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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前期的对外贸易政策

时间:2022-06-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顺治初年的开海贸易政策顺治初年,清王朝不仅允许商人出海贸易,甚至一度鼓励商人从事铜的进口贸易。自此,中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构——海关制度诞生。康熙颁布实施开海贸易政策反映了这一时期东南沿海人民对于发展海外贸易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统治集团内部主张开海者在与主张禁海者博弈后前者占上风的结果。可见,康熙实行开海贸易政策依然是有限制的对外贸易政策的继续。

一、顺治初年的开海贸易政策

顺治初年,清王朝不仅允许商人出海贸易,甚至一度鼓励商人从事铜的进口贸易。顺治三年(公元1646年),顺治帝颁布敕令:“凡商贾有挟重赀愿航海市铜者,官给符为信,听其出洋,往市于东南、日本诸夷。舟回,司关者按时值收之,以供官用。”[1]《皇朝经世文编》卷26中也提到“犹记顺治六七年间,彼时禁令未设,见市井贸易咸有外国货物,民间行使多以外国银钱”。

二、全面海禁与局部开放

在顺治初年开海贸易政策实施了一段时间后,鉴于满汉尖锐的民族矛盾特别是以台湾郑成功为代表的抗清势力不断壮大,清王朝力图阻断台湾郑氏集团与大陆的联系,因而对于海上安全考虑更多,在发展对外贸易方面也转向实行海禁政策,清朝的海上对外贸易也因此而受到殃及。从顺治十二年起,清王朝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禁海令,一方面严禁国内商人出海贸易,另一方面对来华的外商也严加限制。在海禁最为严格时,甚至做出了诸如“寸板不许下海”、“片帆不许入口”这样十分不近情理的规定。为有效实施海禁政策,从顺治十七年(公元1660年)到康熙十七年(公元1678年),清政府先后三次颁布实施迁海令,强迫沿海居民内迁。在全面海禁之时,清王朝于康熙十九年(公元1680年)宣布开放澳门贸易,允许中外商人前往澳门交易。

三、开海设关,多口通商

从允许出海到海禁,从海禁到开海贸易政策的推行,再到针对开海加以进一步限制,总体说来,康熙年间的海上贸易政策经历了从海禁向有限制性开海贸易的演变过程。清王朝平定了三藩之乱和收复台湾后,多次颁布禁海令和迁海令的康熙皇帝,立即废除了海禁政策,于康熙二十三年(公元1684年)颁布了开海贸易的命令,即“今海内一统,寰宇宁谧,无论满汉人等一体,令出洋贸易,以彰富庶之治,得旨允行”。[2]次年,即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又宣布江南云台山(今江苏连云港)[3]、浙江的宁波、福建的厦门、广东的广州为对外贸易港口,并分别设立江海关、浙海关、闽海关和粤海关,负责管理各省沿海的对外贸易。自此,中国对外贸易行政管理机构——海关制度诞生。

康熙颁布实施开海贸易政策反映了这一时期东南沿海人民对于发展海外贸易的迫切要求,同时也是统治集团内部主张开海者在与主张禁海者博弈后前者占上风的结果。康熙的开海贸易政策曾引起清廷中的激烈争辩。为此,康熙对一些坚持开禁的官员提出批评说:“百姓乐于沿海居住,原因海上可以贸易捕鱼。尔等明知其故,前此何以不议准行。”内阁大学士席柱称:“海上贸易,自明季以来,原未曾开,故议不准行。”康熙说:“先因海寇,故海禁不开为是。今海氛廓清,更何所待?”席柱的回答是:“据彼处总督巡抚云,台湾、金门、厦门等处,虽设官兵防守,但系新得之地,应俟一二年后,相其机宜,然后再开。”康熙认为:“边疆大臣,当以国计民生为念,向虽严海禁,其私自贸易者何尝断绝。凡议海上贸易不行者,皆总督巡抚,自图射利故也。”席柱的回答是:“皇上所谕极是。”[4]开海思想最终占据上风,开海派认为:“今海外平定,台湾、澎湖设立官兵驻扎,直隶、山东、江南、浙江、福建、广东各省,先定海禁处分之例,应尽行停止。”[5]康熙还进一步阐述了开海贸易的积极作用。他说:“向令开海贸易,谓于闽、粤边海民生有益,且此二省民用充阜,财货流通,则各省亦俱有益。夫出海贸易。本非贫民所能,富商大贾,懋迁有无,薄征其税,可充闽粤兵饷,以免腹地省分转输协济之劳。腹地省分钱粮有余。小民又获安养,故令开海贸易。”[6]可见,康熙已认识到海外贸易有助于保障沿海人民的生计、增加财政收入以及充裕军饷等目标的实现。

