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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时间:2022-10-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指导思想,决定着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性质和内容,也是解释和执行婚姻法的重要依据。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贯作法。

三、我国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发展

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既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基本出发点和基本指导思想,决定着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性质和内容,也是解释和执行婚姻法的重要依据。有关婚姻家庭立法的任何规定不得与基本原则相违背。在婚姻法中明确规定基本原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贯作法。中国共产党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中就对基本原则有明确的规定:“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婚姻法——1950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确立了四项基本原则:“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禁止重婚、纳妾。禁止童养媳。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借婚姻关系问题索取财物”。1980年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的基础上,将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和宪法原则补充作为婚姻法的第五大原则:“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订,在继续坚持1980年婚姻法五大原则的同时,增加了保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宣言性、倡导性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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