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卓越人才背景下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再思考

时间:2022-03-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优化课程体系,改革法学教育的教学理念,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关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出台,旨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但毫无例外是以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为主,亦即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其实用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就是一次契机,为法学实践教学良性发展提供了机遇。

卓越人才背景下法学教学方法改革的再思考

刘建明[1]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

摘 要: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要目标。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优化课程体系,改革法学教育的教学理念,是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关键。笔者结合法学实践教学的实际,提出“精讲、多练、细导”的系列教学方法,努力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背景下的法学实践教学方法。

关键词:卓越法律人才;教学方法;精讲;多练;细导

2011年底,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共同启动了“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出台,旨在培养卓越法律人才。所谓卓越法律人才,指的是优秀的法律人才,是既有法学理论知识也有法律实务技能的法律人才,具有可持续发展潜质的法律人才;是具有完善扎实的跨学科基础知识,具有深厚的法学学科系统知识,能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法制建设需要和法律职业特殊要求的新型法律高级专门人才。

实施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重点就是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这是符合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发展需要的,也是符合我国法学教育现实状况的,同样也是符合法学教育自身特性的。法学教育所具有的深刻的法律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学科,具有实践性强的突出特点,法学的基础特点是职业知识体系,是一种技术理性。在大多数国家中,法学教育的确都要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和学术类法律人才。但毫无例外是以培养应用类法律人才为主,亦即法学教育应当关注其实用性。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的目的就是要以法律职业为导向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重点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与职业伦理,包括“法律诠释能力、法律推理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在培养方法上突出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给法学实践教学改革带来了难得的发展机遇,法学实践教学作为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存在契合之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要求加大法学实践教学比重,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而法学实践教学的初衷也是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践行一种实务操作和法律理论相结合的法学教育模式,培养可以将法学理论运用于实践,使理论与实践不致脱节。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提出对于法学实践教学的发展就是一次契机,为法学实践教学良性发展提供了机遇。

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之所以如此重视实践教学,在培养机制方面提出要创新“高校与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积极推进“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工作,是为了克服以往灌输式法律教育中存在的重法学理论知识传授轻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主要弊端,是通过法律职业培训平台将以往流于形式的法律教学实践具体落实,以切实提高其实践能力。

目前我国法学实践教学的课程大致包括法律实训课程、法律文书写作、模拟法庭、法律谈判、非诉讼技能教学、法律诊所教学等等,虽然各大院校的实践课程名称设置有所差异,但是其教学基本理念大体是一致的,即努力培养学生法律逻辑思维能力,“像律师那样思考”,注重和突出学生法律职业道德及创造性思维能力的培养与训练,其基本教学内容突出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其基本的教学形式是参与式或体验式,具体体现为“三重”,即“重参与、重分析、重操作”。其基本的教学流程可以概括为:讲解(示范)—学习(观察)—领会、理解(模仿)—实践(模拟的、真实的)。

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相对于传统法律人才培养而言,其卓越性至少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具有基本领域更为广阔的知识背景和特定专业领域的知识基础,特别应具有处理环境污染、可持续发展、跨国商务与金融、国际关系、公共服务与政府事务等领域业务的知识和能力;第二,能够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表达和维护本国利益和人类共同利益;第三,能够在处理国内外法律事务中传递中国利益主张、维护社会基本价值、凝结社会共识。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对法学实践教学提出更高的目标、任务和要求。这些卓越的教学目标、任务都必须通过教学过程才能实现。法学实践教学不仅要遵循法学教学过程发展的规律,还要依循一定的原则,并且结合这些原则选择恰当的组织形式和载体,采取科学的教学方法,寻求最佳的实现途径,获取最好的实践教学效果。笔者结合法学实践教学的具体实践,将卓越法律人才背景下的法学实践教学的教学原则概括为:精讲、多练、细导。

所谓精讲即创造性运用传统的课堂讲授法,课堂讲授法是一种历史悠久的传统教学方法,作为一种主要的教学方法,课堂讲授法对人类文明的传承和发展可以说是功不可没。无论过去,还是当前,课堂讲授法都应当是学校课堂教学中既经济又可靠,而且最为常用的一种有效方法。然而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高等教育好高骛远、急功近利思想的影响,许多教师不能恰当地在课堂运用讲授法,结果形成了教师“满堂灌”的僵死局面,扼杀了学生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也由于导致了一些误解,一些人在理论上常常错误地把学生接受教师的讲授不加分析地说成是机械式被动学习,甚至在当前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中,还有人错误地把课堂教学效果不佳,教学质量不高归罪于课堂讲授法,片面认为这种教学方法既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又抑制了学生创新能力提高;既不能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又使学生对学习丧失信心和热情,客观地说,课堂讲授教学法依然是法学实践教学的主流教学法,如何在卓越人才背景下发挥传统课堂讲授法的优势是非常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结合法学实践教学的特点,笔者认为:课堂教学的重点主要是基本原则和重要的知识节点,突出重点,努力做到讲授精练,使课堂教学有更加充分的时间来让学生展示学生学习成果,交流各自的学习心得与体会,及时解决学生在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难点,及时提炼与概括知识要点。教师的主要责任要从以课堂讲授为主,转为以课堂交流与解惑为主,教师的精力主要放在研究与教学主题相关联的背景资料、文献,布置和引导学生课后阅读与课堂教学相关的背景资料和拓展文献,增强学生课外阅读量,引导学生在阅读过程中,注意关注哪些重点问题,要求学生对解决这些问题的见解和主张,努力培养学生的主体精神,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