然而,当西方商人在本国军舰保护下向东方开拓之时,中国的海外贸易并未得到真正的鼓励,清政府的开海令附加了诸多的限制性规定,此后颁布的一系列法令对出海贸易的中国商人、商船、来华贸易的外商及其船只、进出口商品等方面的限制越来越严格。例如,按照清王朝的规定,沿海百姓出海贸易,必须“呈明地方官,登记姓名,取具保结,给发执照,将船身烙号刊名,令守口官弁查验,准其出入贸易”。[7]同时禁止500石以上、双桅船出洋。再如,规定禁止商人将船只私卖外商、禁止在海外造船运回国内;出洋贸易商人三年内必须回籍,否则永远不准回籍;外商来华必须先到澳门,经批准才可到广州;兵器、硝磺、金、银、铜、铁及铁器、粮食、头蚕丝等类似于战略物资的商品禁止出口。

康熙五十六年(公元1717年),随着海外贸易的发展,移居海外的人数不断增多,清王朝便以“噶罗巴及吕宋,皆红毛西洋泊船之所,藏匿盗贼甚多”为名,下令禁止同南洋贸易。此令招致商人强烈反对,次年康熙帝被迫宣布澳门与南洋及内地与安南的贸易不在禁列。直到雍正五年(公元1727年)和七年(公元1729年),清廷才先后解除福建、浙江同南洋进行的贸易禁令。

可见,康熙实行开海贸易政策依然是有限制的对外贸易政策的继续。上述诸种限制,使中国商人无法最大限度地利用本国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绝对优势获取高额利润,对船舶规模、携带兵器的限制使中国商人无法开展远洋贸易,甚至连在印度洋西岸、阿拉伯半岛等传统贸易区域的优势也逐渐丧失了。

四、广州一口通商

这一政策实施于乾隆二十二年至道光二十二年(公元1757—1842年)。随着中外贸易的发展,欧洲殖民主义者的行径引起清王朝的疑惧,中外冲突也不断加剧。由于历史及地理的原因,在多口通商时期,欧洲国家的商人来华贸易主要集中于广州。但从18世纪50年代初开始,为打开毛织品市场、接近丝茶产地,英国商人频繁往来于浙江宁波、定海等地,英国商船频繁北上引起清政府疑虑。在乾隆二十二年(公元1757年)春,清廷颁布谕旨:“近来奸牙勾串渔利,洋船至宁波者甚多,将来番船云集,留住日久,将又成一粤省之澳门矣。于海疆重地,民风土俗均有关系,是以更定章程,视粤省稍重,则洋船无所利而不来,以示限制。”[8]可见,清廷真正担心的是中外贸易进一步发展会威胁海防、破坏中国传统社会道德风俗。随后清廷下令江浙海关关税率提高到粤海关的两倍,试图“寓禁于征”,然而这一不禁之禁的办法未能奏效,英商仍然不断北上。1757年年底,清廷断然下令禁止西洋商人到江、浙、闽三关贸易,只许在广州一口通商。

1759年,清廷又颁布实施了由两广总督李侍尧提出的《防范外夷规条》(又称《防夷五事》),该规条在此后又多次被不断修订,对外商的限制也因此而日趋严格。如规定外商不得乘轿,不得向官府直接投递文书,不得随意出外游览,外国妇女不得进入广州城等。依此不难看出,清王朝对外贸易的限制政策更加严格了。

