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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多年来,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尚未取得共识。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即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平原则。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所应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

第二节 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一、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概况

多年来,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研究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至今尚未取得共识。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提炼与表述,中国经济法学者已经提供的范例主要有如下几种。

(1)“一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只有一个,即注重维护社会经济总体效益,兼顾社会各方经济利益公平(15)

(2)“二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两个,即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16),或是社会本位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17),或是适度干预原则、合理竞争原则。(18)

(3)“三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三个,即经济上的公平与公正原则、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19),或是平衡协调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责、权、利相统一原则。(20)

(4)“四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四个,即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平原则。(21)

(5)“五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五个,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干预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22),或者是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原则,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原则,保护多种社会经济成分合法发展原则,市场经济与宏观经济相结合原则,责、权、利、效相结合原则。

(6)“六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六个,即按照客观经济规律办事原则,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与非公有制合法发展的原则,国家宏观调控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责、权、利相结合和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的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经济民主与经济法制相结合的原则。(23)

(7)“七原则说”。该说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七个,即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24)

二、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评析

综观上述诸说对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表述,我们发现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也存在着不尽如人意之处,这主要反映在以下几方面。

(1)超出法的范畴将其他领域的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例如,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相统一原则,国家统一领导和经济实体相对独立原则。这其中,前两个是经济规律,体现的是经济学的要求,属于经济学范畴的问题;后两个是政策原则,体现的是经济政策的要求,属于经济政策领域的问题。这些原则都未反映权利义务运作之要求和特点,严格地讲,将其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纳入经济法范畴,难谓允当。(25)

(2)将法的一般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法的一般原则是学者根据宪法规定概括出来的对所有的法律部门都适用的原则。例如,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公有制和保护多种经济成分合法发展的原则,市场经济和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这些原则没有反映出经济法最本质的特征。一个部门法应当有自己特有的原则,这些原则甚至可以构成这个法律部门区别于另一个法律部门的重要标志。否则,这些原则就失去了作为部门法原则的意义。另外,法的一般原则在我国是更高层次的原则,不仅适用经济法,也适用于其他法律部门,将法的一般原则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不仅混淆了法律原则的层次性,同时,也抹杀了部门法原则的区别标志。(26)

(3)将经济法的具体原则表述为基本原则。较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而言,经济法的具体原则仅贯穿于该部门法中某个或某些种类(经济法的分支)的法律规范,是局部性原则,它不能普遍适用于经济法调整的各个领域的社会关系。例如,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反垄断原则,更直接体现为微观规制领域的原则,不能涵盖整个经济法部门,对整个经济法体系不具有指导和纲领作用。因此,不能把某个经济法分支的原则、某种经济法制度的原则等经济法的具体原则,当作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4)将经济法的宗旨、价值或特性等范畴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社会本位原则;经济民主、经济公平、经济效益、持续发展原则;兼顾公平与效率原则等。经济法的宗旨、价值或特征与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概念。经济法的宗旨是指贯穿于经济法之中的,人们创制和实施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27)经济法的价值是指全体社会成员根据自己的需要、欲求而认为、希望经济法所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状、属性。经济法的特性是指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最本质的固有属性。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则是“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所应遵循的根本行为准则”。若将经济法的宗旨、价值或特性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恐怕难以契合作为原则本身的内质和要求。

(5)将其他部门法的原则表述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违法行为法定原则、经济管理权限和程序法定原则更像是行政法领域的原则。(28)又如按劳分配原则更像是劳动法的基本原则。(29)

三、我国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

根据经济法基本原则之构成要素,并在总结和反思经济法基本原则诸学说之基础上,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三项:一是适度干预原则,二是平衡协调原则,三是和谐发展原则。这三项原则不仅有其各自特定的内涵,而且相互之间也有着内在的逻辑联系,涵盖经济法始终。适度干预原则是经济法的必要前提原则;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核心原则,具有拾遗补缺之功能;和谐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目标原则或终极原则。在经济法运作始终都要体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当国家之手与市场之手对资源配置未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时,经济法融合有形之手与无形之手之功效,双管齐下,以兼容并蓄之精神,平衡协调国家管理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以促进资源优化配置,进而达到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一)适度干预原则

