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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与治理体系

时间:2022-10-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美国学者赛拉蒙认为,“文化社会组织是为公共文化目的而设立的,其利润不分配给其成员和管理人员的社会组织形态。”按照民政部门现行的相关法规,我国文化社会组织分为文化社会团体、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文化基金会三类。[21]2013年5月,为加强文化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文化部专门出台了《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文化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有关治理体系。
类型与治理体系_中国文化社会组织发展报告

一、文化社会组织基本概念

社会组织通常称之为“市民社会”“公民社会”“非营利组织”“第三部门”等,概念上的多样性表明社会组织作为一种存在于人类社会中的历史事物所具有的复杂性。不同的提法与我们所处的社会历史条件,特别是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现实的政治制度和政治运行机制是密切相关的。[7]

社会组织,指的是在社会转型过程中由各个不同社会阶层的公民自发成立的、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和社会性特征的各种组织形式。[8]文化社会组织,则专指具有文化属性的社会组织。目前,中国文化社会组织主要包含三种类型:一是文化社会团体,由公民自愿组成,按照社团章程开展活动,包括学术性、行业性、专业性的文化社团;二是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是公共文化类、文化教育类、科研类等;三是文化基金会。

美国学者赛拉蒙认为,“文化社会组织是为公共文化目的而设立的,其利润不分配给其成员和管理人员的社会组织形态。”[9]与此同时,赛拉蒙归纳出了关于文化社会组织的五个基本的特点:一是其非政府性,非政府性指的是文化社会组织产生的目标、组织体制以及提供和承担公共文化服务职能等方面,不像政府般有严苛的体制规定,同时不带有政治性质;二是其非营利性,文化社会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以创造利润为目标;三是文化社会组织的自治性,其工作展开的依据是法律法规和本部的章程,不受到外来因素的干扰;四是志愿性,文化社会组织成员以志愿参加加入;五是公益性,文化社会组织存在目的是服务社会,发展文化公益事业,为社会提供公益性的文化服务。[10]

从功能和发展战略的角度来讲,文化社会组织被认为是一种既不是政府也不是企业的社会民间组织,是可以用来促进人类文化发展的第三种工具。从资金来源的角度来讲,文化社会组织运营主要来自社会捐赠或者成员缴纳的会费;从文化社会组织价值使命来说,文化社会组织是以服务大众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本身具有合法免税地位且具有可提供捐赠人减免税功能的文化组织结构。[11]

从民法的角度来讲,首先,文化社会组织是具有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民事主体,一般的非政府性、非营利性的“松散组织”并非民事主体,不属于文化社会组织。迪特尔·梅迪库斯认为,“社会组织是基于人的结合或者财产的结合,是一种团体性极强的社会实体,其法律人格独立于其成员或者发起人的人格,适合作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具体的判定标准为:有自己的名称、组织结构和住所;拥有团体章程;团体的存续不受到成员或者发起人变动的影响;团体的意志独立于成员或者发起人的意志;团体的财产及责任独立于成员或者发起人。”[12]而那些自然人结成的“松散组织”,无论是较为松散、团体性质较弱的非营利性的联合体,还是非营利性的民事合伙,均是脱离了个人后存在性极其薄弱的团体,其意志、财产及责任不能独立于成员或者发起人,难以作为权利义务的归属点。[13]同时,文化社会组织需要经过法律的确认,通过登记方式设立,而对于其他非法人型文化社会组织,因为其成员、发起人或者设定团体债务行为人须对团体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可直接赋予其法律人格。[14]

由此来看,本书所指的文化社会组织是由社会公民以志愿方式成立的,具有非营利性、非政府性、社会性与自治性的文化类组织形式,通常包括文化社会团体、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文化基金会等三种类型。

二、文化社会组织类型划分

按照民政部门现行的相关法规,我国文化社会组织分为文化社会团体、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文化基金会三类。[15]

一是文化社会团体,以会员名义组成,是“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由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单位、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的,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有合法的资金和资产来源”的社会文化类中介组织。[1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对社会团体的分类,主要分为学术性文化社会团体、专业性文化团体、行业协会文化团体以及联合型文化团体。[17]