五、对周边国家的贸易政策

(一)由怀柔外夷到对俄局部开放贸易政策的发展

中俄贸易是清前期最重要的陆路贸易,随着俄国东扩,中俄双边贸易不断向前发展。以《中俄尼布楚条约》和《恰克图条约》的签订为时间界限,可将清朝前期(17世纪初)至1840年鸦片战争时期的中俄贸易划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顺治年间,由中亚各汗国的商队通过沟通的两国边境地区,间接开展贸易和民间的零星贸易,但无法可依导致贸易不平等。进入17世纪以后,俄国逐渐形成了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国家,其内部的商品经济也日渐发展起来,而随之而来的是对于外部市场的日益强烈的需求,于是俄国开始了其对外扩张的进程。沙俄势力先后越过乌拉尔山,进入西伯利亚,很快又推进到了太平洋沿岸,并侵入到中国的东北边疆。随着其向东扩张的脚步加快,中俄两国从遥远陌生的国度变成了邻国,地理局势的变化历史性地改变了两国的关系,中俄边境地区的贸易活动慢慢拉开了序幕。

自17世纪下半叶以来,中国统治者在北方陆路同时遇到了来自国内外两个方面的威胁:沙俄扩张和准噶尔叛乱。为了集中精力平定准噶尔叛乱,巩固对北方广大地区统治,康熙帝和他的子孙在雅克萨自卫反击战取得胜利以后,迫切需要平息中俄边境地区的动荡。由于这段时期俄国对外扩张的战略重点在于争夺波罗的海和黑海的出海口,为避免陷入两线作战的困境,彼得大帝和他的继承人在向黑龙江武力扩张受到遏制以后,便在东方选择了贸易。彼得大帝曾经说过,俄国人在远东只有两种选择:“打仗或是贸易”。基于对上述种种因素的考虑,中俄两国政府于1689年签订了《尼布楚条约》,两国的贸易关系也随之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第二阶段。康熙年间《尼布楚条约》的签订,缓解了部分危机,使俄对华贸易合法化。《尼布楚条约》的签订,使得中俄形成了直接、公开的贸易渠道,主要包括边境贸易和两国在京师互市这两种贸易方式。自此一直到1728年《恰克图条约》的签订,俄国的国家商队赴京贸易经历了其黄金时代。在中俄两国关系中,俄国政府最关心的是通商获利,而清朝受到固有的天朝大国思想影响,除了经济考虑之外,也把与俄国的贸易看作是朝贡的一种形式。比如,凡来北京或齐齐哈尔的商人,无论是否官方商队,清廷一律提供粮食和运输工具。

此时清朝与俄国之间的边境贸易主要集中在库仑和齐齐哈尔,边境互市原本是京师互市的产物,后来逐渐发展为中俄之间主要的贸易形式。库仑的边境贸易规模迅速扩大,引起了清政府的注意,于1725年在库仑边境贸易中正式设官管理,并推行照票制度。

京师互市中俄商在京商品供应过剩,俄商行为不轨、寻衅斗殴,结果既严重影响北京的治安秩序又造成许多经济纠纷,以及清廷不堪供应俄国商队在京食宿等。清政府先后于1717年和1719年拒绝两支俄国商队入京,正式通知俄国方面此后数年勿派俄商来京,中断“京师互市”。此外,时值俄国企图插手准噶尔贵族叛乱事件,并对喀尔喀蒙古地区存在领土侵略行为,促使清廷下决心动用停止中俄官方贸易这一砝码,以催促两国再度回到谈判桌上,落实长期以来悬而未决的中俄中段边界问题。于是,清政府在1722年4月进一步将库仑的俄商驱逐出境,中止俄罗斯方面在库仑的一切贸易活动。至此,齐齐哈尔成了中俄唯一的贸易市场。

1725年,沙皇政府派遣内廷顾问萨瓦务拉德斯拉维赤伯爵为全权大臣来华,同清政府就通商、传教等问题展开了广泛交涉,并同意就解决逃人问题对清政府予以协助,谈判前后持续了大约两年多时间。最终于1728年,在划定两国中段边界以后,清政府再次满足了沙俄的通商要求,签订《恰克图条约》。

