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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思考与探索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思考与探索_首都法学教育研究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思考与探索宋成斌[1]摘 要 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法、案例教学法等。关于高等学校的教学方法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分类标准。两种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与两大法系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逐渐将这部分内容与我国法学教育实践相结合,发展出一种有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的法学教育方式——案例教学法。

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思考与探索

宋成斌[1]

摘 要 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有:讲授法、案例教学法等。创新法学教学方法是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的一个关键环节。本文探讨了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意义及作者对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一些思考与探索。

关键词 法学 教学方法 创新

近年来,教育界一直在讨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问题。人才培养模式问题是学校为学生构建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以及实现这种结构的方式,它从根本上规定了人才特征并集中地体现了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培养模式主要是两个问题:培养什么人?如何培养?培养什么人是培养目标问题,如何培养是教学方法问题。

在法学教育中,最重要、最基础的形式就是本科法学教育,它扮演着为社会、为更高层次的法学教育提供法律人才主要来源的角色。当前法学教育界普遍认为,我国现行的法学教育模式需要进行从知识型培养模式向职业型培养模式的变革,推进这场变革的重头戏是教学方式改革。如何寻找一种更符合法学教育规律的教学方法一直是一个在实践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概述

教学方法是教学活动过程中教师与学生为实现教学目的和教学任务要求,在教学过程中所采取的行为方式的总称。它是教学过程整体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教学的基本要素之一,直接关系着教学效果的好坏、教学工作的成败以及教学效率的高低。教学方法体现了特定的教育和教学的价值观念,它指向实现特定的教学目标要求,还受到特定的教学内容、具体的教学组织形式的影响和制约。

关于高等学校的教学方法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公认的分类标准。有学者将高校常用的教学方法归纳为:系统讲授法;读书指导法;讨论法;演示、实验法;实习指导法;研究指导法等。[2]

有学者依据教师如何输出和控制教学信息以及学生如何获取信息的方式将高等学校的教学方法分成三类:一是教师用语言向学生传授(或指导)知识、理论、技能,如讲授法、问答法、讨论法等;二是教师指导学生通过直观感知获得知识和技能,如实验实习法、演示法、参观法等;三是教师指导学生独立获取知识和技能,如自学法、调查法、练习法等。[3]

高校法学教育是传播和提高全社会法律意识,深入进行法学研究并培养直接从事各种具体法律实务的法律工作者的主要途径,它不仅具有一般高等教育的共性,还有某些特殊性。从世界范围来看,高等法学教育主要分成两大类,即大陆法国家的法学教育和英美法国家的法学教育,与之相对应的教学方法也分成两类,即以讲授法为主要形式的大陆法系教学方法和以案例分析法为主要形式的英美法系教学方法。两种教学方法的发展和运用与两大法系的教育制度和法律制度有着密切的关系。

(一)讲授法

讲授法是教师通过口头语言向学生解释基本的法律概念、介绍法律制度和阐明法理的教学方法。反映在课堂教学上,以教师的课堂讲授为核心,学生听讲为主,辅之以问题解答、阅读辅导、论文写作指导等。讲授作为一种传统的教学方法,在各国的法学教育中都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有着悠久的历史。讲授法有以下特点:

1.信息量大。能使学生通过教师的讲授,短时间内获得大量的法学知识。

2.灵活性大,适应性强。无论在课内教学及课外教学,也无论是感性知识或理性知识,讲授法都可运用。

3.有利于教师主导作用的发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讲授法来体现自己的意图,表达自己的思想,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能。

4.讲授法缺乏学生直接实践和及时作出反馈的机会,学生被动学习有时会影响学生积极性的发挥和忽视个别差异的存在。

(二)案例教学法

法学教育领域的案例教学法,是指在法学教学中,通过教师引导学生自主分析和研究现有案例,解释成文法内容并培养学生实际应用法律知识能力的教学方法。

案例教学法从判例教学法发展而来。判例教学法是19世纪下半叶时由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兰德尔开创的一种法学专业教学方法。该方法在教学过程中以法院的真实判例为讲授内容,培养学生的自主分析案件的能力。20世纪80年代末期判例教学法被介绍到中国。我国法学教育工作者逐渐将这部分内容与我国法学教育实践相结合,发展出一种有别于英美法系判例教学法的法学教育方式——案例教学法。案例教学法与讲授法相比较,它有自己的特点:

1.案例教学法可以启发和促进学生思考问题。相对于填鸭式的、满堂灌的讲授法,采用案例教学法,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人。学生必须在课前做好准备,在课堂上积极思考问题,从而调动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2.案例教学法能提高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采用案例教学,要求学生自己对案例进行分析,能有效地促进学生分析问题能力的提高。此外,这种教学方法还能锻炼学生的口头表达能力

总而言之,案例教学法的主要优点是它能够为学生提供一种真实的法律环境,提供进行法律分析的素材的机会,有助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分析、推理、表达等能力,有助于学生掌握从事法律专业工作的技巧。

