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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规范与失范行为

时间:2022-03-0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教育规范”是学校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控制和约束学校成员行为合理性的基本机制。教育规范的作用或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即自律与协调。教育规范是群体形成、维护所必不可少的。教育规范是控制和制约学校成员个人行为合理性的重要途径,那么凡与教育规范不相一致、不协调甚至是冲突的行为,都是失范行为,它包括越轨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几种。规范行为和失范行为的关系可分别对应于文化与反文化的关系。

第二节 教育规范与失范行为

一、教育规范的含义与特点

(一)教育规范的形成

教育规范的形成有着一定的历史发展过程。它首先源于社会规范的形成与发展。

“规范”一词,东汉许慎的《说文解字》解释为:“规,有法度也;范,法也,古法有竹刑”。而“法”就是标准。显然,规范实际上就是社会活动、社会行为的标准。在远古时代,规范常表现为“禁忌”,这种禁忌贯穿于生老病死、生产、打仗、祭祀等行为中。规范,实际上是从认识家庭的社会生活关系开始的。中国古代,家庭内部以“伦”的关系为准则,即父母、夫妇、兄弟,彼此用“伦”来序列;家庭外部有“常”的秩序,即“曰仁义,礼智信,此五常,不容紊”。因此,“伦常”就成为一种处理家庭内外关系,以及其他各种社会关系的规范。在封建时代的中国,规范在社会等级制度中等到充分体现。如隋、唐、宋三朝代,官员可以穿紫、朱、绿、青四种颜色的服饰,而庶民只能穿黄、白两色服装

(二)教育规范的含义

“教育规范”是学校成员共同遵守的行为标准,控制和约束学校成员行为合理性的基本机制。教育规范包含三层内容:“教育习俗”、“教育规章”和“教育法律”。这三者之间存在共同点,它们作为学校的行为标准对学校成员起着标定、导向、约束作用,对学校组织的运行、学校成员的学校生活起着协调、维持的作用。三者的不同点则表现在:

1.适用范围的差别。教育习俗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当然也包括学校生活)无处不在。而教育规章只适用于学校组织。教育法律尽管是对全社会起着制约作用,但真正需要运用法律来约束的只是扰乱或危害学校工作或学校秩序的那一部分。

2.约束力的差别。教育规章、教育法律的约束力要大于教育习俗。教育规章、教育法律主要依靠制度、权力、组织的力量来强制人们执行,教育习俗则主要依靠学校成员自觉认同,缺乏强制性与约束力。在影响机制上,教育习俗不同于教育规章与教育法律,后者属于显性约束,而教育习俗则属于隐性控制。

3.强调重点的差别。教育习俗是一种非正式规范,其最显著的特点是“制约性”,它依靠个体对群体的认同与自觉遵从,并且通过群体的意志——舆论力量来对个体行为进行肯定或否定的评价。教育规章是一种正式规范,它主要是由学校组织及其部门制订,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借助学校组织的权力来施行,通过奖励、惩罚等手段来评价组织成员履行规章的状况。教育法律是由国家颁布、明文拟定的,需要有专门机构或部门来执行,具有极大的强制性。

(三)教育规范的类型

1.从作用对象上分为个体规范、群体规范。个体规范是涉及个人修身养性或自律性的规范。群体规范,则是协调群体活动中个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

2.从涉及内容上可分为行为规范、道德规范等。行为规范是就个体、群体的行为方式所提出的要求,它使群体行为、个体行为有可以依循的准则,保证了活动开展的秩序与成效。道德规范是就道德关系、品德等提出的要求,道德规范其实也是行为规范,是涉及道德方面的行为要求。

3.从适用范围上可分为公共场所规范、班级规范等等。公共场所规范,是面向大众的、公共活动范围的规范。班级规范是适用于学校班级的、维持其活动正常秩序、保证学生健康发展的规范。

(四)教育规范的作用与特点

教育规范的作用或功能主要表现为两方面,即自律与协调。自律是规范中有关个体要求上的内容,协调是规范中有关人际关系方面的内容。教育规范中的自律内容,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青少年的认知发展水平,确立可以为其接受或认同的有关要求;教育规范中的协调内容是根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活动特点作出某些约定。无论自律与协调,都着眼于人的总体发展,通过培养学生的规范意识与能力,实现社会文化的期望。

教育规范的特点主要可以概括为以下几方面:

1.规范的历史性。教育规范的形成有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教育规范有过去社会、时代的印迹,也有现时代的适应性变化。那些有关人的道德、行为等的基础内容,是各个社会、时代共同的东西,是人类优秀文化遗产。

2.规范的民族性。教育规范的抽象概括在各民族间大体近似,而具体表现往往差异较大。同样表现“爱的有序性”这一教育规范,国外用吻不同部位,如唇、颊、额、手背等表示人与人之间亲近的不同关系与层次。而中国,则没有公开的吻,只有点头、握手、拥抱等来表达彼此之间的距离。这些都与民族的习性与风尚紧密相关,具有相当的稳定性。

3.规范的群体性。教育规范是群体形成、维护所必不可少的。群体规范总是适合于一定群体特点的,不同的群体会有不同的规范。

4.规范的控制性。教育规范具有心理约束力,能引起一系列心理反应活动,形成有关规范的心理反应机制,例如“应答——遵从——定势”等等。这一机制的核心是群体对个体的控制。缺乏控制性的规范说明并未获得个体和群体的认同。

二、规范行为与失范行为

教育规范是控制和制约学校成员个人行为合理性的重要途径,那么凡与教育规范不相一致、不协调甚至是冲突的行为,都是失范行为,它包括越轨行为、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几种。越轨行为是可能引起非议或轻微惩罚的行为,违法行为则是违反了国家明文公布的各种教育法律、教育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必然遭到执法机构的轻度处罚,而犯罪行为是所有失范行为中最严重的一种,它是一种触犯刑律并受到严重刑罚的行为。从三种失范行为的数量看是依此减少,从对社会产生影响看,越趋严重,从惩罚手段看,则愈来益严厉。

规范行为和失范行为的关系可分别对应于文化与反文化的关系。规范行为正是以正统、普遍认可和遵守的面目出现,而失范行为是与规范行为的对立面存在,是对规范行为的背离或否定。两者是一对矛盾。尽管学校在不断调动各种制约机制来反对失范行为,但一部分学生或教师却通过创造秘密语言、建立新的规范、组建团伙与学校相抗争。总体而言,失范行为对教育规范起冲击作用,有时会引发学校秩序的混乱,但也有些失范行为包含着进步的成分,在社会变迁中它可能会转化为新的规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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