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施工合同的审查

施工合同的审查

时间:2022-07-1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违约责任条款的订立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

合同审查是指在合同签订以前,将合同文本“解剖”开来,检查合同结构和内容的完整性以及条款之间的一致性,分析评价每一合同条款执行的法律后果及其中的隐含风险,为合同的谈判和签订提供决策依据。

通过合同审查,可以发现合同中存在的内容含糊、概念不清之处或自己未能完全理解的条款,并加以仔细研究,认真分析,采取相应的措施,以降低合同中的风险,减少合同谈判和签订中的失误,以使合同双方合作愉快,促进工程项目施工的顺利进行。

对于一些重大的工程项目或合同关系和内容很复杂的工程,合同审查的结果应经律师或合同法律专家核对评价,或在他们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审查后,正式签订双方间的施工合同。

1.合同效力审查与分析

合同效力是指合同依法成立所具有的约束力。对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审查,基本上从合同主体、客体、内容三方面加以考虑。结合实践情况,当前工程建设市场上合同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几种:

(1)没有经营资格而签订的合同。工程施工合同的签订双方是否有专门从事建筑业务的资格,是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例如:

1)作为发包方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有相应的开发资格。

2)作为承包方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均应有其经营资格。

(2)缺少相应资质而签订的合同。建设工程是“百年大计”的不动产产品,而不是一般的产品,因此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除了具备可以支配的财产、固定的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外,还必须具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资质条件,而且也只能在资质证书核定的范围内承接相应的建设工程任务,不得擅自越级或超越规定的范围。

(3)违反法定程序而订立的合同。如前所述,合同由要约与承诺构成。在工程施工合同尤其是总承包合同和施工总承包合同的订立中,招标为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中标通知书的发出意味着承诺。对通过这一程序缔结的合同,《招标投标法》有着严格的规定:《招标投标法》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作了限定,具体内容如前面章节所述;招投标须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违反这一原则,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4)违反关于分包和转包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我国《建筑法》允许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其他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而且属于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也就是说,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主体结构分包出去所订立的分包合同,都是无效的。此外,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分包后将工程再分包的,均是法律所禁止的。

《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对转包行为均作了严格规定。转包,包括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属于转包性质的合同,也因其违法而无效。

(5)其他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也可能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或合同的部分无效。例如,发包方指定承包单位购入的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等,此类条款均为无效。合同中某一条款的无效,并不必然影响整个合同的有效性。

以上介绍了几种合同无效的情况。实践中,构成合同无效的情况众多,需要有一定法律知识方能判别。所以,建议承发包双方将合同审查落实到合同管理机构和专门人员,每一项目的合同文本均须经过经办人员、部门负责人、法律顾问、总经理几道审查,批注具体意见,必要时还应听取财务人员的意见,以期尽量完善合同,确保在谈判时确定己方利益能够得到最大保护。

2.合同内容审查与分析

合同条款的内容直接关系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在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前,应当严格审查各项合同内容,尤其应注意如下内容:

(1)确定合理的工期。工期过长,发包方不利于及时收回投资;工期过短,承包方不利于工程质量以及施工过程中建筑半成品的养护。因此,对承包方而言,应当合理计算自己能否在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内完成承包任务,否则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逾期竣工的违约责任

(2)明确双方代表的权限。在施工承包合同中,通常都明确甲方代表和乙方代表的姓名和职务,但对其作为代表的权限则往往规定不明。由于代表的行为代表了合同双方的行为,因此,有必要对其权利范围以及权利限制予以约定。

(3)明确工程造价或工程造价的计算方法。工程造价条款是工程施工合同的必备和关键条款,但通常会发生约定不明的情况,往往为日后争议与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而处理这类纠纷,法院或仲裁机构一般委托有权审价单位鉴定造价,势必使当事人陷入旷日持久的诉讼,更何况经审价得出的造价也因缺少可靠的计算依据而缺乏准确性,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极为不利。

如何在订立合同时就能明确确定工程造价?“设定分阶段决算程序,强化过程控制”是一有效的方法。具体而言,就是在设定承发包合同时增加工程造价过程控制的内容,按工程形象进度分段进行预决算并确定相应的操作程序,使承发包合同签约时不确定的工程造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按约定的程序得到确定,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造价纠纷。

(4)明确材料和设备的供应。由于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引发的纠纷非常多,故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条款,包括发包方或承包商所供应或采购的材料、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要求、运送到达工地的时间、验收标准、运输费用的承担、保管责任、违约责任等。

(5)明确工程竣工交付使用的标准。应当明确约定工程竣工交付的标准。如发包方需要提前竣工,而承包商表示同意的,则应约定由发包方另行支付赶工费用或奖励。因为赶工意味着承包商将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劳动强度增大,损耗亦增加。

(6)明确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条款的订立目的在于促使合同双方严格履行合同义务,防止违约行为的发生。发包方拖欠工程款、承包方不能保证施工质量或不按期竣工,均会给对方以及第三方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审查违约责任条款时,要注意两点:①对违约责任的约定不应笼统化,而应区分情况作相应约定。有的合同不论违约的具体情况如何,就笼统地约定一笔违约金,由于这笔违约金没有与因违约造成的真正损失额挂钩,从而导致违约金过高或过低的情形,是不妥当的。应当针对不同的情形作不同的约定,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应当承担的责任、因工程返修造成工期延长的责任、逾期支付工程款所应承担的责任等,衡量标准均不同。②对双方的违约责任的约定是否全面。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的义务繁多,有的合同仅对主要的违约情况作了违约责任的约定,而忽视了违反其他非主要义务所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但实际上,违反这些义务极可能影响到整个合同的履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