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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政策研究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政策研究(一)国内外版权资源增值利用的现状1.外国的版权资源增值利用版权产业是指使用有版权作品作为主要经营内容,并依靠版权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现在,全球图书版权贸易的收入,已大大超出了全球图书产品直接贸易的总收入。

三、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政策研究

(一)国内外版权资源增值利用的现状

1.外国的版权资源增值利用

版权产业是指使用有版权作品作为主要经营内容,并依靠版权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世界版权组织(W IPO)2003年发表的《版权相关产业经济贡献调查指南》把版权产业分为四类:核心版权产业、部分版权产业、边缘版权产业、交叉版权产业。核心版权产业是指那些主要目的是为了生产或发行版权产品的产业,包括报纸、图书、期刊、摄影、录音、音乐出版、广播和电视播放、商用及娱乐软件等。美、德、英、法、日、韩等国家在版权资源开发利用上已比较成熟,其出版企业一般都设立了版权部,版权经理对版权经营进行集中管理。国外的版权经纪人制度也比较健全,由于出版专业分工的细化,许多出版企业专注本身的出版业务,而将版权的引进和输出交给专业版权代理机构去做。版权的深度开发利用,使得版权产业链得以延伸。西方国家的出版企业都很重视有着广阔前景的国外市场,并通过版权输出或合作出版的方式来赢取出版利润。现在,全球图书版权贸易的收入,已大大超出了全球图书产品直接贸易的总收入。

《美国经济中的版权产业——2006年报告》再一次证实,在对经济实际增长和整个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方面,版权产业都超过了美国其他经济行业,而其中的核心版权产业又贡献最大。据统计,2005年美国核心版权产业产值约为8 190.6亿美元,占美国国民生产总值(GDP)的6.56%;而全部版权产业产值约为1.38万亿美元,占GDP的11.12%。2005年核心版权产业对美国经济整体增长的贡献率为12.96%,全部版权产业的贡献率则为23.78%。美国十分注意版权的保护,美国2000年修订的版权法对版权的确立及转让、版权的侵权及救济、版权的保护和管理体系等均作了详细的规定,美国还依据版权法成立了版权办公室。

在日本,动漫产业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业链,其上游是期刊原创作品的连载和单行本图书的结集出版,中游是电影或电视剧(动画片)的拍摄,下游是围绕动画片或漫画书中主体形象的衍品开发。比如,《机器猫》、《圣斗士》等都是如此。日本动漫的衍生品种类繁多,有人偶、模型、餐盒、镜框、电话卡、日历、钥匙链、音乐钟、相册、衬衫、手提袋、圆珠笔、纸巾、打火机等。此外,日本动画片中的形象使用权增值效果也十分突出,比如《口袋精灵》中皮卡丘的形象使用权,每年就能卖出1 000亿日元,超过了整个动画业的制作产值。

据估计,英国每年通过版权贸易在全球获得的收益高达700亿美元。版权和附属版权经营的价值,远远大于版权作品的市场价值。德国传媒巨头贝塔斯曼在世界各地开办图书俱乐部,主要经营各类图书的俱乐部版本。

2.我国的版权资源增值利用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形成了图书、期刊、报纸、音像、电子和网络出版门类齐全的出版产业体系。2007年我国共有出版社579家、音像制品出版单位363家、电子出版物出版单位228家。然而,我国一些出版企业至今仍然沿袭早期版权资源一次性利用的做法,即出版单一品种的平面印刷品,而很少顾及版权的再次或多次利用。

可庆幸的是,也有一些出版社认识到了版权增值利用的重要性,设立了专门的版权经营部门,调配了专门的附属版权经营人员,并开始对自身版权资源的开发与经营进行尝试。

上海版权部门通过上海外文书店开设了“上海版权贸易洽谈室”和版权交易网站“上海版权在线”,集中对外推介上海图书,同时大力建设上海版权交易会这一沟通和交易平台。现代出版社将《9.11生死婚礼——我的爱情自传》的影视改编权,以102万美元的巨资卖给了好莱坞20世纪福克斯电影公司。人民日报出版社出版的《时光魔琴》,以15万美金被美国国际财富联合投资公司买走版权。小说《狼图腾》的德语版权以2万欧元预付金、11%版税成交,该书出版一年多就相继出让了韩、法、英、德4个语种的版权。中信出版社出版《水煮三国》一个月后,就成功转让了其繁体字版权和韩文版版权。

