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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六节 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一、国外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规定(一)美国根据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应当申报而没有申报的企业合并,可处以最多每天11 000美元的罚款,并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撤销投资。此外,第50条还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六节 经营者违法集中的法律责任

一、国外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规定

(一)美国

根据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应当申报而没有申报的企业合并,可处以最多每天11 000美元的罚款,并且反垄断执法机构可要求参与合并的企业撤销投资。此外,根据美国反垄断法的规定,企业合并得到批准前不得实施交易,如果交易在批准前完成,适用的罚款额相同。[80]

(二)欧盟

根据欧盟反垄断法的规定,对于应当申报而没有申报的企业合并,可处以1 000~50 000欧元的罚款。此外,根据欧盟反垄断法的规定,企业合并得到批准前不得执行合并,如果批准前执行合并,罚款最高可达有关各方全球总营业额的10%。[81]

(三)德国

根据德国反垄断法的规定,应当申报的不申报,不完全、不准确申报或者迟延申报的,罚款最高可达25 000欧元。在批准前完成合并的,罚款可高达50万欧元,或者增加收入的3倍,且此前完成的交易无效。对于完成合并后不申报的,罚款最高可达25 000欧元。

二、我国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第50条还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台湾地区“公平交易法”第十三条规定,事业结合,应当申请许可而未申请,或经申请未获许可而未结合者,主管机关得禁止其结合、限期命其分设事业、处分全部或部分股份、转让部分营业、免除担任职务或为其他必要之处分。依据该法,除依第十三条规定处分外,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罚款。公平交易委员会对于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之事业,得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得处新台币5万元以上、2 50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为或者未采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继续限期命其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并按次连续处新台币10万元以上、5 000万元以下罚款,至停止、改正其行为或采取必要更正措施为止。

【注释】

[1]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86页。

[2]Frederick R.Warren-Boulton,The Contribution of the Merger Guide-lines to the Analysis of Non-Horizontal Mergers.http://www.usdoj.gov/atr/hmerger/11709.htm,2009-04-20.

[3]徐孟洲、孟雁北:《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201~202页。

[4]吕明瑜:《竞争法》,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67~169页。

[5]根岸哲、舟田正之:《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第三版),王为农、陈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86、131页。

[6]时建中:《三十一国竞争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3~164页。

[7][日]村上政博:《日本禁止垄断法》,姜姗译,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79~180页。

[8]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2页。

[9]徐孟洲、孟雁北:《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

[10]徐士英:《新编竞争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8页。

[11][日]根岸哲、舟田正之:《日本禁止垄断法概论》(第三版),王为农、陈杰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73、127页。

[12]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13]徐孟洲、孟雁北:《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4页。

[14]王晓晔:《竞争法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版,第335页。

[15]徐孟洲、孟雁北:《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6页。

[16]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17]徐士英:《新编竞争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18]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了最新版《横向合并指南》。

[19]徐孟洲、孟雁北:《竞争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98页。

[20]徐士英:《新编竞争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69页。

[21]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22]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3页。

[23]徐士英:《新编竞争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页。

[24]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15页。

[25]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7~52页。

[26][美]霍华德:《美国反托拉斯法与贸易法规》,孙南申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46页。

[27]笔者不同意这样的理论假设,即所有的横向合并必然导致价格的增加。这种预测是建立在一个简单的理论模型之上。虽然这种模型提供了一个有用的分析框架,但它并不能为真实世界中的合并效果预测提供一个完整的基础。See RBB Economics Brief 18,Turning the Tables:Why Vertical and Conglomerate Mergers are Different,RBB Economics March 2006.

[28]RBB Economics Brief 18,Turning the Tables:Why Vertical and Con-glomerate Mergers are Different,RBB Economics March 2006.

[29]Jeffrey Church,The Impact of Vertical and Conglomerate Mergers on Competition,a report written fo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mpetition and Directorate B Merger Task Force),September 2004.

[30][美]奥利弗·E.威廉姆森:《反托拉斯经济学——兼并、协约和策略行为》,张群群、黄涛译,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7~59页。

[31]袁野:《奥巴马政府计划加强反垄断执法》,资料来源《美国之音》,2009-05-12;《美国政府拟加大反垄断力度,或先拿谷歌开刀》,新华网,2009-05-13访问。

[32]Jeffrey Church,The Impact of Vertical and Conglomerate Mergers on Competition,a report written fo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mpetition and Directorate B Merger Task Force),September 2004.

[33]Jeffrey Church,The Impact of Vertical and Conglomerate Mergers on Competition,a report written fo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mpetition and Directorate B Merger Task Force),September 2004.

