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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哪些限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合理限制。《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规定完全符合互联网公约的有关要求。

99.《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哪些限制?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为基础,在不低于相关国际公约最低要求的前提下,对信息网络传播权作了合理限制。

一是合理使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结合网络环境的特点,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情形合理延伸到网络环境,规定为课堂教学、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目的在内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此外,考虑到我国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已购置了一批数字作品,对一些损毁、丢失或者存储格式已过时的作品进行了合法数字化,为了借助信息网络发挥这些数字作品的作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还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等机构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向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这些作品。

二是法定许可。为了发展社会公益事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结合我国实际,规定了两种法定许可:其一,为发展教育设定的法定许可。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使用权利人作品的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法定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支付报酬。其二,为扶助贫困设定的法定许可。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公告的方式征询权利人的意见,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关于信息网络传播权限制的规定完全符合互联网公约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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