1988年4月我国第一家国家级综合性版权代理机构——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成立,1991年,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了全国第一家省级版权代理机构——陕西省版权代理公司,随后又批准成立了一批区域性和专业性的版权代理公司,我国的版权代理制也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我国在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方面存在的问题

与国外相比,我国在版权增值利用方面还存在一些差距,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版权资源的增值利用不够重视

目前我国还有一些出版社没有设置专门的附属版权经营部门,缺少版权经营的人才。相当多的出版企业仅仅满足于对版权主权利的使用,只注重纸质图书的销售,而没有充分挖掘和利用版权的种种附属权利。不管是电视、电影、网络媒体向图书媒介转换,还是一些畅销图书的影视改编,出版社一直被置于一种被动的状态。不能够自主掌握市场信息,不能积极主动地抓住跨媒体出版的主动权。

2.很多出版企业不具备跨媒体经营的能力

我国现阶段具有跨媒体经营能力的大型出版或传媒集团还不多,大多数出版企业规模小,资金不足,版权资源经营范围狭窄。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出版企业结构是按地区、部门、专业划分的。受计划经济的影响,长期以来,从图书、报纸、杂志到广播、电视、网络,不同的媒体由不同的主管部门管理,导致企业版权经营的单一。搞报纸的不能搞电视,搞杂志的不能搞网络,跨媒体经营人才匮乏。这种情况在实行出版体制改革以后虽然有所好转,但企业在内部实现版权多次利用的能力仍然很差。

3.版权产业链还不够完善

我国版权关联企业为通过合作而实现出版资源增值的联盟数量还比较少,合作的领域也不够广泛,版权关联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有待协调。一些出版关联企业在版权保护、市场准入、货款结算等方面还存在严重的失信问题。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出版相关媒体等应加大对出版关联企业诚信建设的宣传力度,弘扬出版关联企业的诚实守信,力争早日建立诚实守信的良好出版市场氛围。

4.在版权贸易方面重引进轻输出

我国的版权贸易长期处于逆差状态,从版权贸易引进与输出比率来看,1996—2004年九年间,版权引进与输出比例平均大约为10∶1;1999年版权引进和输出之比为15.5∶1,逆差为近年最大;2007年引进与输出之比虽然缩小了,但仍为4∶1。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除国内与国外对版权需求不平衡之外,另一个原因就是引进版权比输出版权的前期投入小,而且经济效益来得快;此外国家对版权输出的政策支持也小于版权引进,比如,引进版图书可以参加国家图书奖的评选,而输出版权的图书则没有相应级别的奖项可参评。国家对输出本国图书版权缺乏强有力的资金和政策扶持。

5.版权营销的环境不够理想

在网络传播时代,由于数字化的信息和知识易复制等特性使得盗版侵权事件不断发生,据国家版权局统计,自1997年到2006年,全国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做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共58 825起。仅2006年,全国法院共审结侵犯知识产权案件17 769件,其中涉及著作权案件5 751件。版权侵权违法行为扰乱了我国的版权交易市场,损害了版权持有人的利益,挫伤了其进行版权交易的积极性。以唱片的盗版侵权为例,本来《著作权法》赋予了录音制作者网络传播权,但“网络盗版”却使得唱片业通过行使网络传播权来获得利益的期望彻底落空。国内现有7 000多个音乐网站可以提供MP3下载,而真正合法的只有20家。“由于非法复制和非法网络传播难以得到有效遏制,《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的种种权利成为唱片业者眼中中看不中用的美丽泡沫。”又比如,数字化工具书能为读者提供更好的服务,但一般图书出版单位都“暂缓推出”,其原因也是被盗版的可能性很大。还有一些著作权人不愿意将作品上网出版,因为担心网络出版物易于复制,著作权无法得到保护,作者的经济利益会因此受到损害。