适度干预原则是对中西方经济法形成轨迹进行比较而得出的较为科学的定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的形成轨迹为:市场经济体制→市场失灵→政府干预→经济法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干预法治化→经济法发展与完善。我国经济法的形成轨迹则表现为:计划经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经济法的产生→市场经济→进一步削减政府干预→经济法的发展与完善。从上述经济法的形成轨迹来看,中西方经济法虽然形成路径不同,甚至相反,但殊途同归,落脚点都是强调“适度干预”。“适度干预”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干预经济的主导思想和方略。这是社会经济生活的实际需要,也是各国政府管理社会经济生活的经验总结。反映到法律上,适度干预原则就是一根红线,贯穿经济法运作的始终。经济法的各项具体制度原则都是在适度干预原则要求的范围内展开。它体现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是国家干预和经济自由的辩证统一。它强调市场对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政府仅作为拾遗补缺的工具。在经济法的语境中,适度干预是经济自由的内在要求,适度干预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经济自由进行某些限制,但限制只是手段,维护整个市场自由竞争才是目的。(30)现代经济法亦正是在这样的认识前提下建构自己的规则体系和框架,因而将适度干预原则作为现代化经济法的发展趋势和本质要求。

所谓适度干预主要是指国家或经济自主团体应当在充分重视经济自主的前提下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一种有效但又合理谨慎的干预。(31)它是国家在经济自主和国家统治的边界或临界点上所作的一种介入状态。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正当干预,二是谨慎干预。正当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对社会经济主体及经济活动之干预,必须依赖于法律之规定,不得与之相抵触,也不得在法律并无授权的情形下擅自干预。为此,必须做到以下几点:首先,干预权力的拥有者权力之取得必须来源于法律之规定,做到干预有依据;其次,干预的程序要依法律之规定进行,依法定程序干预是适度干预在形式上的重大保障。谨慎干预是指国家或经济自治团体在进行干预时要谨慎从事,要符合市场机制自身的运作规律,不可因干预而压制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和创造性,具体是指以下几方面。

(1)国家干预不可取代市场的自发调节成为资源配置的主导性力量。也就是说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配置为辅,不能颠倒两者在资源配置过程中的地位。政府介入市场经济活动一定发生在市场失灵之际,从这个方面讲适度干预也包括适时干预。从干预的范围来看,一定是市场配置不了或配置不好的领域,这就是要求政府干预要有所为有所不为,该出手时就出手。

(2)国家干预在面临自由裁量权之行使时应当合乎权力运作之内在要求。国家在进行干预时,经济法应当使国家干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合乎正当的目的,与授权法精神及内容相一致,并严格遵守既定程序。

(3)谨慎干预要求国家干预不可压制经济主体之自然性和创造性。(32)市场失灵固然存在,但政府失效也屡见不鲜,不能形成政府干预万能的思想,不能将政府干预作为市场失灵后的必然的后续结果,压抑和扼杀了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自主性与创造性。

人类历史表明,国家干预经济的过程,也就是国家干预法制化和民主化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许多国家都是从过多或过少干预的教训中走出来的,最终要求国家对经济适度干预。现代经济法不主张国家对经济生活的过多干预,也不主张完全放弃对经济生活的干预,强调干预范围和方式法定化,尊重市场经济的客观规律,把国家适度干预作为自己的一个基本原则,从而有效地避免国家干预的任意性。关于干预是否适度,必须把握的基本原则是,政府的干预绝不能损害市场机制固有的竞争性,政府的作用范围应该严格地限定于市场机制发生失灵的领域。衡量干预是否过度,最终要看这种干预是促进经济的发展还是阻碍经济的发展。

(二)平衡协调原则

对于什么是平衡,什么是协调,从不同的角度予以揭示,其内容不尽相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把平衡的含义界定为相等、均等或大致均等。在现代汉语中,“协调”的含义有两点:一是配合适宜;二是使配合得适宜。前者是形容词,后者是动词。这是从现代汉语的角度定义平衡和协调,这是它的最基本的内涵,或称原初内涵。当语言背景改变时,“平衡协调”在原初内涵的基础上发生延伸、嬗变,把平衡协调移植于经济法,在经济法的语境内阐明平衡协调,其内涵就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而且变得异常丰富。如国家平衡协调,就是指国家使用法律手段或非法律手段,使经济运行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33)在这里,协调就含有国家经济职能的发挥对社会经济生活的介入。这一概念既反映了“国家之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又反映了对国家权力的必要限制。

