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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伦理失范状况与危害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伦理转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的市民社会也在相应的建立,中国社会处于重要的转型期,伦理生活也在发生重要的转型。在中国传统社会,尽管没有自主的教会组织和宗教形式,但礼与国家伦理的一体化,也导致了公民政治身份与信仰身份在不同程度上的叠合。

1.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伦理转型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中国的市民社会也在相应的建立,中国社会处于重要的转型期,伦理生活也在发生重要的转型。

“市民社会”这一概念在公元1世纪由西方哲学家西塞罗最早提出,其原意是表示一种区别于部落和乡村的城市文明共同体,即所谓的“文明之邦”。洛克第一次将市民社会作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个逻辑阶段,即有政治的阶段。黑格尔是西方思想史上将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进行明确区分的理论先驱。在他那里,市民社会主要是代表个人利益,是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因而道德地位比较低。哈贝马斯认为市民社会是独立于国家之外的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私人领域是指以市场为核心的经济领域,公共领域是指社会文化领域。在西方历史上,市民社会的产生出现了三次剥离:与野蛮社会的剥离、与政治社会的剥离、与经济社会的剥离。现代西方社会正在努力完成这一过程,而在中国,准确而言,还处于第二次剥离阶段,即怎样从高度政治化的社会中旁生出一个相对独立的非政治化领域。

伴随着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市民社会的建立即民主建设步伐的加快,原有的伦理生活秩序必将被打破,随之而来的就是伦理生活的变革。基于市场经济、市民社会的特性及其伦理要求,中国在伦理生活格局上将发生如下主要转型:

①由私德型伦理向公德型伦理转化。市民社会是一个各种社会要素离析而发生互动的社会。这种社会模式,以政经互动造成支撑个人与社会道德的丰厚物质条件,以权利互动造成支撑个人与社会德性的宽松政治氛围,以思想互动造成支撑普适化道德规范的雍容德性心理,以科技互动造成支撑理性化道德的认知基础,从而开辟出一块以往人类未曾开垦的公共秩序与公共生活德性的实在土壤,扩展了人们的思维视野。在广泛的比较、对话、沟通、互动中,促进着人们道德理性的成长,推进了他们在关注个人生活以外,将更主要的关注力扩展到人群共同体的公共生活领域,开启了人类道德思想与德性抉择的最广泛领域。从理性分析的角度来看,以公共道德优先来设置伦理框架,这是因为:第一,公共道德优先更符合德性本质。道德乃是调节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人与自身三维关系的规范体系,它先天地被打上了社会性的烙印,因此,道德的构成体系也就务必首先反映出这种社会特性,它才足以构建一个与社会自身构成相一致的具有社会适应性的规范。群体道德,以其注重道德的社会相关性,注重道德的社会调适功能,注重伦理规范对于公共生活与公共秩序的密切关注,注重各个个体在公共生活中的个人德行造成的广泛影响,注重自由与权威、伦理与政治、个人与社会的辩证联结,而具有私德主导的传统伦理所无法比拟的优势。第二,公共道德优先,有助于形成人们理智的道德的行为抉择方式。在私德主导的情形下,因缺乏德性的外在保障系统,常常导致道德观念认知与道德行为践履的分裂。在群体道德优先的情形中,由于不仅强调道德个体的主体能动性,更以民主与法制保障德性化行为的主流性与可赞性,故而,道德观念与行为的统一就较有保证:人们认同德性、心怀慈善、共行善举这类既体现个人道德良心,又表现公共道德风貌的举措,才会获得普遍的认同与反响。第三,公共道德优先,并不忽略个人品德,反而以注重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品德情操为特征,群体道德优先的现代伦理思路将传统伦理注重个人品德的心性修养的大思路置于私德与公德互动的背景之中,将传统伦理注重道德作为人生境界提升的起点与归宿的价值,纳入现代伦理的社会要素健康互动而最有效地提升道德境界与人生境界的思路之中,从而使道德视域得以最大的扩展。

②由神圣型伦理向世俗型伦理的转化。神圣道德与世俗道德不是层次不同的两种境界,而只是道德范型上的区分。中国传统社会推崇一种理想化的神圣道德,尽管它具有超凡脱俗的精神力量,也曾引导不少仁人志士、圣者贤哲成为社会进步的中坚力量,但其最终只能成为精英政治的一部分,成为脱离民众的说教。中国封建社会之所以会出现道德理想设计与大众层面上道德实践的相悖,原因之一就是儒家道德确立的基础就是把人分为不同的等级,下层人是根本不讲道德的,所谓“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而人总是首先立足于现实世俗,立足感性经验生活,总是他所在的那个生活世界的产物,而现实的生活总是世俗的。