6.版权代理机构不足

我国现有的书刊、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已有一千多家,与版权相关的企业如网站等也不在少数。出版单位拥有的版权(包括种种附属版权)数量和潜在的版权交易量非常巨大,如果所有的版权交易都要靠这些单位一个个自行处理,由于专业人员的缺乏,谈判的效率和交易的效益都会受到影响,因此,我国目前版权代理机构数量的不足,也是制约版权增值利用的一个瓶颈。

(三)关于完善我国版权资源增值利用政策和法规的建议

制定版权政策和版权法规,是政府从宏观上对版权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两种互为补充的手段。版权政策是政府部门制定的有关发展和管理版权产业的方针、原则、措施和行为准则,它经过行政途径下达,其基本功能是协调版权产业内部及其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关系,起着导向的作用;版权法规则是国家立法机关批准制定的调节版权经营活动中人们行为规范的专门法律,由国家执法机关强制实施,其主要功能是规范或控制,它规定有关版权经营的管理问题、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问题、版权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其惩罚问题等。出版政策与出版法规的制定必须坚持效益原则,制定它们的目的是为了使版权资源得到充分的开发和利用。

由于我国的版权产业还处在初期发展,因而需要一系列倾斜性和保护性的政策和法规来扶持。出版企业首次使用的版权一般都是复制和发行权,而再次利用的一般都是附属权利。根据出版企业自己再次利用版权,还是将版权转让或许可给其他企业使用,可以把版权资源增值利用的方式分为内部增值利用和外部增值利用,因而,促进出版企业版权增值利用的政策也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

(四)促进出版企业版权内部增值利用的政策

1.鼓励组建出版集团

国际上,能在企业内部充分实现版权增值利用的都是大规模、能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出版传媒集团。我国的出版企业要在其内部较好地完成版权资源的增值利用也要走集团化、多元化经营的道路。这就需要对出版业进行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的并购、重组,使原来分散的单功能的出版社变成多功能的经济实力雄厚的、内部调控能力强的出版集团。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的《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指出,要重点培育发展一批实力雄厚、具有较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大型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支持和鼓励大型国有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实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重组,鼓励同一地区的媒体下属经营性公司之间互相参股。有实力的出版和传媒企业要借助政策的推力,加快并购、重组的步伐,同时积极开展多元化经营,特别要注重内容的开发和多种媒体的传播,使宝贵的版权资源在集团内部得到尽可能多次数的利用,这样就能节约成本,提高效益,同时也使文化产品的社会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

2.帮助出版企业融资

从事多元化经营的出版集团,运作资本需求量很大,即使发达国家的大型出版集团资金雄厚,也仍然要利用各种途径融资。我国的出版企业大多数自有资金不足,政府投资不够,融资渠道不畅,因此,要催生我国的出版或传媒集团,就必须制定开放的融资政策并建立畅通的融资渠道。

上市融资是发达国家出版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途径。2006年,我国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关于深化出版发行体制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提出,要积极推动有条件的出版、发行集团公司上市融资。有条件的出版企业要充分运用这个政策,在总结上海新华传媒集团上市经验的基础上,争取本企业尽快打通这个重要的融资渠道。除上市融资之外,政府还鼓励出版企业采用其他多种形式来筹集资金。2005年《国务院关于非公有资本进入文化产业的若干决定》指出,允许非公有资本投资参股出版物印刷、发行等国有文化企业。虽然出于文化安全的考虑,该决定提出了三个禁止(非公有资本不得投资设立和经营通讯社、报刊社、出版社,不得经营报刊版面,不得从事书报刊、影视片、音像制品成品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但较之以前的政策,出版企业的融资渠道还是放宽了。

(五)促进出版企业版权外部增值利用的政策

所谓版权外部增值利用就是将版权资源部分地转让或许可给其他单位来获得更多的收益,它是通过版权交易来实现的,因此,为了促进出版企业版权资源的外部增值利用就必须建立健全的版权交易市场并维持良好的版权交易环境。在政策和法规方面,当前需做好以下几件事。