第三阶段。在雍正六年(公元1728年)年间,随着中俄《恰克图条约》的签订,标志着双方关系重新进入比较正常化的轨道。在《恰克图条约》签订之后,俄国商队赴京贸易渐渐萧条,直至1762年完全停止,而取而代之的是,恰克图边境贸易则成为中俄贸易主要形式。一方面,对于俄国而言,《恰克图条约》最重要的意义便是在于两国贸易制度的建立。另一方面,对于清政府而言,虽然《恰克图条约》是以清朝领土损失为代价签订的,并未实现清朝本来的初衷,但却终于划定了两国的北部边界,不仅两国有关逃人、贸易等方面的争执得到解决,而且也换取了俄国在清朝和准噶尔关系上的中立,为清廷最终平定准噶尔之乱创造了有利的外部条件。在《恰克图条约》订结30年后,断断续续燃烧了七八十年的清朝中央政府与准格尔之间战火,终于在乾隆年间熄灭了。

从总的发展趋势看,《恰克图条约》促进了中俄两国之间贸易的发展,不仅为中俄贸易关系创建了一个全新的起点,而且也把俄国的商业制度和清廷的传统朝贡惯例很好地调和起来,使双方的贸易行为被纳入了一条相同的轨道。恰克图互市取得了多重效应。

首先,这个条约在当时对阻止俄国从地理上对蒙古和新疆地区的渗透和侵略产生了一定的作用,保持了中俄边境地区局势的相对安定,维护了清王朝的国防安全。

其次,互市的开展不仅有助于满足于中俄两国民众的生活需求,而且由于同边疆开发结合在一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俄两国特别是两国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从恰克图贸易的发展内在动因来看,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出中俄两国各自在比较优势基础上形成的互补关系。应当看到,使得俄国出口的工业品近乎一半销售到中国,给俄国工业的发展带来了广阔成长空间。与此同时,恰克图贸易也给中国带来了一定利益。在长期的中俄贸易中,产自中国的布匹和茶叶分别成为18世纪和19世纪较为走俏的商品,备受俄国人民的青睐。事实上,也正是由于俄国对中国布匹和茶叶存在大量需求,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国的纺织业和植茶业乃至茶叶加工业的发展。

再次,恰克图贸易促进了中俄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文化交流。恰克图地跨于两国疆界,两国的市圈仅仅有半公里远,商人每天自由往来,不受国界约束,尤其在每年2月,中俄商人还一同喜庆欢度中国传统节日春节。由此,两国商民建立了颇为信任和睦的友好关系。此外,俄国传教士团进驻的合法化也在中俄文化交流历史上起到了桥梁纽带作用。

(二)重视对日贸易

在鸦片战争以前,清王朝对中日贸易十分重视。1637年初,皇太极亲率大军出征朝鲜,朝鲜国王被迫出降。在皇太极的招降条件中,专门就朝鲜对日本关系问题做出了说明:“日本贸易,听尔如旧,但当导其使者赴朝,朕亦将遣使至彼也。”[9]这一政策表面上是给予朝鲜对日贸易的自由权,但清政权更期待的是朝鲜能够充当一个友好中介,引导日本使者来到大清,通过和平的方式争取让日本也成为清帝国的附属国。

清朝初年的顺治四年(公元1647年)二月,清政府因浙东、福建平定颁诏天下,其中明确提到:“东南海外琉球、安南、暹罗、日本诸国,附近浙、闽,有慕义投诚、纳款来朝者,地方官即为奏达,与朝鲜等国一体优待,用普怀柔。”但遗憾的是,中日之间的朝贡关系并未建立起来。与此同时,为了从日本进口铜,清政府鼓励开展中日民间贸易,顺治三年发布了准许商民赴日贸易的敕令,并鼓励中国商民赴日经营与铜相关的业务,将中日之间的铜贸易提升到了一个相当重要的位置,以后康熙、雍正、乾隆三朝君主也都很重视发展针对日本洋铜的进口贸易,中日铜贸易一度繁盛。《皇朝文献通考》卷十七记载:“采买洋铜例往东洋日本。自康熙二十二年设立海关,是时洋铜即已流通内地。逮三十八年以京局额铜交商办解,寻改为八省分办,复改为江浙总办,皆取给于东洋。至乾隆三年,京局改用滇铜,而江浙等省仍用洋铜配铸。自是年奏定商额,以后各船岁往日本之长崎澳,易铜以还,分供铸局。鲸波万里,来往不惊。盖由圣世承平,民乐业,以东远产而岁致中邦,宛如内地官山之利焉。”可见,从康熙开海到乾隆年间,从日本进口的洋铜一直是清政府铸币用铜的一个重要来源。据台湾学者刘序枫记述,自1684年开放海禁后,日本洋铜的年输入量为300万~400万公斤,1696—1710年间达到最高水平,输入量大约为400万~700万公斤。[10]洋铜的大量进口,缓解了国内铜材料不足的状况,增加了铜钱的供应量,对于清朝货币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康熙二十八年(公元1689年),闽浙总督王骘提出“日本商船,应令停泊定海山,遣官查验,方许贸易”的建议,康熙认为“此事无益”,并规定四海关应按照统一税率和记税的办法办事,外国船只只要在一口海关交了进口税,其他三关不得再重复征税。[11]乾隆三年(公元1738年),清政府还实行官方提供资本招募外商出海贸易的政策。因为官办铜屡屡发生亏空事件,清政府遂暂停官商办铜。招募日本商人出海采办铜料,铜料由海关收买。这样既解决了国内制造铜钱及人民生活用铜的铜料匮乏问题,又便利了中日经济往来。

