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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航运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宁波市航运企业融资困境的原因_海洋经济研究丛书:航运企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以宁波为例航运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而且大多数经营着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的小型杂货船。在宁波航运企业中,民营企业居多。所以,银行对于宁波航运企业的贷款条件过于苛刻。大部分银行对航运企业的信用认定主要是以大企业的指标作参照,用大企业的标准评定航运企业的信用等级。

航运企业大多为民营企业,而且大多数经营着技术含量低、附加值低的小型杂货船。大多数航运企业经营模式风险高,自有资金不多,经营规模较小,固定资产相对较少,经营业绩不稳定,抵御风险能力差,经营船舶技术状况普遍落后,呈现船龄长、装备设施落后、维修成本高的状态;管理人员素质低,中高级人才匮乏,运输产品的组织能力、开发能力和创新能力较弱。特别是不少航运企业组织水平低级化、粗放化、大路化,竞争能力脆弱,成长性差。

有些航运企业盲目性大,没有清晰的经营目标和独特的经营方向,不考虑市场的容量,站在一个局部的市场,片面地分析整个市场。某些航运企业在做一个项目时,不量力而行,在资金没有落实到位的情况下就仓促上马,超出自身的能力;或是把希望全部寄托在银行贷款上,不考虑自身实力的不足和银行贷款条件的限制,在银行无法解决贷款时,航运企业进退两难,骑虎难下。还有些航运企业经营者的社会信用缺失,信誉观念淡薄,在企业经营举步维艰的情况下还要千方百计从银行获取贷款,意图转嫁风险。

国内众多货源充足的中小船东和单船公司难以满足银行对财务审计制度和船舶管理经验的要求,因而信贷利率高、额度少的问题仍然存在。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在2011年8月9日首次发布的《金融与海洋经济发展宁波实证研究》中指出,宁波航运金融发展还比较落后,表现为:航运金融服务和产品严重不足、航运企业和船舶企业的融资需求远未得到满足、商业银行和保险机构的航运金融服务能力还较弱、针对发展航运金融方面的政策支持与制度建设还有所不足等。部分民营航运企业的经营者管理能力较差,企业也缺乏专业素质高的营运和管理人才,不能很好地把握航运市场的变化。银行在进行贷款决策时主要对企业的背景情况、行业风险、经营和管理风险、财务风险、借款原因、还款能力等几个方面进行重点分析。鉴于航运企业的特殊性以及银行对航运业不够了解,使得银行针对航运企业的融资贷款需求有一些特别的顾虑和担忧。银行对航运企业管理者经营能力的担忧直接导致了对企业的盈利能力不信任,从而影响贷款支持决策。同时,对于与大货主合作较少的民营航运企业,银行对其经营能力不够放心,特别是在货方主导的市场环境下,容易出现“无货可运”的情况,使得企业难以盈利,无法偿还贷款。另外,船舶自有资金的来源不清,很难分清楚是分散股东投资还是民间集资。若是民间集资,集资的高利率会给企业经营带来很大风险。在宁波航运企业中,民营企业居多。虽然近几年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很大程度上依据的是企业的经营状况,但总体上讲,国有商业银行首先保障国有大中型企业融资需求投放的基本原则并没有改变,在同等条件下,国有商业银行的投放天平是倾向国有大中型企业的。所以,银行对于宁波航运企业的贷款条件过于苛刻。

(1)银行控制风险的要求

对于经营效益好的优势航运企业来说,通过扩张规模完全可以弥补因加息带来的成本支出。但是沉重的利息也加大了这些企业的负担。我国商业银行因备受不良资产的困扰,放款非常谨慎,这就进一步降低了银行向航运企业投放贷款的积极性。除了贷款利率较高之外,银行对于航运业的评估原则等同于其他行业,这显然极不合理。诸如造船企业,造船属于高负债运营行业,造船本身所需资金非常大,在建船舶抵押贷款实际操作也非常困难。船舶贷款抵押在地方海事局登记,登记时,要求船名、船舶的证件齐全。而在建的船舶只有有形的钢板之类的东西,没有船名及相关参数。因此,在建船舶抵押贷款实际上有较大的操作难度。

我国金融改革力度的加大使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实行了信贷收缩和信贷集中的策略。银行加强了信贷风险的控制,责任风险管理责任制度日益强化,并且大部分实行了终身责任追究。大部分银行对航运企业的信用认定主要是以大企业的指标作参照,用大企业的标准评定航运企业的信用等级。大部分航运企业就很难达到发放贷款的条件。

(2)银行贷款成本高

银行在对航运企业进行贷款服务时,难以把握船舶的正确价格。一方面,由于船舶建造材料、船舶主机设备等的不同,会使得同样大小类别的船舶价格相差很大,没有专业的评估人员和评估机构,则无法正确估价;另一方面,航运市场的周期性变化使得船价也会随之变化,难以正确把握。无论银行贷款数额的大小,一笔贷款的信息费用和其他交易成本差别不大。大型企业贷款量大,银行的单位贷款成本相对较低;而航运企业由于贷款额小,单位贷款成本明显偏高。因为有银行内在的经济利益,银行更愿意为大企业发放大额贷款,银行对航运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必然就不是很高。

(3)银行支持航运企业融资的法制建设滞后

银行对支持航运企业发展的意见大多数是宏观指导性的意见,缺乏相关法规的配套、衔接,使航运企业和商业银行都缺乏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保证。再加上人为因素的原因,一些地方甚至默许企业逃避银行债务,法院对银行债权的保护能力低。银行在金融债权的过程中“赢了官司输了钱”的现象也多次发生,加剧了银行“恐贷”心理,从而也造成“企业贷款难,银行难贷款”的局面。

船舶营运有其特殊性,因为船舶投入营运前必须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办理船舶登记手续,取得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等;在营运过程中,每一次航次又都要到海事局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在每个港口又有海事执法人员上船检查船舶安全状况;船舶一直处于主管机关的可控之中。因此完全把船舶作为一般动产进行贷款授信处理是不合适的。同时,船舶航行风险较大,海上航行的船舶安全保障不够,出事故后虽有保险公司理赔,但是处理时间较长,对于事故处理及抵债拍卖市场不熟悉,有些盲目担忧。

由于船舶和航运企业不但属于资本密集型行业,同时也属于技术密集型行业,因此对于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控制问题一直是融资主体所关心的重要问题。金融机构对航运市场的不了解而导致的风险防范能力较弱的问题,是许多机构不愿意参与船舶融资租赁的主要原因之一。所以涉及如此大规模的资金投入,加上航运市场和造船知识的专业门槛,对船舶融资租赁中风险问题的研究显得十分必要。总的来说船舶融资租赁中主要包括了利率风险、汇率风险、政治风险、信用风险、第三方责任风险以及其他风险等。硕士学位论文。" class="calibre9">[1]

注释

[1]沈隽:《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管理研究》,2010年上海交通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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