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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市场化进程中伦理信用失范的原因分析

时间:2022-06-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市场伦理失范、信用滑坡、诚信缺失是具有多方面原因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市场自身的非理性色彩,是经典市场经济中非理性行为产生、市场伦理缺失的共同原因。所谓“诚信”,是指市场主体自身必须具备的道德观念,是市场伦理道德体系的核心。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诚信却成为最稀缺的资源。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中国目前市场行为主体伦理信用观念缺乏现象相当严重。

对于市场化进程中伦理信用失范现象的产生原因,焦国成教授认为,从制度来找原因,是解决社会诚信问题的一个基本点;徐大建教授则认为,诚信问题的出现有制度原因,也有非制度的因素:即还没有适合市场经济的道德规范体系;张维迎教授从“理性人”的假设出发,认为诚信危机源于过多的政府管制搅乱了人们的预期,人们自然就只能搞“一锤子买卖”了;还有些人认为是某些不适合市场经济的体制因素导致信用失范;有些人认为是宏观调控波动性与信用约束软化的矛盾等等。事实上,市场伦理失范、信用滑坡、诚信缺失是具有多方面原因的,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市场自身的非理性色彩,是经典市场经济中非理性行为产生、市场伦理缺失的共同原因。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是主体在非理性因素的制导下于市场经济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一种本能驱动。非理性因素作为哲学范畴具有多维意蕴,既包括认知结构中的直觉、灵感、顿悟等非逻辑形式,亦包括心理结构中的本能意识,还包括人性方面的情感、意志和欲望,其在本质上是意识主体非逻辑地把握世界的方式。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因素是指市场自身内生的一种影响市场行为主体抉择的某些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因素,其外显行为就是市场主体缺乏理性思考和控制的各种感性活动和盲目行为,此即市场主体的非理性行为。客观地讲,非理性因素对主体的认知和行为发挥着积极与消极的双重作用,市场经济中的非理性因素亦具有正、负两方面的双重效应。但是在经济体制转型和市场化初期,由于功利主义的驱使,非理性因素所制导的主体行为往往以追求短程的、局部的最大利益为目的,而置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和市场规则于不顾,因而多属不良非理性行为,是导致市场伦理失范、道德滑坡、诚信缺失的直接原因。

纵观经济发展史,市场经济是迄今为止资源配置的最有效形式,其基本功能是积极的,但是,市场经济并非因此而完美无缺。市场经济是以人为本的经济运行机制,由于人的认知和行为从来都具有两面性,因而市场经济在遵循自身运行规律即具有“理性”的同时,由于参与主体因素的多重性,也不可避免地具有一种“非理性”的内生因素。譬如它在激发资本所有者奋发努力,精打细算,创造出高效率的同时,又不能解决收入分配方面的不公平问题;它在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会造成资源的浪费,无法解决生产要素的回报问题;它激励竞争,但又无力保护竞争、消除垄断等等。市场在经济调节中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暂时性、盈利性和微观性,必然会导致一些市场主体心理失衡,为了短程利益、局部利益而不惜采取不良非理性行为,无视伦理道德,以至于对经济运行造成恶劣的负面影响。

第二,市场经济体制的初生态,是市场主体非理性行为严重失范的特殊原因。中国正处于市场化的初创阶段,中西部地区的市场体系尤为脆弱,人们的市场意识不强,这就从主客观方面为一些市场主体非理性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从客观方面看,产权改革滞后,特别是国企的战略性重组远未完成;要素市场的“双轨制”严重影响着经济资源的合理流动;按要素分配的实现机制尚未“破题”……这种不完善的市场体制,必然会助长一些市场主体因对利益的追求而采取不正当的经济行为。从主观方面看,由于市场化起步较晚,人们长期囿于自然经济而缺乏商品经济意识,受计划经济束缚而缺少市场经济意识,遵从市场经济规则的理性思维能力弱,法制观念淡薄,自律意识欠佳,因而更容易受感觉、欲望、情感等非理性因素的牵引而盲目行事。

第三,市场法制体系不完善,缺乏抑制和消除不良非理性行为的外部强制力量。市场经济与市场法规犹如一对孪生兄弟,须臾不可分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运行和调控,都必须由市场法规来保证,整个经济社会生活必须纳入法制化轨道。我国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的法规政策,废除了不少与市场经济相悖的法规政策,对中国市场化进程起到了重要的保障和促进作用。但从总体上看,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中国的法规制度尚不完善,公民法制观念淡薄,司法体系亦相对薄弱,因而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存在着大量的有法不依、无法可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现象,从而因缺乏外部强制性力量的约束而使市场主体的不良非理性行为得以滋生、蔓延。

