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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作品思想内容的相关案件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6.侵犯作品思想内容的相关案件2004年5月,××博物院向社会征集院徽设计方案,项某某精心设计出一份方案,于当年7月底寄给故宫。××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项某某的作品与××创意公司的作品均采用汉字“宫”字作为设计的主体来表现故宫建筑的恢宏和故宫馆藏的博大,但是这种设计理念属于思想创意的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

6.侵犯作品思想内容的相关案件

【案例】

2004年5月,××博物院向社会征集院徽设计方案,项某某精心设计出一份方案,于当年7月底寄给故宫。然而项某某方案落选,故宫于2005年7月对外公布了××创意公司为其设计制作的院徽标识。项某某发现××博物院公布的院徽与其设计作品均采用了篆书“宫”字形的设计元素,且文字说明也有相似。项某某认为××博物院此后使用的院徽与其投稿多处相似,遂起诉××博物院和××创意公司剽窃,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两万元。

××博物院辩称,最终公布的院徽是其委托公司独立创作的,而“宫”字作为汉字是公用元素,不属于侵权。在一审败诉后,项某某又上诉至××市高级人民法院,并补充了上诉的理由。他认为,“宫”字作为公共元素的文字,在本案设计中以特殊的变形,被赋予独特的含义,有别于其作为文字在其他场合的使用,具备了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而××博物院院徽与自己作品在主要元素上雷同,构成形式和内容的相似。

××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项某某的作品与××创意公司的作品均采用汉字“宫”字作为设计的主体来表现故宫建筑的恢宏和故宫馆藏的博大,但是这种设计理念属于思想创意的范畴,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来源于中国传统篆书“宫”字的写法,属于公有领域的素材,项某某无权排斥他人使用。另外,将项某某的作品与××创意公司设计的院徽标识进行对比可以看出,除在整体结构上均采用了篆书“宫”字形的设计元素以外,两者在宝盖框架、图案整体色彩等方面的表达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相似。

【评析】

在本案中,提到了“思想创意”,要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并不保护思想和感情本身,只保护思想和情感的表达方式。

只要是自己想出来并用以一定方式表达出来的作品,就拥有著作权。而思想或者是想法、创意是相同或近似的,并不能做为侵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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