1.完善法制建设,加强版权保护

版权产业是依靠法律保护而生存发展的产业。除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外,我国涉及版权的法律散见于宪法、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包括著作权法、著作权实施条例等。“尽管我国已经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涉及版权的法律法规,但是总体来说这些法律过于抽象、粗糙,而且间接性强,很难在这些法律中找到明确、清晰、直接、针对性强的条文。”我们要借鉴国外比较完善的版权法律法规,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台比较详细、完善的版权法律,从法律上保障版权经营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加强版权保护,打击盗版活动方面,应着重针对数字技术和网络传播环境下著作权人的权益向传播者和公众权益发生倾斜的情况,平衡三者之间的权益,完善版权立法,打击近几年来愈演愈烈的盗版侵权活动,为版权资源的开发利用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此,完善反盗版举报和查处奖励机制,加强数字版权的监管和保护力度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考虑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提高盗版的违法成本。

2.制定合理的版权税收政策

税收是各国政府管理版权产业的重要手段,采用不同的税率、税收减免和纳税环节,可以形成对版权经营活动的鼓励或限制政策,从而达到调节版权经营活动的目的。由于我国的版权产业还是一个新兴的产业,同时又是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因此有必要对其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其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1)降低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税率。根据我国现行税制,对个人或企业转让或许可使用版权不仅要征收营业税,还要征收所得税。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率为20%;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税率为25%,与一些国家相比税率偏高。美国《国内收入法典》1231(b)中规定,持有固定资产一年以上出售方可享有20%资本收益税率,但对于版权等知识产权则不受限制,任意期间出售均可享受20%的优惠税率。我国的税法没有对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作类似的优惠性的规定,而作为一个版权产业远远不及美国的发展中国家,理应对版权产业的发展给予更多的扶持。

(2)根据现阶段不同附属版权转让或许可使用的经济效益拟定增值税。

对转让或许可使用效益好的可以适当提高税率,对转让或许可使用效益不好的但又有必要扶持的可以适当降低税率,比如宣传中国传统文化的图书版权,即对不同种类的版权及其附属权利的转让或许可使用,规定不同的增值税率,以此来调节出版行业的资源配置,引导版权经营向着符合国家需要的方向发展。

3.积极发展版权代理制

版权代理制是以版权代理人作为版权持有人和版权需求者的中介,为两者提供版权交易服务并再向委托人收取一定费用的制度。版权代理人具有版权专业知识和广泛的市场关系,由其代理版权交易,能提高交易的效率。目前我国经批准的版权代理机构已有几十家,但从数量和市场份额上看,还不能满足日益扩大的版权交易的需要。与版权产业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版权代理公司规模小、数量少,为了促进我国版权代理业的发展,政府应采取扶持版权代理商的政策,允许跨地区组建资产多元化的股份制版权代理公司,减免版权代理公司的税费负担,适当放宽境外资金进入我国版权代理领域和设立中外合资的版权代理机构,也可以考虑将目前附属于版权行政管理机构的版权代理机构独立出来,进行企业化改制,使其成为真正的版权市场经营主体。除帮助版权代理公司做大做强,并形成产业规模外,为了确保版权代理的规范性,还应实施“版权代理人资格认证制度”。

4.完善我国的版权登记与公示制度

目前,我国涉及版权登记的规定散见于《担保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显得比较混乱,且没有在《著作权法》中提及。版权登记的主体庞杂混乱,效力不明确、不一致。为了完善我国的版权登记与公示制度,在《著作权法》未来的修改中,应对版权登记做出规定,明确版权登记的内容,使版权登记与公示成为我国版权法制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机构、登记簿以及相关的档案数据库,制定规范的登记程序、查询程序,并充分实现登记的数字化与网络化,真正发挥其应有的公开、公示、公信的作用和效力。建立版权登记与公示制度,可以方便版权购买方在进行版权交易时确认权利的归属,避免交易陷阱。以登记作为发生版权转让法律效果的凭据,可以减少版权纠纷,有利于对版权的保护。

5.完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

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或称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是指著作权人授权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管理他们权利的制度。版权集体管理组织是以著作者及传播者为基本成员,在行业协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它的主要任务是与版权使用者谈判使用条件,发放使用许可证,监督版权的使用,收取使用费并在权利人之间进行分配。版权集体管理制度是在著作权人无法一一寻找使用者,使用者也无法一一面对著作权人的情况下,为节约双方的交易成本而产生的。版权集体管理采取的是将所有权利打包出售,然后再行分配的间接定价模式。这种模式与版权个人管理的直接定价模式相比,版权交易的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监督执行成本都降低了。音乐作品集体管理协会是我国第一个版权集体管理组织。2008年,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相继成立。这意味着我国符合国际规则的版权集体管理体系正在逐步建立。政府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版权集体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以此来实现对版权经营活动的宏观调控与间接管理。

