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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的主要类型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经营者集中的主要类型经营者集中可以分为纵向集中、横向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种基本类型。反垄断法之所以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如此的分类,主要是考虑各种集中类型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危害性大小,从而有利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时做出是否允许的科学合理评价。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也同样规范了对这类集中的反垄断审查规则。

二、经营者集中的主要类型

经营者集中可以分为纵向集中、横向集中和混合集中三种基本类型。反垄断法之所以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如此的分类,主要是考虑各种集中类型对市场竞争产生的危害性大小,从而有利于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时做出是否允许的科学合理评价。

(1)横向集中。横向集中也称为水平集中,是指处于同一相关市场中或者说具有市场竞争关系的市场主体之间的集中。横向集中的结果是减少了竞争者,所以对市场竞争的影响会比较大。虽然反垄断法保护的是竞争状态而不是竞争者,但是竞争主体的减少更有助于经营者之间的同谋或者一致行动,对竞争的危害性可能更大。

横向集中的结果是在相关市场内创造了一个更大的市场主体。这类集中的积极意义是扩大经营者的规模,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降低交易成本。特别是涉及中小经营者之间的集中,形成了可以与大企业或者跨国公司进行竞争的市场力量。因此,从规模经济和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维度看这类集中是非常有意义的。但是,横向集中的潜在消极后果也是十分明显的。横向集中在消除竞争方面几乎与垄断协议具有异曲同工之妙,而且有过之而无不及。因为经营者之间的垄断协议还存在着背约的风险,而经营者之间集中后形成的关系更加稳固,其消除竞争的影响将是永久性的。另外,集中后的经营者其市场优势地位更加突出,市场主体数量更加减少,实施通谋更加容易,维持垄断的成本更低。因此,在各国的反垄断法中,将横向集中作为主要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对象。

(2)纵向集中。也称为垂直集中,是指处于不同市场环节中的各个相关主体之间的集中。这类集中主要发生在同一商品市场中的不同产业链之间,以上下游产业为基础,其对竞争的影响就比较复杂。其无论是从交易成本角度,还是从范围经济角度,都会有一定的效率优势。但是,当某个市场主体在纵向产业链中的某一个环节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时,这样的纵向集中就会直接导致垄断的形成。

纵向集中的目的主要是大企业为了全面控制原料、生产、销售的各个环节,建立垂直结合控制体系。纵向集中一般不直接导致市场集中度的提高,因此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即有利于降低不同生产经营环节之间的交易成本,便于资源的统一配置及其配置的效率(在假定规模合理且有效率的前提下)。但是,正如前面提到的,纵向集中的主要目的仍然是为了达到对市场的控制,实现对其他市场主体造成进入障碍,排除产业环节中的某一市场的竞争。这类集中的结果往往会同时提高集中各方的市场优势地位,一旦这样的优势被不适当地利用,就非常容易构成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产生反垄断法中的“传导效应”。因此,各国反垄断法也同样规范了对这类集中的反垄断审查规则。

(3)混合集中。混合集中可从两个方面确定其含义:一种情形是指同时发生横向集中和纵向集中;另一种情形是指集中的双方或多方是属于不同产业之间,即不属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的集中。后一种集中,往往发生在某个行业的经营者试图进入利润率较高的另一个行业时,常与经营者的多元化战略相联系。混合集中一般也不产生市场集中度提高的后果,而且作为企业发展战略向多种经营发展,可以起到增强由单一经营造成的抗风险能力。但是,如果出现第一种情形的混合集中或者发生于具有互补性质的商品市场的混合集中,则同样会对市场竞争产生消极的影响。混合集中是否会产生垄断的情况非常复杂,需要从多视角进行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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