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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启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启示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确立了反垄断审查中的效率原则,表明了在反垄断审查时对效率抗辩所持的积极态度。虽然没有在反垄断法的其他条文中具体将效率作为审查经营者集中考虑的因素,但可以在其具体实施条例里细化这个考量因素。为此,我国《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了商务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三、对我国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的启示

我国《反垄断法》第1条确立了反垄断审查中的效率原则,表明了在反垄断审查时对效率抗辩所持的积极态度。虽然没有在反垄断法的其他条文中具体将效率作为审查经营者集中考虑的因素,但可以在其具体实施条例里细化这个考量因素。这不仅因为经营者亟待通过提高效率提升经营者的竞争力,而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也迫切需要更多关注经营者集中所产生的效率。因此,在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中,应当以效率作为优先的考虑因素。将效率作为一个单独考虑的因素,纳入到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中,避免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经营者集中遭到禁止。

关于经营者集中的效率抗辩,往往涉及“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关系问题。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如何提高国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被看作国内反垄断法的政策目标之一。因此,有人提出如何合理地对经营者集中进行审查,对那些刚刚开始参与国际竞争的经济主体而言,显得尤其重要。在制订有关经营者集中方面的法律规定,都应或多或少考虑产业政策,这包括广义的社会公共利益标准、国际竞争力以及技术和经济进步。除了制订的相关规则,最重要的是适用这些规则的机构在实施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时,必须充分关注竞争政策之外的产业政策的现实需求。

如果禁止合并是因为合并会导致相关国家市场上的市场优势地位,这样做是正确的,这个合并也应当予以禁止。但是,必须认识到,这种情形下界定相关的地域市场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关键是应当考虑这个相关市场是国内市场,还是国际市场。如果一个公司关心的是其国际竞争力,而且在跨国交易中不存在政府方面的障碍,就应认定其商业活动的市场是国际市场。而且,如果市场被定义为国际市场,往往一国的经营者一般也不会占市场优势地位。这样就没有理由适用国内的合并控制法,禁止有关经营者的合并。总而言之,发展中国家的经营者,如果其经营活动是国际性的、甚至是全球性的,其并购活动不会受到合并控制的干预。但是,应当规定,如果国内经营者没有受到激烈的国际竞争的制约,其市场则应被界定为国内市场。由于国内合并的结果会给国内市场带来不利的影响,这个时候应当采用合并控制的法律手段。

我国的国民经济总量已经跃居全球第二位,但是,我国市场活动主体的国际化程度并没有与之相匹配。如何实现国际化战略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是我们必须考虑的问题之一。出于建立和维护市场有效竞争之目的,经营者集中除了应当涵盖能够直接或者间接对其他经营者产生支配性影响以致能够改变市场结构的其他经济活动,还应该从全球化的视野考察一项经营者集中对本国经济产生的实质性的影响。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经营者集中审查的目的,不是反对经营者扩大规模,而是避免因规模扩大带来的反竞争效果,这不仅有利于经营者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也有利于营造一个公平的国际竞争环境,最终使消费者从全球性的集中交易中切实得到实惠,分享全球化带来的利益。为此,我国《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了商务部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对经营者集中案件进行审查时应当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同时,我们也要充分注意到我国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该充分尊重经营者的经营决策,特别是经营者进行并购的时候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收购,有巨大负担,执法机关应该了解经营者的状况,尽可能为企业提供各种便利,使经营者集中审查更迅速快速有效的进行。对执法机关的审查人员来说,应该在高度的专业技术之上,还应该有一种压力,为经营者集中提供便利,尽可能在合理范围内快速有效的进行审查。特别是一个大的跨国性并购,往往向各个国家的执法机关提出申报,如果其他国家申报通过或者进行非常准备,而我国的申报审查非常缓慢会影响执法机关的声誉。

【注释】

[1]该注释为:“如果在实践中,一种效益可以通过其他损害竞争较少的方式而取得,例如通过撤出资金或者转让资金的方式,这个效益就不能被称为合并特有的效益。如果一个合并涉及的问题不是能否产生效益,而是产生效益的时间,时间选择上带来的好处就是合并特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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