市民社会的建立过程首先面临的就是由神圣向世俗转变的过程,这一转变不是生活表层意义上的人们对现实生活利益所表现出的前所未有的关切,而是深层次上的伦理生活及其范型的转变。在西方,18世纪宗教的道德功能被功利主义或理性主义的世俗伦理学所取代,这预示着由宗教神圣伦理向世俗伦理的转变,政教分离的过程就是还生活权于世俗的过程。政教分离不仅意味着政权与教会的分离,而且意味着道德领域、公共生活领域与教会的分离,生活世界就出现了所谓世俗化的局面。在中国传统社会,尽管没有自主的教会组织和宗教形式,但礼与国家伦理的一体化,也导致了公民政治身份与信仰身份在不同程度上的叠合。但是,世俗化意味着这种叠合的中断或身份的分化,市民身份确立的基础是自然的权利和义务,它通过宪法得到具体确定;信仰身份则是自致的,即自由选择的结果。这就意味着公民不止是一种政治身份,他可以是多种身份的混合并赋予不同的信仰,既可以是浪漫主义的,也可以是现实主义的。现代化社会需要道德,现代化的人需要道德精神,但是现代化的道德应当是基于个体的现实生存方式,应当关注人的需要及其满足方式,应当使道德更加符合人性,应当使道德更多地关怀世俗利益,应当防止现代社会中的道德堕入神秘主义或幻想主义。当然神圣道德并不是不需要,当神圣道德剥离了神秘时,也就变成了世俗道德。

③由身份型伦理向契约型伦理转化。从身份到契约是社会关系史上的革命,由此也带来了社会的结构性变化。英国历史法学家梅因甚至认为它是社会运动的根本,“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5]梅因这里所说的“身份”指的是来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利和特权的法律关系,即个人对父权制家族的隶属关系,这是一种先赋的、固定不变的条件,任何人都不能凭自己的意志和努力摆脱这种条件。它意味着一种社会秩序,在这种秩序里,群体而不是个人,才是社会生活的基本单位;每个个人被缠在家庭和群体束缚的罗网里,完全没有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的可能。而“契约”则是法律关系发展和进步的结果,它指的是由个人自由订立协定而为自己创设权利和义务,这个社会的特点是个人自由。契约是一种新的社会秩序,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自由合意而产生的。市场经济借助于经济活动中的最佳资源配置方式,政治活动中的民主平等原则,使得市民社会的人们处于平等地位,这就为契约伦理的形成提供了前提。契约即是一种“构合”、“统一”、“一致”和“约定”。契约主体必须是自主的、自愿的和自由的。契约必须是互利互惠的,所以也必定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权利为契约的出发点,义务是为他人的一种价值承当,这种承当既包括对自己负责也包括对他人负责。契约是对权利和义务的自我设定而不是社会或他人强迫所致,所以你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是市民社会责任伦理的坚实基础。

契约是不同意愿的结合,它是一定诺言的约定,而诺言之所以具有现实意义,就在于它是以信任为基础。如果我不相信你的诺言,或者说,他人根本不信任你,诺言是毫无意义的,契约也就根本无法达成,所以契约是以诚信为前提的。但是光有诚信是不够的,必须要以契约的方式把诺言固定化,所以契约又是诚信的保证。诚信是“先君子后小人”式的被动的道德防范,契约则是“先小人后君子”式的法律防范。从某种意义上说,契约就是对信任的不信任,是一种“把丑话说在前面”式的处事方式。契约伦理既体现了德治的要求,也体现了法治的必要。目前着力于信用伦理的建设,有利于市民社会契约伦理的构成。

契约伦理不只是一种商业交换的规则,而且是一种结构性社会关系的成型。在契约关系中,契约当事人双方是作为个性而不是作为个别而存在,他们不是孤立的、瞬逝的个体,而是在稳定的社会关系结构中的个人,这些个人不会因为一己、一时之利,而损害他人或群体的利益,或长远的利益,因为这样做无异于在损害自己的利益。健康的契约伦理可以有效地保证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有机结合。

