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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条件》的组成内容

时间:2022-03-1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了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专用条件中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和开工日期。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支付的

在FIDIC合同条件体系中,对工程界影响最大的是FIDIC《施工合同条件》。该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土木工程,也可以用于安装工程施工,特别适合于传统的“设—建造”建设履行方式。该合同条件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业主提项目。合同主要计—招标供设计的

1. 基本概念

1)合同文件

通用条件的条款规定,对业主和承包商构成约束力的合同文件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合同协议书。合同协议书是指业主发出中标函的28 d内,接到承包商提交的有效履约保证后,双方签署的法律性标准化格式文件。为了避免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专用条件中最好注明接受的合同价格、基准日期和开工日期。

(2)中标函。中标函是指业主签署的对投标书的正式接受函,可能包含作为备忘录记载的合同签订前谈判时可能达成一致并共同签署的补遗文件。

(3)投标函。承包商填写并签字的法律性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包括报价和对招标文件及合同条款的确认文件。

(4)合同通用条款。主要解决一般性通用问题,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5)合同专用条款。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6)规范。承包商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循的准则,也是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的依据,即合同管理中通常所称的技术条款。

(7)图纸。

(8)资料表以及其他构成合同一部分的文件。

2)合同履行中的期限概念

(1)合同工期。

合同工期是所签合同内注明的完成全部工程或分步移交工程的时间,加上合同履行过程中因非承包商应负责原因导致变更和索赔事件发生后,经工程师批准的工程延期的时间总和。而合同内约定的工期仅指承包商在投标书附录中承诺的竣工时间。合同工期的日历天数作为衡量承包商是否按合同约定期限履行施工义务的标准。

(2)施工期。

施工期是指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发布的“开工令”中指明的应开工之日起,至工程接收注明的竣工日止的日历天数,即工程实际施工时间。用施工期与合同工期比较,判定承包商的施工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3)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即国内施工文本所指的工程保修期,自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竣工日开始,至工程师颁发履约证书为止的日历天数。尽管工程移交前进行了竣工检验,但只是证明承包商的施工工艺达到了合同规定的标准,设置缺陷责任期的目的是为了考验工程在动态运行条件下是否达到了合同中技术规范的要求。因此,从开工之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之日止,承包商要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及分阶段移交工程的缺陷责任期,应在专用条件内具体约定。次要部位工程通常为半年;主要工程及设备大多为一年;个别重要设备也可以约定为一年半。

(4)合同有效期。

自合同签字日起至承包商提交给业主的“结清单”生效日止,施工承包合同对业主和承包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颁发履约证书只是表示承包商的施工义务终止,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并未完全结束,还剩有管理和结算等手续。结清单生效指业主已按工程师签发的最终支付证书中的金额付款,并退还承包商的履约保函。结清单一经生效,承包商在合同内享有的索赔权利也自行终止。

3)合同价格

通用条件中分别定义了“接受的合同款额”和“合同价格”的概念。“接受的合同款额”指业主在“中标函”中对实施、完成和修复工程缺陷所接受的金额,来源于承包商的投标报价并对其进行确认。“合同价格”指按照合同各条款的约定,承包商完成建造和保修任务后,对所有合格工程有权获得的全部工程款。最终结算的合同价可能与中标函中注明接受的合同款额不一定相等,究其原因,涉及以下几方面因素的影响。

(1)合同类型特点。《施工合同条件》适用于大型复杂工程采用单价合同的承包方式。为了缩短建设周期,通常在初步设计完成后就开始施工招标,在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陆续发放施工图,因此,承包商据以报价的工程量清单中,各项工作内容项下的工程量一般为概算工程量。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商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可能多于或少于清单中的估计量。单价合同的支付原则是,按承包商实际完成工程量乘以清单中相应工作内容的单价,结算该部分工作的工程款。

(2)可调价合同。大型复杂工程的施工期较长,通用条件中包括合同工期内因物价变化对施工成本产生影响后计算调价费用的条款,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均要考虑约定可调价范围内项目当地市场价格的起伏变化。而这笔调价款没有包含在中标价格内,仅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了调价原则和调价费用的计算方法。

(3)发生应由业主承担责任的事件。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业主的行为或其他业主应承担风险责任的事件发生后,导致承包商增加施工成本,合同相应条款都规定应对承包商受到的实际损害给予补偿。

(4)承包商的质量责任。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承包商没有完全或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业主可凭工程师出具的证明,从承包商应得工程款内扣减该部分给业主带来损失的款额。