从清朝初年的状况来看,中日的贸易往来还是较繁盛的,因而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清朝经济的发展。康熙二十二年(公元1683年),清政府统一台湾,次年便宣布开放海禁。康熙二十四年(公元1685年),令福州、厦门官员运糖赴日销售,日中贸易额上升,日本成为入超国。然而,由于日本没有相应出口货物,不得不以金银支付,引起金银大量外流。幕府开始附带出口海参、鲍鱼、鱼翅、海带等海产品及黄铜、镀金、描金等器物及名瓷“伊万里烧”,这些商品在中国备受欢迎。值得一提的是,中日贸易在当时日本闭关锁国状态下依然得到了发展,中国也因此而成为日本的第一位贸易伙伴。中国输送日本货物,以丝、绸、各类纺织品、书籍、字画、文具、茶、瓷器、漆器、中药材、香料、皮革等为主,其中书籍的数量较多,在这种情况下,幕府不但自己对这些书籍收藏翻刻,而且还令各藩翻印,使不少在中国失传的典籍,却被发现在日本得到了保存。

应当指出的是,萨摩藩主在清前期对琉球控制相对松弛。在康熙二年(公元1662),琉球与清朝建立了贡赐关系之后,双方朝贡贸易一度中兴。然而,到了清同治十一年(公元1872),随着日本废琉球国为藩,中国与琉球的官方关系彻底中断,开展朝贡贸易的基础也不复存在。

(三)支持鼓励与暹罗贸易

鸦片战争前,中国同暹罗之间的贸易发展顺利,不管是官方贸易形式还是商船贸易形式,均相当活跃。中国和暹罗的海上贸易,在公元16世纪以至17世纪,开始取得发展。去暹罗的中国商人数量日益增多。17世纪中叶,长期定居在暹罗的中国侨民,已达3 000人。首都大城有唐人区,商业繁盛,因而在当时被认为是远东最重要的贸易中心之一。顺治九年(公元1652),暹罗便派遣使节来华通好。顺治年间,暹罗一般是每隔三年来华一次,康熙、乾隆年间,暹罗使者更是几乎年年来华。暹罗驶船所载货物,允许存广州发卖。开海贸易后,清政府规定暹罗使船至东莞县虎门具报以后,就可以就地买卖。[12]暹罗使船所携带的土特产品,不仅品种繁多,而且数量也很庞大,而清王朝的回赠品也相当可观。总的来看,中国和暹罗两国之间的商船贸易十分频繁。据统计,自开海贸易后,1689年由中国前往暹罗的商船有十四五艘; 1695年,为8艘;1698年,为7艘;1699年,为6艘;1702年,为10艘以上。[13]驶向暹罗的中国商船主要来自广州、澳门、厦门、漳州、泉州、宁波等港口,抵达暹罗的阿瑜陀耶、北大年、宋卡和六坤等港口。其交易的商货,自中国输出的有丝绸、瓷器、铁、铁器、白铜、铜器、明矾、水银、土布、纸张、蔗糖、糖果、干果等物品;从暹罗输入的最大宗的货物是大米。暹罗不仅盛产稻米,同时也是供应周边国家食米的主要国家。清王朝为解决粮食短缺问题,鼓励大米进口,故对暹罗米的输入,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大规模的粮食贸易使暹罗成为清前期中国在东南亚最大的贸易伙伴。此外,中国从暹罗进口的商品还有锡、铅、宝石、犀角、象牙、胡椒、苏方、槟榔、鹿皮、牛皮等矿产资源和特色产品。对于中国和暹罗两国之间的商船贸易,除禁止同南洋贸易那一段短暂的时期外,清王朝一直采取支持和鼓励的态度。

