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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的经营者集中规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欧盟的经营者集中规则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合并控制法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三大支柱之一。但是,成员国之间在欧盟委员会管辖权问题上分歧很大,无法达成协议。欧盟新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主要是引入了简化移交制,包括申报方要求移交和简化移交门槛。只要经营者能够向欧盟委员会证明确实有诚意达成合并协议,经营者可以在签署合并协议前申报合并审查。

三、欧盟的经营者集中规则

涉及经营者集中的合并控制法是欧共体竞争法的三大支柱之一。合并控制法在维护共同市场的竞争环境、防止市场优势地位滥用方面起了重要作用。1990年以前,欧盟没有正式的合并控制法。创建欧洲经济共同体的《罗马条约》没有关于合并的法律条文。欧盟委员会和欧洲法院通过改变《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的法律解释,使这两条部分适用于合并控制,建立起合并控制的法律框架。

《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不是专门为合并控制而制定的条文。第85条是关于限制性协议,对该条文的准确含义和是否适用于合并的争论颇多,仅在1987年以后才被认为与合并有关。第86条是关于滥用市场优势地位,1972年后,欧盟委员会主要以第86条为控制合并的法律工具。但是,第86条适用于已经形成了市场优势地位,是反应性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市场优势地位形成后,欧盟委员会才可能运用第86条裁定造成市场优势地位的合并与共同市场不协调,作出禁止合并的决定,强迫合并企业分拆,而企业分拆的成本远大于不履行合并协议的成本。

20世纪60年代,欧盟成员国和欧盟委员会意识到,要建立一个切实可行的竞争法体系,合并控制条例必不可少。1973年,欧盟委员会正式向欧洲理事会呈交了《委员会关于控制企业间集中的EEC理事会条例的建议》。但是,成员国之间在欧盟委员会管辖权问题上分歧很大,无法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十多年间,合并控制立法几乎毫无进展。20世纪80年代后期,欧盟决定在1992年底前实行单一市场,这就必须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经过长时间的讨价还价,1989年12月21日,欧洲理事会通过了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并条例》。《合并条例》于1990年9月21日正式生效。

欧洲经济共同体《合并条例》在欧盟合并控制发展史上意义重大,这是欧盟历史上第一个合并控制法,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定义了合并的含义。它不是对《罗马条约》第85条和第86条的修改、补充,而是取代第85条和第86条,成为新的合并控制立法。独创的“一站式申报”、合并审查各阶段严格的时间限制、申报方听证制度等,使《合并条例》成为很有特色的合并控制法。十多年的实践证明,《合并条例》是成功的立法,是欧共体竞争法中最有影响力的部分,对欧共体竞争法的其他部分起了示范作用,是除了美国合并法律以外最具影响力的合并控制法律。

该《合并条例》一直沿用至2004年。2004年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宣布,欧盟理事会通过了新的《合并条例》。新《合并条例》是一揽子改革的主要部分,其他还包括《横向合并评估指南》和《合并调查最佳实践指南》。另外,欧盟委员会重组了执法机构--竞争总局。这是欧盟合并控制改革的主要成果。

欧盟新的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主要是引入了简化移交制,包括申报方要求移交和简化移交门槛。合并企业可在申报前要求属于欧盟委员会管辖的案件移交成员国管辖,或属于成员国管辖的案件移交欧盟委员会管辖。另外,申报后移交程序也作了修改。新的《合并条例》在实质标准方面也有一些重要变化,即以“严重妨碍有效竞争”标准取代原“市场优势地位”标准。新《合并条例》和《横向合并评估指南》确认,效率是合并评估中应考虑的因素。新《合并条例》引入了事前申报制。只要经营者能够向欧盟委员会证明确实有诚意达成合并协议,经营者可以在签署合并协议前申报合并审查。新《合并条例》给予欧盟委员会更大的调查权力。欧盟委员会有权记录口头声明作为证据,有权正式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无须事先通知。另外,新《合并条例》也加强了欧盟委员会督促合并企业履行补救承诺的执法权力。新《合并条例》对申报审查各阶段的时间限制规定了更大的灵活性,包括调查取证的期限、审定合并企业补救承诺建议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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