(5)承包商延误工期或提前竣工。签订合同时双方需约定日拖期赔偿额和最高赔偿限额,如果因承包商应负责原因竣工时间迟于合同工期,将按日拖期赔偿额乘以延误天数计算拖期违约赔偿金,但以约定的最高赔偿限额为赔偿业主延迟发挥工程效益的最高款额。承包商通过自己的努力使工程提前竣工是否应得到奖励,在施工合同条件中列入可选择条款一类。业主要看提前竣工的工程或区段是否能让其得到提前使用的收益,而决定该条款的取舍。如果招标工作内容仅为整体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且这部分工程的提前不能单独发挥效益,则没有必要鼓励承包商提前竣工,可以不设奖励条款。若选用奖励条款,则需在专用条件中具体约定奖金的计算办法。

(6)包含在合同价格之内的暂列金额。某些项目的工程量清单中包括有“暂列金额”款项,尽管这笔款额计入合同价格内,但其使用却归工程师控制。暂列金额实际上是一笔业主方的备用金,用于招标时对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项目的储备金额。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有权依据工程进展的实际需要经业主同意后,用于施工或提供物质、设备,以及技术服务等内容的开支,也可以作为供意外用途的开支。他有权全部使用、部分使用或完全不用。

工程师可以发布指示,要求承包商或其他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因此,只有当承包商按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开支的工作任务后,才能从中获得相应支付。由于暂列金额是用于招标文件规定承包商必须完成的承包工作之外的费用,承包商报价时不将承包范围内发生的间接费、利润、税金等摊入其中,所以他未获得暂列金额内的支付并不损害其利益。承包商接受工程师的指示完成暂列金额项内支付的工作时,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供有关凭证,包括报价单、发票、收据等结算支付的证明材料。

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并承担保修责任的价款。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但它通常不是最终的合同结算价格。最终合同结算价格还包括工程过程中发生、经工程师确认后追加的合同价款,以及发包人按照合同规定对承包商的扣减工程款。

4)指定分包商

指定分包商是指由业主(或工程师)指定、选定,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的分包商,完成招标文件中规定承包商承包范围以外工程施工或工作的分包商。指定分包商的施工任务通常是承包商无力完成的特殊专业工程施工,需要使用专门技术、特殊设备和专业施工经验的某项专业性强的工程。由于施工过程中承包商与指定分包商的交叉干扰多,工程师无法合理协调才采用的施工组织方式。

指定分包商条款的合理性,以不得损害承包商的合法利益为前提。具体表现为:一是招标文件中已说明了指定分包商的工作内容;二是承包商有合法理由时,可以拒绝与雇主选定的具体分包单位签订指定分包合同;三是给指定分包商支付的工程款,从承包商投标报价中未摊人应回收的间接费、税金、风险费的暂定金额内支出;四是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施工协调收取相应的管理费;五是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的违约不承担责任。

合同内规定有承担施工任务的指定分包商,大多因业主在招标阶段划分合同包时,考虑到某部分施工的工作内容有较强的专业技术要求,一般承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能力,但如果以一个单独的合同对待且限于现场的施工条件或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工程师无法合理地进行协调管理,为避免各独立合同之间的干扰,则只能将这部分工作发包给指定分包商实施。由于指定分包商是与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因而在合同关系和管理关系方面与一般分包商处于同等地位,对其施工过程中的监督、协调工作纳入承包商的管理之中。

5)履约担保

为保证承包商忠实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保障雇主在因承包商的严重违约受到损害时能及时获得损失补偿,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应提供第三人的履约保证作为合同的担保。保证方式可以是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也可以是第三方法人提供的保证书。只有在承包商严重违约使得合同无法正常履行下去的情况下,才可以用履约保证索赔。

2. FIDIC合同下的质量控制

1)对工程质量的检查和试验

(1)工程师可以进行合同内没有规定的检查和试验。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工程师可以根据工程施工的进展情况和工程部位的重要性进行合同没有规定的必要检查或试验。有权要求对承包商采购的材料进行额外的物理、化学等试验;对已覆盖的工程进行重新剥露检查;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穿孔检查。合同条件规定属于额外的检验包括以下几项:合同内没有指明或规定的检验;采用与合同规定不同方法进行检验;在承包商有权控制的场所之外进行的检验(包括合同内规定的检验情况),如在工程师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

