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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产品运输保险

时间:2022-07-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并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密不可分。国际运输保险合同是对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保险的书面协定。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行业中沿用甚久。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在国际贸易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并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密不可分。在贸易中凭侥幸心理或是认为货物在运输中不会出现风险等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到意外损失时,就会影响某一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其本身的义务,同时也会影响对方的权利。于是,要求由保险人来承担灾害事故造成意外损失的经济赔偿。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投保人交付约定的保险费,根据双方商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条件,由保险人来承担赔偿义务。

国际运输保险合同是对运输中的货物进行保险的书面协定。由投保人同保险人共同订立。投保人或为买方,或为卖方,或为他们的代理人。保险条件、保险率等则根据贸易价格的不同,由订约双方议定。

由于贸易术语选择的不同,风险、损失、费用和险别就会因此而不同,其中风险是导致损失和费用的原因,险别具体规定保险人对风险、损失或费用予以保障的责任范围。根据贸易术语选择不同的险别,既能规避风险,也能减少不必要的支出,降低成本。

对外运输货物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对外贸易运输货物保险的种类根据其保险标的运输工具种类相应分为四类:海洋运输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保险。在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中,有时一批货物的运输全过程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工具,这时,往往以货运全过程中主要的运输工具来确定投保何种保险。

按照国家保险习惯,可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分为主要险别和附加险别。

1.主要险别

(1)平安险。平安险这一名称在我国保险行业中沿用甚久。其英文原意是指单独海损不负责赔偿。根据国际保险界对单独海损的解释,它是指部分损失。因此,平安险原来只赔全部损失。但在长期实践的过程中,人们对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当前平安险的责任范围已经超出只赔全损的限制。概括起来,这一险别的责任范围主要包括:①在运输过程中,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②运输工具遭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③只要运输工具曾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个事故发生之前还是之后在海上遭恶劣天气、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④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⑤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卸货引起的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⑥运输工具遭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者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⑦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公摊费和救助费用;⑧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危险,被保险人对货物采取抢救、减少或防止损失的各种措施,因而产生合理费用,但是保险公司承担费用的限额不能超过这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施救费用可以在赔款金额以外的一个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

(2)水渍险。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所有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各种外来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不论是全损还是部分损失,除对某些运输途耗的货物,经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双方约定在保险单上载明的免赔率外,保险公司都给予赔偿。

上述三种险别都有货物运输的基本险别,被保险人可以从中选择一种投保。

此外,保险人可以要求扩展保险期,例如,在某些内陆国家出口货物,如在港口卸货转运内陆,无法在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期内到达目的地时,即可申请扩展。经保险公司出立凭证予以延长,每日加收一定保险费。

不过,在上述三种基本险别中,明确规定了除外责任。所谓除外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明确规定不予承保的损失或费用。

2.附加险别

一般附加险别包括以下内容。

(1)偷窃提货不着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走,以及货物运抵目的地以后整件未交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2)淡水雨淋险。货物在运输中,淡水、雨水以及雪溶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都应负责赔偿。淡水包括船上淡水舱、水管漏水以及汗等。

(3)短量险。负责赔偿货物数量短少和重量的损失。通常在包装货物短少时,保险公司必须查清外包装是否发生异常现象,如破口、破袋、扯缝等,如属散装货物,往往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之间的差额作为计算短量的依据。

(4)混杂、沾污险。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混进了杂质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例如矿石等中混进了泥土、草屑等使质量受到影响。此外,负责赔偿货物和其他物质接触而被沾污的损失,例如布匹、纸第、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而引起的经济损失。

(5)渗漏险。流质、半流质的液体物质和油类物质,在运输过程中因为容器损坏而引起的渗漏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如以液体装存的湿肠衣,因为液体渗漏而使肠发生腐烂、变质等损失。

(6)碰损、破碎险。碰损主要是对金属、木质等货物来说的,破碎则主要是对易碎性物质来说的。前者是指在运输途中,因为受到震动、颠簸、挤压而造成货物本身的损失,后者是在运输途中由于装卸野蛮、粗鲁和运输工具的颠震造成货物本身的破裂、断碎的损失,这些损失均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7)串味险。例如,茶叶、香料、药材等在运输途中受到一起堆储的皮张、樟脑等异味的影响使品质受到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8)受热、受潮险。例如,船舶在航行途中,由于气温骤变,或者因为船上通风设备失灵等,舱内水汽凝结、发潮、发热引起的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9)钩损险。保险货物在装卸过程中因为使用手钩、吊钩等工具所造成的损失,例如粮食包装袋被吊钩钩坏而造成粮食外漏所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10)包装破裂险。赔偿包装破裂造成物资的短少、沾污等损失。此外,出于保险货物运输过程中续运安全需要而产生的候补包装、调换包装所支付的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11)锈损险。保险公司负责赔偿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生锈造成的损失。不过这种生锈必须在保险期内发生,如原装时就已生锈,保险公司不负责任。

