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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农产品运输条款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农产品运输合同与贸易术语的关系在国际农产品买卖中,农产品贸易合同的签订仅仅是交易的开始,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国际农产品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委托运输货物的书面协议。国际贸易运输合同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密切相关。

(一)农产品运输合同与贸易术语的关系

在国际农产品买卖中,农产品贸易合同的签订仅仅是交易的开始,双方当事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但是,贸易合同的履行,其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就是进行农产品运输。如果能及时交货、装运和接货,完成农产品运输,即国际运输为贸易提供优质服务,才可以保证贸易合同的顺利履行,促进贸易的发展。由于运输涉及许多细节问题,买卖合同不可能对此进行详细的规定,这就需要订立运输合同加以辅助。因此,运输合同对买卖合同的履行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国际农产品运输合同是由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订立的有关委托运输货物的书面协议。合同内容涉及买卖双方同承运人之间的关系。主要包括:承运人责任、免责、赔偿金额限制、改航、换装、改变目的港、甲板货物、危险货物、延迟提货、产品包装共同海损、法律等条款。

国际贸易运输合同与国际贸易买卖合同密切相关。由于国际运输是为国际贸易服务的,运输合同的订立必须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为履行贸易合同提供便利;而贸易合同的订立也必须考虑运输合同的内容,使两者相结合。

在国际农产品运输中,使用的运输方式很多,其中包括海、陆、空等。为了合理地选择运输方式,运输合同的托运方必须考虑买卖合同中所适用的贸易术语,使运输方式与贸易术语相一致,避免造成麻烦。

因此,国际贸易与国际运输有着密切的联系。随着科学技术的迅速发展以及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交易农产品的种类不断增多,其性质和特点更加复杂,为此,国际贸易更需要国际运输提供相应的服务,以促进国际贸易的协调发展。

(二)国际农产品装运条款

在洽商农产品交易时,买卖双方必须就交货时间、装运地和目的地、能否分批装运和转船、转运等问题商妥,并在合同中具体订明。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农产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装运条款的内容及其具体订立与合同的性质和运输方式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农产品的进出口合同大部分是FOB、CIF和CFR合同,而且大部分的农产品是通过海洋运输。按照国际贸易惯例解释,在上述条件下,卖方只要将合同规定的货物在装运港履行交货手续,取得清洁的装船单据,并将其交给买方或其代理人,即算完成交货义务。

以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为例,装运条款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装运期,通常用以下几种方法表示装运期:

(1)具体规定装运期限。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信用证是买方请银行开具的有条件的保证付款的文件,卖方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就有了取得货款的保证。在采用这种方式时,通常会规定有关信用证开到日期或开出日期。

(3)收到信汇、票汇或电汇后若干天装运。

2.装卸港

在规定装卸港时必须注意以下问题:

(1)必须是政府许可往来的港口

(2)必须明确规定装卸港口;

(3)采用选择港时,备选港口不宜超过3个,而且必须在同一航区、同一航线比较靠近的港口;

(4)要选择安全港(即非疫港、非战争港);

(5)要考虑港口具体运输和装卸条件。

3.分批装运和转运

(1)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是指一笔交易的货物分若干批装运。《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同一发货人的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及不同的装货港口,也不做分批装运处理。例如:某出口公司出口2000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结果该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这种情况就不属分批装运,没有违约。

(2)转船

如果货物没有直达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则需要中途转船运输。按实际情况,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转船。若信用证未规定可否转船,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为允许转船。

4.备货通知、派船通知、装船通知

前两者用于FOB贸易术语成交的合同,至于装船通知则在FOB合同、CFR合同、CIF合同中都会碰到。在FOB合同下,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前30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待运的通知,以便买方派船接货。

同时,买方在安排好船只后,以电报方式将装货船名、船籍、吨位、预计到港日期告诉卖方,以便及时安排货物装运事项。卖方在货物装船完毕后,立即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在CFR合同下,卖方负责装运,买方自己负责保险,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显得尤为重要。

5.装卸时间、装卸率和滞期、速遣条款

装卸时间是指对大宗交易的货物在使用定程租船运输时,对完成装货和卸货任务所需要的时间和定额的规定。一般在买卖合同中还同时规定有每天装卸货物的重量,称为装卸率。如果租船方在租船合同所规定的时间未完成装卸货物的任务,延误了船期,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称为滞期费。如果租船方用于装卸货物的时间少于租船合同中所规定的时间而使船方可以加速船只的周转,租方可以向船方领取一种奖金,称为速遣费。

因此,在使用租船运输货物时,负责租船的买方或卖方,为了按时完成装卸作业,必须在买卖合同中对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遣等条款有明确规定。装卸时间的计算,通常有以下几种方法:

(1)按连续日(或时);

(2)按工作日;

(3)按好天气工作日;

(4)按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

关于装卸起始时间的计算,各国规定不一。有的从船抵港就开始起算,有的是从船到港码头后开始起算,有的规定正式作业起算。贸易合同中有关装卸时间、装卸率、滞期和速遣条款的规定,应当与租船合同有关规定相符合,否则租船方就会陷于被动,因此,明确、合理地规定装运条款,是保证进出口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四、国际农产品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与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或进行议付的重要单据。在国际农产品运输中,主要包括: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和邮包收据等。

(一)海运提单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证。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是运输契约或其证明。

与海运提单相似的,还有一种是海运单,其主要特点在于收货人已明确指定。收货人并不需要提交正本单据,而仅需证明自己是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即可提取货物。因此,海运单实质上是不可以转让的,它的应用范围比较窄,主要用于跨国公司成员之间的货物运输。

从性质上讲是货物所有权凭证,通常做成正本三份,副本两份,有正反面条款,船公司根据卖方/货代的托运委托制作(有些受益人自制提单后交承运人签署),单据名称多数情况下为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各国船公司的提单格式、内容和遵循的规则基本统一,信用证或合同中常见要求为: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freight prepaid/collect”,notify applicant。提单内容有:提单编号、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装货港、目的地/卸货港、船名和航次、唛头及件号、货名及件数、重量和体积、运费到付/预付、正本提单的份数、船公司/代理人签章、承运人的批注、签发提单的时间和地点等,如是多式联运单据,会有前程运输工具名称、收货地、交付地等项目,集装箱运输时会有箱号、封号、箱型、箱数等内容出现,转让提单时涉及背书,有的提单还需要明确目的港提货代理等。

(二)铁路运单

由铁路运输承运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收、发货人同铁路之间的运输契约。其正本在签发后与货物同行,副本签发给托运人用于贸易双方结算货款。在货物发生损失时,还可以用于向铁路进行索赔。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三)航空运单

由空运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运单据。它是承运人收到货物的收据,也是托运人同承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但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因此空运单也是不可以转让的。

(四)邮包收据

邮包收据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既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提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五)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其作用与海运提单相似,既是货物收据也是运输契约的证明、在单据做成指示抬头或不记名抬头时,可作为物权凭证,经背书可以转让。

多式联运单据表面上和联运提单相仿,但联运提单承运人只对自己执行的一段负责,而多式联运承运人对全程负责;联运提单由船公司签发,包括海洋运输在内的全程运输,多式联运单据由多式联运承运人签发,也包括全程运输但多种运输方式中,可以不包含海洋运输。

(六)装船通知

货物离开起运地后,由出口商发送给进口商通知后者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经起运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条件下,进口商需要根据装船通知来为进口货物办理保险,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货物离开起运地后两个工作日内向进口商发出装船通知。

(七)提货单

进口商(收货人)在货物到达目的地后,凭海运提单等运输单据向承运人的代理人换取的提货凭证,用于办理进口报关、提货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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