(2)检验不合格的处理。进行合同没有规定的额外检验属于承包商投标阶段不能合理预见的事件,如果检验合格,应根据具体情况给承包商以相应的费用和工期损失补偿。若检验不合格,承包商必须修复缺陷后在相同条件下进行重复检验,直到合格为止,并且承担额外检验费用,损失的工期不予补偿。对于承包商未通知工程师检查而自行隐蔽的任何工程部位,工程师要求进行剥露或穿孔检查时,不论检验结果表明质量是否合格,均由承包商承担全部费用。

2)承包商执行工程师的有关指示

(1)承包商应执行工程师发布的与质量有关的指令。除了法律或客观上不可能实现的情况以外,承包商应认真执行工程师对有关工程质量发布的指示,而不论指令的内容在合同内是否写明。例如,工程师为了探查地基覆盖层情况,要求承包商进行地质钻探或挖深坑。如果工程量清单中没有包括这项工作,则应按变更工作对待,承包商完成工作后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2)调查缺陷原因。在缺陷责任期满前的任何时候,承包商都有义务根据工程师的指示调查工程中出现的任何缺陷或其他不合格之处的原因,将调查报告报送工程师,并抄送业主。调查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对承包商设备的控制

工程质量的好坏和施工进度的快慢,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投入施工的机械设备。合同条件规定承包商自有的施工机械、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不包括运送人员和材料的运输设备),一经运抵施工现场后就被视为专门为本合同工程施工所用。虽然承包商拥有所有权和使用权,但未经工程师批准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3. FIDIC合同条款下的计量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为典型的单价合同,施行量价分离的原则。工程量清单中所罗列的工程数量为预估的工程数量,承包商对此进行报价,并由此计算合同总额,并按合同总额开具相应的保函或保证金。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具体支付由实际所完成或发生的工程量根据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单价进行支付。因而,FIDIC合同实施后所完成的营业额和投标时的合同额大多是不一致的。对于工程量的巨大变更,承包商可根据相应条款进行相应的费用索赔和工期延长。FIDIC合同中对工程计量方法有明确的规定,并根据确定的计量方法列出了相应的工程量清单。例如,在土方开挖时,工程量是以净开挖量计量的,即不计算工作空间或开挖面以外的工程量。土木工程施工涉及大量的隐蔽工程,所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施工程序及设计图纸,施工过程中一旦发生例外情况,必须及时向工程师或其代表确认,并做好详尽的现场施工记录,一旦发生争议可在第一时间提供相应的证据。

案例分析

【案例背景】 某监理单位承担了一工业项目的施工监理工作。经过招标,建设单位选择了甲、乙施工单位分别承担A、B标段工程的施工,并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分别和甲、乙施工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建设单位与乙施工单位在合同中约定,B标段所需的部分设备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乙施工单位按照正常的程序将B标段的安装工程分包给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建设单位在采购B标段的锅炉设备时,设备生产厂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队伍进行安装更能保证质量,建设单位便与设备生产厂商签订了供货和安装合同并通知了监理单位和乙施工单位。

事件2:总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反馈信息及质量记录分析,对A标段某部位隐蔽工程的质量有怀疑,随即指令甲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要求剥离检验。甲施工单位称:该部隐蔽工程已经由专业监理工程师验收,若剥离检验,监理单位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并相应延长工期。

事件3:专业监理工程师对B标段进场的配电设备进行检验时,发现由建设单位采购的某设备不合格,建设单位对该设备进行了更换,从而导致丙施工单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单位致函监理单位,要求补偿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损失并延长工期。

【问题】

(1)在事件1中,建设单位将设备交由厂商安装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单位同意由该设备生产厂商的施工队伍安装该设备,监理单位应该如何处理?

(3)在事件2中,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试分析剥离检验的可能结果及总监理工程师相应的处理方法。

(4)在事件3中,丙施工单位的索赔要求是否应该向监理单位提出?为什么?对该索赔事件应如何处理?

【参考解决方案

(1)不正确,因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2)监理单位应该对厂商的资质进行审查。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该厂安装:如乙单位接受该厂作为其分包单位,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设备厂的合同;如乙单位接受厂商直接从建设单位承包,监理单位应该协助建设单位变更与乙单位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监理单位应该拒绝由该厂商施工。

(3)总监理工程师的做法是正确的。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工程师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时,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

重新检验质量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施工单位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施工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① 不应该,因为建设单位和丙施工单位没有合同关系。

② 处理:

A.丙向乙提出索赔,乙向监理单位提出索赔意向书

B.监理单位收集与索赔有关的资料。

C.监理单位受理乙单位提交的索赔意向书。

D.总监工程师对索赔申请进行审查,初步确定费用额度和延期时间,与乙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协商。

E.总监理工程师对索赔费用和工程延期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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