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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国家的经营者集中规则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其他国家的经营者集中规则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是以列举的方式认为所有能使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对另一经营者发生支配性影响的联合方式均是该法规制的经营者集中的范围。

四、其他国家的经营者集中规则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是以列举的方式认为所有能使经营者直接或间接对另一经营者发生支配性影响的联合方式均是该法规制的经营者集中的范围。第六次修改后的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规定,经营者集中包括:

(1)取得财产:即一个经营者购买另一个经营者的全部或相当一部分财产;

(2)取得股份:即一个经营者取得另一个经营者股份达到其全部股份的20%或掌握另一经营者一半以上的表决权;

(3)订立合同,达到影响、控制另一经营者的目的;

(4)干部兼任:经营者的管理或监督机构一半以上同时在对方企业的领导班子任职;

(5)其他形式:例如购买债权、订立供货合同,确定管理和投资计划等行为可能使一个经营者受制于另一个经营者。

日本《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法》第4章的第9-18条专门规定了“股份的持有、干部的兼任、合并和营业的受让”,其对经营者集中的控制主要体现在:

(1)股份的控制,包括对设立控股公司的控制,对大型公司股份持有总额的限制,公司取得或者持有股份的限制及其申报的要求,对金融业公司的持股比例的特别限制等。

(2)干部兼任限制,对因公司干部兼任导致实质性限制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时,对干部兼任的限制。

(3)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取得或持有公司股份的限制与报告。规定如果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取得或持有公司的股份将导致实质性限制一定的交易领域的竞争时,则不得取得或持有该股份,也不得以不公正的交易方法取得或持有公司的股份。

(4)合并限制,即规定公司符合特定情形,如因该合并实质性地限制一定交易领域的竞争,或者该合并是以不公正的交易方法进行的,则不得合并。

(5)对营业受让的限制、报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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