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控制经营者过度集中

控制经营者过度集中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第26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第四节 控制经营者过度集中

一、经营者集中的概念

经营者集中是指经营者通过合并、资产和股份购买、合同约定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的情形。根据《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1)经营者合并;(2)经营者取得其他经营者足够数量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3)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集中,国家鼓励经营者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从而提高产业集中度,但是如果一项经营者集中导致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阻碍某一行业(产业)或区域经济的发展、损害消费者权益,反垄断主管机关有权予以禁止。

二、经营者集中的申报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事先进行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反垄断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1)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2)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三、两阶段的审查期限

《反垄断法》第25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规定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第26条规定,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自决定之日起9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该条还规定,必要情况下,反垄断执法机构可延长第二阶段审查时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四、禁止并购的实质性要件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根据第27条,反垄断执法机构考虑一个并购是否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时,考虑以下一系列因素:(1)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2)相关市场集中度;(3)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4)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5)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6)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五、经营者集中豁免

根据《反垄断法》第28条第2款,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