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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时间:2022-10-2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这项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是对无罪推定的批判继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

四、我国司法活动的基本原则

严格依法办事,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为了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司法机关适用法律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司法应遵循的一项重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民事诉讼法》第8条、《刑事诉讼法》第6条、《行政诉讼法》第7条都对平等原则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领域,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基本含义是:法律对于全体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是统一适用的,所有公民依法享有同等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任何权利受到侵犯的公民一律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不能歧视任何公民;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要保证诉讼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不能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要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依法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

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项司法原则,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重要保证,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必要条件。要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这项原则,应坚决反对封建特权,与形形色色的违背社会主义平等原则的封建残余作不懈的斗争。在司法工作中,必须忠于事实,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严格依法办事,决不能看人办案,因人而异,不能由于责任人的家庭出身,或过去的功绩而使裁判偏离甚至违背法律的要求。

(二)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我国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这项原则是对有罪推定的否定,是对无罪推定的批判继承。

以事实为根据,就是指司法机关审理一切案件,都只能以与案件有关的客观证据事实作为惟一的根据,而不能以主观臆想作依据。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应当认真查清事实真相,使法律适用能够做到“有的放矢”。坚持以事实为根据,要求司法机关在工作中必须全面收集证据,正确分析、判断证据。不仅要收集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而且要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定案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于各种原因造成的冤、假、错案,应该实事求是地依法坚决纠正。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指司法机关办理案件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持以法律为准绳,要求司法机关的工作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规格或要件,必须遵照法律所规定的权限划分并严格按照司法程序办理案件;同时,在法律适用中坚持法制统一性的要求,根据我国的法律渊源体系适用法律。以法律为准绳,既要正确理解法律的字面含义,又要切实把握法律的精神实质;既不能抛开法律规定去“灵活”处理,又不能拘泥于法律的字面含义而死抠条文,犯形式主义错误,从而背离法律的精神实质。

(三)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我国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三大诉讼法都对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根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项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是司法权的专属性,即国家的司法权只能由国家各级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此项权力;二是行使职权的独立性,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自己的职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涉;三是行使职权的合法性,即司法机关审理案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正确适用法律,不得滥用职权,枉法裁判。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保证司法机关正常行使职权的基本条件,是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维护社会主义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要彻底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在实践中需要正确处理好司法机关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关系。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和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它们在根本目的上是一致的。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并不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脱离党的领导,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是必要的,不可动摇的。但党对司法机关的领导也必须依法进行,主要表现为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决策上的领导,而不是包办具体司法业务,不是以党代政、以党代法、党法不分。要彻底贯彻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也需要在全社会进行有关树立和维护司法权威,尊重和服从司法裁决的法制宣传教育,还要从制度上确保司法机关能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四)司法责任原则

司法责任原则,是指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后果应承担责任的原则。

坚持司法责任原则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具有重要意义。依据责权相统一的原则,司法机关在行使司法权的同时也负有重大的责任。对司法活动中出现的有法不依、有法乱依的现象要坚决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增强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责任感,有效地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权威,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坚持司法责任原则,要完善有关司法责任的法律制度,使司法责任原则具体化、明确化,有章可循。诸如建立廉政制度、奖惩制度、冤狱损害赔偿制度等,并切实付诸实施。坚持司法责任原则,要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素质。要教育司法工作人员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廉洁奉公,通过各种方式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从根本上保证司法工作人员能够忠实有效地履行自己的职责,防止和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坚持司法责任原则,还要加强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出现司法腐败。要建立和健全以国家权力机关为核心的司法监督体制,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活动进行切实有效的监督,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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