有的大学在本科法学教学中还运用了模拟审判(或称模拟法庭)教学法和法律诊所式教育教学方法,笔者认为,这两种教学方法其实是案例教学法的创新,实质上仍然属于案例教学法。

教学方法就其本质来讲是辨证的、具体的,任何一种方法都可能有效地解决一些问题,但是适用一切的、一成不变的教学方法是不存在的。因此,在法学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坚持多元化原则,根据教师所授学科的不同,选择适合本学科性质和特点的方法。

二、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意义

(一)创新法学教学方法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

《关于深化教学改革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需要的高质量人才的意见》(教高[1998]2号)指出:今后一个时期高等学校教学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同志的“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为指导,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更新思想观念,拓宽专业口径,改革内容方法,加强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改革教学方法是深化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学生的特点和需要,因材施教。要改革“灌输式”以及在教学中过分偏重讲授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教学方法的改革要有利于加强学生自学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加强学生创新思维和实际创新能力的培养,有利于学生个性和才能的全面发展。

(二)创新法学教学方法有利于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创新人才

国内外学者普遍认为,我国大学毕业生存在创新力差、实务能力严重不足等问题。就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而言,我国法学院的产品还不能满足社会的急迫需求。如有学者认为,法科学生创新力适用性差、实务能力严重不足、法学教育同质化等问题日益凸显,最突出的就是规模迅速扩张与学生就业率低下并存,重知识教育与轻职业道德和技能训练,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离。[4]

2006年7月18日,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德·莱文教授在参加第三届中外大学校长论坛上指出“不敢抛弃文化传统、被动接受长辈说法……这是不少中国学生的‘通病’。而打破这一点将非常重要。因为创新,必须鼓励学生具有批判性的独立思考能力。”[5]

有鉴于此,国家也颁布了有关文件强调通过创新法学教学方法来培养具有独立思考能力的创新人才。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发[1999]9号)指出:“实施素质教育,就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提高国民素质为根本宗旨,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重点,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高等教育要加快课程改革和教学改革,继续调整专业结构和设置,使学生尽早地参与科技研究开发和创新活动,鼓励跨学科选修课程,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具有创新能力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指出:“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适应国家和社会发展需要,遵循教育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教育教学方法,探索多种培养方式,形成各类人才辈出、拔尖创新人才不断涌现的局面。”

三、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一些探索(一)法学教学方法创新的指导思想

原苏联教育家巴班斯基曾经指出:“教学方法的优化程序中一个最重要的,也

node37/node189/ node12618/u1a149586.html.是最困难的问题是合理地选择各种教学方法并使之达到这样的结合,即在该条件下,在有限的时间内获得最好的教学效果。”[6]

基于巴班斯基的教育理念,我认为,法学教学方法创新的指导思想是:紧紧围绕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坚持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注重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使教与学双向互动,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变简单的知识积累为思维训练同步进行。采用直观式的教学方法和现代化教学手段,生动活泼、形式多样地调动学生的积极性,着重培养学生灵活掌握运用法律理论知识与创新思维和创造能力,为社会培养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二)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一些探索

教学方法是否适应学生的需求,能否实现教育质量的提高,决定了教学的效果与质量。本人自从事法学教育工作以来,一直致力于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探索。以下是本人进行的创新法学教学方法的一些探索:

1.通过语言创新来创新讲授教学法

讲授教学法是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方法。国内不少学者认为,讲授教学法是呆板、填鸭式的,应更多地采用美国的案例教学法。如有学者指出:此方法单一死板,缺少师生之间的反馈和交流,对学生的实际技能训练不够。因此,人们将目光更多地转向了英美法系的判例教学法。[7]本人并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讲授教学法是我国法学教学中不可或缺的非常重要的教学方法。讲授教学法最大的优势就是可以使学生尽快地掌握法学理论知识,从而为案例教学法打下良好的基础。

呆板、低效并不是讲授教学法的必然产物,而是教师对讲授教学方法的运用不当造成的。由于一些法律理论比较抽象,因此法律教育面向的对象应具有思想、人文自然科学、身体、心理等方面的素质,而我国法学本科生却缺乏以上相应的各种素质。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进行了口头语言和书面语言两个方面的创新。口头语言创新主要是立足语言的通俗、活泼、精炼,语调贴近学生、有感染力,必要时还要辅以手势或面部表情。书面语言的创新主要是板书及多媒体课件等的创新,要求文字精确、严谨,符合逻辑性,尽可能做到文图并茂、层次分明、可读性好,有启发性。通过语言创新,本人在教学中力求每堂课生动,使学生爱听。如在讲授《商业银行法》有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规定时,为了让学生明白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的含义,我将其表述成:对于商业银行来说,自己有多少钱决定了可以贷出去多少款。在商业银行有一元钱自有资本的情况下,其一般最多贷款12.5元(100除以8等于12.5)。通过以上深入浅出的语言表述,学生既不感到抽象,又能迅速掌握资本充足率的有关理论。