第四,诚信的严重缺失,缺乏抑制和消除不良非理性行为的内在约束力量。所谓“诚信”,是指市场主体自身必须具备的道德观念,是市场伦理道德体系的核心。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诚信是一种无形资产,“诚信度”与市场化进程是同步发展的。日本现代法学家川岛武宜曾讲:在商品经济中,“‘信守承诺’成了整个经济得以维持的最根本的规范”。[7]美国著名信任研究专家弗兰西斯·福山认为:缺少起码的非正式信任感,是很难造就现代化的经济生活的。[8]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也认为:“一个社会,在信用缺失的情况下,经济注定不会得到顺利发展。”[9]

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充分证明,越是竞争激烈,越是完备的市场机制,竞争主体越是注重诚信,这是经济生活本身对竞争主体道德观念的塑造。然而,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诚信却成为最稀缺的资源。这是不同学科专家们的共识。

在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过程中,原有的基于自然经济和封建宗法制度基础上的传统道德规范,已不适应今天市场经济的需要,而新的市场伦理道德规范尚在建设之中,很不完善,相当薄弱。在这一历史“空当”中,经济活动中的诚信缺失现象极为严重,已发展为严重的“信任危机”。如因信任所遭遇的教训的恐惧心理而产生的普通交往中的不信任,因现实中许多有违商贸原则的现象而导致的对商业的不信任,因政策多变和个别官员失信而产生的对组织和政府的不信任,因科技利用上的负面效应而产生的对科技的不信任等等。这些信任危机与一些市场主体的不良非理性行为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阻碍和破坏着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完善。

特别应当指出的是,中国目前市场行为主体伦理信用观念缺乏现象相当严重。目前在经济交往中出现的硬性违约,并不完全是企业生产经营不景气或自身资金紧缺而造成的硬性拖欠,而是许多经济主体在成立之日起,就有意设置陷阱,利用欺诈手段和另一方进行经济交往,一旦骗子面目败露,这些人就会卷款潜逃,隐匿踪迹,根本没有想到日后承担义务、履行合同的问题。这方面的例子近年来经常见诸报端。

第五,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和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缺乏抑制不良非理性行为的社会和物质条件。市场经济是一种利益经济,社会主义的本质是消除两极分化,最终实现共同富裕。尽管我国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中提出了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原则,但是由于我国在此前体制改革中过多注重了“纵向发展程度”(如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而忽略了“横向协同程度”(如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因而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和社会保障体系尚很不规范、不完善,表现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实现机制尚未“破题”;技术、管理这两大要素如何通过“技术资本化”和“管理资本化”参与分配,尚需探索有效的形式;“贡献”大小如何科学认定也有待研究,因而造成了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过大,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未能得到很好解决;加之社会保障体系很不完善,这就可能使一些人心理失衡,为了一己利益、局部利益和短程利益,而采取不正当的、非理性的经济行为。

第六,相关政府管理部门的监控不力,也助长了不良非理性行为。政府行为对于规范市场秩序和市场主体是十分重要的。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人们长期习惯于计划经济,缺少市场经济意识,因而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存在着严重的政府角色失当问题,“越位”、“缺位”、“错位”现象比比皆是。由于政府过多地干预微观经济,宏观调控不规范,公共服务和市场监控不力,加之市场知识和管理经验欠缺,因而对市场主体资格和行为要么鞭长莫及,要么无暇顾及,要么听之任之,这也助长了一些公众的投机意识,持某种侥幸心理而从事非法经营。

第七,“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目前的“地方保护主义”相当严重,这不仅是个认识问题、利益机制问题,而且还是少数干部的腐败问题。少数地方存在“假冒得利”、“假冒出效益”的错误认识,把造假售假视为发展经济的一条出路,把打假和搞活经济对立起来,这就对失信起到了保护作用。

第八,舆论误导。舆论方面的误导也是诚信缺失的重要原因。在物欲横流的今天,媒体和文化商们过于媚俗,不是将人们的强烈物欲疏导向适当的物欲,而是极力地挑逗人们对物欲的向往,这就对失信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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