2.中国市场化进程中的伦理失范状况

事物总是在矛盾中前进的。从交换关系确立之日起,就一直存在遵守伦理信用和破坏伦理信用的矛盾斗争,中国社会转型和伦理变革中也是如此。众所周知,诚实信用不仅是社会交往的伦理原则之一,还是经济交往的基本要求,是建构现代市场经济必不可少的伦理基石。然而,我国到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在大多数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遵守伦理信用准则的同时,总有少数利欲熏心之人,在市场上从事种种欺诈勾当,谋取不义之财,经济领域内的造假、卖假、行骗、违约、毁约、失信的现象随处可见,甚至有的地方达到了毫无信义可言的地步。更为严重的是,这种经济领域的“诚信缺乏症”渗透到了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吃饭,担心买来的是假米(假冒伪劣的毒大米);穿衣,苦于在满大街的衣服中辨别真伪;喝酒,疑心喝到嘴里的是假酒,喝了假茶更是稀松平常的事;就算是上网,网上也充斥着各种网络欺诈、虚假信息。至于社会生活中人际交往的出尔反尔、行骗欺诈现象,更是屡见不鲜,人们面对眼前忽然变得真假难辨、扑朔迷离的世界不由惊呼“诚信危机”。

所谓“诚信危机”,是指社会中诚信道德严重缺失的状态及其造成的负面影响。当前我国的“诚信危机”之所以构成危机,是因为其产生范围之广、影响之深,不仅危及社会成员的正常生活,而且带来了巨大的道德风险,阻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体而言,我国“诚信危机”突出表现为以经济领域作为辐射中心,向其他领域扩散、蔓延,并渗透到人们日常生活的各个方面。

第一,“诚信危机”在经济领域的表现。经济领域中的“诚信危机”,集中表现为造假、售假现象屡禁不绝,假冒伪劣商品越来越多,充斥全国各个市场。绝大多数消费者都受过假冒伪劣商品之害。即便是百年老字号,也有被他人假冒之虞。如“王朝”酒的原生产地天津市场就曾出现为数不少的假“王朝”酒,且来势汹汹,有铺天盖地之势。一些企业甚至因为假冒商品的恶性竞争,面临倒闭命运。在我国现阶段,对于商品的价格、质量和性能,人们总是持有怀疑,总怕买到假货,上当受骗。正如在2007年3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上一位代表所念的顺口溜所言:“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里没数。”“像鸡蛋里查出了苏丹红,多宝鱼里有致癌物质,蔬菜里有过多的农药残留物,这一切现象都引发了人们对消费的迷茫,在选购上的迷茫和消费恐慌,形成了一种危机。”[6]于是就出现了奇怪的“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使不少商家以许诺“无假货”求生存,也导致保护消费者权益的“3·15”变成“打假日”。

从行为主体来看,经济领域中的“诚信危机”,集中体现在生产经营者对消费者的欺骗上。从商品生产来说,生产者们往往借助生产环节远离消费者更加易于“暗箱操作”的特点,在生产中采取偷梁换柱、偷工减料等种种手法以次充好、以假当真,使用过期作废的假材料、次材料进行生产,不惜以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为代价换取“低成本”、甚至“零成本”生产,从而获取暴利。生产者们依靠这种极度违反诚信、缺乏基本商业道德的手段来欺瞒消费者,以实现其生产利润的最大化,完全脱离了经济生产应该遵循的以质取胜、凭借技术和管理来降低成本、提高利润的正常轨道。

不仅如此,经济活动的另一部分重要参与者——销售者,也为拓展销售利润空间、实现自身经济利益,而在经济活动中放任假货通行,甚至知假卖假,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充当合格产品等多种不实手法,将各种假冒伪劣商品转移到消费者手中。销售者不仅是生产者们造假的帮凶,还是假货畅通无阻、继而泛滥成灾的直接推动者和执行者。当前我国经济领域内的造假、卖假已经达到了无孔不入的地步:从日常生活中的假米、假面到假珠宝、假钞,再到科学、文化、艺术领域的伪科学、假学术、假画,假冒伪劣几乎无所不包,它不仅令一般消费者头晕目眩、无所适从,就算是专家也难辨真伪。同样,在金融商业领域也如此:各个经济活动者之间严重缺乏诚信、甚至毫无诚信可言,种种名为借贷、实为欺诈的贷款、融资以及商业诈骗遍布其中,令参与者们在经济活动中狐疑满腹、如履薄冰,生怕一不小心便落入同行们设下的陷阱。失去了诚信,经济合作便无从谈起。