其实,平衡协调自身也存在多种理解。既可以把它理解为并列词组——平衡和协调,这时它又有双重含义,两个动词并列和两个形容词并列即是一种状态并列;又可以理解为一个偏正词组——用“平衡”使之“协调”。因此,离开具体的语境来界定其内涵是没有任何意义的。

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解释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人目标一致的原则。(34)

平衡协调原则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源于对民商法局限性的弥补。民商法以抽象的人格平等建立公平体系,给每个主体平等权利,主张机会均等就算公平,结果如何在所不问。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分野的情况下,国家不得随便介入私法领域,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民商法对私人之间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由于市场主体的资源和禀赋的差异,市场主体之间财产和收入逐渐形成差异,两极分化形成。在市场上,内生于市场经济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日益猖獗,社会秩序混乱,经济结构严重失调,面对这些,民商法捉襟见肘,力不从心。这时经济法本着解决社会经济生活实际问题的指导思想,超越民商法的个人本位,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全局出发,通过国家的促导和纠正等手段来协调各利益主体的行为,平衡相互之间的关系,把个人目标和行为引导、调控到社会整体发展目标和运行秩序的轨迹上,从而达到经济总量平衡、经济结构优化和经济秩序的和谐,同时,通过对利益主体作超越形式平等的权益分配,以达实质上的利益平衡与社会公正。

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本质特征的体现。经济法以“社会整体利益维护”作为自己的立法之本,要实现经济法的价值目标——社会整体利益,就必须在经济法的各种规范中体现平衡协调之精神。经济法产生于“市场失灵”的危难之时,以追求经济自由和经济秩序的统一、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统一、实质公平与社会效益的统一、经济民主与经济集中的统一、看得见的手与看不见的手统一、国家调控与市场资源配置的统一等为使命和终极目标。为了实现这些矛盾的统一,经济法在管理社会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必须使出以柔克刚的“杀手锏”——平衡协调原则,这样,既能减少社会震荡、稳定社会、促进发展,又能达到实质上的利益平衡和社会公正。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内在的,它立足于组织国家和社会的新发展,实现国家、社会和个人利益之间在平衡协调。(35)只有通过经济法的平衡协调,才能更好地整合各种矛盾,产生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关系调整的整体效应,最终实现促进经济和社会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的目标。

有学者认为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的调整方法,不能将其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6)本书不敢苟同。从某种意义上讲,“平衡协调”的确是经济法的一项调整方法,但是,当这种方法以经济法规范的形式,通过抽象概括后,贯穿于各种经济法规范之中,对经济法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具有普遍指导意义并且成为经济法实践运作的根本行为准则时,它已经由调整方法上升为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其原则的工具性内涵依然存在,故可以把平衡协调原则称之为经济法的工具性原则或手段性原则。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平衡协调作为一项法律规范,在多数情况下于具体的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执法中不直接适用,而是作为经济管理、经济执法及经济司法所遵循的一项理念或宏观标准。经济管理、经济执法及经济司法机关应当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在履行职责时仔细权衡利弊,乃至听取专业团体和有关各界意见,而不是机械地理解、适用法律而作出有违实质正义和社会利益之决断,但是也不能随意或滥用此项原则,以免造成管理和司法的混乱。(37)

(三)和谐发展原则

和谐发展原则是平衡协调原则的自然延伸,如果说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工具性原则的话,那么和谐发展原则则是经济法的目标原则或终极原则。

发展原本是一个哲学名词,是指由小到大、由简到繁、由低到高、由旧质到新质的运动变化过程。(38)“和谐”原本也是一个重要的哲学范畴,反映的是事物在其发展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协调、完整和合乎规律的存在状态。“和谐”修饰发展,就表明在事物的运动变化过程中,事物结构中的各部分、各要素处于一种相互协调的、相洽互适的、完整的、合乎规律的存在状态。

