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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在沦陷区的经济掠夺及对外贸易控制政策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同时,日本侵略者还在沦陷区设立了20多家伪银行,全面控制沦陷区的金融,并对中国进行超经济掠夺。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沦陷区的对外贸易主要限于日元集团,从而减免税商品的范围和幅度进一步扩大。

1937年“七七事变”后,日本将占领已久的东北地区作为其全面侵华的基地,随着华北、华中、华南的相继失守,越来越多的中国领土沦陷。日本帝国主义将其在东北的一套殖民统治制度移植到广大的沦陷区,疯狂掠夺中国的经济资源,试图将中国变为其原料产地,即形成所谓的“工业日本,农业中国”。

(一)对关内沦陷区工农业生产的掠夺与控制

为全面控制关内沦陷区经济,1938年由日本政府设立了一个殖民侵略机构——兴亚院,其第二部管辖经济,在中国设立了两个“国策会社”——北方的“华北开发会社”(总部设在北平)和南方(包括华中和华东地区)的“华中振兴会社”(总部设在上海),其下设有诸多大小生产会社。前者主要垄断华北地区的煤炭、钢铁、电力交通运输盐业、纺织、面粉等生产部门;后者则主要控制华中及华东各省的铁路、水电、航运、电报、电话及无线电等行业。两个国策会社不仅控制关内沦陷区农矿原料性产品的开发与生产,而且还控制了农矿原料的运销。即不但控制了农矿原料的货源,而且还控制了其输出贸易。[28]

1940年10月,日本内阁通过“国土计划设定要纲”,规定“日满华三者之间,实行适当分业”。沦陷区主要为日本生产提供原料、燃料及粗加工品。1941年,日本占领军又提出了所谓的“自给主义”政策,要求在华日军不再依赖本国,加强对占领区的掠夺,以达到“自给”、“自养”的目标。

为加强对沦陷区工矿业的控制与掠夺,日本占领军一方面对中国的矿山、钢铁业、交通运输、通讯、城市公用事业及与日本经济存在竞争的缫丝、水产等行业的工矿企业进行接收、控制;另一方面又设立了许多联合开发企业,全面控制华北、华中的工矿业。前者主要采取军管和委托经营的方式。所谓军管即由军方直接经营,这种方式主要实行于华北;委托经营是指日本军方将强占的中国工矿企业委托日本的会社经营,此方式主要实行于华中。后者具体方式较多,有所谓的合办、租赁以及收买等,实际均是强迫占领。

通过上述方式,日本掠夺了沦陷区几乎全部的钢铁、煤炭、电力、盐业、水产及机器缫丝业,绝大部分的面粉、棉纺、火柴、水泥化工、食品等工业。如棉纺织厂被掠夺的企业占该行业民族资本的70%,被掠面粉厂占中国面粉总产量的90%。此外,日本还在沦陷区进行投资,掠夺中国资源。[29]由此打破了西方列强在华投资的均势,沦陷区的经济被日本独家控制。1938年日本在关内的资本为45 940万美元,到1944年增加到88 460万美元,短短的六年间增幅高达96%。

在控制与掠夺工矿业的同时,日本对沦陷区农业的掠夺更是不遗余力。日军对沦陷区农业掠夺主要分为“征发”和“收购”两种方式。所谓“征发”即直接掠夺,数以百万计的日伪军所需的粮食、蔬菜、鱼肉、蛋类等均向沦陷区农民征发,他们每到一地即公开抢掠。所谓“收购”则是以极低的价格强行收买可供出口的农副产品,致使农民无法进行正常生产,大量土地荒芜,农村经济凋敝不堪。

同时,日本侵略者还在沦陷区设立了20多家伪银行,全面控制沦陷区的金融,并对中国进行超经济掠夺。这些伪银行肆意发行不能兑换的、没有任何价值担保的纸币,且数额庞大。如到1945年伪蒙疆银行发行的蒙疆券达42亿元;伪中国联合准备银行发行的联合券达1 951亿元。伪中央储备银行发行的中储券更高达46 618亿元。日本侵略者通过滥发伪币打击法币、套购外汇、实行通货膨胀,加强经济掠夺,导致沦陷区经济严重衰退。

此外,日本对西方在华企业实行歧视性政策,如控制汇兑、垄断水陆运输、禁止第三国船只在长江航行、差别关税等,极力将西方势力排挤出去。1939年9月欧洲战争爆发,自欧洲进口的商品减少,为沦陷区企业的复苏提供了机会,沦陷区工业特别是棉纺织业得到显著发展。但太平洋战争爆发后,在美国潜艇的不断袭击及日本军队经常的征用下,日本商船严重短缺,原来依赖进口的原料和设备无法供应,沦陷区生产日渐瘫痪。