2.创新案例教学法

在案例教学中,我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了创新:首先,是注重教学案例收集的时效性、典型性和趣味性。教学案例收集是搞好案例教学的首要步骤。我认为,时代在发展,教学用的案例也应与时俱进,教学用的案例不能多年一贯制。教学案例的收集除了满足培养一个法律职业者应有的素质、能力和才智的需要外,还应注意教学案例的时效性、典型性和趣味性。时效性即尽可能选择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最新的真实案例,以使案例教学更加贴近现实生活,并通过案例讨论了解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新问题。典型性即紧密围绕所要传授的核心内容和基本理论选编一些有代表性的案例,以达到通过案例讨论使学生加深理解法学基本理论之目的。趣味性即案例要有趣、生动,因为有趣的案例可以使课堂气氛活跃。

其次,将案例教学与培养学生职业道德联系起来。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完成传授知识、培养能力、进行思想教育三项职能。可见,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的培养,不仅仅是职业道德课程教师的任务,而是每个教师的重要职责。但如果仅就职业道德来讲职业道德,效果可能不会太好。在进行案例教学时,我通常会将其中的一些反面人物及事例与培养职业道德结合起来,通过反面人物及事例教育学生怎么做人。如我在讲反垄断法时,会引入一个案例分析:法国厨具巨头SEB公司并购苏泊尔案。这也是商务部针对外资并购活动启动反垄断审查听证会的第一个案例。尽管当年业界一片反对声,这桩备受争议的收购案还是在2007年4月获得了商务部的批复。在对该案评述时,我讲道:苏泊尔董事长苏显泽曾强硬地抛出一句话“一口锅不涉及国家安全”对业界的一片反对声予以回应。然而这个著名论调实际是出自当时担任商务部条法司副司长兼商务部反垄断调查办公室副主任的郭京毅之口。为了得到这句话,苏显泽亲自行贿郭京毅30万元,并向介绍人支付了100万元“好处费”。我从该案又进一步讲到了以郭京毅为首的“法律精英团体腐败窝案”。2010年5月20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原商务部条约法律司巡视员郭京毅受贿数额总计价值人民币845万余元,以受贿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我向学生提出问题:身为法律工作者,为什么有这么多法律人学法、知法却不能守法、护法,甚至铤而走险去犯法,由座上客沦为阶下囚甚至送了命?进而教育学生作为法律人应加强自身职业道德修养,要信仰法律、敬畏法律。

3.将教学内容与国家司法考试联系起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发布的《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法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的建立,要求法学本科学生具有真才实学,能够解决实实在在的社会法律问题,这样,以培养合格法律人才为己任的大学法学教育,其教学方法也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革与调整。

为了适应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建立这样的变革,我收集了历年的国家司法考试题,然后将与教学内容有关的考试题目融入到法学教学中。如:《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比较抽象,不好理解,我就在教学中引入了一道2002年司法考试多项选择题。题目是:按照保险利益原则,下列哪些当事人的投保行为无效?A.某甲为自己购买的一注彩票投保;B.某乙为自己即将出生的女儿购买人寿险;C.某丙为屋前的一棵国家一级保护树木投保;D.某丁为自己与女友的恋爱关系投保。通过对这道考题的讲解,一方面可以让学生了解司法考试的有关要求,提高学生的动手能力,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保险利益的理论知识。

4.运用启发式和引导式等教学方法

运用启发式和引导式等教学方法,启发引导学生从正反两个方面去看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及创新能力。

教学方法对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及创新能力是否有影响?答案是肯定的。美国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德·莱文认为,制约学生创新能力发展的主要因素应该是教学方法的问题,不同的教学方法取得的效果大不一样。教学中不给学生特定内容,而是培养他们独立思考、批判思维的能力,严密分析的能力,从不同视角看问题的能力,这种教育对社会的贡献是最大的。[8]

参考文献

[1]苏力.当代中国法学教育的挑战与机遇.法学,2006(2).

[2]凌文珍.对传统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与实践.文教资料,2005(3).

fang_tan_49/ 20060720/t20060720_189376.shtml.

【注释】

[1] 宋成斌,男,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师。

[2] 孙绵涛.高等教育学概论.武汉:华中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217−222.

[3] 李希.高等学校教学论.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1991:162−163.

[4] 李喜蕊.论法学教育的改革尝试与模式创新.吉林农业科技学院学报,19(3).

[5] 学生必须具有批判性思考能力 校长为培养创新人才支招.[2011−05−16].http://ld.eastday.com/eastday/

[6] 转引自:石静遐.在法学院引入案例教学法的若干思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0(2).

[7] 王继福.论法学教学中的案例教学法.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10(8).

[8] 美国耶鲁大学校长理查德德·莱文.教学方法影响创新能力培养.[2011−05−16].http://www.edu.cn/ren_shi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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