6.建立版权产业统计制度

应有专门的版权管理部门来承担并研究、制定和落实版权政策的任务,为推进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做好规划、咨询、协调、评估等具体工作。目前我国针对版权产业的研究和统计体系还不够健全,虽然对与版权相关的出版、电影、软件等行业进行了统计,但还没有建立包括各种附属版权的产值、它们分别在整个版权产值中所占份额等数据的统计指标体系。建立版权产业统计制度及完整的统计指标体系,有助于科学地跟踪监测和分析研究我国版权产业的发展状况,为正确地制定产业发展规划和政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六)促进出版企业版权国外销售的政策

版权外部增值利用除版权的国内销售外,也包含了版权的国外销售,但由于版权的国外销售还有一些有别于国内销售的特点,所以,除上述促进版权销售的一般政策外,政府还应采取一些特别的政策来促进中国版权的输出。

1.财政支持政策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制定了一些支持图书版权输出的财政政策,比如给予版权输出以较优惠的税费、简化图书出口的退税手续、设立图书出口基金、为翻译费“埋单”等,但支持的力度还不够大,税种偏多,税率较高。

关税是保护本国产业的重要手段,德国、美国等分别对本国的出版产业实行了低关税率或零关税率政策。我国的版权产业还处在初期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的版权贸易,一直处于逆差状态。版权输出是一项前期投入大、见效比较慢的工作。根据业内人士计算,很多版权的收益是象征性的,又由于版权贸易中存在海关关税等支出,1 000美元的版权输出扣除各种费用后就只有10%的利润。为了提高我国版权企业输出版权的积极性,政府应该制定更优惠的关税政策。比如,对国家鼓励的版权输出免征关税,对一般的版权输出降低关税。

为了支持版权输出,德国设有多家基金会资助翻译出版,法国文化部、外交部设立了专门基金资助本国作品在国外的翻译出版。而就我国目前的状况看,出版基金来源较少、数量偏小,资助力度不够,无法发挥宏观经济调控的作用。国家一方面应该鼓励社会各界设立出版基金,另一方面还要进一步完善出版基金制度,增加输出作品翻译的资助额度。

上海市版权局设立三项版权输出奖励制度的做法值得借鉴。一是每两年开展一次输出图书评奖活动。二是每年资助出版50种输往欧美国家的图书,对于优秀图书在输出出版后给予最多2万元的奖励。三是由政府购买输往欧美国家的本市版权,无偿赠与开展图书输出业务的中外出版商、书商或版权代理机构。

2.成立版权贸易协会

我国目前还没有涉及版权贸易的专门行业协会。成立全国性的版权贸易协会,建立信息完备的专业网站,有利于我国出版企业之间在版权贸易方面的信息交流,也有利于协调对外谈判的立场,避免无序竞争,维护我国出版企业的合法权益。此外,作为一个行业协会,还应建立自己的行业道德规范,要求协会成员在版权贸易中讲求诚信,出版企业的信誉在国际版权贸易中是十分重要的。

3.建立全国版权贸易信息系统

由于我国的版权对外贸易采用的是分散管理的方式,各出版企业对我国版权贸易的整体情况缺乏全面的了解,不少出版企业的缺乏版权贸易的信息,推广版权的方式也不能适应国际版权贸易的需要。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建立全国版权贸易信息系统是很有必要的。版权信息系统就是一个许可超市,它可以全天候地帮助需要进行版权贸易的企业解决寻找作品与授权的问题,同时还可大大降低授权的费用。此外,我国的版权信息系统也将成为全球版权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注释】

(1)余大伟.谷歌们如何均衡网络版权利益[J].法人杂志,2010(1):48-49.

(2)赖名芳.吴汉东:探讨网络版权保护寻求中国答案具有特定意义[N].中国新闻出版报,[2009-11-26]: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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