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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立法原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或者集中后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集中标准的,则导致集中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后果。这也是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判断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依据所做的选择。所谓实质性减少竞争,是指一项经营者集中可能带来明显的效率损失。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立法原则

经营者集中是否需要进行审查,是依据职权实施审查还是由经营者申报审查,应以经营者所占市场份额大小还是以经营者实施的具体行为是否有可能影响市场竞争为审查的标准等等,都是各国在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立法中需要考虑的问题。反垄断法领域经营者集中是争论比较多的领域之一,这主要是由于对集中的功过是非看法不一,以及对个案的可能结果有着不同的判断而引起的。因为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主要是事后可能对竞争产生的影响评判,同时,经营者集中还与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产业政策的实施等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在反垄断立法中如何确立经营者集中审查的基本原则就显得非常的不统一。

(1)限制干预主义和积极干预主义。各国立法中是否应该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干预,似乎并没有太大的争议,但是应当如何进行干预,则有不同的态度。有些国家主张有限干预,即只有在拟进行的集中可能对市场竞争具有不利影响时,才予以干预。如果不可能产生影响的集中行为则由经营者自由决定。而采取积极干预的主张,则认为经营者集中不一定会产生增进效率的后果,反而对经济活动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所以政府应该积极介入,防患于未然。

(2)自由申报主义和强制申报主义。这是基于对经营者拟实施集中时,是否需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反垄断审查的申请而做的选择。采取自由申报的立法,允许经营者自行选择是否需要在集中前或者集中后向政府主管部门先行申报同意,或者不申请主管部门审查就可自行实施集中方案。强制申报则要求经营者必须在实施集中前或者集中后向政府主管部门进行申报,如果没有经过主管部门同意,则不能实施集中行动。或者集中后向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查认为不符合集中标准的,则导致集中无效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3)结构主义与行为主义。这是从经营者集中审查的标准角度所做的选择。结构主义认为,判断一项集中申请是否予以同意,主要是考察集中后的市场结构状况,如果集中后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足以影响市场竞争的,则这样的集中是不被允许的(即认为“大的就是坏的”)。而行为主义认为,即使经营者的规模非常大,也并不一定产生对公共利益的危害,况且通过集中还可以产生规模效应,因此,认为判断一项集中申请是否允许,关键是看这样的集中是不是有效率的(合理性审查),而不是看集中后的规模有多大。

(4)实质性减少竞争标准与支配标准。这也是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判断经营者集中的标准依据所做的选择。所谓实质性减少竞争,是指一项经营者集中可能带来明显的效率损失。所谓支配标准,是指经营者通过集中是否产生了维持或者获取了市场优势地位。有些国家在反垄断立法时,既考虑了实质性减少竞争者的因素,同时也考虑市场优势地位,将两者都作为集中控制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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