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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的历史发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我国票据法的历史发展一、旧中国的票据立法(一)1911年《大清票据法草案》1907年7月,即光绪三十三年,受宪政编查馆聘请,日本学者志田太郎开始起草票据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票据法,共5章146条。之后,为推动票据法的实施,国民政府又于次年7月1日公布了包含20条的《票据法实施法》。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四节 我国票据法的历史发展

一、旧中国的票据立法

(一)1911年《大清票据法草案》

1907年7月,即光绪三十三年,受宪政编查馆聘请,日本学者志田太郎开始起草票据法。在整理中国当时的票据习惯,参考1910年海牙第一次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拟定的《统一票据法草案》、《票据统一有关条约草案》以及当时德国、日本票据法的基础上,志田太郎于1911年完成《大清票据法草案》。但清政府尚未公布实施该草案即被辛亥革命所推翻。

(二)1913年“志田案”和1922年“共同案”

1913年,即民国二年,法典编纂会聘请志田太郎为顾问重新起草票据法,分3编15章94条,名为“志田案”,但并未公布实施。1922年,即民国十一年,北洋政府修订法律馆推举5人委员会起草了新的票据法,被称为“共同案”,也称“修订法律馆第一案”。该草案分总则、汇票、本票和支票4章,11节,共109条。同时,法国顾问也起草了票据法草案。以后,修订法律馆又起草了第二、三、四、五案,但均由于军阀混战未公布实施。

(三)国民政府的《票据法》

1929年,即民国十八年,国民政府立法院制定《票据法立法原则》,共19条,经中央政治会议通过。规定票据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立法院商法委员会在该立法原则的基础上,参考以前各次票据法草案、1912年海牙国际会议《统一票据规则》以及德、日、英、美等国的票据法,起草了票据法草案。[7]该草案经过修订,于1929年9月28日由立法院审议通过,并由国民政府于同年10月30日公布实施。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的票据法,共5章146条。之后,为推动票据法的实施,国民政府又于次年7月1日公布了包含20条的《票据法实施法》。1929年《票据法》历经1954年、1960年、1973年、1986年四次修订,现在仍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

二、新中国的票据立法

(一)1949—1978年计划经济时期

新中国成立后,旧中国包括票据法在内的一切旧法被废除。20世纪50年代末,我国正式建立起计划经济体系,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主要按国家计划统一分配和调拨,限制商品经济的发展。国家为了严格现金管理信用管理,银行结算以托收承付、托收无承付、委托付款的方式进行,在国内取消了汇票、本票,仅在国际贸易中保留汇票的使用,禁止个人对支票的使用。因此,在1949—1978年整个计划经济时期,我国票据立法基本处于荒废阶段。

(二)1988年的《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和《银行结算办法》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票据制度逐渐恢复,一批有关票据制度的重要规定和办法得以制定和发布实施。如1982年上海市人民银行制定《票据承兑贴现办法》;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1988年6月8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上海市票据暂行规定》,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地方性的票据法规定。1988年12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银行结算办法》,并于1989年4月1日起施行,建立起了以汇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为核心的“三票一卡”制度。

(三)1996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需要,1990年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成立票据法起草小组,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讨论稿》,后历经多次修改,最终于1995年5月10日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3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8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发了《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并于当年10月1日起施行。1997年9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又颁发了《支付结算办法》,并于当年12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了1988年的《银行结算办法》。

参考习题

1.我国《票据法》中所称的票据是指(  )

A.汇票、本票

B.汇票、本票、支票

C.汇票、支票

D.汇票、本票、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2.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依据票据上记载的文字的含义来确定,不得依据记载文字含义之外的事项或因素认定证券上的权利义务。这指的是票据的什么性质(  )。

A.票据是无因证券

B.票据是设权证券

C.票据是文义证券

D.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

3.某公司签发汇票一张,在汇票上记载“货到后才付款”字样,则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该公司行为符合票据法规定,该汇票有效。

B.该公司行为违反票据法无因性规定,所作“货到后才付款”记载无效。

C.该公司行为违反票据法关于无条件支付文句不得附有条件的规定,汇票无效。

D.将该记载画去,该汇票依然有效。

4.甲为向乙支付120万元的购房款,向丙银行交付120万元申请签发本票。这张本票的当事人为(  )

A.出票人甲,付款人丙,收款人乙

B.出票人甲,付款人甲,收款人乙

C.出票人丙,付款人丙,收款人乙

D.出票人丙,付款人甲,收款人乙

5.票据法的特征有(  )。

A.强制性

B.技术性

C.私法性

D.国际统一性

【案例选读】

案例一:

2004年,魏某给一家家具厂送油漆,开始时他陆续送货,厂家陆续结账。后来因为家具厂不景气,就不能按时结账了。11月,魏某又给家具厂送去一批油漆,货款为8000元,家具厂当时没有付款。经过魏某多次催要,家具厂在2006年给了他一张转账支票。因为魏某没有账户,为了方便自己取款,他让家具厂以一家他熟悉的单位为收款人。可支票拿到这个单位以后,会计发现支票纸张是已经作废的,无法承兑。于是魏某以票据追索权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家具厂支付所拖欠的货款。

(本案例选自北大法意网http://www.lawyee.net)

思考:魏某可否以原告身份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判决?

案例二:

Y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Z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向玉山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玉山银行开出3张汇票,其中一张收款人为H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3000万元。其他2张收款人为W有限责任公司,金额为2500万元和4000万元。在Y农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与Z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联营合同中约定,除经签发银行同意外,该有关汇票不得贴现或转让。玉山银行也在合同上签了字。Z经济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汇票后,分别将其交给H有限责任公司和W有限责任公司。

H有限责任公司收到金额为3000万元汇票和玉山银行发来的“予以确认,到期付款”的确认书后,根据联营合同,向有关单位支付了商品和代清偿债务。

W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汇票后,将其中一张金额为2500万元的汇票在龙口银行贴现,另一张金额为4000万元的汇票背书以后转让给D有限责任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又到南海银行贴现,南海银行与D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汇票贴现契约,同时经省人民银行分行查询汇票情况。随后,南海银行收到玉山银行复电:汇票不予贴现。但是南海银行仍然按汇票贴现契约予以贴现。

玉山银行以受到欺骗为由起诉,要求判决汇票无效,持票人交回汇票。

(本案例选自中国贷款网http://www.loancn.com/zhishi/news_detail.asp?id=16615)

思考:

1.什么是票据的无因性?

2.H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享有票据权利?

3.W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应享有票据权利?

【注释】

[1]谢怀栻著:《票据法概论》(增订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

[2]董安生主编:《票据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页。

[3]世界各国的票据立法原则大体可以分为两类:包括主义和分离主义。包括主义将汇票、本票和支票统一规定在票据法中;分离主义将汇票、本票规定在票据法中,而将支票单独规定在支票法中。

[4]汤玉枢著:《票据法原理》,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5页。

[5]董安生主编:《票据法》(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0页。

[6]汪世虎著:《票据法律制度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

[7]王小能主编:《票据法教程》(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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