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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经营者集中规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这个合并指南提出美国联邦反垄断执行机构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分析的框架,目的是指导经营者在它们的合并计划中注意避免反垄断的问题。这个条款至今仍是美国控制经营者集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二、美国的经营者集中规则

考察美国托拉斯法出台的背景,我们可以发现,1865年美国结束了国内战争后,随着全国铁路网的建立和扩大,原先地方性和区域性的小市场被迅速融为全国统一的大市场,从而使美国的产业结构迅速发生了变化,经济也迅速地得到发展。然而,大市场的建立推动了托拉斯的产生。随着大多数工商企业被置于托拉斯的控制之下,托拉斯控制了美国的许多经济领域。1879年,美孚石油公司即美国石油业第一个托拉斯的建立,标志着美国历史上第一次企业兼并高潮的开始,托拉斯从而在美国也就成为不受控制的经济势力。过度的经济集中不仅使社会中下层人士饱受垄断组织滥用市场势力之苦,如商品质量差而价格高,而且因为垄断还使市场普遍失去活力,从而直接危及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赖以存在的前提,即自由竞争。

在这种背景下,19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了一场抵制托拉斯的大规模群众运动。人们普遍认为,如果再不控制私人垄断势力,美国宪法关于对自由的保证就会成为一纸空文。这种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思潮最后导致了美国于1890年颁布《谢尔曼法》。参议员谢尔曼在对以他的名字命名的法规进行说明时指出:“如果我们不能忍受作为政治权力的皇帝,我们也不能忍受统治我们各种生活必需品的生产、运输和销售的皇帝。我们不能屈服于一个皇帝,我们也不能屈服于以势力阻碍竞争和固定各种商品价格的贸易大亨。”

1890年制定的《谢尔曼法》从根本上说是一部规范经营者集中的法律(也有学者认为是该法引起了合并)。反垄断法之所以在美国称为反托拉斯法,是因为当时一些大企业垄断了钢铁、运输等产业,中小企业为了生存只好将自己的企业信托大企业,从而使大企业更大,进而垄断了市场。因此,反托拉斯法从一开始就将矛头对准了经营者集中。

美国的经营者集中规则非常复杂。《谢尔曼法》第1条、《克莱顿法》第7条、《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都是控制经营者集中的依据。在联邦反托拉斯法上,“集中(合并)”一词比在州公司法上的含义要广。许多案件中反托拉斯法上的合并只是一个企业购买另一个企业的部分或者全部资产。一个公司购买了另一个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股份也构成合并。反托拉斯法上的“合并”一词也用来指称新设合并,即包括两个原来的公司不再存在,而形成一个新的公司,后者拥有前两者的资产。

1992年4月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共同发布的《横向合并指南》指出,合理的经营者集中是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它有利于提高美国企业的竞争力,改善美国消费者的福利。但是,实施合理的合并必须要防止反竞争的合并。为此,这个合并指南提出美国联邦反垄断执行机构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分析的框架,目的是指导经营者在它们的合并计划中注意避免反垄断的问题。该《指南》指出:“这些指南概述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有关适用《克莱顿法》第7条、《谢尔曼法》第1条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的横向合并的现行执法政策。”《谢尔曼法》第1条禁止构成“限制贸易的合同、联合或者共谋”的合并。《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5条禁止构成“不公平的竞争方式”的合并。这些法律规定的执法机关也有区别,《谢尔曼法》是由司法部实施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是由联邦贸易委员会实施的,而《克莱顿法》则是由两家执法机关共同实施的。美国合并控制的最主要的法律是《克莱顿法》第7条。其基本内容是:从事商业或者从事影响商业活动的任何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取得从事商业或影响商业活动的其他人的股份或财产,如果这个取得会导致国内某个商业部门或者某个商业活动严重减少竞争或者产生垄断趋势。这个条款至今仍是美国控制经营者集中最重要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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