18世纪以至19世纪初,中国和暹罗两国民间的海上贸易继续得到发展。18世纪初叶,暹罗大米开始输入中国,客观上适应了中国封建王朝的需要,受到清廷的鼓励。到了19世纪初,每年开往暹罗的中国商船,达到18艘左右。在从暹罗运来中国的货物中,有大米、食糖、苏木、槟榔等物品,中国运往暹罗的,则有生丝、铜器以及各项杂品,还有报道说“甚至和尚用的剃头刀,也从广东进口”。在这个时期,曼谷的50万人口中,有40万是中国侨民,湄南河上的中国帆船,伸延达两英里以上。

(四)与缅甸、越南、菲律宾之间以民间贸易形式为主

作为在后来被称为具有胞波情谊的友好邻邦,中国与缅甸两国间的贸易不仅地位至关重要,而且在清朝前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相比之下,中国与缅甸之间的贸易发展以陆路贸易为主要方式。在中国和中南半岛诸邻国的陆路贸易中,缅甸居于比较重要的地位。从云南的大理到缅甸的八莫,是几个世纪以来传统的商道。尽管在八莫和大理之间横着怒江和澜沧江,并且两江之间的海拔高度相差1 700英尺之多,道路十分艰险,但是沿着这条商道所开展的贸易活动却没有中断过。乾隆三十年(公元1765年),中缅发生战争,清王朝封闭了边境贸易。但两国间的民间贸易往来并未因此而完全停止。这场战争经历3年,但据记载边境“尚有市肆”。乾隆五十五年(公元1790年),两国恢复了通商关系。这时缅甸的统治者,正是著名的雍籍牙王朝。缅甸的史学家认为:“在整个雍籍牙王朝期间,中国对发展同缅甸的关系,一向很重视,把缅甸当作一个平等的国家。”从而“中缅两国的贸易关系,就获得了进一步的发展”。这时中缅之间的商路和交易的商品,都有所扩大和增加。19世纪初年,中缅陆路贸易又有进一步的扩大。在中国输往缅甸的商品中,如雄黄等不仅销于缅甸,而且由仰光出口,远销至西亚和欧洲。在缅甸对中国出口的商品结构中,棉花和玉石已成为大宗商品。

清朝前期,中国与越南之间的贸易继续得到发展。在16世纪后半期,由于中国商人的入境人次增多,在靠近广南的越南发福,形成了一个专为开展同中国贸易而设的市场。公元17世纪以至18世纪,这里成为印度支那的一个商业中心。18世纪60年代,居住在这里的华侨达6 000人。他们经营从宁波、厦门等地运来的茶叶、生丝、药材、纸张、布匹、瓷器和铜器等,有时还从日本运来货物,在这里行销。同时又把越南的货物,如象牙、槟榔、胡椒、燕窝、藤黄、牛角以及黄金等,运回中国。进入19世纪以后,两国民间贸易发展迅速。19世纪30年代,开往越南的中国商船,每年都在百艘以上,共达两万多吨。一直到西方殖民主义势力侵占越南之前,中越贸易一直维持着顺利发展的势头。

清王朝与真腊之间的贸易关系虽然历史源远流长,但在1587年,真腊承认暹罗为宗主国后不久,相继被葡萄牙和荷兰占领,真腊与中国之间的传统“朝贡贸易”关系也因此而中断。此后,两国之间的贸易发展主要以民间贸易为主。到清代,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仍有不少人前往在今天被称为柬埔寨的地方进行贸易,有史书对此有这样的记载:“浙粤闽商人往彼互市,近则兼市丝筋。”[14]

