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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航运企业海上保险的现状

时间:2022-07-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宁波市航运企业海上保险的现状_海洋经济研究丛书:航运企业发展中的金融支持以宁波为例中资保险公司与从事海上保险的国际大保险公司相比,创新能力不足,保险产品匮乏,风险管控能力不高,国际网络少,国际认可度较低,缺少遍布全球主要港口的服务网络,也缺乏与国际大公司之间的合作。目前宁波市税务部门规定的免税险种为进口货运保险、出口货运保险、远洋船舶保险、集装箱保险四个险种。

中资保险公司与从事海上保险的国际大保险公司相比(见表10-2),创新能力不足,保险产品匮乏,风险管控能力不高,国际网络少,国际认可度较低,缺少遍布全球主要港口的服务网络,也缺乏与国际大公司之间的合作。国际大型保险公司在全球主要港口设有分支机构,或与当地最好的保险公司合作,一旦承保的船只出事,其分支机构的工作人员或代理人员就会快速赶到现场,及时掌握第一手资料,协助开展事故处理,并及时理赔。

表10-2 国内外航运保险领域的比较

数据来源:银行联合信息网。

国际上扮演重要角色的保险中介机构,尤其是保险经纪公司,在国内市场却被忽视,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市场作用。为尽可能地节省中介人的佣金、保证净保费,人保和太平洋保险公司曾在2004年达成联盟,联手拒绝保险中介人介入,这一举措迫使船东直接找保险公司投保。由于直接向保险公司投保过程中产生的双方信息不对称,造成船东方往往处于相对弱势。

根据国际海运承保人协会统计指出,全世界航运保险185亿美元,而我国保监会给出中国航运保险为105亿人民币,约为15亿美元,而海上保险的保费仅占3亿~4亿美元,实际上占整个国际市场不足3%,相对于中国的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来说是相当不匹配的。2010年,全市实现保费收入144.06亿元,同比增长34.08%。其中,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68.28亿元,增长29.19%;2008年全国航运保险费收入仅为39亿元,占全国财产保险收入的1%~2%。这个数据说明了国内航运保险服务的滞后。这样的情况,在宁波同样存在。

表10-3 宁波市海上保险业务指标     (单位:亿元)

数据来源:《宁波保险统计年鉴》(2008)、(2009)、(2010)。

(1)保险公司为航运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服务理念

国内保险业分工还不够细,航运保险发展滞后,目前也只有中国人保、中国太保等少数保险公司提供航运保险服务。据国际海运承保人协会统计,2010年全世界航运保险在185亿美元左右,根据保监会的统计中国是105亿人民币,这个数字换成美元在15亿美元左右,但是这里面大量的是内陆的铁路运输险,海上保险这一块只占很少的一部分,这跟中国贸易大国和航运大国是相当不匹配的。因此,保险公司为航运企业提供保险保障的服务理念还不够,必须加强保险公司为航运企业服务的理念,加大保险公司对航运业的投入和研究,真正重视航运保险,才能更好地促进航运企业的发展,把航运保险做好做强。

(2)航运保险资源有待开发

2010年国内进出口贸易总额达到了2万亿美元左右,承保覆盖面不足10%。这与国内保险业粗放,航运保险理念缺乏有密切关系。航运、金融、保险还有贸易是一个四位一体的,这四位一体的发展应该是全局观的,但宁波基本上都是单独发展的,航运发展航运的,保险发展保险的,贸易发展贸易的,这就是我们现在的现状。因此如何把这个必然的结合四点把它组成一个集约型的结构或是机制来共同发展。这是当前解决航运贸易科学发展的一个重要的问题。

(3)保险公司运营能力有待提高

航运保险在我国起步较晚,保险公司运营能力有待提高。我国国有保险公司管理和经营能力欠缺,理赔能力不足,而中外合资的保险公司又不能在我国开展财产保险业务。国内很多保险公司对于航运保险的重视程度不够,保费规模较小,增长缓慢,市场上同质化产品较多。在航运保险的费率方面存在恶性竞争,费率的恶性竞争成为制约保费规模增长的重要原因。航运事故率较低,但是事故一旦发生,对于保险公司而言就是极大的负担。加之我国航运再保险市场的缺失,使我国航运保险市场发展困难重重。

(4)航运保险险种单一

航运保险集中在市场准入要求低的货运险业务,对于技术性要求高的承运人责任险、码头责任险、船舶险等业务,保险公司参与极少,险种设计缺乏创新性,大量新型风险不能被有效涵盖。目前宁波市税务部门规定的免税险种为进口货运保险、出口货运保险、远洋船舶保险、集装箱保险四个险种。和国际相比,可免税范围仍然较窄。需进一步争取扩大税收优惠险种范围,增强优惠政策的灵活性,促进国际和国内航运保险业务进一步聚集宁波,推动宁波航运保险的快速发展。

我国加入1992年CLC后,海事局在2000年下发了《关于我国国际航线油船执行1992年CLC的通知》,凡是我国登记的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物油的船舶,必须按照1992年CLC的规定参加油污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并办理和持有我国海事局签发的《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取得其他财务保证证书》才准从事船舶货油运输。这样不仅有助于保护环境侵权受害人的赔偿利益,而且有助于保护环境侵权人的利益,增强其治理环境污染或者控制环境的能力。对于2000总吨以下的小吨位散装货油船更是如此,因为这些船舶的所有人的抗风险能力相对较小,同时,小吨位船舶往往因设备简陋,应变能力差等原因造成污染事故的频率高,强制保险制度可在船舶所有人无力赔偿时保障油污受害方的利益,有益于保护海洋环境。

通过走访几家航运企业负责人,了解到宁波市航运企业充分肯定了《燃油公约》填补了国内外有关船舶燃油泄漏污染损害赔偿法规的缺口,实施该公约对因船舶燃料油泄漏所造成的污染损害能及时得到合理的赔偿、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将起到非常重要的保障作用。从长远角度看,船舶“油污险”制度的实施和出台具有积极和深远的意义。但部分航运企业负责人也表达了自己的观点,认为根据该制度规定,总吨在1000以上的所有沿海运输船舶都需要进行燃油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宁波以及舟山市目前共有约600多艘船舶在规定之内,涉及的船舶和航运企业很多。然而目前航运市场总体还未完全复苏,只在2010年3月实现了一波“小阳春”态势,但2010年整个航运市场仍将维持一个缓慢复苏的现状,加上航运企业在经受“金融海啸”后面对货源紧张、运作资金短缺等诸多困难的挑战,航运市场整体后续发力是否充足,航运企业普遍信心不足。强制实施船舶“油污险”无疑进一步加重航运企业经营成本负担。不过多数航运企业负责人对于船舶“油污险”制度还是保持了支持态度,表示必将会积极履行该公约的规定,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虽然目前船企压力并未减少,困难依旧不少,航运市场整体复苏还需时日,但强制船舶“油污险”的设立还是非常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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