和谐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经济法发展价值的回应和体现,也是对民商法个体发展观的斧正和完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决定了经济法的价值。经济法的发展价值则反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对和谐发展的要求,也就是说经济法所调整的特定的社会经济关系需求社会结构中的各部分、各要素的和谐发展,作为体现制定经济法具体规范指导思想的基本原则应该回应和体现这一需求。这样把和谐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情了。和谐发展是市场经济的永恒追求,也是最终追求。传统民商法强调个体的发展,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忽视人类的整体发展,一味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社会发展和生态发展,其发展方式是在存量利益范围内,通过减损他人发展,来增进自己的发展。这种发展的结果是贫富差距扩大,地区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裂隙加大,社会矛盾激化,资源环境恶化。与传统民商法相比,经济法站在社会整体利益的高度,强调社会经济、生态等各种社会要素全面、协调、持续发展,经济法不仅强调个体发展,要求每个人都是经济人和社会人、生态人的有机统一,而且注重国家和社会的发展,包括经济增长,人与社会的和谐,经济与社会、当代人与未来人类、地区之间、国际之间平衡协调,其发展方式是在增量关系中,通过扩大增量利益,促进社会整体利益的发展,以此带动个人利益的发展,在必要时还可能牺牲个人利益、局部利益、眼前利益,以求社会整体利益的和谐发展。经济法的和谐发展原则与经济法的发展价值相契合,同时也体现了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特点,与可持续发展要求相一致。从某种意义上讲,经济法是和谐发展法。

和谐发展原则是经济法作为法律部门赖以独立的标志性原则。部门法划分的主要标准是部门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一般来讲,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由不同的部门法来调整,调整同类性质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一起就形成一个独立的部门法。经济法调整特定范围内的经济关系,是对这类经济关系进行调整的行为规范。

多年来,关于经济法地位的独立性问题,人们一直争论不休,这与经济法没有一个统领整个部门法并与其他部门法原则相区别的目标性原则不无关系。和谐发展以其深刻的内涵和无限意蕴恰好可以担当起这一重任,它使经济法部门将其调整对象的范围和体系稳定如下:①市场主体法;②市场管理法;③宏观调控法;④社会保障法。

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法的基本原则也就是部门法相互区别的标志。和谐发展原则作为经济法的终极原则,鲜明地反映了经济法这一部门法独具的特色,是体现经济法独立性的标志性原则。

本章小结

本章主要介绍了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定义、构成要素及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们认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宗旨和价值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寓意于各种经济法律规范之中,处于指导地位,对经济法实践运作的整个过程具有普遍制约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行为准则。它以普遍性、法律规范性、特有性或专有性、指导性为构成要素。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适度干预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和和谐发展原则。

中英文对照专业名词

基本原则 the basic principles

构成要素 the essence of constitute

普遍性 universalism

法律规范性 law standard

专有性 exclusive

指导性 instructive

适度干预原则 the principles of moderate interfere

平衡协调原则 the principles of balance and harmony

和谐发展原则 the principles of balance development

复习思考题

1.简述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构成要素。

2.阐述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注释】

(1)张文显.法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2)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4)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5)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6)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J].法商研究,1997(1).

(7)李钢,沈乐平.经济法教程[M].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1992.

(8)张宿海.经济法理论学术论文集[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5.

(9)李昌麒.经济法——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形式[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5.

(10)蔺翠牌.中国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

(11)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

(12)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13)邱本.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

(14)张文显.法学基础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5)漆多俊.经济法价值、理念与原则[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16)邱本.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J].法制与社会发展,1995(4).

(17)程宝山.经济法基本理论研究[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2003.

(18)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19)王保树.经济法原理[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5.

(20)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1)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2)李兴江.经济法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5.

(23)刘隆亨.经济法概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

(24)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5)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26)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7) 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28)顾功耘.经济法教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29)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0)李昌麒.经济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1)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32)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33)杨紫烜.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

(34)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5)邓峰.试论民法的商法化及其与经济法的关系——对民法、经济法社会本位的比较思考[J].法学家,1997(3).

(36)鲁篱.经济法基本原则新论[J].现代法学,2000(5).

(37)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38)见《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79年版(缩印本)第4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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