中国和菲律宾两国的民间贸易往来的历史也十分悠久。宋、元以来,中国的商船不断来到菲律宾的各岛屿,其中南部的苏禄和民都洛是两个贸易中心。公元18世纪末以前,中国的商船贸易处在繁荣时期,中菲两国间的贸易方式较为单一,基本上采用了在中国海商主导下的传统海外贸易形式。最初,对于随船而来的华商而言,通常是自己直接出售运来的货物,并收购菲律宾土产运回中国,很少通过西班牙人或华侨商人代理经营。后来,为了便于管理,西属菲律宾当局在马尼拉的圣费尔南多专门设立了一个生丝市场,让中国商人暂住在这里,直到卖完运来的货物并采购好回程货物为止。18世纪末以后,中国传统商船贸易走向衰落,西班牙和其他欧洲国家商船逐渐介入中菲贸易。早在乾隆四十六年(公元1781年)六月,就有专门从事中菲贸易的西班牙商船来到厦门,此后西班牙人又以遭遇台风的各种理由前往厦门、广州等中国港口停泊贸易。公元19世纪中叶以后,西班牙和英国的商船大规模地介入中国贸易,特别是中菲大米贸易。18世纪末以前,中国与西属菲律宾贸易主要是中国丝绸、瓷器等手工艺品与墨西哥银元之间的交易。公元18世纪末以后,中菲贸易的商品结构发生了一些变化。在中国从菲律宾进口的商品中,大米取代了白银成为了最大宗商品。

(五)中朝之间的朝贡贸易

中国和朝鲜两国之间的关系一直很友好,到了清代,两国之间的贸易关系出现了新的特点。清朝入关前,两国边境地区作为市易的传统口岸,入关后,依然维持定期市易的办法。乾隆时期,每逢开市,商人云集,市上交易的货物,从药材、纸张、毛皮、麻布到牲畜、农具、食盐、渔产,极一时之盛。

清崇德二年(公元1637年,朝鲜李朝仁祖十五年)初,清太宗迫使朝鲜国王签订城下之盟,被称为“丁丑约条”,清与朝鲜的宗藩关系也由此建立。朝鲜随即派出使团出使清朝履行称臣纳贡的义务,清王朝与朝鲜在宗藩关系架构下的朝贡贸易也由此展开。[15]

清代中朝,宗藩关系下的朝贡贸易包含两个层次的贸易活动:第一个层次的贸易活动就是朝贡和回赐。这个层次的贸易活动是在双方宫廷范围内进行的,是在封建礼法制度下进行的特殊贸易形式,必须遵循严格的礼法制度的程式,其政治含义远大于经济利益。第二个层次的贸易活动就是使团贸易。所谓使团贸易,实际上就是由朝鲜使团官员和商人进行的经贸活动。其中最重要的使团经贸活动是“八包”贸易,朝鲜使团携带“八包”货品,进入北京后在会同馆等处开市,直接与清朝市民和商人进行买卖交换。

作为宗藩关系的最佳典范,清朝不但在政治上给予朝鲜特别的待遇,而且在主要的经贸往来方面,即使在贸易问题上,其政策也是最优厚的。除对出口物资有一定的限制外,朝鲜使团似乎可以携带任意数量、任意品种的物资,在几乎任意的地方(其中包括使团行经沿途地方)与任何商人或民众进行贸易。除此之外,清政府对于来自朝鲜的使团在频密度也没有严格的限制,朝鲜可以一年数度派出使团,这在其他藩属国是不可想象的。但是由于朝鲜王朝的君臣对满清皇权都具有强烈的的排斥意识,同时也受到重农抑商的传统思想影响较重,朝鲜政府一直要求限制而不是扩大朝贡使团贸易的规模。

直到1840年鸦片战争爆发之前,中朝还一直保持着彼此以宗藩礼仪相对待的传统,保持着传统朝贡贸易体制。而鸦片战争之后,中朝在边境贸易政策上也出现调整,中朝两国之间的通商关系逐渐演变为近代国际贸易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标志着中朝两国在政治上结束了传统的册封朝贡关系而步入了近代邻邦关系,同时两国的贸易经济关系转向为具有近代意义的通商贸易关系。