[34]Yongmin Chen,On Vertical Mergers and Their Competitive Effec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32,No.4,Winter 2001.pp.667-685.

[35]Yongmin Chen,On Vertical Mergers and Their Competitive Effec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32,No.4,Winter 2001.pp.667-685.

[36]王晓晔:《企业合并中的反垄断问题》,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14页。

[37]William J.Kolasky,Conglomerate Mergers and Range Effects:It’s a Long Way from Chicago to Brussels,Before the George Maso University Sym-posium Washington,D.C,November 9,2001.

[38]Frederick R.Warren-Boulton,“The Contribution of the Merger Guidelines to the Analysis of Non-Horizontal Mergers.”20th Anniversary of the 1982Merger Guidelines:The Contribution of the Merger Guidelines to the Evolution of Antitrust Doctrine,May 21,2002,on http://www.usdoj.gov/atr/hmerger.htm#papers.

[39]在布朗鞋公司诉美国案中,法官指出纵向合并会阻止其他竞争者进入本来是对其开放的一部分市场,进而导致市场竞争力的削弱。See Brown Shoe Co.v.U.S.,370U.S.294(1962).

[40]Yongmin Chen,On Vertical Mergers and Their Competitive Effects,RAND Journal of Economics Vol.32,No.4,Winter 2001.pp.667-685.

[41]孙晋:《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时代法学》2009年第5期。

[42]卫新江:《欧盟、美国企业合并反垄断规制比较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页。

[43]Paul Hofer and Mark Williams,Non-horizontal mergers,The Euro-pean Antitrust Review 2007,pp.6-7.

[44]Jeffrey Church,The Impact of Vertical and Conglomerate Mergers on Com-petition,a report written for the European Commission(Directorate General for com-petition and Directorate B Merger Task Force),September 2004.

[45]孙晋:《企业混合合并的反垄断法分析》,《时代法学》2009年第5期。

[46]Robert Bork,1993,The Antitrust Paradox:A Policy at Warb With Itself,Free Press,p.50。转引自辜海笑:《美国反托拉斯理论与政策》,中国经济出版社2005年版,第49页。

[47]徐士英:《新编竞争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0~71页。

[48][美]理查德·A.波斯纳:《反托拉斯法》(第二版),孙秋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页。

[49][美]戴维·J.伯格尔:《二十世纪欧洲的法律与竞争》,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16页。

[50]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2~23页。

[51]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5页。

[52]孙涛:《欧盟竞争法的政策基础及其对企业结合的反垄断控制》,载史际春:《经济法学评论》(第1卷),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53]王晓晔:《欧共体竞争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第29页。

[54]据Dealogic的统计,2006年外资在中国境内并购的金额达到了310亿美元,这几乎是20世纪末外资在中国境内进行企业并购的31倍。比较引人关注的案件包括2005年凯雷要注资30亿元人民币收购徐工机械85%的股份、2006年法国SEB集团出资24亿元人民币收购中国苏泊尔52.7%至61%股权以及2008年美国可口可乐公司以179.2亿港元(约24亿美元)收购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等。

[55]孙晋、翟孟:《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新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3期。

[56]孙晋、翟孟:《对我国外资并购的反垄断法思考》,《新疆大学学报(社科版)》2009年第3期。

[57]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58][英]约翰·亚格纽:《竞争法》,徐海译,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6页。

[59]尚明:《主要国家(地区)反垄断法律汇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5页。

[60]韩伟:《美国〈横向合并指南〉修订的最新动向》,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1907。2010年8月18日访问。

[61]刘和平:《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页。

[62]刘和平:《欧盟并购控制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0页。

[63]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0页。

[64]澳大利亚《贸易惯例法》S50(3),澳大利亚1999年《合并指南》5.23。

[65]合并导致四家或更少的企业市场份额为75%以上。

[66]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41页。

[67]路延君:《简析英国企业合并控制的法律改革》,北大法律信息网,2010-02-19。

[68]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69]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70]丁茂中:《论我国经营者集中控制标准的立法不足》,《北方法学》2008年第3期。

[71]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72]郑泰安,郑鈜等:《反垄断法律制度研究》,四川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176页。

[73]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74]曹康泰:《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解读——理念、制度、机制、措施》,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1页。

[75]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88页。

[76]澳大利亚2008年《合并指南》,section 2。

[77]陈玉祥:《经营者集中审查标准研究》,《法制与经济》2008年11月总第185期。

[78]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79]王晓晔:《〈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经营者集中的评析》,《法学杂志》2008年第1期。

[80]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1页。

[81]尚明:《反垄断——主要国家与国际组织反垄断法律与实践》,中国商务出版社2005年版,第10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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