二是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指“由各类文化企业事业单位、文化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文化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公益性社会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质的民间文化组织”[18]。我们日常生活中所见的民办学校、社区服务中心、体育文化组织等都属于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通常由一定专长的单位成员组成,面向社会提供文化服务,满足人们的社会文化需求。[19]

三是文化基金会,指的是国内的团体或者个人以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艺术繁荣发展等为公益目的自愿捐赠资金进行管理的文化组织。[20]按照我国法律条例,文化基金会主要分为公募文化基金会与非公募文化基金会两类。公募文化基金会和非公募文化基金会的本质区别是,前者可以直接向社会公众公开募捐筹款,但是后者不可以。[21]

三、文化社会组织治理体系:以文化部社会组织为例

2013年5月,为加强文化部业务主管社会组织的管理,文化部专门出台了《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初步建立了文化部主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有关治理体系。本报告在此介绍如下:

(一)文化社会团体

1.文化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条件要求

根据文化部颁发的《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文化社会团体申请设立的条件主要包含:①以促进文化艺术事业的发展繁荣为宗旨,符合文化社会组织布局结构要求;②由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团体法人或在文艺界有较高知名度的个人自愿发起,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两者会员混合组成的,需分别达到一定人数;③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④有合法的、代表本社会团体成员意志的章程,章程的内容应符合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即“社会团体的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名称、住所;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会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负责人的条件和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⑤有合法的资产和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得低于规定额度。[22]

2.文化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要求

根据《文化部关于印发〈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化社会团体的治理结构要求包含:①文化社会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大会依照有关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文化社会团体重大事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中的人数应为单数,实行民主表决制度,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③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名,副理事长(副会长)一般6名以内;业务领域比较广泛的文化社会团体根据文化事业发展需要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可适当增加副理事长(副会长)人数;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人数总和一般不超过5名,秘书长为专职;④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文化部审核,经民政部审批同意;文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和法定代表人中应至少有一位为文化部系统工作人员(包括离退休人员),拟任人选须事先报文化部审核同意;⑤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⑥负责人和专职工作人员实行亲属回避制度。”[23]

(二)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

1.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的条件要求

根据文化部颁发的《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设立的条件主要包含:①文化企业、文化事业单位、文化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文化非营利性文化服务活动目的而设立的;②属于文化部业务主管的范围;③有规范的名称,按有关规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拟定名称须经民政部预审通过;④有必要的组织机构,有符合文化行业从业资格的业务人员,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⑤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产不得低于30万元人民币[24]

2.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结构要求

根据文化部实施的《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治理结构要求主要包含:①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3到25人,每年至少召开2次;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至2名,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或罢免;③单位聘任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对理事会负责,列席理事会会议,同时可根据需要聘任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④单位设立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单位可不设监事会,须设1至2名监事,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⑤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或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⑥每届任期3年或4年。[25]

(三)文化基金会

1.文化基金会申请设立的条件要求

根据《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文化基金会申请设立的条件主要包含:“①为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文化艺术繁荣等公益目的而设立;②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800万元人民币,非公募基金会的原始基金不得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原始基金必须为到账货币资金;③属于文化部主管的业务范围,有规范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草案、固定的住所和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6]

2.文化基金会的治理结构要求

根据《文化部社会组织管理暂行办法》,文化基金会的治理结构要求主要包含:“①文化基金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依法行使章程规定的职权;理事分5至25人,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协商确定;基金会实行亲属回避制度,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用私人财产设立非公募基金会,相互间有近亲属关系的基金会理事,总数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②基金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理事长是基金会的法定代表人;③基金会设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材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理事会、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理事;④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27]

此外,文化社会团体、文化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文化基金会存在共性的要求,如:“秘书长以上负责人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国家现职公务员一律不得兼任基金会领导职务,一律不可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现任公务员确因工作需要担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和工作人员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及相关规定获得批准同意;同时文化部机关公务员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在社会组织兼任职务的须报文化部人事司审批备案;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社会组织每届期满应及时换届,换届后按规定重新报文化部、民政部审批备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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