第二,“诚信危机”在政治领域的表现。在政治领域,也充斥着各种违反诚信原则的政治造假、瞒上欺下、贪污腐败等为官为利不为民的现象。具体表现有:其一,部分当权者对外许下不少为民谋利、为民造福的堂皇诺言,暗地里却为个人或者某一小集团的私利勾心斗角、争权夺利、侵吞国有资产,致使许多行政计划和项目形式主义严重,实际操作中却是华而不实。其二,一些当权者为了表现自己的政绩和能力,对上级报喜不报忧,甚至捏造数据、虚报政绩;对人民的疾苦和有待解决的问题,却视而不见,甚至采取掩盖欺瞒的手段,为自己的仕途铺路。其三,一些官员表面以公仆自称,而在实际中对普通百姓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派头,空话说得多,实事办得少,缺乏基本的求实精神和起码的诚信。政治领域中的“诚信危机”与政治腐败相助相长,成为政治腐化的一大症结。

第三,“诚信危机”在文化领域的表现。令人难以置信的是,文化领域也存在着严重的“诚信危机”现象。文化市场上出现了前所未有的造假、盗版之风,不少书商和出版社为牟取暴利而置法律道德于不顾,肆意抄袭、剽窃、盗版他人作品,造成文化市场鱼目混珠、良莠不齐的混乱局面。就连一直为人们所尊崇的文化圣地——学术界,也净土不再、学术腐败。人们在对这一现象的惊诧之余不禁究问:是什么使学术圣地蒙此羞辱?其原因,是学术界的诚信求真精神面临严重挑战。在名利的诱惑和驱动下,学术界内也出现了种种模仿、抄袭、剽窃、造假现象,不仅学术出版粗制滥造,而且不少学者在学术活动中相互抄袭,甚至剽窃他人劳动成果,据为己有。各种假文凭、假证书随处可见,而且长盛不衰。诚信是科学和学术求真求善的本质要求,失去了诚信,学术就沦为从根本上违背学术精神的假学术、伪学术。

不仅如此,“诚信危机”还以其无孔不入的势态渗入到社会生活当中,污染着人们的心理意识,影响着人们的行为方式,从而使整个社会沉浸在相互猜忌、隔膜、甚至敌视的氛围中,让人们在社会交往活动中产生种种疑虑、不安全感和不稳定感,损害了人们之间应有的信赖合作关系。

3.伦理信用失范产生的危害

不良非理性行为及伦理信用失范的存在和蔓延,对于市场经济秩序极具破坏性。从全局和可持续发展的角度看,市场主体的不良非理性行为所引发的伦理信用失范对经济活动乃至社会发展的危害,具体如下:

第一,妨害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通过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去推动经济的发展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根本任务。而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却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导致了信任危机,从而干扰着市场化进程,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

第二,危及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譬如我国目前已经启动西部大开发,西部地区是我国重要的生态屏障和能源基地,因而西部大开发不能再走发达国家和地区先破坏、后治理的老路,而必须一开始就把经济发展与生态和环境保护问题统筹起来,走可持续发展之路。然而,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往往是一种急功近利式的短期行为,这种短程的畸形的需求,必然会以掠夺式的开发与经营,破坏生态与环境,干扰市场机制对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导致国民经济的比例失调和资源的严重浪费,从而危及可持续发展。

第三,阻碍市场法制的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作保障的市场经济是难以健康运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必须以相应的市场法规为后盾并最终走向法制化。但是,一些市场主体的不良非理性行为却是与市场法规建设相悖的。譬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条件是建立并落实公平交易法和公平竞争法,而一些市场主体在非理性因素的驱使下,采取不公平的交易和竞争手段,搞所谓的“权力经济”、“诸侯经济”、“制假经济”、“无信用经济”等,必然会对市场法制体系的建立和完善造成重大障碍,而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也出于维护局部利益和短程利益,助长和支持这种不良非理性行为,阻碍统一规范的大市场的形成,从而以市场法制的薄弱影响市场化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四,危害社会的文明进步。遵循社会主义义利观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而一些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却动摇着人们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观,败坏社会风气,滋长歪门邪道,扭曲公众人格,从而冲击着社会主义义利观的形成与发展,阻碍社会的文明与进步。所有这一切,都对市场经济的完善和现代化建设极具破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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