(六)中国与欧美国家的贸易关系

在中国历史上的清政权建立之后,由于当时清王朝的影响力较大,因此中国的对外贸易伙伴的分布范围日益广泛。除了与周边国家的对外贸易外,中国与欧美国家的对外贸易关系也得到了发展。

17世纪,荷兰的航海能力已超过葡萄牙和西班牙,世界航运业80%的业务为其掌握,有“海上马车夫”之称。荷兰人占领中国台湾期间,以台湾为对中国大陆贸易的基地,荷兰人与中国的海商开展大规模的贸易活动。一直到公元1662年,荷兰人在被郑成功驱逐出台湾后,主要以巴达维亚(今印度尼西亚的雅加达)为基地,将来自中国的丝绸、瓷器转运至欧洲,以获取高额利润。到清前期,荷兰人在巴达维亚购买通过中国商船及葡萄牙商船运来的中国茶叶、丝绸、瓷器,再将这些货物转运至欧洲,其中以茶叶为最大宗的商品。同时,荷兰也派船将东南亚的胡椒、锡、铅等贩运至广州。18世纪末,荷兰对华贸易占广州进出口贸易额的比重大约为6%~7%。

英国作为早期资本主义的头号强国,中英贸易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演进与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1792年9月5日,曾任英国外交官与殖民地行政长官的马嘎尔尼(George Macartne)率领700多人的使团来华,名义上说是为乾隆皇帝“祝寿”,但实际上却借此机会向清王朝提出了通商要求,包括要求中国政府在舟山、宁波、天津、北京等地设立英国洋行,在舟山附近和广州附近划一小岛供英国商人居住、储货,减免英国货物进口关税等。对于这些要求,清政府一概拒绝。对此,《粤海关志》中详细记载了当时清王朝的官方答复:“外夷向天朝交易货物者,亦不仅尔英吉利一国,若别国纷纷效尤,恳请赏给地方,居住买卖之人,岂能各应所求?且天朝亦无此体制,此事尤不便准行。”尽管没有得到清政府的支持,但当时英国人在中外贸易中所占的地位依然举足轻重。在鸦片战争爆发前的50年间,英国是对华贸易总值(进出口之和)最多的国家。1764年,该国对华贸易总值为白银2 905 697两,占西方国家对华海上贸易总值的52.4%;1805年,中英两国间的贸易总值升至18 874 732两,占所有西方国家的82.3%。在最初的中英两国的贸易交往中,中国货物出口多于进口,处于出超地位,贸易收支状况也比较合理。不过,英国商人用一种特殊的商品改变了自己所处的不利贸易地位,这种商品便是鸦片。鸦片战争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历史的前进方向。

早在1783年美国独立以前,中美之间就发生了间接的贸易关系。但当时北美13州的对华贸易只能通过英国东印度公司来间接进行。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中美两国之间开始了直接通商。虽然美国同中国开展直接贸易的起步时间较晚,但发展速度却很快,同西方各国相比,仅次于英国。从1784年2月第一艘美国商船“中国皇后”号满载着人参、皮革、毛衣、胡椒、棉花以及铅等商品,从美国的纽约港启程,途径爪哇岛后,驶往中国的广州开始,中美两国之间的贸易活动发展很快。一直到1833年,美国来华商船1 040艘,1833—1841年,达到了2 300艘。中美贸易中美国输华的最大宗的商品是棉花,其次是毛皮,美商主要是贩运印第安人的水獭皮和其他毛皮及南太平洋岛屿的海豹皮到广州销售。美商贩运来的其他商货还有洋参、水银、檀香木,以及银元和鸦片等。从广州输出美国的商货中,主要有茶叶、绸缎、丝线、生丝、瓷器、土布、水银、桂皮及糖等。其中以茶叶为最大宗的商品,且增速较快,其次是绸缎。在这一时期的中美贸易中,中国一直处于出超地位,美国为弥补贸易逆差,来中国商船中往往携带大量白银。1826年以后,美国一方面开始转口英国的棉布,另一方面也追随英国,进行大规模的对中国鸦片走私贸易。自此,流入中国的美国白银明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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