(二)控制海关及税则的制定

太平洋战争前,由英国人控制的中国海关依然得以维持,但在日本武力威胁下,海关的行政及关税税则日益听命于日本。1938年2月,日本强迫汇丰银行将关税税款的保管权转交给日本横滨正金银行。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日本与英美关系恶化,日本占领了上海的租界、上海海关及总税务司署,总税务司英国人梅乐和、沦陷区各关的外籍税务司及高级关员均被日本人逮捕,英美势力被逐出沦陷区。1941年日本人岸本广吉任沦陷区海关总税务司,沦陷区各关税务司及其他工作人员全部由日本人充当,沦陷区海关管理权完全被日本人控制。

与此同时,日本还指使其傀儡政权多次修改税则。1938年1月,日本令伪“华北临时政府”修改税则,降低了76种商品的税率,其中涉及军需和日用必需品的商品多达50余种。进口商品小麦、面粉免税;砂糖、海产品减税50%;其他减税商品还有纺织品、钢铁、机械等。同年5月,伪“华北临时政府”和伪“维新政府”再次修改税则,将华北、华中税则统一。该税则规定:出口商品中,棉花、棉籽、亚麻仁、矿砂、生铁及铁矿免税。猪鬃、山羊毛、骆驼毛、大麻及织物纤维等减税;进口商品中,各项机械、冶炉及设备、种子、血清及疫苗免税。人造丝、毛织物、羊毛、金属制品及车辆等减税。1938年6月,迫使上海海关宣布实行所谓新税则。新税则规定:进口的棉布、棉纱、棉织品、毛织品、人造丝、海产品、汽油、水泥、粮食等物资降低进口税,这些商品大部分主要来自日本,其他则为日本统治沦陷区的必要物资。对日本需要的中国重要物资如棉花、矿产品等的出口免税。这一税则大大便利了日本向中国倾销其过剩商品和对中国原料的掠夺,同时排挤其他西方国家在华势力。

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沦陷区的对外贸易主要限于日元集团,从而减免税商品的范围和幅度进一步扩大。1943年10月,伪海关当局宣布废除进出口附加税;1944年8月,伪财政部宣布免除免税货物的转口税。[30]

(三)实行严格的对外贸易统制

为掠夺更多沦陷区重要的农矿原料,日本对关内沦陷区实行严格的贸易统制,先后设置了两个统制机构,“物资统制审议委员会”和“物资调查委员会”,并颁布了一系列统制条例。

在华北,日伪实行贸易与汇兑相结合的统制政策。为限制华北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贸易,并使欧美与沦陷区的贸易符合日本的需要,日伪将贸易与汇兑联系在一起控制华北的对外贸易。1938年10月—1940年6月,日伪先后颁布了“汇兑联系贸易制”、“12种商品汇兑集中制”、“全部商品的输出统制法令”及“无汇兑输入许可制”等一系列法令,加强对华北对外贸易的控制。

在华中,日伪实行贸易与物资统制相结合的政策,即在物资统制的基础上加强对贸易的控制。1938年年底,日伪规定:华中物资流动及运输,必须事先申领采办证和搬运证。1939年2月又宣布21种商品为禁止物资、6种商品为限制物资,禁止物资只能由日军侵华司令部及其指定者经营,后者也只准由三井、三菱等六家日本大公司组织的“中支那物资输入联合会”经营。为控制第三国对沦陷区的贸易,1941年2月,日本规定进出上海租界的商品必须经日本许可并持有许可证。1941年下半年,伪财政部规定15种货物禁止出口。1941年日伪又发布了“调整物资统制的一般原则”和“调整物资统制草案纲要”,将四种物资列为统制范围,其中即包括可出口物资,如丝、茶、植物油、猪鬃、矿砂、蛋及蛋制品、棉纱、皮货、肠衣、麻等。1943年,汪伪政府在上海成立全国商业统制总会,对粮油、棉、日用品等的国内外贸易实行统制,严禁自由运销。日本利用其扶植的伪银行大肆发行军用券,并于1938年2月,将华北的军用券与日元挂钩。

通过上述措施,日本不断加强对中国的商品倾销和原料掠夺,使沦陷区的对外贸易日益殖民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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