上述11种附加险,不能独立承保,它必须附属于主要险项下。也就是说,只有在投保了主要险别以后,才允许投保人投上述11种保附加险。投保“一切险”后,上述11种险别均包括在内。

(12)特别附加险。特别附加险也属附加险别,但不在一切险的范围之内。它往往同政治、国家行政管理规章所引起的风险相关联。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特别附加险别有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黄曲霉素险和出口货物到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此外,还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等。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是货物运输保险的一种,分为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两种。

1.陆运险的责任范围

陆运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暴风、雷电、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由于陆上运输工具(主要是指火车、汽车)遭受碰撞、倾覆或出轨,如在驳运过程,包括驳运工具搁浅、触礁、沉没或由于遭受隧道坍塌、崖崩或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公司对陆运险的承保范围大致相当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

2.陆运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除包括上述陆运险的责任外,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被偷窃、渗漏、碰损、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

3.陆上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所负责任或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消耗所引起的损失。

(3)战争、工人罢工或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仓至仓条款基本相同,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启运地——发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

保险公司承保通过航空运输的货物,保险责任是以飞机为主体来加以规定的。航空运输货物保险包括航空运输险和航空运输一切险两种。

1.航空运输险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飞机遭遇恶劣天气及其他灾难、事故而被抛弃,或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失踪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负赔偿责任。

2.航空运输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航空运输险的责任外,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外来原因造成的包括被偷窃、短少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赔偿之责。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与前面所述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的责任从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至该项货物抵运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交到收货人仓库、储存处所或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

邮包保险承保通过邮政局邮包寄递的货物在邮递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所致的损失。以邮包方式将货物发送到目的地可能通过海运,也可能通过陆上或航空运输,或者利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不论通过何种运输方式,凡是以邮包方式将贸易货物运达目的地,其保险均属邮包保险。邮包保险按其保险责任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前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水渍险的责任相似,后者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一切险的责任基本相同。

邮包险的责任范围为:第一,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恶劣天气、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或运输工具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或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二,被保险人对遭受危险的承保责任内货物采取抢救等减少或防止货物损失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邮包一切险除承担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邮包运输货物保险的除外责任和被保险人的义务与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相比较,其实质是一致的。其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的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是在此期限间,邮包一经交至收件人的处所,保险责任即刻终止。

在国际货物买卖过程中,由哪一方负责办理投保,应根据买卖双方商订的价格条件来确定。例如按FOB条件和CFR条件成交,保险即应由买方办理;如按CIF(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条件成交,保险就应由卖方办理。办理国际农产品运输保险的一般程序如下。

投保金额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又是货物发生损失后计算赔偿的依据。按照国际惯例,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的预期利润计算。但是,各国市场情况不尽相同,对进出口贸易的管理办法也不同。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有两种办法,一种是逐笔投保,另一种是按签订预约保险总合同办理。

保险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其主要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签章等。

保险费按投保险别的保险费率计算。保险费率是根据不同的险别、不同的商品、不同的运输方式、不同的目的地,并参照国际上的费率水平制定的。它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两种。前者是一般商品的费率,后者系指特别列明的货物(如某些易碎、易损商品)在一般费率的基础上另行加收的费率。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即可取得保险单,在发生保险范围内的损失或灭失时,投保人可凭保险单要求赔偿。

当被保险的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按《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E组、F组、C组包含的8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一般应由买方办理索赔。按D组包含的5种价格条件成交的合同,则视情况由买方或卖方办理索赔。

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收货人如发现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应立即向承运人或有关方面索取货损或货差证明,并联系保险公司指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确定损失程度,同时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属于保险责任的,可填写索赔清单,连同提单副本、装箱单、保险单正本、磅码单、修理配置费凭证、第三者责任方的签证或商务记录以及向第三者责任方索赔的来往函件等向保险公司索赔。索赔应当在保险有效期内提出并办理,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不予办理。

根据农产品的性质和特点,一些主要农产品的运输保险险别选择如表10-1所示。

表10-1 主要农产品保险险别选择表

资料来源:曾佑新,刘海燕.食品物流管理[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7: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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