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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3.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2001年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完成电视连续剧《寻秦记》拍摄,并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原判未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原判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对本案上诉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于法无据。

53.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案件

【案例】

2001年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完成电视连续剧《寻秦记》拍摄,并取得了该作品的著作权。2008年3月25日,电视广播有限公司将其拥有合法版权的所有电视剧在中国大陆(不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具体包括在互联网和局域网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放使用之必要的传播权、发行权、复制权、放映权以独家专有的形式授权给C公司,授权期限为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授权期限内,C公司全权负责上述电视剧于中国大陆地区的信息网络传播事宜以及独家享有在上述环境下以自己的名义对非法使用授权电视剧的第三方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B市新闻网”(网址www.×××××.com)系B市电视台开办的网站。2008年5月27日,经C公司申请A市国安公证处对“B市新闻网”中的“免费影视”栏目上播放的电视剧《寻秦记》的内容及播放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并出具了公证书。C公司认为B市电视台擅自在其开办“B市新闻网”中的“免费影视”栏目上向公众提供电视剧《寻秦记》的在线播放侵犯了C公司的合法权益,遂将B市电视台告上法庭。

2008年6月15日B市电视台将“B市新闻网”上的“免费影视”栏目取消。

一审法院认为,C公司合法取得的电视连续剧《寻秦记》在中国大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受法律保护。根据A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可以证实B市电视台在其开办的“B市新闻网”的“免费影视”栏目中提供了播放电视剧《寻秦记》的服务。B市电视台关于其仅为提供快捷搜索浏览的链接方式和路径的免责抗辩理由,因其现有的证据不能证实该主张,且已将“免费影视”栏目取消,无法通过网上进行实际查证B市电视台的抗辩理由能否成立,该电视台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B市电视台的此抗辩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B市电视台未经原告同意,擅自在其开办的“B市新闻网”中播放涉案作品,其行为已侵犯了C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C公司主张的损失,因该公司的实际损失不能确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综合B市所在省的经济情况及涉案作品类型、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因素,酌情认定为4万元。关于C公司支出的交通费、公证费以及购买VCD光碟的费用,系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B市电视台应予赔偿,根据C公司提交的证据,数额确认为1385元。对C公司主张的未发生的费用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因B市电视台现已将“B市新闻网”中的“免费影视”栏目取消,故C公司要求B市电视台停止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的请求,不予支持。因本案涉及的并非著作权中的人身权而是财产权,且B市电视台已主动停止了侵权行为,故C公司关于赔礼道歉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做如下判决。

1.B市广播电视台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C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1385元,共计41385元。

2.驳回C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40元,由C公司负担3013元,B市广播电视台负担1127元。

B市广播电视台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理由如下。

1.原判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C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涉案电视剧存储在“B市新闻网”的服务器中并由上诉人播放。上诉人所提供的只是链接服务并及时断开了与侵权作品的链接,依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赔偿责任。

2.原判适用法律不当。原判未适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原判举证责任分配不当,对本案上诉人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于法无据。

3.原判经济赔偿额过高。

被上诉人C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1.维持B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二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2.变更B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为:B市广播电视台自本判决送达后15日内,赔偿C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及制止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合理费用1385元,共计16385元。逾期支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评析】

根据C公司提供的A市国安公证处出具的对“影视频道B市新闻网”上播放的电影及电视剧的内容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的公证书,可以证实在“B市新闻网”“免费影视”栏目能够在线点播、观看到涉案电视剧《寻秦记》。上诉人未经权利人许可且未支付费用擅自在其网站提供《寻秦记》的播放服务,侵犯了C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上诉人主张其网站提供的只是一种链接服务,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案上诉人已单方将“免费影视”栏目删除,客观上造成网上实际操作查证不能,上诉人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C公司未提供其实际损失及B市广播电视台获利的证据,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1.上诉人网站为公益性非赢利性的网站,其不同于专门提供娱乐、资讯等传播服务的网站,其提供的仅为在线免费观看,未获取利益。

2.上诉人已于诉前主动删除“免费影视”栏目。

3.涉案电视剧《寻秦记》的知名程度。

综合以上因素,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偏高,应予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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