤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列出了为完成合同工程而必需的各分项工程的估算工程量。是与技术规范相对应的非常重要的文件,它详细说明了技术规范中各工程细目的数量,是获得合同中关于工程量信息和有效而精确地编制投标书的依据。前面已经提到, FIDIC合同条件仅适用于单价计量合同。当然,该清单中也可以列上某些按总价计算的工作或分项工程。如果列入总价工作,则一定要详细地说明其范围和性质。

⑥投标书及投标书附件: 投标书是投标人提交的最重要的单项文件,投标书是由投标单位授权的代表签署的对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的重要部分的投标文件。投标书附件是对合同条件规定的重要要求的具体化文件。其内容有,投标人向招标人表态,承认自己已经认真阅读了招标文件,理解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人向招标人表明,自己正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报价,并承担和履行招标文件要求的义务和责任的。

⑦中标通知书: 由业主向中标人发出中标的通知书。

⑧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任何文件。

(4)有关工期。

①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或部分移交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之和。

②开工日期: 一般情况下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42天内,工程就要开工。但工程师应在不少于7天前向承包商发出“开工日期”的通知,该通知书上写明的日期就是开工日期。

③施工期: 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移交证书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为承包商的施工期。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④竣工日期: 竣工日期是合同工期的截止时间,承包商应在此时间前完成整个工程和每个分项工程。

⑤实际工期: 指合同工期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因素及非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可以延长的时间。

⑥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解除缺陷责任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

⑦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有关合同价格及款项。

①合同价格: 是指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按照合同规定,为了工程的实施、完成及任何缺陷的修补应付给承包商的金额。

②暂定金额: 指包括在工程报价中,但不包括在工程量清单内,由业主(工程师)支配的用于暂定工程、计日工、指定分包工程以及突发事件费用的一笔资金。

③预付款: 是业主为了帮助承包商缓解进行施工前期工作时的资金短缺,从未来的工程款中提前支付的一笔款项。开工预付款总额一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5%~20%。

④保留金: 是业主按照投标书附录中规定的百分比,从承包商应得的期中付款中扣发的保证承包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措施。一般为中标合同金额的2.5%~5.0%。

(6)有关支付和结算。

①期中支付: 指业主按工程进度给付工程进度款项的行为。

②竣工结算: 指工程竣工验收后、由工程师对照竣工图进行详细核算审查的过程。

③最终结算: 指颁发履约证书后,对承包商完成全部工作价值的详细结算过程。

(7)主导语言与法律。

①通用条件中要求应在专用条件中规定合同的主导语言。

②法律: 这里的法律是指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的适用法律。

(8)有关证书。

①中期支付证书: 按月向承包商支付已经完成工程量的支付证书,即根据工程师代表和承包商双方同意已经测量的工程量签发支付证书。业主必须在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付款请求后的56天内支付承包商。如果支付被延迟,则承包商有权对未支付部分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方式收取利息,若延迟时间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承包商有权提出暂时停工。

②初验证书: 承包商按合同规定对已完成的工程或合同规定的部分工程提出申请后的28天内,如检验合格,工程师应对申请的整个工程或合同规定的部分工程出具初验证书。

③终验证书: 工程师应在缺陷责任期过后28天内,在对所有工程进行验收并确认所有缺陷责任证书中所列缺陷得到纠正的基础上,向承包商出具终验证书。对承包商而言,只由工程师出具终验证书后才能被认为工程被业主正式接受。

④最终支付证书: 在出具终验证书后,工程师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商出具最终支付证书。

⑤合同终止时的评估证书: 按合同规定,业主决定终止合同,工程师应在终止日对工程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证书。

(9)合同的转让与分包。

①合同的转让: 指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接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法律行为。

②分包: 是指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10)指定分包商。指定分包商是指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挑选或指定的进行与工程实施、货物采购等工作有关的分包单位。

(11)保险。是一种受法律保护的分散危险、消化损失的经济制度。

(12)计量。FIDIC土木施工合同为典型的单价合同,实行量价分离的原则。①工程量清单中所罗列的工程数量为预估的工程数量,承包商对此进行报价,并由此计算合同总额,并依此开具相应的保函或保证金。②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具体支付由实际所完成的或发生的工程量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相应单价进行支付。对于工程量的巨大变更,承包商可根据相应条款进行相应的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为此FIDIC合同条款(第4版)关于计量部分第55、56和57条提出了再测量的原则。③合同条款规定业主接受承担最初预测工程量变更的风险。例如: 土木工程的相当工作量需在地下完成,所以工程量难以准确预测。FIDIC合同条款对工程计量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并根据确定的计量方法列出了相应的工程量清单。例如: 在开挖中,公车港式以净开挖量计量的,即不计算工作空间或开挖面以外的工程量; 在排水中,如井点排水,一般都包括在开挖单价以内,如果排水时水量超过从现场地质数据图册的合理流量,则可根据合同第12条(不利自然条件)进行相应的索赔。土木工程还涉及大量的隐蔽工程,所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及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争议可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应的证据。

2. 解释原则

(1)主导语言原则: 一般在应用FIDIC条件时,合同文本用两个语言编写时,合同中就必须明确以何种语言作为合同签订的语言即为主导语言。

(2)适用法律原则: 以“意思自治”为原则; 当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适用法律,一般以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律为适用法律。

(3)要约与承诺原则: 要约为订立合同的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的合同草案或合同条件; 承诺方则为完全同意和接受要约方的条件。因此,要约和承诺双方一旦达成协议,合同随即成立,构成了依据法律而存在的合同关系。

(4)整体解释原则: 专用合同条件优先于通用合同条件; 具体规定优先于笼统规定; 书写条文优先于打字条文,打字条文优先于印刷条文; 单价优先于总价; 技术规范优先于图纸。

(5)反义居先原则: 当合同文件中有矛盾和含糊不清时,引起对合同条款的规定和理解有两种不同的解释时,应该以与合同起草一方相反的意图优先解释合同条款,而不是以合同起草一方的意图为准。

(6)定量优先原则: 依据FIDIC条件,当合同文件中有碰撞、遗漏等矛盾时,以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号码为准进行解释。当合同对关于数量的论述理解不同或矛盾时,按此原则,以具体数量规定的论述为主。

(7)诚实信用原则: 是指当事人各方在签订和执行合同时,应该诚实,讲究信用,以善意与合作的方式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

上述原则是国际上公认解释合同的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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