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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结构职能体系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治理结构职能体系(一)公司章程的价值公司章程可能是子公司管理者们经常忽视的一个环节,恰恰这个公司章程成了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在这些条款中,第项规定了董事会的人力资源管理职权,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职权及决定报酬事项。

一、治理结构职能体系

(一)公司章程的价值

公司章程可能是子公司管理者们经常忽视的一个环节,恰恰这个公司章程成了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公司的宪章。它是公司依法制定的、规定公司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经营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的基本文件。公司章程的基本特征是要具备法定性、真实性、自治性和公开性。公司章程的价值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首先,公司章程一经生效,即发生法律约束力。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及股东成员,尤其是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人具有约束力。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照本法制定公司章程。”这种法律效力的涉及对象正是集团管控关系范畴。

其次,公司章程使公司受约束,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必须遵守并执行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公司对股东负有义务。因此,一旦公司侵犯股东的权利与利益,股东可以依照公司章程对公司提起诉讼。

再次,公司章程使股东受约束,每一个股东,无论是参与公司初始章程制定的股东,还是以后因认购或受让公司股份而加入公司的股东,公司章程对其均产生契约的约束力,股东必须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对公司负有义务。

最后,公司章程使股东相互之间受约束,使股东相互之间负有义务,如果一个股东的权利因另一个股东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个人义务而受到侵犯,则该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对另一个股东提出权利请求。

集团公司作为股东身份的责权关系已经在公司宪章中被规定,因此在集团管控过程中,需要注意其中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在对董事、监事、经理的管理过程中不能违反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这是最基本的原则。

从表5-1中可以看出,无论是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有限公司,都对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的职权做了程序上的规定,这是在集团管控过程中的首要关注点。

表5-1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的载明事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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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会职能

股东会也就是股东大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组织机构,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根据我国《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从法理上讲,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股东聚集在一起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决定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投资计划、经营方针、选举和更换董事与监事并决定其报酬等公司重大项或方案的公司权力机关。

《公司法》第103条规定了股东大会的职能: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其中,第(2)项职能清楚地表明了股东大会的人力资源管理职权,即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这是母公司在人力资源管控中唯一能直接行使的一项职权,其他对子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权都是通过董事会来体现的。而与作为控股股东的母公司无直接关系,母、子公司的人事管理职责边界在公司法中已经清清楚楚地界定,至于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对接过程其实是非法律约定的行为过程,是母公司通过股东大会委托董事会,董事会委托经理层实现的人力资源管理职能上的对接。由于集团企业内部都是由控股子公司组成,董事会多数情况下会通过类似的决议,为了提高整体运营效率,母公司与子公司董事会在类似问题上会达成一种默契,其表现的形式是母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直接与子公司内部人力资源管理职能的对接。

(三)董事会职能

董事会是依法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是代表公司并行使经营决策权的公司常设机关。股东大会对内并不直接对公司事务进行经营管理,对外也不代表公司,而是由它选举和控制的董事会,通过董事会来间接行使公司管理权和领导权。股东大会对于公司的领导和管理是通过“股东拥有公司,但由董事会管理”的方式实现的。股东会所做的重大事项的决定,董事会必须执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13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5~19人。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不一定必须全是股东。

《公司法》第47条规定了公司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在这些条款中,第(9)项规定了董事会的人力资源管理职权,是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职权及决定报酬事项。从其赋予的职权可以看出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除了与财产权相关职权之外的多数重大的决策均由公司董事会做出。由于董事会成员是体现了企业的经营决策性质的职责,因此董事职族群可以称为管理职族的决策管理职类。

(四)监事会职能

设立监事会,是建立健全公司内部约束机制的一项重要措施。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代表公司股东和职工对公司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经理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的机关。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并通过监事会的监督活动,维护公司股东的利益和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2名监事,但不设立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不一定必须是股东。

《公司法》第54条规定了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152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在这些条款中,第(2)项规定了监事会的人力资源管理权,主要是对通过监督职能实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免的建议权。这是监督职能的具体体现。但是在实际中监事会的建议权的权威性较弱,往往在企业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正是因为监事在企业中职责重大,而职能未能有效体现,在集团人力资源管控中更需要注重提升监事群体的职业素养,这是完善子公司治理结构重要的一个环节。由于监事会成员是体现监督管理性质的职责,因此监事职位可以称为管理职族的监督管理职类。集团人力资源管控需要围绕监督管理职类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五)经理层职能

经理人是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和行政事务的负责人,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可由董事和自然人股东担任,也可由非股东的职业经理人担任。

经理人团队包括公司总裁、总经理(副总裁)、财务总监或首席财务官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营销总监、生产总监、研究与开发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

《公司法》第50条规定了经理层的职能: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9)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这些条款中,第(6)项、第(7)项规定了经理人的人力资源管理职权,第(6)项是经理人团队负责人也就是总经理或总裁的管理职权。第(7)项是经理人团队共同拥有的人力资源管理权。经理层是公司战略的执行团队,负责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通过经理人团队的分工与合作,完成董事会下达制订的经营计划。

在单体企业中对经理人团队的管理职权在董事会,然而董事会的工作方式是通过会议形式体现,在董事会职能弱化的情况下,对经理人团队的管理中往往就会突出董事长个体行为,其实董事长除了具有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外,与其他董事相比并没有其他特殊权力。

在集团企业中,这部分群体承担了集团企业战略执行的主要角色,由于经理人体现了经营管理性质的职责,因此经理人职位可以称为经营管理职类,集团人力资源管控需要围绕经营管理职类开展人力资源管理工作。

通过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人团队的职责比较,可以得出以下结论:股东大会是股份公司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出;董事会是常设权力机构,监事会是常设监督机构;经理层是日常经营管理机构;股东(大)会具有所有权,董事会具有决策权,监事会具有监督权,经理人具有执行权。这四者之间形成既相互制衡又相互协调、责权利一致的公司治理结构和运行制度,公司治理结构实质上是西方社会政治领域民主、分权制衡原则在经济领域的运用。

董事、监事、经理人在单体企业中属于顶层员工,在集团企业中是关键人才的主要组成部分,研究集团人力资源管控必然涉及这些群体的人力资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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