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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治理结构

时间:2022-03-1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法人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狭义的法人治理主要是指企业内部股东董事、监事及经理层之间的关系。广义的法人治理还包括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存款人和社会公众等)之间的关系。企业作为法人,也就是作为由法律赋予了人格的团体人、实体人,需要有相适应的组织体制和管理机构,使之具有决策能力、管理能力,正确地行使权利,依法承担责任,才能使企业法人能有效地运转起来。

(1)法人治理结构的组成。法人治理结构由四个部分组成:

①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由企业股东或者股东代表组成,所体现的是所有者对企业的最终所有权。

②董事会,由企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企业的发展目标和重大经营活动作出决策,维护出资人的权益。

③监事会,是企业的监督机构,对企业的财务和董事会以及经营者的行为行使监督权利。

④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执行者。

(2)法人治理结构设置的原则。

①法定原则。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关系到企业投资者、决策者、经营者、监督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凡是法律有规定的,应当遵守法律规定。

②职责明确原则。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应当有明确的分工,在明确分工的基础上各行其职,各负其责,避免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而导致的混乱。

③协调运转原则。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组成部分是密切地结合在一起运行的,只有相互协调、相互配合,才能有效率地运转,有成效地治理企业。

④有效制衡原则。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各部分之间不仅要协调配合,而且还要有效地实现制衡,包括不同层级机构之间的制衡,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制衡。

(3)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

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协调股东与企业的利益关系。完善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必须能够确保企业投资者(即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由于股权分散,股东有可能失去对企业的控制权,企业被内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这时控制了企业的内部人有可能作出违背股东利益的决策,侵犯股东的利益。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必然会引起投资者不愿投资或股东“用脚表决”的后果,给企业的长期发展带来严重损害。法人治理结构就是要从制度上确保企业所有者(股东)对企业的控制权与收益权。

②协调企业内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包括对经理层与其他员工的激励以及对高层管理者的制约。正确地解决这个问题不仅有助于处理企业内部各个利益集团之间的关系,而且可以避免因高管决策失误给企业造成的不利影响。

(4)法人治理结构的模式。

①股东治理模式。英美重视个人主义的不同思想,在企业中的组织是以平等的个人契约为基础。股份有限公司制度依据契约,向作为剩余价值的要求权者并承担经营风险的股东赋予一定的企业支配权,使企业在股东的治理下运营。这种模式可称为股东治理模式。它的特点是公司的目标仅为股东利益服务,其财务目标是单一的,即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股东治理结构模式下,股东作为物质资本的投入者,享受着至高无上的权力。它可以通过建立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激励和约束的机制,使其为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努力工作。但是,由于经营者有着不同于所有者的利益主体,在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情况下,经营者有控制企业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若信息非对称,经营者会通过增加消费性支出来损害所有者利益,至于债权人、企业职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会因不直接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和管理,其权益也必然受到一定的侵害,这就为经营者谋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创造了条件。

②共同治理模式。日本和欧洲大陆重视“人和”,在企业的经营中,提倡集体主义,注重劳资的协调,与英美形成鲜明对比。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目标并非唯一的追求股东利益的最大化。企业的本质是系列契约关系的总和,是由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债权人、职工、消费者、供应商组成的契约网。契约本身所内含的各利益主体的平等化和独立化,要求治理结构的主体之间应该是平等、独立的关系。契约网触及的各方称为利益相关者。企业的效率就是建立在这些利益相关者基础之上。为了实现企业整体效率,企业不仅要重视股东利益,而且要考虑其他利益主体的利益,建立起一个采取不同方式的对经营者的监控体系。具体讲就是,在董事会、监事会当中,要有股东以外的利益相关者代表,其目的旨在发挥利益相关者的作用。这种模式可称为共同治理模式。

从我国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治理现状来看,绝大多数地方实行的是股东治理模式,不仅股权是封闭的,而且管理层也是封闭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很难参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更不用说参与董事会和监事会了。这种状况,对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向现代企业过渡非常不利,必须加以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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