所谓“多练”即充分发挥各类实训课程、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的优势,选取真实案件或者模拟案例资料,设置演练目标,由学生通过不同角色的扮演,将学生置身于相关角色,将自己的思维、动作乃至整个身心置于角色中,实现角色交替,体会各种角色的感受,训练法律技能,解决法律问题。在教学实践中,法律实务技能诸如会谈、咨询、谈判、事实调查、法庭抗辩等都可以通过多次的角色演练,来学习、掌握不同的策略、方法与技巧。模拟(演练)的场景模拟和角色扮演,可以是一系列相对独立但又具有一定联系的一系列模仿法律职业某些方面的角色扮演,也可以是一套单独的、综合的模拟场景:前者如在法律谈判课程中,针对谈判不同阶段所要训练的谈判技能和遭遇的问题不同,通常会采用一系列不同的谈判案例或素材进行模拟演练;后者如在庭审抗辩教学中,在训练学生如何进行事实调查、如何在法庭上询问证人、发表庭审辩论(护)意见时,运用同一套综合性的模拟材料,可以让学生更深入、系统地体验和学习以律师身份完整地代理某一案件所需具备的法律知识、技能和素养。当然,一系列相对独立的角色扮演和一套综合的模拟场景并不相互排斥的,两种模拟可以同时用于同一门模拟课程中,具体是采用以一系列的角色扮演还是以一个综合性的场景模拟为主,或者两者兼重,则由教师根据各门模拟课程的特点、教学内容而定。在美国,模拟(演练)教学法被宣传为一种教授法律实务技巧与理念的低成本教学方法,是一种能有效阐释和综合基础实体法课程理论的有效工具,一种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手段,同时也是一种律师职业训练的理想方式。可以这么概括,几乎所有的法学教师都认同模拟训练是达成某些教学目标的有效途径,至少在法学院课程中是相当有效的。

所谓细导就是教师对模拟(演练)的过程进行总结、做出点评并对学生提出反馈意见,它对提高学生的学习质量会有很重要的帮助,对学生学习、掌握一种法律实务技能也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导”具有指导、帮助的职能,具体是指在教学(演练)中对学生出现的问题进行启发和引导,引导学生主动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与途径。细导的前提应当是教师及时发现学生存在的问题,因此,要求教师对学生模拟(演练)进行细致的观察、详细记录,收集直接的、准确的反馈信息。发现问题是为了有效地解决问题,因此,细导的重心无疑应当在于“导”字上,即激发学生的独立思考和自主创新,帮助学生解开谜团、理清思路、分清利弊、理智判断。启发和引导的方法应当以学生已有的知识为基础,教师的启发起着提示思路和“搭桥”的作用,使学生在原有知识的基础上通过思考理解来拓展思路,具体方式可以是要点提示、举例说明和以浅喻深。在教学实践中,录像反馈教学法应该是细导的最好方法。录像具有形象直观、便于操作、反复回放的特点,摄像机将学生会见当事人的场景、出庭辩论的情景等录制下来,经过适当的剪辑,作为教学反馈与引导的依据。从实际的运用效果来看,录像反馈与引导对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特别是法庭询问技能、庭辩能力等的提高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在实践中,许多老师发现学生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障碍和困难并不在于核心知识和技巧的缺乏,而是学生无法克服内心的焦虑和恐惧。学生由于缺乏实战的经验和体会,每当与当事人会谈、参与庭审工作时难免出现肢体颤抖、手心出汗、声音发抖、口干舌燥、心跳加速、脸红等内心焦虑的现象,甚至在法庭上忘记自己要讲什么,语言表达不流利,表情动作不自然等等。学生通过录像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自己平时无法观察到的不足之处和优势所在,不断地强化自我的心理暗示,学生往往在第二次模拟训练时就会有意改正错误、发挥长处。同时,录像资料可以忠实地将学生模拟演练的各种表现及时、准确和完整地记录下来,不放过任何微小的差错,并能通过贮存设备保存,信息不会“丢失”,这为教师的点评与引导工作提供了充足的素材和客观的依据,保证教师的评价与引导工作有根有据,让学生对自己存在的问题心悦诚服,对老师的建议和指导,强化了客观、清晰的印象。

参考文献

[1]王文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教学改革[J].中国大学教育,2011(7).

[2]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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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文显.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治[J].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9).

[5]张锋会.在不同教学环节中法学新型教学方法的选择[J].教育探索,2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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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Nancy B.Rapoport,“Is Thinking like a lawyer’Really What We Want to Teach?”[J].Journal of the Association of Legal Writing Directors,2002,pp.91—108.

[8]Judith Wegner,“Better Writing,Better Thinking:think Like a Lawyer”[J].The Journal of the Legal Writing Institute,2004,pp.9—21.

【注释】

[1]刘建明,诊所法律教育中心主任,研究方向为诊所法律教育、模拟法庭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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